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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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7•【文号】林造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提高造林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国有集体合作、集体的造林,必须执行本办法;对国际合作、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四条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将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子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并对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条造林工序及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造林技术规定、办法执行;凡前述标准、规定和办法未涉及的,或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特殊规定的造林项目,参照项目或地方标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条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

造林主要工序及检查验收的相关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凡列为林业行业关键岗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关键岗位培训单位接受专门培训,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上岗资格证》上岗。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的造林工程,暂由自然保护区按其总体规划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及森林资源状况提出林业长远规划。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修订日期│││序号│名称││说明││││及文号││├───┼───────┼───────────────┼───────────────┤││广东省营业性桌│1986年5月2日粤府办[1986] │营业性桌球场(室)的管理体制已││l│球场(室)管理暂│80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粤│变更,由体育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行办法│府令第35号修订││├───┼───────┼───────────────┼───────────────┤│││1986年9月9日粤府办[1986]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广东省乡镇渡口│146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粤│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乡镇渡口管理││2││││││管理办法│府令第33号修订,2002年5月28 │的规定,也不符合我省水上交通安││││日粤府令第75号第二次修订│全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实际。

│├───┼───────┼───────────────┼───────────────┤││广东省实验动物│1988年3月5日粤府函[1988] │已被《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3││││││管理办法│136号发布│所替代。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措施 等 ; ( )作 业设计 表 。包括 基本情 况表 、造林 作业设 计 一览 表 及 汇总表 、分 树种 种 苗需 求 二 量表 、森林 保护及 配套基础 设施 年度作业设 计表 、投资预算 表等 ; ( )作 业设计 图 。包括 以地形 图 为底 图 的造林 小班 设计 图 ( /00或 1100 三 150 /0 0 )和 位 置 图 (/50 12 00或 1¥00 、造林模 式 示意 图、森林保护 及配套 基础设 施施工设计 图等 。 /00 )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 ,提高造林成效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 、《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 、《 、《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国有 、国有集体合作、集体的造林 ,必须执行本办法 ;对国际合作 、外资、私
通知 书 。
第九条
年度造林计划编制实行 “ 下而上 、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 。各级林业行政主 自
管部 门依据 植树造 林规划 及有 关工 程规划 和实施 方 案 ,编 制年 度 造林 建议 计 划并 逐 级 上报 。 国务 院林业行 政 主管部 门对 各省年 度造林建 议计 划汇 总审核 后报 国家计 委 ,申请 下达 年度造
营企业 和个 人 的造 林管理 ,可 参照执 行 。法 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第三条 坚持质 量第 一 的原则 。按照 全面 质量 管理 的要 求 ,实 行事 前指 导 、事 中检 查 、 事后验 收的三 环节 管理 ,健 全组 织机构 ,规 范管理制 度 ,建立 简便易 行 、科 学有效 的造林 质 量 、技术 管理 和质量 保证体 系 ,提高造林 管理 水平 ,确保造 林 质量与 成效 。 第 四条 实行造林 全过 程质 量管理 制度 。将人工 造林 、更新 造林 全过程 分解 为规划 、总 体 设计 、年度计 划 、作 业设 计 、种子准 备 、整 地栽植 、抚育 管 护等 主要工序 ,并对 各工序 进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1.01•【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坏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坏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坏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做好林地的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三)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工作;(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争议,检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含国营农场、部队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的林地、属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划给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深圳大鹏新区

深圳大鹏新区

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使用林地复绿技术规程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2020年6月目录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6)5 复绿方法 (7)6 检查验收 (26)7保护管理 (29)8复绿方案编制要求 (31)附录A(资料性附录)植物选择 (35)附录B(资料性附录)苗木与植穴规格、种植密度 (37)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临时使用林地的复绿造林设计、营造、抚育管护、成果验收、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的临时使用林地复绿项目,其他占用林地复绿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76-2016 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82-2009 营造林总体设计规程LY/T 1607-2003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GB/T 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2-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 15781-2015 森林抚育规程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CJ/T 340-2016 绿化种植土壤CJJ/T292-2018 边坡喷播绿化工程技术标准LY/T 2445-2015 绿化用表土保护技术规范CJJ82-201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LY/T 1844-2009 人工造林质量评价指标LY/T 2972-2018 困难立地红树林造林技术规程LY5141-1999 营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组成及深度要求GB/T 51097-2015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2-2016 公园设计规范DB440300/T8-1999 深圳市园林绿化施工规范SZDB/Z 31-2010 边坡生态防护技术指南CECS 361:2013 生态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林业局,2001年5月9日发布)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广东省林业局,2001年8月16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裸露边坡生态修复技术指引(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暂行

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 暂行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 地点、面积、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 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 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 抚育: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地块)至少经 过一次抚育作业。工程造林小班(地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 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 林权证发放:检查小班(地块)发放林权证情况。 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 壮或其他人工辅助育林活动。
2
㈠ 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 10 月底完成外业工作,11 月中旬前 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㈡ 地级市抽查:营造林当年 12 月底前完成外业工作,次年 1 月份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㈢ 省级抽查:营造林次年 3-4 月份组织造林核查工作。 第八条 检查验收方法 ㈠ 县级自查实行全面自查,地级市和省级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 进行抽查。 ㈡ 市、省级抽查方法和比例。地级市对本辖区的每个县(市、 区)进行抽查。省级抽查对每个市随机抽查 1~2 个县。抽查面积和 乡镇数不低于县上报面积和乡镇数的 10%,并能兼顾各种营造林方 式,确保各种方式的营造林在抽查中都抽到,尽可能使抽查到的各 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与统计上报的各种营造林方式的面积比例 相接近。抽中的乡镇全面检查。 ㈢ 小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 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技术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
1
体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管护 率、检查验收率和林权证发放率等。
第五条 检查验收工作组织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本辖区的营 造林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验收。营造林检查验收实行 县级自查和市级、省级抽查的办法。被检查验收单位的营林部门与 统计部门要搞好衔接和协调,做到统计上报的营造林面积相一致, 并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的工程规划、作业设计资料、施工设计图(表)、 卡片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验收 结果负全责,严格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并把检查验收 结果作为上报营造林面积和支付营造林工程款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检查验收程序 ㈠ 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 营造林计划和营造林作业设计,负责组织全面自查,提出检查验收 报告,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㈡ 地级市抽查。在县级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地级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将抽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㈢ 省级抽查。根据地级市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统计上报的年 度营造林完成面积,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组织专项检查。 第七条 检查验收时间要求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清理标准,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等4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6年4月25日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3.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5.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6.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1.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2.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1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1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6.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17.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9.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20.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2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23.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25.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26.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2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2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3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31.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32.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3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3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35.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36.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3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3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3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3年第1号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5〕160号)41.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7号——结束——。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粤林函〔2016〕323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粤林函〔2016〕323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林地,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设项目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的审核批准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国有林场林地转为非林地,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国有林场林地;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使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按以下有关规定办理:(一)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应当符合选址唯一性。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

市级以上能源交通等涉及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国有林场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项目,可以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由国有林场行文申请,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

1.县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级以上市、省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2.市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省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县属、市属国有林场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厅审核时,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还需要提交本级政府审查意见。

3.省属国有林场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申请提交材料。

1.占用林地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3.选址唯一性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生态影响分析。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粤林[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08年9月16日以粤林〔2008〕107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营造林资质年审(范本)

营造林资质年审(范本)

营造林工程单位资质年审材料(范本)此范本在广东林业互联网上公布执行说明1、凡申请营造林工程资质年审的单位,按照资质年审规定(见《造林工程公司(工程队)资质》DB44/T156-2003,《营造林工程规划设计、监理单位资质》DB44/T410-2007。

附录。

)要求,按此范本准备材料,报送省/市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办理。

该范本各种表格中的格式、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无效。

2、全部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不得再剪截3、申请材料按目录顺序编页码,采用A4锯齿啮合式文件夹或A4抽杆式文件夹夹好,不要使用胶水、浆湖、线、书订等把申报材料装订固定附录:1、《营造林工程规划设计、监理单位资质》DB44/T410-2007。

2、《造林工程公司(工程队)资质》DB44/T156-2003广东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43号720室电话:************电子邮箱:gdf720@营造林工程单位资质年审申请表编号:1、年度工作业绩总结(若无业绩,也要说明情况,否则不予年审合格)2、年度业绩明细表3、业绩证明材料①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②工程施工合同③工程验收单(或设计成果、监理报告)4、工作人员变动材料1、若原聘用人员无变动(不增聘、不续聘、不辞退),聘用期未过期的,不需要以下材料;2、若原聘用人员有变动或聘用期过期失效,必须补充以下材料。

3、若原聘用人员有变动或聘用期过期失效,而未补充以下相关材料,经查属实,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以年审,收回证书。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含营造林施工员、监理员)花名册表新增加的聘用人员材料1、新聘用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2、新聘用的技术人员聘书复印件3、新聘用的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若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1、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表(见下页)2、被聘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身份证、聘书(本人要签名)复印件3、被聘人的主要业绩证明材料4、被聘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表原聘用人员续聘材料一、技术负责人聘用期满续聘,需:1、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表(见上页)2、被聘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身份证、聘书(本人要签名)复印件3、被聘人的主要业绩证明材料4、被聘人的劳动合同二、其他人员聘用期满续聘,需续聘文件(聘书),劳动合同。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结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益林。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采伐限额核发木材和毛竹的采伐许可证。

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木、竹除外。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

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二)省每年安排治理东江、北江、韩江水土流失经费中,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三)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3.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必须征用、占用、划拨林地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5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宜林荒山荒地和可能绿化的地方绿化起来,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省林业区划为依据,划定林种,确定本地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林[2009]1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
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8.30【实施日期】1993.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徐肖芳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林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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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连片1亩以上(含1亩)的宜林荒山、沙荒、滩涂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和补植、套种。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包括国家、集体、外商、企业、个人等)的造林项目,必须执行本办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造林坚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提出林业长远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各造林责任单位编制造林规划或年度造林作业设计,保证造林绿化任务完成。

第七条 造林必须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生态公益林造林必须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阔叶混交林。

采用穴垦或带垦的整地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加强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禁炼山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炼山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条 所有造林项目(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以经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

作业设计的成果包括:
①作业设计说明书,包括建设任务来源、规模、技术措施、分别落实造林小班的面积、整地规格、种苗、肥料需要量、抚育措施及投资预算、工程管理办法等。

②作业设计图,包括以造林小班为单位的小班图(1/10000或
1/5000),植穴布置及树种安排图(局部大样),植穴规格、栽植的平面及剖面典型设计图。

造林作业设计费可按工程总造价的1-3%收取,具体比例由造林单位和设计单位商定。

第九条 凡有国家资金投入的造林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造林工程队承包造林。

政府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造林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没有国家资金投入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作好规划的监督落实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可对技术咨询作适当的收费。

第十条 造林工程队的资质条件: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2名以上。

造林工程队的资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并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造林项目监理制度。

凡国家总投资50万元以上且实行了招投标制的造林项目,必须聘请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代表业主对项目承建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测,确保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和每个造林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结束后向业主递交工程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可按项目造价的1-3%收取监理费,具体比例由
造林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造林项目监理资质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三条 未实行监理制度的造林项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对造林项目每道工序进行质量跟踪。

第十四条 实行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制度。

由造林单位自检、县林业主管部门全检和省、市联合抽检。

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中。

(一)造林成效检查验收内容:面积核实率、造林合格率、作业设计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及造林成活率、高生长情况。

(二)抚育检查内容:抚育率、管护率、抚育的工作质量、追肥情况、保存率以及树高生长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对造林综合评价制度。

对每个县(项目)进行检(抽)查后,检(抽)查人员必须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评分采用百分制,分值为:面积核实率占30分;质量情况占40分;综合管理占30分。

综合管理由下列项目构成:作业设计率、档案建立率、检查验收率、抚育率、管护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造林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造林项目管理,应用电脑设备建立造林档案(外商、企业、个人投资的造林项目也要建立档案,并及时把档案复制给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省、市、县三级造林管理信息体系,逐步完善网上资料库。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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