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源系数手册(试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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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燃气产污系数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燃气产污系数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燃气产污系数一、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综合考虑《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与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3)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生活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见下表。

表1 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二、城镇生活源燃气设施产排污系数
参考《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并咨询青岛泰能燃气公司,青岛天然气排污系数可参照下表2。

表2 天然气燃烧污染物排放因子
三、商业垃圾产污系数
根据《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商场、超市垃圾产生量可按照面积估算,产生量为0.09kg/m2·天
四、地下车库汽车尾气排污系数
单车污染物排放因子与车型、车况、油品及行驶速度有关,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主要为轻型汽油车,尾气排放量建议按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阶段,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限值进行计算,具体见下表3。

表3 国Ⅲ轻型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五、施工期主要设备噪声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08.5)所做的城市中的大量施工现场监测数据统计,建筑施工机械噪声统计结果如下表4。

[农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农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组项目完成单位项目组长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项目副组长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片区负责单位: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南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长江下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珠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单位:黑龙江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哈尔滨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吉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辽宁省海洋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辽宁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北京市渔业环境监测站河北省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环境监测保护站山西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山东省淡水渔业监测中心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站青岛市渔业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陕西省渔业环境监测站甘肃省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宁夏回族自治区渔业环境与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渔业环境监测站浙江省海洋渔业环境监测站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福建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海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河南省渔业检测中心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湖北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武汉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四川省渔业环境监测站江西省水产科学研究所(以上单位排序不分先后)编制说明为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由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等42家成员及科研单位,在农业部科教司、农业部渔业局等有关司局的指导下,经过历时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完成了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写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生活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21.6发布)

生活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2021.6发布)

生活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一、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生活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生活源污染物核算方法(一)生活污水及污染物1.核算单元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市(地、州、盟)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2.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核算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与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合计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

2.1城镇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核算(1)城镇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量①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根据城镇生活用水量和折污系数计算。

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城镇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22—如果本市(地、州、盟)无法填报城镇生活用水量,则采用下列公式计算污水产生量,其中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系数、折污系数见附表。

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城镇常住人口×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系数×折污系数×365②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无再生水利用量,则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即为排放量。

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备再生水回用系统,有再生水利用量,则按下式相应扣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所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量其中:生活污水再生利用量=再生水利用量×(生活污水处理量/污水实际处理量)(2)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①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核算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生活污水排放量和产污系数计算。

产污系数为生活污水平均浓度。

污染物产生量=污水排放量×产污浓度系数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见附表。

②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核算—23—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为各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污染物去除量之和。

污染物去除量=本核算单元∑污水处理厂去除量如果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备再生水回用系统,有再生水利用量,则应按再生水污染物全部去除而相应扣减。

③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量,由本核算单元的污染物产生量扣减污染物去除量计算。

人力资源SOP手册(完整版)

人力资源SOP手册(完整版)
十一、 鼓励举荐原则:鼓励内部员工推荐人才,扩大公平选择面,推荐中高级人才成功的, 将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 择优录用原则:招聘部门应扩大招聘渠道,加强面试筛选水平,在基本用人标准的 前提下,择优录用。
第五章 招聘渠道管理
十三、 各业务部无权擅自开辟招聘渠道,用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力资源部负 责统一管理招聘管理费用和全国招聘渠道及渠道的发展建设。
工入职审批表(见附表七,)建立员工档案、核对证书原件、安排入职培训、签定劳动 合同等。
1、建立员工档案 新员工入职时务必准备齐全的档案资料,包括《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八)、身
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职称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照片4 张等等,员工档案应保 管于人力资源部。 2、核对相关原件,检验证件、证书的真实性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保证公司健康稳固发展,使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建立规范的 人才引进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主要涵盖员工招聘、录用、试用期管理、考核、薪酬、培训、执业资格管理、 离职等人力资源工作,适用于机关、各分公司及业务部。
三、 特别指明:以下分公司经理与业务部经理统称业务部经理,且仅适用本制度。
六、 其他用人部门的人力资源工作职责: 用人部门主要指工程部、业务部、分公司及机关各职能部门。
1. 及时提交用人需求,初步拟定管辖范围的用人计划; 2. 新员工的试用期工作指导及考察; 3. 员工年度考核,薪资调整审核及建议; 4. 离职员工的沟通及工作交接。
第三章 人员需求
七、 项目部或分公司有人员需要时,应当填定《人员需求(表见》附件一),并上报人力 资源部,或每月25 号前上报《人员需求表。》
公司鼓励每一位员工推荐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有、较高的专业素质的人才为。体现 公司对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视特,设立内部推荐奖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公司人才引进工 作,并有一定成效的员工。 1、内部推荐流程(见图示:)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2010年修订)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2010年修订)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10.1.13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SO2:Q=G×2×R×S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表2 中国各省分区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Q=G×f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处仅供参考。

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手册给出了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中污染物产生系数,涵盖了居民家庭生活以及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等第三产业两大范畴。

环评中有关排污系数

环评中有关排污系数

环评中有关排污系数
一、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综合考虑《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与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3)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生活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见下表。

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系数
二、城镇生活源燃气排污系数
根据青岛泰能燃气提供的排污系数,并参考《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每燃烧106m3天然气,建议其排污系数按烟尘140kg、SO2200kg、NOx1760kg计。

三、商业垃圾产污系数
根据《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工程师培训教材),商场、超市垃圾产生量可按照面积估算,建议其产生量按0.09kg/m2·天计。

四、地下车库汽车尾气排污系数
单车污染物排放因子与车型、车况、油品及行驶速度有关,房地产项目地下车库主要为轻型汽油车,尾气排放量建议按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阶段,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限值进行计算,具体见下表。

国Ⅲ轻型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五、施工期主要设备噪声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08.5)所做的城市中的大量施工现场监测数据统计,建筑施工机械噪声统计结果如下表。

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和系数手册

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和系数手册
—1—
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 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符合规范性使用要求的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 放量的使用顺序为: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 ①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指调查年度全年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 捕集率不低于 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据。 ②手工监测数据 手工监测数据指调查单位或委托其他监测机构按照《污水 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 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得到的数据。 若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均不符合上述规范性使用 要求,或者监督执法发现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形时,采用产排污 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2)监测数据使用要求 ①废气 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若有缺失的,对缺失数据按照《固定污
废水回用率=1-废水排放量/废水处理量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利用物料投入量 总和与产出量总和相等,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 行定量核算的一种方法。物料衡算法属于产排污系数法的一种 特殊形式。
工业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制 定各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见附表 1;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 粒物核算方法系数手册,见附表 2;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通用
16 1712 1713 1721 1723 1731 1733 1741 1743 1751 1752 1762 1781

2017年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word版本)

2017年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word版本)

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SO2:Q=G×2×R×S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表2 中国各省分区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Q=G×f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处仅供参考。

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手册给出了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中污染物产生系数,涵盖了居民家庭生活以及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等第三产业两大范畴。

二主要术语与说明1、产污系数:指城镇居民生活行为人均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建筑物排水管道、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等)进入市政管网前的污染物的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修订)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修订)

关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的调整说明一、调整原则在保持产排污系数表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核算方法中的计算公式及其相关参数,使得所有通过填报获得的计算参数和计算值的单位与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和2009年普查动态更新使用的报表中的单位一一对应。

二、调整内容调整内容主要包括:1.调整核算方法中的计算公式及其相关参数的单位。

根据涉及报表中的单位以及计算公式等式左右的量纲平衡进行调整。

调整的内容主要分布在“第二分册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第三分册危险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

2.调整个别产排污系数的单位。

如危险废物中的残渣,由“吨/吨-危险废物”调整为“千克/吨-危险废物”;3.其他:如计算公式中参数上下标的对应问题,等等。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序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涵盖了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等三部分内容。

本手册一共有三个分册。

第一分册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系数手册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产生量的核算公式以及相应的污泥产生系数,合计135个核算系数和校核系数,主要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填报数据的校核或缺失、失实数据的核算,也可供其他类似的调查工作参考使用。

第二分册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涉及渗滤液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磷,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氰化物、烟气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飞灰、炉渣、等19个系数指标,1064个区域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产排污核算系数和校核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式处理设施的各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填报数据的校核,或缺失、失实数据的核算。

第三分册危险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涉及渗滤液及其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总铬、汞、镉、铅、砷等污染物;焚烧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固体废物(焚烧残渣、飞灰)等17个系数指标,328个产排污核算系数和校核系数。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覆盖行业范围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给出了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91个小类行业类比采用其它行业的产排污系数;12个小类行业和2个工艺的产排污系数正在测算,将在4月底完成系数研究工作后下发;163个小类行业未安排做系数。

《系数手册》中没有给出该普查对象所需的产排污系数的,或主要原辅材料及主要生产工艺与《系数手册》中“四同”组合不相符的,也没有可用的类比系数的普查对象,其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按照国污普办[2008]12号相关精神执行。

一、《系数手册》”给出的259个小类行业清单
二、《系数手册》”给出的91个小类行业的类比系数清单
三、补做系数研究的12个小类行业和2个工艺
四、未安排做系数163个小类行业
没有该行业产排污系数的,行业有产排污系数但是部分工艺、产品没有系数的,行业有产排污系数但是指标不全的等情况按照[国污普办…2008‟12号]相关精神执行。

城市居民洗衣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

城市居民洗衣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

dB《资源节约与环保》2021年第5期城市居民洗衣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王洁屏金丹娟童群施思(杭州市临安区环境监测站浙江杭州311300)摘要:我国早期的城市建设规划存在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乱不清的情况,特别是洗衣废水进入雨水管网的现象非常普遍。

文章调查了临安主城区阳台雨污分流现状,并监测了洗衣废水的产污情况,进而分析了城市居民洗衣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结果表明,目前临安主城区阳台废水普遍存在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的情况,占主城区的67%(30个小区),主城区每日进入河道洗衣废水高达0.22万立方米。

阳台洗衣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以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为主,日排放量分别占到总污染物排放量的64.50%、16.63%。

关键词:洗衣废水;阳台;污染物产生量;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引言杭州市临安区位于杭州市西部,主城区包括锦城、玲珑、青山湖、锦南、锦北5个街道办事处和高虹镇,城市规划区的面积约为259.6平方公里,人口约21.5万叫随着城市人口的日益聚集,主城区居住区、城中村、工业区混杂,空间环境差问题凸显,城市阳台洗衣废水排放量日益增加,雨污合流现象突出,大量洗衣废水通过阳台雨水收集管路宜接进入河道,造成城区河道污染叫“治污水”是高水平推进“五水共治”冏的重要一环,杭州市为切实巩固提升治水成果,2018年启动“污水零直排区”冋建设行动,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城区、城镇建成区成为重点排查、整治区块。

本文通过对临安主城区规模小区的阳台洗衣废水排放调查,摸清主城区阳台雨污分流及污水去向现状,测算居民阳台洗衣废水产、排污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1研究方法1.1小区调研临安现行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包括锦城、玲珑、青山湖、锦南、锦北5个街道办事处和高虹镇,为最大程度掌握城区阳台洗涤废水排放情况,本研究在结合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图1参与调研的小区分布情况充分考虑小区建成时间、地理分布、居住率、是否已雨污分流整治等因素,选择30个建成小区作为调查对象,重点调查为阳台雨污分流现状。

城镇生活源产污染排污系数手册(可编辑)

城镇生活源产污染排污系数手册(可编辑)

城镇生活源产污染排污系数手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三月.说明城镇生活源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四类普查对象之一,为使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财政部的支持下,在环境保护部科技、规划等有关司办的指导下,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环保、建设、高校及有关专业公司等144家单位数千人开展了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测算项目。

参加项目各单位经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各行业及实测对象的支持下,完成了这一测算项目,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这套手册,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城镇生活源产排污量的核算打下了比较良好的基础。

值此手册付印之际,向所有参加这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 OO 八年三月序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涵盖了城镇居民生活源、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机动车等五部分内容。

本手册一共有四个分册。

第一分册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包括:生活污水量及其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生活垃圾量;烟气及其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渣。

第一分册共 13 项系数指标,534 个核算系数,主要应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居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的核算。

第二分册住宿餐饮业污染物产生、排放系数手册住宿业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污水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 6项系数指标;餐饮业包括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动植物油,固体废物为垃圾产生量,共 7项系数指标。

第二分册共有 7项系数指标,1287个核算系数,主要用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住宿餐饮业的各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的核算。

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设计方案

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设计方案

流域农业⾯源污染综合治理设计⽅案流域农业⾯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EPC)总承包设计⽅案xx年xx⽉xx⽇⽬录第⼀章项⽬概况 (1)1.1 xx县概况 (1)1.1.1 基本情况 (1)1.1.2 社会经济条件 (1)1.1.3 xx县农业⾯源污染治理⼯作基础 (2)1.2 项⽬区概况 (5)1.2.1 项⽬实施范围 (5)1.2.2 项⽬区基本情况 (5)1.3 项⽬区农业⾯源污染问题 (6)1.3.1 村域径流污染问题 (7)1.3.2 养殖业存在的问题 (8)1.3.3 种植业存在的问题 (11)1.3.4 其它农业⾯源污染问题 (12)1.4 现场⽔质监测数据分析 (13)1.5 农业⾯源主要污染物特征 (16)第⼆章主要设计说明 (18)2.1 设计⽅案 (18)2.1.1 建设⽬标 (18)2.2.2 实施⽅案编制依据 (19)2.2.3 总体思路 (21)2.2.4 技术路线 (21)2.2.5 项⽬⼯程相关⼯艺及治理效果 (28)2.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43)2.2 对本⼯程设计重点和难点的认识及对策 (47)2.2.1 设计重点 (47)2.2.2 设计难点 (49)2.3 设计⽅案的经济分析 (50)2.3.1 ⼯程投资估算 (50)2.3.2 经济分析 (52)第三章相关设计图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章项⽬概况1.1 xx县概况1.1.1 基本情况xx县位于xx省北部xx湖西滨,介于东经111o42′59″ - 112o18′00″,北纬28o36′00″ - 29o06′45″之间,东濒xx江、xx县,xx界xx、xx,西接xx,北抵西湖农场,与xx隔河相望,xx铁路、xx⾼速公路穿境⽽过,319国道横贯东西,省道S205线纵穿xx北,交通便利。

区域总⾯积2021平⽅公⾥,耕地⾯积94.95万亩,其中,⽔⽥85.32万亩;全县乡镇合并后办2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中乡镇17个,街道办事处4个,⾼新区1个;总⼈⼝88万⼈,农业⼈⼝近65万。

附2农业源-附表 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21版

附2农业源-附表 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21版

附表1农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一、适用范围1.本手册给出了农业源主要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农业源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的核算。

2. 涉及的系数包括:畜禽和水产养殖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 Cr)、氨氮、总氮、总磷;种植业地表径流中氨氮、总氮、总磷。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2.1产污系数畜禽粪污产污系数:是指在典型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一定时间内,单个畜禽所排泄的粪便和尿液中所含的各种污染物量。

由于不同动物在不同饲养阶段的粪尿产生量与污染物特性存在较大差异,为便于各地直接应用,本手册按照生长期给出其污染物产生量,其中生猪和肉鸡饲养小于1年,按照不同饲养期特性乘以饲养天数进行累积求和获得;对于奶牛、肉牛和蛋鸡的饲养期超过365天的畜种,以年为单位给出单个动物的污染物产生系数。

2.2排污系数畜禽排污系数:是指养殖场在正常生产和管理条件下,单个畜禽产生的原始污染物未资源化利用的部分经处理设施消减或未经处理利用而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单位:千克/头(羽)),分为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系数和养殖户排污系数。

水产养殖排污系数:即污染物排放系数,指在正常养殖生产条件下,养殖生产1吨水产品所产生的污染物量中,经不同排放渠道直接排放到湖泊、河流及海洋等(不包括排放到农田及水产养殖再利用等部分)外部水体环境中的污染物量(单位:千克/吨)。

种植业氮磷排放(流失)系数:指土壤和肥料中的氮磷在降雨或灌溉水作用下溶解或悬浮于径流水中,随径流迁移出田块而导致的农田氮磷流失的发生量(单位:千克/公顷),分为主要作物播种的排放(流失)系数和园地排放(流失)系数两部分。

三、系数表单表1 种植业氮磷排放(流失)系数表2 畜禽规模化养殖产污系数表3 畜禽养殖户产污系数表表4 畜禽规模化养殖排污系数表5 畜禽养殖户养殖排污系数表6 水产养殖业排污系数。

移动源01油品储运销排放系手册

移动源01油品储运销排放系手册

移动源(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系数手册移动源(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系数手册1.适用范围本手册给出了油品储运销环节污染物排放系数,仅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中,油品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涉及到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核算。

废气指标:挥发性有机物(VOCs)。

2.注意事项2.1储油库燃油类型:包括原油、汽油、柴油(包括生物柴油)。

其中,原油指各种碳氢化合物的复杂混合物,通常呈暗褐色或者黑色液态,少数呈黄色、淡红色、淡褐色。

汽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装置产出的汽油组分(如催化汽油、加氢裂化汽油、催化重整汽油、加氢精制后的焦化汽油等)及高辛烷值汽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后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爆剂和甲基叔丁基醚(MTBE)等制成。

柴油指由常减压装置蒸馏产出的直馏柴油或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柴油组分(如催化裂化柴油、加氢裂化柴油、加氢精制后的焦化柴油等)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供转速为每分钟1000转以上的柴油机使用的柴油。

储罐罐容:指实际储油过程中单个储罐可储藏的最大油料容积,又叫有效容积。

年周转量:指储油库的一个储罐在一年时间内,由各种运输工具或管道实际完成入库和出库的油品质量的总和。

储罐结构:包括内浮顶灌、外浮顶灌、固定顶罐。

其中,内浮顶灌是指带罐顶的浮顶罐,储油罐内部具有一个漂浮在贮液表面上的浮动顶盖,随着储液的输入输出而上下浮动;外浮顶灌是指储油罐的顶部是一个漂浮在贮液表面上的浮动顶盖,油罐顶部结构随罐内储存液位的升降而升降,顶部活动;固定顶罐是指罐顶部结构与罐体采用焊接方式连接,顶部固定的储油罐,一般有拱顶和锥顶两种结构。

装油方式:包括底部装油和顶部装油。

其中,底部装油是指从罐体的底部往罐内注油的装油方式,也叫下装装油方式,一般需要在罐体底部安装防溢漏系统、油气回收系统等结构;顶部装油是指从罐体上方的入孔往罐内注油的装油方式。

移动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移动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移动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二、移动源污染物核算方法
移动源核算范围为机动车污染排放。

(一)核算单元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以市(地、州、盟)行政区域为单元核算。

(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等于区域机动车保有量与排放系数相乘,计算公式如下:
各地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机动车保有量×排放系数
排放系数=综合排放因子×年均行驶里程移动源排放系数手册见附表。

—33—
附表
移动源排放系数手册
排放源类别系数手册名称
移动源机动车排放系数手册
系数表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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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试用版)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19年4月目录第一分册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 (1)一、适用范围 (2)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3)三、使用说明 (4)四、核算方法 (7)五、示例 (10)六、系数表单 (13)第二分册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 (25)一、适用范围 (26)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27)三、使用说明 (28)四、核算方法 (30)五、示例 (36)六、系数表单 (40)第三分册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消费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 (53)一、适用范围 (54)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55)三、使用说明 (56)四、核算方法 (57)五、示例 (58)六、系数表单 (60)第四分册其他城乡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系数. 61一、适用范围 (62)二、主要术语与解释 (63)三、使用说明 (64)四、核算方法 (65)五、示例 (67)六、系数表单 (69)第一分册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一、适用范围1. 本手册给出了城镇综合生活污水的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核算。

2. 本系数属校核系数,用于校核各地相关普查数据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如超出合理范围则使用本校核系数的平均值。

3. 涉及的系数包括: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总氮、总磷、生化需氧量(BOD5)、动植物油。

二、主要术语与解释1. 产污校核系数:指城镇居民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和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中污染物浓度。

系数分为上限、下限和平均值,分别指本地区、本类型城镇产污系数合理范围内最高值、最低值和平均值。

2.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指城镇居民日常家庭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过程中排放,未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

居民日常家庭用水指饮用、烹调、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餐饮、商业、其他服务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城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市政等用水。

3.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指城镇居民内常住人口平均每人每天的生活用水量。

生活用水量包括日常家庭用水量和公共服务用水量。

4. 折污系数:指城镇居民用水过程中,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量与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的比值。

5. 市区:指市辖区建成区,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本级①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市区分为较发达城市市区和一般城市市区。

6. 县城:指县、县级市、旗等县级行政区的建成区,包括:①县(市、旗)政府驻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地域;②县(市、旗)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③县(市、旗)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7. 镇区: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和开发区的办公区与生活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三、使用说明1. 地理分区结合行政区划,并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城市经济水平、气候特点和用排水特征等,将全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划分为六个地区。

分别如下: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三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中西部;四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五区:广东、广西、湖北、湖南、海南;六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其中,内蒙古东部指通辽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兴安盟四个地级行政区,内蒙古中西部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等其他地级行政区。

2. 城镇分类根据行政区划和城镇建设统计情况,把城镇区域分为市区、县城和镇区,划分标准见主要术语与解释。

按城市经济水平、第三产业比例、人均用水量和排污特征差异,把市区进一步细分为较发达城市市区和一般城市市区,按所在城市的发达程度选取系数。

较发达城市名单如下:一区较发达城市:大连、长春、哈尔滨、沈阳、大庆、吉林、松原、鞍山、赤峰、牡丹江;二区较发达城市:北京、天津、青岛、郑州、烟台、济南、唐山、潍坊、石家庄、淄博、济宁、洛阳、东营、沧州、威海、太原;三区较发达城市:西安、鄂尔多斯、榆林、呼和浩特、包头、乌鲁木齐、兰州、咸阳、宝鸡、银川;四区较发达城市:上海、苏州、杭州、南京、无锡、宁波、南通、泉州、合肥、福州、常州、徐州、温州、绍兴、盐城、扬州、南昌、台州、泰州、嘉兴、厦门;五区较发达城市:深圳、广州、武汉、长沙、佛山、东莞、南宁、襄阳、惠州、中山、岳阳、常德、衡阳、柳州、江门、株洲、珠海、郴州、肇庆、湘潭、桂林、海口;六区较发达城市:重庆、成都、昆明、贵阳、遵义、绵阳、德阳、曲靖、南充。

除上述城市外,其余城市均为一般城市。

3. 系数查找根据行政区所属省份确定所在的地区,然后根据所在城市名称确定为较发达城市或一般城市,然后查找该城市的市区、县城、镇区所对应的污染物产污校核系数。

4. 校核过程本手册系数主要起校核作用,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和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须通过系数校核后才能进行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计算。

核算较发达城市市区、一般城市市区、县城和市区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先查找相应地区和城镇类型的产污校核系数上限、下限;如当地普查获得的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最大月均值、入河(海)排污口枯水期监测值在校核系数上下限范围内,采用普查数据核算;如普查数据低于校核系数下限或高于校核系数上限,则采用校核系数平均值代替后,方可进行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

5. 其他说明(1)本手册系数与城镇范围常住人口对应,即城市市区、县城和镇区中的常住人口,不包括上述地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人口。

(2)系数中污染物浓度的测算节点为管网末端,即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至环境水体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前。

(3)建筑物下水系统的化粪池对污染物浓度有一定影响。

由于全国各地化粪池设置和管理情况难以调研确定,通过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和入河(海)排污口监测值可基本反映当地情况,校核系数中污染物浓度的上下限也涵盖了化粪池系统是否完善的各种情况。

(4)本系数手册需对市区、县城和镇区分别计算,加和获得全市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总量。

如某地在环境管理中希望仅通过全市城镇人口估算全市污染物总量,可根据当地居住在市区、县城、镇区的人口比例,采用相应系数按人口比例折算。

四、核算方法1.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核算利用普查获得的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和用水人口计算,每座城市中的市区、各县城、市辖区和各县域中的镇区分别核算,见式(4-1)。

用用74.2R Q q = (4-1)式中: q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升;Q 用——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市区采用S201表(12项+13项+14项),县城采用本市所有S202表(05项+06项+07项)总和,镇区采用“S201表22项+本市所有S202表15项总和”,万立方米;R 用——用水人口,市区采用S201表15项,县城采用本市所有S202表08项总和,镇区采用“S201表23项+本市所有S202表16项总和”,万人。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须通过本手册系数校核,如超出合理范围则直接使用相应地区和城镇类型的校核系数平均值代入式(4-1)计算。

2.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核算利用入河(海)排污口监测结果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结果计算,每座城市的所有市区、县城、镇区各核算一个结果,见式(4-2)。

2j i c c c += (4-2) 式中:c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毫克/升;i c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平均值,采用市区、县城、镇区下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浓度最大月均值的水量加权平均计算,水量加权平均指以各厂处理水量占区域内总处理水量比例作为各厂权重,通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结果获取,毫克/升;j c ——入河(海)排污口排污浓度平均值,采用市区、县城、镇区下S105表已有及补充监测结果下枯水期监测值的水量加权平均计算,水量加权平均指以各排污口排放流量占区域内总排放流量比例作为各排污口权重,毫克/升。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入河(海)排污口的每个监测数据都须经过本手册系数校核,如超出合理范围则直接使用相应地区和城镇类型的校核系数平均值代替该监测数据后,代入式(4-2)计算。

3. 污染物产生量核算以城镇常住人口数为基量,根据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折污系数和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核算本区域的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每座城市中的市区、各县城、各市辖区和县域中的镇区分别核算,见式(4-3)和式(4-4)。

kqR Q O 365.0=(4-3) O O cQ P 01.0=(4-4)式中: Q 0——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产生量,万立方米;k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折污系数,直接采用本手册系数,无量纲; q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按式(1-1)计算,须通过本手册系数校核,升; R ——城镇常住人口数,市区采用S201表(09项+11项),县城采用本市所有S202表(02项+04项)总和,镇区采用“S201表21项+本市所有S202表14项总和”,万人;P 0——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量,吨;c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平均浓度,须通过本手册系数校核每个监测数据后按式(1-2)计算,毫克/升。

4.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在污染物产生量核算的基础上,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部分处理生活污水的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的去除量,即可得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每座城市的市辖区(含市区和镇区)、各县域(含县城和镇区)分别核算,见式(4-5)和式(4-6)。

0Q Q = (4-5)R O P P P -=(4-6)式中:Q——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量,万立方米。

Q——城镇综合生活污水产生量,万立方米;P——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吨;P——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量,吨;——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PR污染物去除量,通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结果获取,吨。

市辖区或各县域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低于本地区污水处理厂生活部分排放量,即处理的生活污水量与排口浓度的乘积。

如低于该值,则直接取该值作为本地区排放量。

五、示例以河北省某市为例,以下数据均为示例,实际核算时以普查数据为准。

1. 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核算该市共有6个市辖区,3个县,属于二区一般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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