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探讨
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探讨作者:张国潮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9期摘要:水利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历史资料,是水利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的运行、安全和管理有直接影响,因此,搜集与管理好工程建设时期的档案资料至关重要,档案负责人员要增强档案意识,注重运用、发挥好工程档案,实现档案管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保管型向利用型的转变,体现档案的利用价值,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以更好地为水利建设和管理服务。
关键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方法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概念1.1项目档案的定义水利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1.2项目档案的范围凡在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对今后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文件,都属于项目档案的范围。
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1.3项目档案的性质水利建设项目档案是整个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一项以项目管理为中心内容的专业性和服务性工作;是实现建设项目科学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基础性和技术保障性工作。
2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的工作要求2.1建设单位(法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2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2.3项目档案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考核措施。
2.4水利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确保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第二部分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 责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综合文件、测量文件、原始记录及质 量评定文件、材料(构、配件)质量保证书及复 试文件、测试(调试)及随工检查记录、建筑及 安装工程总量表,工程说明、竣工图、重要工程 质量事故报告等。(《规范》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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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系统”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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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建筑法》赋予了建设监理督促检查项目参
建各方做好项目文件的归档工作,检查、审核项 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的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监理业务完成 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
监理单位在参与招标工作时、从事设计阶段 监理时、从事施工阶段监理时,都要按照业务的 委托做好建档工作。
(1)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要求的,不能 算完成施工任务,不得进行鉴定验收。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项目,不得 评为优质工程。
(3)档案验收与工程验收挂钩,档案资料不合格 的单位工程坚决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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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澳核电站
档案工作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进度计 划、工程技术质量体系)。
广东岭澳核电站,“文档文化”作为核安全 文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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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目录的编制项目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 件数的顺序;
文件编号: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文号或图样的图号、设 备代号、项目代号等。
责任者: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文件材料题名: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全称。 日期: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 页号:填写每件科技文件材料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
指同类事物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文件材料 按一定秩序和内在联系组合为一体。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7月28日以粤水水保[2010]1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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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J],
3.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J],
4.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 [J],
5.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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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2013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粤水人事〔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韩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广东省水利厅2020年5月11日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20〕23号)等文件明确的职责任务及编制职数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韩江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韩江流域相关科研项目研究。
(四)承担制订韩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流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及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流域、区域和行业之间的水事关系。
(六)参与核定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七)对韩江流域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河道(含采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巡查。
(八)承担韩江粤东灌区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九)负责潮州供水枢纽有关水资源配置工作;负责潮州供水枢纽工程公益部分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负责枢纽库区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十)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管相关事务性工作。
(十一)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开展流域内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防风相关工作巡查、建设流域防洪监测及预警响应机制等具体工作。
(十二)承担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粤水安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5月29日以粤水安监〔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抗旱、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文监测、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五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质量检测单位检验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代替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广东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广东省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环保、农业、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流程、标准和要求。
四、档案管理内容(一)项目前期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
(二)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三)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记录、施工日志、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
(四)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监理指令、监理通知等。
(五)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质量验收记录、安全验收记录等。
(六)其他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档案管理流程(一)收集: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二)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三)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归档。
(四)保管: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利用: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查询、借阅、复制等利用工作。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一)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粤府办[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面上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是指水利部门管理的1985年底以前兴建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不包括省属7座水电厂以及1986年以后新建、扩建和续建的水库工程移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及各级人民政府为继续实施省人大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水库移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五条移民资金的来源(一)2003年至2007年,省政府每年筹集安排3.6亿元,资金来源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其余由省财政补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粤府办[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7〕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重新确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省卫生厅,其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厅给予技术支持。
(二)不再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广东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3年8月25日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范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广东省政府粤府[2003]30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15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
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学习习题(十)
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学习习题(十)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试题共60题,每题1分,分值共计60分;注意:每题有且仅有一个正确答案,答对得1分,答错或多答不得分。
)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_____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A.3 B.4 C.5 D.62.下列选项不属于评审报告内容的是_______。
A.企业概况 B.安全生产管理绩效C.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D.评审工作过程控制文件3.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_______。
A.指导和监督 B.审核颁证 C.申请资料审查 D.持续跟踪4.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低于_______个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工程现场。
A.1 B.2 C.3 D.45.评审项目法人时,须抽查其开工________的项目。
A.三月后 B.半年后 C. 1年后 D.2年后6.下面关于评审人员资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_____。
A.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B.具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C.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D.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7.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_______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
A.每半年 B.每季度 C.每三年 D.每年年底8.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分为______环节。
A.自评、自评初审、自评终审 B.自评、外评C.自评、审查 D.自评、再评9.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_______签署公布。
A.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B.评审专家组组长C.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D.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___个月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284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粤财农〔2008〕28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订了《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以下简称防汛物资)是抵御洪涝灾害的重要物质保障。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规范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调用管理,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制订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防汛物资是指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省三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省内遭受较大洪涝、台风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二条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
省级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省级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经费,属于省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第四条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防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全省江河和各类防洪工程防汛抢险特性,以及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应急需要确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45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8月30日以粤水建管〔2012〕145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
工程监理不列入总承包范围。
征地拆迁、移民等建设条件的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实施,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粤水人事[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水人事〔2013〕51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省水利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水人事〔2012〕95号)精神,结合《验收办法》的具体要求,以做好验收工作为抓手,大力推动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广东省水利厅2013年6月7日广东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办法为推进我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好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验收工作,根据省水利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内容按照“分级负责、职能明确、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运转高效、服务到位”的总体要求,实现“宗宗工程有人管、镇镇都有水管所、村村都有水管员”的目标,对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规章制度建设、运行保障机制等进行验收。
(一)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各乡镇不断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职能;合理配置人员,人员经费、工作经费落实;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良好。
1. 工作力量。
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出台文件,明确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公益职能,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2. 基础设施。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构成,由其工作内容和服务项目确定。
一般要有相应的办公场所,且有必须的办公设备及专业仪器设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的工作探讨
b )按 照省 档案 局 、省 水 利厅 、省发 展 和改革 委 员
各 级 水行 政 主管部 门档 案 管 理 职 能单 位 负 责 其 分 级管
理权 限 的项 目档案 监 督 、检 查 和 指导 工 作 负 责其 分 级 管理 权 限的项 目档 案监 督 、检查 和指导 工作 。
收 稿 日期 :2 0 1 6—0 6— 2 7 ;修 回 日期 :2 0 1 6— 0 8— 0 5
人 员 编制 和 内设 机构 的批 复》,广 东 省 水 利 厅 政 务 服 务 中心 ( 以下 简称 厅政 务 中心 ) 职 能 之一 是 具体 承担 厅 水利 档 案管 理工 作 ,主 要 职责 是 负 责 厅 机关 综 合 档 案 管 理工 作 ,指导 和督 查 厅 直属 单 位 和 全 省水 利 系统 的 档 案 管理工 作 ,参与 省 重 点建 设 项 目的水 利工 程 的档
案专 项 验 收工 作 。按 照 广 东 省 水 利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① 检查组 人员 组成
邀 请省 档案 局 经 济科 技 档 案 业 务指 导 处 专 家 ,以
及厅 档案 专项工 作 小 组成 员 和 档 案 科 同 志 ,组 成检 查
小组 。
② 检查 内容
a )按 照水 利部 《 关 于 印 发 水 利工 程 建 设 项 目档 案 管理 规定 的通 知》 要求 ,检查 项 目档 案管 理 组 织机 构 、 制度 建设 、贯 彻落 实 档 案 工作 法 规 标 准 的情 况 ,以及
第 9期 2 0 1 6 9月
广 东 水 利 水 电
GUANG D0NG WAT ER R ES 0URC E S AN D HY DROP O W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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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
规定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粤水安监[201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2014年1月24日以粤水安监〔2014〕6号发布自2014
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是指广东省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规划与计划,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体系,履行档案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是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应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内容。
要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业务的开展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移交范围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七条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与档案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省内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水利系统及水利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三)组织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活动;
(四)接受上级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省内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负责对各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