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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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CCAR-3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

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监督管理。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147部民航法规纲要

CCAR2008年08月28日星期四09:33适航规章CCARAA=CCAR-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A=CCAR-25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A=CCAR-27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29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A=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A=CCAR-3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A=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A=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A=CCAR-37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A=CCAR-39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A=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A=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AA=CCAR-6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91 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CCARAA=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A=CCAR-14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A=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TSO=CTSO-C26c 航空机轮和机轮刹车装置CTSO=CTSO-C51a 航空器飞行数据记录器CTSO=CTSO-C62d 航空轮胎CTSO=CTSO-C10b 气压高度表(敏感型);民用航空规章hkgz=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hkgz=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hkgz=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hkgz=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hkgz=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hkgz=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hkgz=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hkgz=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hkgz=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hkgz=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hkgz=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hkgz=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hkgz=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hkgz=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hkgz=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民用航空规章CCARALL=第一编行政程序规则(1-20部)CCARALL= (失效)CCAR-11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2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2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ALL= CCAR-13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ALL= CCAR-15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8-R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8R2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ALL= CCAR-1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1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ALL= CCAR-19-II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ALL= CCAR-20LR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ALL=第二编航空器(21-59部)CCARALL= CCAR-21-R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23-R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5-R2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ALL= CCAR-27-R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ALL= CCAR-33-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CCARALL= 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ALL= 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ALL= CCAR-37AA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CCARALL= CCAR-39AA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ALL= 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ALL= 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ALL= CCAR-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CCARALL= 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ALL=第三编航空人员(60-70部)CCARALL= 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ALL= 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0FS-R1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CCARALL= 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1-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3FS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5FS-R1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5TM-III-R2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I-R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I-R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失效)CCAR-66TM-I-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ALL= CCAR-6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68SB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CCARALL= 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70TM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CCARALL=第四编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CCARALL= 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ALL= 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ALL= CCAR-85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CCARALL= CCAR-8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CCARALL= CCAR-91FS-Ⅱ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91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ALL= 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93TM-R4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ALL= (失效)CCAR-94FS-Ⅲ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ALL= CCAR-97FS-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98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15TM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6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17TM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7-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ALL= CCAR-118TM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19TR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CCARALL= CCAR-119TR-R1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CCARALL=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五编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CCARALL= CCAR-121-R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29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35TR-R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35TR-R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7CA-R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CCAR-137CA-R2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39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 CCAR-1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ALL= CCAR-139-II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ALL= CCAR-139CA-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ALL=第六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CCARALL= 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ALL= (失效)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47SE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CCARALL=第七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CCARALL= (失效)CCAR-152CA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CCARALL= 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2SB-R1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3PL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163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6CA-I-R1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7CA-R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68CA-R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CCARALL=第八编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CCARALL= CCAR-183AA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CCARALL= CCAR-183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ALL= CCAR-183FS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187TR-R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CCARALL=第九编航空保险(190-199部)CCARALL=第十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CCARALL= 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ALL= CCAR-20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CCAR-201LR-R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CCARALL= CCAR-201LR-R2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CCARALL= CCAR-201LR-R3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CCARALL= (失效)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09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ALL= CCAR-212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27AU-R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CCARALL= CCAR-229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41-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CCARALL= 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CCARALL=第十一编航空基金(251-270部)CCARALL= CCAR-252FS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CCARALL=第十二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ALL= 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5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ALL= 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77TR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79LR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CCARALL= (失效)CCAR-283LR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CCARALL= CCAR-285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89TR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CCARALL= CCAR-289TR-R1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1LR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293TR-R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03LR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1FI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CCARALL= CCAR-312-R1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CCARALL= (失效)CCAR-313LR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CCARALL=第十三编航空保安(326-355部)CCARALL= (失效)CCAR-331S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CCARALL= CCAR-331SB-R1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ALL=第十四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CCARALL= CCAR-359SE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ALL= CCAR-359SE-I-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CCARALL= 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81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CCARALL=第十五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CCARALL= (失效)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ALL= 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ALL= CCAR-396-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CCARALL= 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a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部(修订版)

a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部(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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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向国务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国外相关机构报告民用航空安全 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民航总局向登记国、运营人所在 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 事发时间和地点、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国籍登记号、飞行过 程、机组和旅客信息、人员伤亡情况、航空器受损情况和危险 品载运情况等。
7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发布民 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附录一 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附录二 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附录三 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附录四 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2 ( )重大事故
3 ( )一般事故
0AA1
4 ( )严重事故征候
5 ( )一般事故征候
6 ( )其它不安全事件
(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内容是特定飞行事故、航空地面 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包括事故或事 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 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 三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 行事故征候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瞒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 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没有按时审核、上报航空安 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CCAR-1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3号《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已经2006年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六年二月二十日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保证民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个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但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称行政执法手册,是指民航总局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实施行业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工作指导文件。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下列活动进行检查: (一)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活动;(二)不需民航行政机关许可,但应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的民用航空活动;(三)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业管理的其他民用航空活动。

第六条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一)民航总局;(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七条民航总局制定行政检查规章和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的行政检查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检查。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落实民航总局行政检查规章和制度的实施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指导监管办开展行政检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维修执照细则-执照管理规章培训CCAR-6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规则CCAR-68FS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CCAR-129)(1998年4月2日民航总局令第7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加强对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此类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由外国航空营运人使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按本规定接受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外国航空营运人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航空营运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营运人应当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该运行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运行。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doc 24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doc 24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doc 24页)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

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十月七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减轻事故危害,为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进行商业运行的航空器发生的、依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重大事故、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在公共航空运输过程中,任何人自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到达目的地点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并导致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事故。

重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所定义的重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事故处理协调小组,是指根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协调、联络,以便向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援助的组织机构。

罹难者,是指由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持有运输凭证的旅客、免费旅客以及第三人。

幸存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没有因为事故受到致命伤害或者受到致命伤害经抢救而存活的人员。

失踪者,是指由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直接导致失踪的人员。

家属,是指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有下列关系的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9号)《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已经2007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第四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第五条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规范民用航空行业的运作,确保航空安全和服务质量。

CCAR包括了许多方面的规定,涉及飞行操作、机场管理、航空器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要求。

一、飞行操作1.1 飞行员资质要求: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资质要求,包括飞行经验、培训课程和考试要求。

1.2 飞行程序:CCAR规定了飞行程序,包括起飞、巡航、下降和降落等各个阶段的操作规范。

1.3 飞行安全:CCAR强调飞行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飞行员在飞行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地面运营:CCAR规定了机场地面运营的各项规范,包括航班引导、停机坪管理和货物装卸等。

2.2 安全措施:CCAR要求机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安检措施和飞行航迹监控等。

2.3 设施设备:CCAR规定了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机场运行的正常和安全。

三、航空器维护3.1 维护标准: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和零部件更换等。

3.2 维护人员:CCAR要求航空公司配备合格的维护人员,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和可靠。

3.3 紧急情况处理:CCAR规定了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程序,包括紧急降落和救援措施等。

四、航空公司管理4.1 运营规定: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运营规定,包括航班计划、票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4.2 安全管理:CCAR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培训计划、飞行员评估和事故调查等。

4.3 质量监控:CCAR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质量监控要求,包括飞行安全报告、客户满意度调查和质量审核等。

五、民航局监管5.1 执法监督:CCAR规定了民航局对航空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执法监督、检查评估和处罚措施等。

5.2 法规宣传:CCAR要求民航局加强法规宣传,提高航空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能力。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规章,旨在确保民航运行安全、有序和高效。

CCAR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标准,涵盖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场等方方面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CCAR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CCAR的分类1.1 民航器材规章:涵盖了航空器的设计、创造、维护和运行标准。

1.2 民航人员规章:包括了飞行员、机务人员、空中乘务人员等的资质和训练要求。

1.3 民航运行规章: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航空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二、CCAR的重要性2.1 保障飞行安全:CCAR的规定和标准能够确保航空器和人员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

2.2 提高运行效率:CCAR规定了航班计划、飞行程序等,有助于提高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率。

2.3 促进行业发展:CCAR的标准能够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力,推动民航行业的发展。

三、CCAR的制定与更新3.1 制定过程:CCAR的制定需要经过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 更新机制: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CCAR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行业的变化。

3.3 国际对接:中国民航规章也与国际标准接轨,保持与国际民航的一致性。

四、CCAR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是CCAR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执行情况。

4.2 监督方式:民航局会定期对各航空公司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他们符合CCAR的规定。

4.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CCAR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者个人,民航局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民航秩序和安全。

五、CCAR的未来发展5.1 技术创新: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CCAR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的应用。

5.2 国际合作:中国民航规章也会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强与国际民航的合作与交流。

5.3 提升服务水平:CCAR的规定也将催促航空公司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乘客的需求,推动民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这些航空器应当遵守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中国民航规章体系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中国民航局官网或咨询专业律师。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则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CAAC)颁发的批准的机场内和机场周围的航空器活动中适用。

二、定义(一)“CCAR91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条件证书》第十八版以及之后的版本。

(二)“航空器”是指任何机体支撑的、以机动飞行为目的而构造的设备或载具,包括具有无人驾驶能力的飞行器,但不包括气球和其他非机动的气体载具。

(三)“机场”是指CAAC批准的航空器活动场所,包括飞行管理区域和航空器活动场所。

(四)“民用航空器”是指从事非军事性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

(五)“军用航空器”是指从事军事性航空活动的航空器。

(六)“飞行活动”是指本规定规定的所有类型的飞行活动,包括发射、起飞、升空、飞行、着陆、着陆入场、跑道滑行、水上飞行活动和守空。

三、基本原则本规则规定的空中活动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且应当以最小的威胁和正常飞行的安全为前提。

四、空中活动(一)所有安全设备应符合CCAR91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灯、红绿灯、仪表、指示灯等。

(二)飞行活动应当遵守CCAR91,并且应当服从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挥。

(三)为了确保空中交通安全,飞行员应将航空器始终置于空中交通管制的控制下,并始终在安全的高度和速度飞行。

(四)飞行员应当及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报告航空器的位置、速度、高度等信息。

(五)飞行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缓解可能发生的空中紧急情况。

(六)飞行员应当按照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令进行飞行活动。

(七)飞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规定和流程进行飞行活动,同时尊重其他航空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向左或向右移动飞行航向线、权利以最大高度飞行以及权利转向新的航向线等。

五、通行规则(一)在航空器活动场所,飞行员只能按照当地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令进行飞行活动。

(二)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乘客安全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机噪声限制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CCAR-395-R1

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第四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第五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

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

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

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

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CCAR-396-R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R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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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 C A 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七条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事故调查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

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四)由外国设计、制造,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

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

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

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调查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航空医学、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适航和维修、失效分析、飞行记录器译码分析、公安保卫、运输、机场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专业调查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

专业调查小组组长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委任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四)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情况;(二)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事实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作出事故结论;(三)提出预防事故的安全建议;(四)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一)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备和设施;(二)要求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三)决定实施和解除对事故现场的监管;(四)对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对其中有研究和保存价值的部件有最终处置权;(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六)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像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民航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委任和聘任主任事故调查员和事故调查员;地区管理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委任和聘任主任事故调查员和事故调查员。

第十五条主任事故调查员和事故调查员的任期为五年。

任期届满后,委任、聘任机关可以继续委任和聘任。

委任、聘任机关在主任事故调查员和事故调查员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时,可以终止其任期。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飞行、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管理、运输管理、航空医学、安全保卫中某一专业具有5年以上技术工作经历,有较好的专业技能,对民航各主要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二)参加过事故调查专业培训,具有事故调查的经历;(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身体条件能够适应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主任事故调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飞行、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制专业中的一个专业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有较高的本专业技能,并对民航各主要专业知识有广泛的了解;(二)参加过事故调查专业培训,具有3次以上事故调查的经历;(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身体条件能够适应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员和主任事故调查员的事故调查专业培训工作,按照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尽职守,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利,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事故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发现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当地民航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民航管理机构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总局总调度室和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并保持与民航总局联络畅通,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民航总局总调度室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总局领导和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

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报告后,应当迅速通知或者委托总调度室通知总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民航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经营人;(二)航空器类别、型别、国籍和登记标志;(三)机长姓名,空勤、旅客和机上其他人员人数;(四)任务性质,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五)事故简要经过;(六)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七)事故发生地点的地形、地貌、天气、环境等物理特征;(八)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上述内容暂不齐全的,应当继续收集和补充,但不得因此延误首次书面报告的时间。

一旦获得新的信息,应当随时补充报告。

第二十二条经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由民航总局办公厅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由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向国家经贸委报告事故情况。

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通报事故情况和保持联络的,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

第二十三条事故基本情况经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核实后,由民航总局向全国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发出事故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负责将事故情况通知航空器设计国、制造国、登记国、经营人国,并负责上述国家参加事故调查的具体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负责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交事故初始报告。

第二十六条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的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油料、运输、机场等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飞行有关的下列文件、样品、工具、设备:(一)飞行日志、飞行计划、通信、导航、气象、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等有关资料;(二)飞行人员的技术、训练、检查记录,飞行时间统计;(三)航医工作记录,飞行人员体检记录和登记表门诊记录、飞行前体检记录和出勤健康证明书;(四)航空器履历、有关维护工具和维修记录等;(五)为航空器添加各种油料、气体等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的化验结果的记录和样品;(六)航空器地面电源和气源设备;(七)旅客货物舱单、载重平衡表、货物监装记录、货物收运存放记录、危险品装载记录、旅客名单、舱位图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等;(八)旅客、行李安全检查记录,监控记录,飞机监护和交接记录;(九)其他需要封存的文件、工具和设备。

应当封存但不能停用的工具、设备,应当用拍照、记录等方法详细记录其工作状态。

有关单位应当指定封存负责人,封存负责人应当记录封存时间并签名。

所有封存的文件、样品、工具、设备、影像和技术资料等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启封。

第二十七条事故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一)参与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哄抢、盗窃和破坏。

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进入现场,防止事故现场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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