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监理工程师通知房建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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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监理)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1条)。
26、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应通知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三条)。
20、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部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请按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编制检验批的划分汇总表,以便有序的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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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监资-2012-2
第一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编号:01
2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5.0.1)。请作好规范规定的质量检查记录。
56、吊顶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1.4)。
57、应提供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饰面板安装工程的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试验报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1.2)。
58、幕墙工程施工应有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上及其他设计文件;
30、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部第124号部令》)。
3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方案相一致,并遵循开柱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1.5)。
17、请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报总监序以确认(监理规范§5.2.4)。
18、分包工程开工前,应报审分包资质(监理规范§5.2.5);分包行为应符合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9、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工程统一验收标准》§3.0.3),请按规定配备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建设部建监[1995]753号文件)。
48、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作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为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1.3),施工单位应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
49、拌制混凝土时,混凝土原料每盘称量的计量偏差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4.3条的要求,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显着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及原料用量。
8、物料提升机和施工外用电梯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负责安装和拆卸,使用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文)。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擅自安装和拆卸,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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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编号:01
9、脚手架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文)。
10、起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专业队伍并取得市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设专人指挥,并24小时前通知监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掼》P132)。
63、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0.5)。
11、模板及其支架,应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其拆除顺序及安全措施应列入施工技术方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1.3)。
12、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详见《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确保人身安全,护壁必须牢靠、稳固,严防坍塌伤人。
13、刚架、构件的安装应及时安装支撑,必要时增加缆风绳充分固定(《门式刚架轻型防屋钢结构技术规程》§8.2.5)。
1、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组织开工,开工前请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A1》及相关资料。(监理规范§5.2.8)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40、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2.3)。
41、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5.1.2)。
42、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5.1.2)。
22、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进行报验,按规定复验(监理规范§5.4.6),均应先验后用。
23、请报送测量放线定位成果,经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监理规范§5.2.7),所有测量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建筑总平面设计图的规定。测量标记水准基点,都要标注清楚,易于识别,妥善保护。
24、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4条)。
60、幕墙的防火层施工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要求。
61、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0.3).
62、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查和专职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0.4)。
37、砌体工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7)。
3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0.8).
39、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制,各组成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不得在地面和木板上用人工和灰。(《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0.9)
34、(地基基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2)
35、灌注桩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其主要内容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6.1.2条。
36、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9.1.6强制性条文)。
6、请结合本工程实际,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填定A2表报监理审查。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需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重新报审(监理规范§5.2.3,§5.4.1)
7、请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含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规定的事专项施工方案报总监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6)。
3、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修改时,必须重新报审。竣工验收时,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13、§15)。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监理规范§6.2.4)
5、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1.1》。
32、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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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保证建筑物、构造物和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1)
27、积极参加总监主持召开的工地例会,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监理规范§5.3.3条文说明)。
28、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周期检定计量设备及测量仪器等(监理规范§5.4.7、§5.2.7),并将检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查。
2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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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交底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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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施工单位):
荣幸的与贵公司共同参与(业主)
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我公司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本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受理,本着监理的核心为预控的原则,特事先将有关问题向贵单位简要的给以提示,敬希合作按法规相关条文落实。
14、起重吊装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必须针对工程状况和现场实际具有指导性,并经单位技术部门审批确认符合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P139)。
15、确保现场文明施工的实现,详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表3.0.3。
16、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4.2条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确保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46、混凝土浇灌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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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7.4.7条要求。
47、混凝土现浇结构出现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2.1),不得单方面和自处理。
53、抹灰工程的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4.2.8)。
54、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5、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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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应有确认文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1.2)
59、金属门窗与幕墙所使用的金属材料与零配件材质应相配,否则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它防腐措施(《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4.3.3)。
43、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钢筋焊接验收规程》)。
44、钢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时,应在接头外观检查合格后随机抽取试件(在成品上)进行试验;电弧搭接焊时,焊接端钢筋应予不弯,并使两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钢筋焊接验收规程》)。
45、用于检查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有同养和标准试块,施工现场应设置混凝土试件标准温湿度养护室。(《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纵向受力钢筋采用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B的要求,并应在搭接长度内配置钢筋加密钢凿,其直径大小和间距,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5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1.1)。
5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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