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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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与法规期末复习重点

新闻伦理与法规期末复习重点

一、我国当前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2.社会效益第一原则3.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二、新闻传播法的核心问题1.新闻传播法的核心问题:言论出版自由2.言论自由:公民享有【发表意见、实现交流、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3.出版自由: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发表和传达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三、新闻法律关系的类型1.新闻媒介与政府的新闻管理关系2.新闻媒介与新闻工作者的聘用合同关系3.新闻媒介与受众的新闻服务关系4.新闻媒介与法人的广告服务关系四、国际社会对表达自由的共识(表达自由的内涵)1【.表达自由的主体】:所有人,没有被排除的情况。

2.【表达的内容】:信息、思想和意见3.【表达的形式】:不论是口头的,书写的...还是艺术形式的或其他任何媒介4.【表达自由的限制】:其他公民权利、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五、知晓权指的是公众有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六、信息权利链与知晓权的实质1.信息权利链:信息的产生,发送,传递,接受的整个过程中的权利关系2.信息产生的对应权利是思想自由3.信息的发送——表达自由4.信息的传递——通信自由5.信息的接收——知晓权。

因为公众只有能够合法的接收信息,并有权确定信息才能顺利完成信息传播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制造者和传递者的最终目的。

因此,【知晓权是广义的表达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

】七、1.一般意义上说,接近权指的是一般社会公众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

2.同时,这项权利也意味着媒介向公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

八、媒介接近权实践的进展1.【反论权】:社会成员或群体在受到传媒的攻击或歪曲性报道的时候,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放反驳声明。

(如美国"红狮"案)2."观众和听众的权利,而不是广播公司的权利,才是压倒一切的。

九、1.【意见广告】:通过付费方式在传播媒介刊登声明、更正、抗议等意见性内容2.【公民新闻】:概念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美国。

新闻法规名词、简答整理

新闻法规名词、简答整理

新闻法规与伦理一、名词解释:1.公正评论(Fair comment)P213公正评论是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能减少新闻记者工作风险以及保障舆论监督的功能。

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

其前提是承认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众人物”,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物,包括文化艺术作品、科学成果以及形形色色的消费品等应有自由评论的权利。

公正评论抗辩事由的三个构成要件:①所评论之内容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②评论必须是公正的③评论者主观上出于公心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是新闻媒介抗辩诽谤诉讼的重要理由。

通常是指媒体基于可靠的事实来源,发表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取向的、立场公正、没有恶意的观点。

公正评论并不考虑观点的正确与否。

2.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P226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是美国诽谤法中的概念。

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出于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优先保护,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把针对公务人员的普通诽谤上升到宪法高度,其基本原则是凡公众人物起诉媒体诽谤案,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还要证明新闻媒体有实际恶意,方可胜诉。

这个原则成为了新闻媒体的宪法特许权。

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确立公众人物概念为适用于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对个人报道的范围。

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将公众人物分为完全公众人物和有限公众人物。

孙旭培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以及企业法人三种,这三种类型的公众人物在名誉权保护上有所弱化。

3.媒介审判P314+笔记补充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又称“新闻审判”原意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新闻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一个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在审判未决程序中的按键时,已经利用报道、分析、评论的方式,令读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

这是一种违法法律的行为。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

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

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

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

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

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

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

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

[1]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词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

获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法学博士的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①这一定义基本上为我们所接受。

从其本原意义来讲,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的情况,我国的参审制度目前尚不具备足以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力量。

参审制与陪审制虽仅有一字之差,本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

我国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理论上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也意味着陪审员与法官之间职能划分的消失),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

由于这种差异,导致了人民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相反,他们会受到法官的左右与影响。

“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

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是名副其实的‘陪审’”。

②在这种背景下,即便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影响到了陪审员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以对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目前并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除去司法制度方面的差异外,中国与西方的媒体体制也相去甚远。

作为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不少媒体本身就是党委的机关报或机关刊物,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同级党委的声音。

这种现象使我国新闻媒体的报道与监督行为带有权利和权力双重属性。

浅谈案例报道中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与对策

浅谈案例报道中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与对策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摘要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

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

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Abstract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目录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7)(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7)(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7)(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8)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8)(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8)(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9)1. 以药家鑫案为例 (9)2. 以李天一案为例 (11)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11)(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11)(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2)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12)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13)结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 (16)前言(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之关系

浅析媒体审判与司法的关系摘要:中国内地网络文化繁荣发展,颠覆传统的媒体形式一次次将司法领域的案件推至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成为普通民众茶余饭后的话题。

近年来,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现象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表面上来分析,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满足,民间冤情也可以不用上访便有可能获得更为高效的处理;民众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更为彻底,遇有不平只需敲击键盘即可带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热烈讨论,成为人尽皆知的事件。

不容置疑,这都是令人欢欣鼓舞的社会文明进步。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

如此强大的社会效应也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焦点案件法官是否还能坚定地捍卫法律人的理性而做到审判独立与公正,这成为我们欢喜背后的隐忧。

任何社会问题一旦持续存在,必定暴露某些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自媒体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前言:一、媒体审判的简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更细致的描述:即所谓“媒体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在中国,媒体审判已不是一个新现象,但是今年来媒体审判逐渐成为业界、学界热议的一个现象,这正是媒体审判对舆论、民众的影响力与日俱增的结果。

媒体审判通过媒体对事件有倾向性的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影响媒体受众,从而将受众导向至媒体所希望的方向上来。

媒体审判所产生的舆论合理是巨大的,尤其是多个媒体(同质媒体与异质媒体)共同的报道。

在现代社会媒体是影响舆论的主要力量,对于司法审判来说会产生强大的外在舆论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

二、引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司法审判中新闻监督界限论文

司法审判中新闻监督界限论文

论司法审判中新闻监督的界限摘要: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制约司法权、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它是一柄双刃剑,运用不当就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妨害。

本文试图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实现二者双赢。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 媒体审判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在监督司法权行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闻舆论监督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一、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领域具有双面作用。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它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其一,通过新闻媒体对,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得以实现。

其二,新闻舆论监督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对防止司法权滥用,遏制司法腐败有重要作用。

其三,通过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增强了公众的法制意识。

其次,我们也应该看到,新闻舆论监督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妨害司法公正。

因为审判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的过程,法官只有在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之新闻报道形成的舆论压力可能使法官丧失独立判断,导致”媒体审判”。

某地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便是一例,在本案中,被告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判处死刑。

这样的判决与新闻媒体的影响不无关系,被告在接到判决时说:”我是死在你们记者手里的。

”[1]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新闻舆论监督消极一面的反思。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平衡1、旁听自由、采访自由与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理案件与判决一律公开,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不仅包括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也包括允许新闻记者在法庭采访,以及就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报道。

新闻报道扩展了审判公开的范围,使那些没有在现场旁听法庭审理的公众也能方便地了解到审判内容。

审判公开对于保障记者采访自由以及进行舆论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逐渐增大,也体现出社会评价对法院审判的重要性。

事实上,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本应并行不悖,两者都是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组成因素,但如今新闻自由已逐渐由监督的功能异化为“审判”了,越来越多的案件都陷入到“媒体审判”的旋涡。

通过分析两者的矛盾所在,试图找出其缘由,并提出解决对策。

标签: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冲突与平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当然包括司法审判领域。

现如今,人们可以在网上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表自己的评论和看法。

然而,媒体不全面的报道和评论却在逐步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难看出,有些案件的审判受到社会舆论的严重影响。

作为法治国家,如何协调好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紧迫且必要。

一、新闻自由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实现新闻自由能够保证宪政国家的公民拥有独立的民主参与权和舆论监督权。

(一)维系民主交流良好的民主政治运作体现在政府与公民的有益交流之中,这种交流指的是双向的信息沟通,即所谓的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知情权保障公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媒体,政府通过新闻媒体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了解各种社会事务,这也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障。

新闻媒体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和见解的重要渠道,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决定不仅需要政府决策程序上的保证,更要求政府实质地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少数人权利设计民主制度的合理性解释是通过民主制度保障公众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并有效地制约政府这一“必要的恶”。

但如果不为民主制度的运作设计一些既定的基本规则来制约民主权力,那么多数统治必然走向多数暴政,少数人的权利必然受到侵害。

而新闻自由则是避免民主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手段之一。

当多数人欲通过民主程序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压制时,少数人借自由的表达和媒体的传播表示反对意见,以此来引起多数人的同情和支持。

必备冲刺名解07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必备冲刺名解07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

必备冲刺名解07 | 媒介审判、新闻寻租、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一、媒介审判(定义+举例+负面影响+积极影响)➤定义:“媒介审判”又名“新闻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

近年来,很多案件在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之前,媒体就进行大量带有主观色彩的报道,用“罪犯”“杀人犯”等定性词汇描绘当事人。

➤举例:尤其以微博、微信等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由于其自身互动性强,即时传播,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在热点事件中能发挥强大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功能,由此引发了公众强烈的反响。

➤负面影响:这种不可忽视的民意给法官、案件审理人和陪审员施加了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危及了司法独立,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另一方面,媒介审判还会反过来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产生干扰。

➤积极影响:当然“媒介审判”对社会也有积极影响。

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专横的可能性有所降低,而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参与使得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能够让司法审判的结果更加公证,审判的过程更加快速。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专业规范来制止和防范此类行为。

二、新闻寻租(定义+类型1+举例1+类型2+举例2+评价)➤定义:新闻寻租是指新闻寻租是新闻界或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的新闻权为团体或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

➤类型1:新闻寻租行为的一个典型是媒介机构被商业组织收买,为这些商业组织进行变相的“有偿新闻”,或者为了经济利益,主动对商业机构进行要挟。

➤举例1:例如成都某报记者,把新款轿车上市广告改写成新闻,后经同行和汽车经销商揭发,被勒令除名。

这种广告新闻,是最常见最低级的一种新闻寻租现象,在媒体操作中相当普遍。

➤类型2:新闻寻租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封口费”,即媒介采访到商业机构的一些不利的新闻后,商业机构通过给予媒介机构一定的经济补偿来要求信息的不发布。

媒体拥有“质疑”权——论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媒体拥有“质疑”权——论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媒体拥有“质疑”权——论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摘要公开审判的原则赋予了媒体“质疑”权;媒体的“质疑”权有助于维护程序正义的理念;媒体的“质疑”权契合“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媒体的“质疑”能够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从而完善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建设。

关键词新闻媒体司法审判质疑近几年来,司法审判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其中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在媒体的介入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强烈的反响,把审判活动放在了全社会公众的关注之下,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影响。

总的说来,近几年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普及了法律意思和知识,贯彻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对司法审判实现了社会监督了,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也促进了司法理念、体系的进步。

当然,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对新闻媒体的一些非议,比如媒体先入为主,主观倾向性明显,越权审判等等。

依我之见,媒体要恪守客观报道的立场,尽可做一个“质疑者”,媒体拥有无庸置疑的“质疑”权,这是因为:公开审判的原则赋予了媒体“质疑”权;媒体的“质疑”权有助于维护程序正义的理念;媒体的“质疑”权契合“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媒体的“质疑”能够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从而完善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建设。

下面,我从这几个方面一一详细道来。

一、公开审判的原则赋予了媒体“质疑”权现代司法审判不是秘密审判和私法审判,其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开性,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一宪法性原则确立了我国公开审判制度。

此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公开审判原则作出相应具体的规定。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在于实现司法透明,进而保证公众知晓司法活动,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和促进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

“媒介审判”了解一下一、媒介审判概念“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其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

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消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对于建设和谐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危害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而二者本身又是一对天然的矛盾。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独立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对司法者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在信息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拥有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而司法机关则由于其封闭性和独立性因而同社会的信息交流相对较少,表现出一定的沉默性。

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受众只能根据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对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作出判断和理解。

一旦媒体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不充分的、不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使公众对司法部门办案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信心动摇、减弱,从而危害法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它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刚性监督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

“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

新闻传播法

新闻传播法

新闻传播法班级:广电四班学号:11040415姓名:刘阿芳1.新闻传播法律规范同党的新闻政策存在怎样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共产党的主张、政策以及共产党的文件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并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且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接受宪法、法律的约束。

2.随着广播、电视的迅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崛起,公民通过各种媒介表达意见和寻求、获取信息的自由度大为扩大。

于是,以法律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而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

在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律规范中,有许多规定正式来自共产党的有关主张和政策。

因此,共产党的政策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范和调整作用仍然是十分重要和不容忽视的。

共产党的政策既为法律的指定提供依据,又对法律的实施起着直接的指导作用。

区别:政策比较灵活,具有随机性;法律比较固定,具有稳定性。

法律被用来固定社会生活中相对稳定的东西,政策则调节社会生活中变化较快的部分。

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共产党的政策没有法律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但是共产党在全国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党的政策可以凭借对党的组织和成员的约束力以及对全体人员的感召力在全社会贯彻,新闻传播活动更是如此。

2.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有哪些特点?共产党领导;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注重社会效果;实事求是3.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为什么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为什么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作品?本质特征:认定淫秽作品,不只是看它是不是涉及“性”,还要看它的客观社会效果。

淫秽性,正式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

原因:《刑法》规定这两项排除:一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

这是指有关性科学、性解剖、性生理、性疾病、性心理这一类科学著作。

既包括专门论著,也包括进行性教育、宣传性知识、指导性生活的普及型文章。

这些论做当然会有性的描述,但是同淫秽描写有本质的区别。

作为科学著作,总有理性的、冷静的、严肃的,即使涉及性的问题,甚至非常具体地论述性器官和性行为,也并不会发生晦淫的效果,所以不是“淫秽物品”。

法制报道如何避免_媒介审判_问题

法制报道如何避免_媒介审判_问题

法制新闻的冲突性几乎是普遍具有且高于一般新 罪的犯罪嫌疑人称为“罪犯”,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
闻的特性, 而冲突性和故事感正是吸引读者的重要 的强制措施中的“刑拘”混为检察机关的“逮捕”,
“看点”; 同时, 司法是保证社会按照既定法规正常 尚未结案的一审判决误作终审判决报道等等。二是
运行的手段, 最终目的在于消除社会中的反常, 恢 日常生活性语言与法律语言相通, 但是具体含义存

精神才能在全社会彰显。④ 但是, 法制新闻报道像一把双刃剑, 使
用得当是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处理不好,

经济、社会和日常生活领域的延伸, 在我国
就会造成负面效应。因此, 法制新闻报道, 必
没有正式为新闻专门立法的情况下, 很容 易出现“媒介审判”的问题, 影响司法公平 以及新闻与司法系统的良性互动。

重要作用。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判决要让 社会公众知晓, 法院要扩大判决的震慑力和

形成了独具一格, 独树一帜的新闻报道类
法制宣传的效果, 离不开传媒公开报道和评
型, 报道领域也不仅局限于诉讼、犯罪, 公、
论的帮助。“徒法不足以自行”, 条文中的法
检 、法 三 家 , 形 成 了“ 立 足 政 法 口 , 面 向 全 社 会 ”的 报 道 思 路 。 既 以 政 法 口 为 法 制 报 道的依托, 有所重点地反映政法战线的新
接着, 1 980 年 8 月, 中国第一张以法制命名的、向 的双向沟通与交流, 通过正当渠道的解释与说明
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法制报— ——《中国法制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便于传媒合法守序进行报道。
报 》(《 法 制 日 报 》的 前 身), 在 北 京 正 式 创 刊 。 目 前, 全国法制类新闻报刊已发展到 200 余家, 发行

新闻法考点整理

新闻法考点整理

1.法法是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律的概念同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法源2. 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建立特别行政区以后,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当地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特区立法机构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新的法规,这些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的内容也属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一部分;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

(方便理解:广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指的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所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就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它具有广泛的渊源,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各种法的渊源的效力比较宪法和基本法律、法律是我国法的主要渊源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要依次低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

下位阶的法若与上位阶的法发生抵触,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由有关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4.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贯彻于新闻传播活动中称为“新闻自由”。

按照就是“公约”表述的精神,新闻人人享有寻求、接受和传播新闻以及对新闻发表意见的自由。

传播学视角下的“媒介审判”

传播学视角下的“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或称“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1)20世纪上半期,“新闻审判”在美国盛极一时,报界为提高发行量,大肆炒作司法报道,肆意在报纸上宣布嫌疑犯有罪,以引起读者兴趣。

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原因是庭审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进行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此后,人们把这种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新闻监督职能的不断加强,新闻界普遍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

因此,在我国没有正式为新闻立法的情况下,“媒介审判”日益成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的重要表现。

目前,大多数研究者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本文试从传播学的视角对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原因、解决方法等问题作简单探讨。

权力碰撞——把关人的责任根据西方政治学的观点,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离不开三种权力的支撑,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中,司法权通常称为“第三种权力”。

近些年,伴随着新闻监督力度的加大,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逐渐取得了“第四种权力”的地位,新闻从业人员也取得了“无冕之王”的美誉。

在我国,伴随着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化,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逐渐凸显出来,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率先担纲起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

于是,在“法治”之外出现了所谓的“焦治”,为中国新闻监督开创了崭新的时代,中国的媒介也开始拥有了所谓的“第四种权力”。

期末考试题目 新闻 政策与法规 道德

期末考试题目   新闻   政策与法规 道德

一、名词解释1、公正评论:公正评论是指人们有权对那些为公众所关注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根据自己的信念、学识等进行不含恶意的评论和批评。

公正评论的实质是要把评论侵权与评论不当甚至错误区别开来,法律只解决言论违法侵权问题,而不过问观点的是非、感情的好恶等问题。

2、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工作者在长期的新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新闻规范和准则,是社会道德对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3、追惩制: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予以制裁的制度。

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4、有偿不闻: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是借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

有偿不闻的实质是新闻敲诈。

5、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

6、新闻法律关系:闻法律关系,是指新闻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关系。

新闻法律关系是根据新闻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也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7、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容涉及政府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海内外关注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政府决策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安排。

8、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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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泛滥的年代,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各种信息铺天盖地而来,不管我们愿不愿意,这些信息总是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撞进我们的思想,影响我们的判断。

媒体的舆论引导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

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新闻报道不可能不涉及法律案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审判”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paper)又名“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影响司法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新闻审判”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新闻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包括中国在内,世界各国都是禁止新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

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但是在各国新闻界,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新闻审判”的现象。

“新闻审判”往往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

导致“新闻审判”的基本诱因是媒体“越位”。

在西方新闻学里,媒体被认为是第四权力机构,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媒体的这种监督并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大众传播社会功能的一种体现。

第四权力机构只是一种形容,并不是说新闻媒介具有某种法定的权力,新闻记者进入法庭对审判进行报道只是因为他们代表了那些不能亲自进人法庭旁听的普通公众。

但在实际的案件报道过程中,为吸引受众眼球,调动公众情绪,媒体往往会在不经意间产生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这种无形中的“越位”很容易左右舆论,而一旦形成强大的社会公众意识,就会把法庭推向社会。

“新闻审判”由此产生。

媒体审判构成的要件是:
1、从行为主体要件来看,媒体审判的行为主体包括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语境下,各种新媒体、自媒体等。

2、从主观要件来看,媒体确实存在干扰审判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也就是说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明知自己报道、传播案件情况的行为会带来干扰案件审判的结果而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从客体要件来看,媒体审判侵害的对象是没有经受法律专业训练的陪审员/ 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活动。

4、从客观要件来看,媒体确实实施了干扰审判的传播、报道行为,对法院的审判构成了舆论压力;这种干扰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达到使陪审员或者陪审“确有偏见”的效果或者对案件审判活动产生“实在的真实危险”;从发生的事件来看,媒体审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

诉讼开始以前和诉讼结束以后、在诉讼被搁置或未被积极审理之时,法庭并不能禁止人们发表意见;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媒体的传播和报道行为与“确有偏见”和“实在的真实危险”的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5、从媒体审判的后果来看,应该由媒体审判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是否构成媒体审判进行判决。

“新闻审判”首先是违背司法独立的,有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

有些媒体新闻报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等结论性报道,在事实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甚至是失实的。

它会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应有的公正。

其次,“新闻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新闻媒体有可能要为之付出代价。

“新闻审判”与“无罪推定”、“罪行法定”原则相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

”新闻报道先于司法机关做出定性定罪式报道,无疑是违背这些原则的。

再次,“新闻审判”不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只有整个社会都形成了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国家的法治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程序优于实体”、基本人权保障等等
法治观念,是需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的功能在群众中加以精心培育的。

但是,现今对“新闻审判”的认识却出现了泛化的表现,必须把几个概念与“新闻审判”形成区隔。

1、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正常舆论反应与“新闻审判”
媒体有介入司法案件的天然特性。

媒体介入司法案件一般有这样几个类型:第一,有关名人的案件。

第二,有关权力与权利冲突的案件。

第三,其他天然具有影响性案例,如某个领域首发的案例、具有道德指涉类的案例等。

在媒体看来,自身在客观上没有干扰审判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些案例与其他新闻报道题材一样,具有传播价值和新闻性。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由其特点决定,必然和司法机关有很大差别。

传统媒体报道评论上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符合司法的理性、客观标准。

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必须遵循传播规律,不可能完全采用客观理性、逻辑清晰、结构严谨的法言法语。

在拟写标题、导语、正文时,编辑、记者除了考虑突出主要事实外,还要想办法吸引受众,在此基础上实现有效传播,而司法希望媒体报道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符合司法机关认定的标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二者之间的差别是因行业不同而形成的,所以不能将媒体遵循传播规律而形成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二者之间的差异看作是媒体审判而加以批评。

事实上,无论通过媒体调查的“新闻事实”或者是通过司法调查而形成的“案件事实”,二者都仅为“客观事实”的一个侧面。

2、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广播、影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发表对现实问题的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公权力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一切有悖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制约,监督和制约的主要对象是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舆论监督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

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
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媒体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性报道,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的报道来体现,而这种批评性报道最容易被泛化为“媒体审判”。

3、民意对案件的正常表达与“新闻审判”
司法独立并非意味着司法封闭,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相辅相成。

司法民主就意味着民意参与司法,影响司法,西方国家的陪审团、我国的陪审员制度都是民意表达的有效方式。

新媒体的民意表达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

司法回应民意是我国建设回应型司法的基本要求。

“自媒体”广泛参与的案件一般来说或者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运行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或者是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明显挑战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良知。

涉诉类新媒体事件中广泛的民众参与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普通民众对案件的真实感受,是其道德良知的真实体现。

民众意愿表达具有非理性特征,而司法民主的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非理性与法官的理性实现平衡。

不可否认,广泛的民意表达有可能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但是给法官造成一定压力本身就是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是鉴于我国目前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的一种正常反应。

媒体审判的原意是指由于媒体的倾向性报道而影响作为陪审团成员的普通公民,只有站在那个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罪的重要地位上的人,才极易受到媒体影响。

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职业法官由于其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并不会轻易受到其影响,而中国新闻审判的客体主要指向法官的审判行为。

中国的职业法官要求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并通过司法考试,同时我国法律也保障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理论上说,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对中国的职业法官不会轻易产生不良的影响,因为法官应该是理性、专业与智慧的化身。

同时,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能,只有法官才是掌握这门知识和技能的人。

作为特定社会、历史时期民意民心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这种不确定的、流动的东西难以对理性的法官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新闻审判”问题出现的根源还是出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上,出在司法不独立上。

“新闻审判”本不会产生影响司法的结果,但由于媒体报道可能引起其他国家权力的关注,这种国家权力有可能干扰司法活动。

因此与其说是“媒体审判”到不如说是“权力审判”更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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