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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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
规定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粤水安监[201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2014年1月24日以粤水安监〔2014〕6号发布自2014
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是指广东省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规划与计划,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体系,履行档案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是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应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内容。要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业务的开展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移交范围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七条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与档案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省内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水利系统及水利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三)组织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活动;
(四)接受上级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省内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负责对各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