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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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大学文件

西华学字〔2017〕125号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生纪律处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经2017年7月20日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四川省教育厅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7年8月21日

西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树立正确的育人导向,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华大学学籍的学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遵纪守法。

第五条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部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或者因过失违纪,且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防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

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殴打劝说人员者;

(七)邀约打人者;

(八)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九)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十一)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的;

(十二)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部分处分机构、权限、程序及执行第十一条处分机构和权限:

(一)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调查、取证;

(二)普通本专科学生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

(三)研究生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研究生部负责调查、取证;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本科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调查、取证;

(五)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

(六)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七)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

(八)学生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信息与网络管

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

(九)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相关学院进行违纪事实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对违纪学生询问时,应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违纪询问记录》(此表见附件1),待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充分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告单》(见附件2),报学生工作处履行相关手续。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原则上均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期限为12个月。学校给予毕业班学生的处分,处分期限视情而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到期时由学校自动办理解除手续。留校察看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的,察看期满时,由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书面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研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按时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内经教育不改或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即将毕业的违纪学生一般给予留校察看以外的其它种类处分,但严重违纪行为除外。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进步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可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研究,报学校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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