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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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权利、义务与职责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

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

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宗泽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汕头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工作,对本市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为本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并对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等档案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3年广东档案职称评审公告

2023年广东档案职称评审公告

2023年广东档案职称评审公告尊敬的广东省档案系统各位职工:根据广东省档案馆文件《关于2023年档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为加强广东省档案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专业水平,现将2023年广东省档案职称评审工作事项公告如下:一、评审的职称本次评审的职称包括副高级档案师和高级档案师两个职称,职称的评审将通过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参评条件1.身份要求:须为在职干部职工,具有正式编制,工作岗位为档案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2.文化层次:本科及以上学历;3.工作年限:副高级档案师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工作年限应不少于10年;高级档案师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工作年限应不少于15年;4.绩效要求:申报人员工作业绩显著,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实践能力;5.职称升级:已获得副高级档案师职称的人员可以直接参评高级档案师职称。

三、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分为申报、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考核和结果公示等环节。

1.申报:申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申报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人事科,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的确认和备案工作。

2.初审:所在单位人事科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人员将不参与后续评审工作。

3.专家评审:将由省档案局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绩效评审。

4.综合考核:对专家评审合格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将组织相关岗位职业能力培训和笔试考核,并进行答辩和个人自述评价。

5.结果公示:对通过综合考核的申报人员,将进行结果公示,并在档案系统内部进行公示反馈意见的工作。

四、评审内容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业成果:包括学位、学历、论文发表情况等;2.专业素质:包括档案理论与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等;3.工作业绩:包括工程项目、业绩成果、获奖情况等;4.综合能力:包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档案业务培训实施方案

档案业务培训实施方案

档案业务培训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档案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的需求,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必须加强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档案业务培训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培训目标。

1. 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

2. 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培养档案管理人员的团队合作意识,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协同发展。

三、培训内容。

1. 档案管理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包括档案管理的概念、原则、分类、鉴定、保管、利用等内容。

2. 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包括档案文件的整理、归档、检索、借阅等操作流程和技巧。

3. 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培训,包括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合规操作要求。

4. 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技能培训,包括档案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以及信息化环境下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四、培训方法。

1. 课堂教学,邀请资深档案管理专家和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介绍档案管理领域的最新理论和实践经验。

2. 实地考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到其他单位或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学习交流,了解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模式和经验做法。

3. 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分析和解决方案讨论,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问题处理能力。

4. 在线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档案管理相关课程的在线学习和考试,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素养和学习效率。

五、培训评估。

1. 考试评估,通过定期组织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的考试,评估档案管理人员的学习效果和掌握程度。

2. 实操评估,组织实际操作和模拟演练,评估档案管理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反馈评估,定期开展培训效果评估调查,听取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方案。

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课程作业-广东省新南方职业培训学院

档案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课程作业-广东省新南方职业培训学院

档案岗位培训课程(一):档案工作概论[2023]-课后作业【单选题】以下哪项不属于档案工作的主要性质特点?(5分)A:管理性B:文化性C:技术性D:经济性标准答案:D【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首次正式施行的时间是?(5分)A:1949年B:1958年C:1988年D:1991年标准答案:C【单选题】以下哪个不属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概念内涵?(5分)A:实现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B:实现档案信息的严格控制C:实现档案信息接收、传递、存储和利用的一体化D:实现档案信息高度共享标准答案:B【单选题】以下哪项不属于档案主管部门的基本任务?(5分)A:参与档案馆的档案接收整理工作B:掌管同级档案事务C:开展档案事业统计工作D:对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标准答案:A【多选题】我国新《档案法》(2020年通过)之中对“档案”的定义包含哪些属性?(5分) A:在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B: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C: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D:作为一种社会记忆标准答案:ABC【多选题】档案鉴定包括:(5分)A:归档鉴定B:销毁鉴定C:移交鉴定D:开放鉴定标准答案:ABCD【多选题】档案业务“六环节”包括:(5分)A:编研B:整理C:统计D:利用标准答案:BCD【多选题】主要的档案制度包括:(5分)A:文件材料归档制度B:档案保密制度C:档案统计制度D:档案销毁制度标准答案:ABCD【多选题】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包括:(5分)A:档案整理B:档案规划C:改正档案中的文字错误D: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标准答案:ABD【多选题】档案馆的职责包括:(5分)A:为社会服务B:监督指导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C: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D: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标准答案:ACD【判断题】我国历史档案和现行档案的区分以新中国成立为分界线。

(5分)标准答案:对【判断题】“档案”一词的出现迄今已有一千多年历史。

(5分)标准答案:错【判断题】历史档案可分为明清以前的古代历史档案、明清档案、中华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几类。

培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培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培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培训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培训中心的档案资料,便于查询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2.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3.负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归档、保存、借阅和销毁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三、档案收集1.培训中心要定期向各部门发放档案收集通知,明确档案事项和要求;2.各部门要按时按要求收集档案资料,并及时上交给档案室;四、档案整理1.档案室要负责收到档案资料后的整理工作,包括卷内资料的排序、编号和归类;2.档案室要制定档案整理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工作;3.档案室要建立档案检索工具,便于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利用。

五、档案编目1.档案室要对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编目工作,包括文件代码、文件名称、起止日期等内容;2.档案室要保证编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3.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编目规范,确保各部门编制的档案资料能够统一编目。

六、档案归档1.档案室要按照编目规范将档案资料归入相应的档案柜或档案室,并妥善保管;2.档案室要建立档案存储计划,明确档案的存储期限和方式;3.档案室要定期检查档案柜和档案室的环境和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七、档案保存1.档案室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保护处理,包括复制、扫描、脱机等方式;2.档案室要建立档案保护计划,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3.档案室要定期进行防火、防水、防霉等措施的检查和维护。

八、档案借阅1.培训中心要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档案借阅的流程和要求;2.档案室要负责对借阅人的身份和目的进行核实,并记录借阅的档案资料;3.借阅人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归还档案资料,且不得私自复制或传播档案资料。

九、档案销毁1.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达到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和销毁;2.档案室要制定档案销毁计划,确保档案的及时销毁;3.档案室要对销毁的档案资料进行记录和备份,以备查档需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复习资料

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复习资料

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复习资料1.档案的产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文字和记录文字的载体。

2.档案作为记载国家和社会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的历史记录,它是在社会实践中直接形成的。

3.档案工作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

4.按照我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现存档案可分为已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于1987年,并于2016年修正。

6.《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公民个人可以建立档案馆。

7.在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中,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8.携运档案复制件出境的单位可向国家档案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9.使用单份文件整理方法时,报表、名册、刊物应每册(本)为一件。

10.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是永久。

11.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其保管期限为10年。

12.1995年国家档案局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份档案专业报纸---《中国档案报》。

13.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

14.文件办理完毕后能否转化为档案主要看它是不是有查考保存价值。

15.盛行于殷商末期及周代,铸刻于青铜器、石材上的书史记事的文件材料是金石档案。

16.简牍档案是以竹简和木牍为记录载体材料。

17.我国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档案室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

18.《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19.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广东省档案条例》是地方性法规。

20.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1.在文字未形成之前,我国劳动人民用来记事的方法主要有结绳、刻契、雕塑等。

22.以历史时期为标准,我国的档案可分为历史档案和现行档案。

23.我国随着科技的发展,从古到今出现了不同载体的档案,主要有甲骨档案、简牍档案、纸质和音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24.档案的主要作用有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科学研究的基础、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政治斗争的有力武器等。

档案部门培训实施方案

档案部门培训实施方案

档案部门培训实施方案一、培训目标。

档案部门是企业重要的信息管理部门,其工作对企业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升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制定了以下培训目标:1. 提高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2. 加强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的团队协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3. 增强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升对内外部用户的满意度。

二、培训内容。

1. 档案管理基础知识培训,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档案分类与鉴定等内容;2. 档案管理工具使用培训,介绍档案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包括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条码管理系统等;3. 档案保管与保护培训,包括档案的保管环境、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措施;4. 档案查询与服务培训,介绍档案查询的流程、服务标准及用户沟通技巧等;5. 档案流程管理培训,包括档案借阅流程、归档流程、销毁流程等。

三、培训方式。

1. 线下培训,邀请资深档案管理专家进行面对面授课,结合案例分析和现场操作,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2. 线上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培训,采用直播讲解、在线答疑等方式,方便学员随时随地学习。

四、培训安排。

1. 培训时间,每周安排2天培训时间,每天4小时,共计8周;2. 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进行线下培训,线上培训通过企业内部网络进行;3. 培训人员,全体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共计30人。

五、培训评估。

1. 培训前评估,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学员对档案管理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为培训内容的调整提供参考;2. 培训中评估,设置学习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确保学员学以致用;3. 培训后评估,通过培训效果调查,了解学员对培训内容和方式的满意度,为今后的培训工作提供改进意见。

六、培训保障。

1. 培训材料,提供培训资料和学习手册,方便学员复习和查阅;2. 培训设施,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设施,确保培训效果;3. 培训师资,邀请专业的档案管理专家担任培训讲师,保证培训质量。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文书档案整理分类方法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文书档案整理分类方法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文书档案整理分类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5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

附件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粤安监[2006]580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580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法定代表人等。

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制度--2024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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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特制定本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二、培训要求1.所有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以确保其具备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2.培训应涵盖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实践操作、法律法规等方面,使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

3.培训应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结合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和问题,提高管理人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培训内容1.档案管理基础知识:包括档案的定义、分类、整理、编目、检索、利用等基础知识。

2.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学习和掌握国家及地方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3.档案信息化建设:培训档案管理人员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如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数字化等。

4.档案安全与保密:加强档案安全和保密意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如何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或泄密。

5.档案管理实践操作: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操作等方式,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

四、培训效果评估1.培训结束后,应组织管理人员进行闭卷考试或开卷测试,检验其对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

2.结合实际工作场景,设计档案管理案例分析题,考察管理人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定期对接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绩效评估,通过实际工作表现来评估培训效果。

4.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对于评估结果优异的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其继续提升专业素养。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执行上述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可以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水平。

同时,通过培训效果的评估机制可以不断优化培训计划和内容以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

粤人社发〔2010〕105号

粤人社发〔2010〕10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主办的高等学校适用本意见。

2.高等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粤人社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每批次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期满后,要及时开展项目评估,相关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13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是指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专门为高校毕业生设置的负责以下工作的岗位:(一)协助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重点群体就业联系跟踪服务工作;(二)协助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三)协助开展就业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四)协助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见习相关工作;(五)协助开展就业信息收集、调查和分析相关工作;(六)协助开展其他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募:(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满足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五)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职责一: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社区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档案工作顺利完成。

3、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档案资料,对本社区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4、认真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

职责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做好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对本学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不得玩忽职守。

二、负责文书处理工作,做好文件材料的登记、传递、收集、整理、组卷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积极主动提供利用,编制科学、实用的检索工具和档案参考资料,提高检全率、检准率,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努力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四、档案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落实防潮、防蛀、防火、防盗、防光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定期做好档案的检查、核对、清理、统计、汇编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工作的任务。

职责三: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学校档案室党政文书、人事档案的保存与使用,负责学校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

3.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严格执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各类资料进出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4.档案室对档案的收集、分类、立卷、保管、利用等工作均按照广东省档案局制定的标淮执行,能通过档案局的达标验收。

5.保证室内器材常年完好,熟悉各项安全应急手段的操作规程,保证档案室的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工作。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粤人社发[2011]125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粤人社发[2011]125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粤人社发[201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各类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办法:(一)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各类企业举办的不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实施要求、内容和程序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

年度考核侧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

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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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立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班申报制度。设有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档案人员培训机构的市,每年3月底前应将当年培训计划报省档案局备案。没有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档案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应在办班前一个月填写《广东省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申报表》(见附表),报省档案局审定。
第六条 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内容以:《档案概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档案保护》、《档案利用》5门课程为主,同时适当增加档案管理现代化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内容。总授课时间不少于200学时。实行开卷考试,试题和改卷由办班单位根据省的考核大纲负责。
广东省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档案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和规范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管理,培养跨世纪的档案专业人才,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全国档案科教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省档案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分级分层次进行:
省教育中心负责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人员和各市、县、区档案局馆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
广州、深圳市属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申报中级(含中级)以下技术职称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分别由两市档案局负责。
第二条 全省在岗或即将上岗的档案工作人员都应接受档案专业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广东省档案人员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局教育中心)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作为档案人员上岗任职和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广东省档案局科研教育处负责协调全省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依法对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监督和指导,对全省的档案专业培训计划、教材、考核要求和教师队伍负责管理。
地级市档案局设有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档案人员培训机构的负责本辖区内市、县、乡镇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人员和申报初级技术职称的档案人员的岗位培训。
凡没有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档案人员培训机构的,可与省教育中心联合举办培训班,或由省档案局授权办班,或派员直接参加省教育中心举办的岗位培训班。
第七条 为保证培训教学质量,要严格各培训机构档案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有关兼职教师的管理,按《广东省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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