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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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土字〔2008〕168号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调整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意见
各国土资源所: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附着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胶南实际,现对《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南国土字〔2008〕94号)中规定的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本补充意见自2008年11月1日起与南国土字〔2008〕94号文件合并执行。
一、果树的规格和栽植密度
(一)果树的规格标准
按照果树的胸径、冠幅大小以及年产量合理确定规格。
1、果苗
D(胸径)≤1cm。若栽植密度每亩大于200棵的,按照面积和年产值计算(指耕地年产值),栽植密度每亩小于200棵(含200棵),按棵计算。
2、幼龄树
分两类。第一类:苹果树、梨树、杏树、樱桃树、木瓜、柿树等,1c m<D(胸径)≤3 cm。第二类:桃树1c m<D(胸径)≤4 cm。
3、初果树
分两类。第一类:苹果树、梨树、杏树、樱桃树、木瓜、柿树等,3c m<D(胸径)≤5 cm,且树冠在0.5m以上(含0.5m)。第二类:桃树4c m<D(胸径)≤6cm,且树冠在1m以上(含1m)。
4、盛果树
分两类。第一类:苹果树、梨树、杏树、樱桃树、木瓜、柿树等, D(胸径)>5cm,且树冠在0.5m以上(含0.5m),达到盛果期,苹果树在10-30年,梨树在12-40年,杏树在10-50年,柿树在15-50年,山楂树、樱桃树在8-20年。第二类:桃树D(胸径)>6cm,且树冠在1m以上,达到盛产期,在5-15年。
5、衰果树
在盛产期后。苹果树在30年以后,梨树在40年以后,杏树、木瓜、柿树在50年以后,山楂树、樱桃树在20年以后,桃树在15年以后。
6、移栽的果树
当年移栽的为幼龄树(果苗除外);其他时间移栽的,按照年产量合理确定规格。
(二)果树的种植密度
种植果树的合理栽植密度确定为111棵/亩,若栽植密度每亩
超出111棵,超出部分按各等级补偿价格的20﹪计算。
二、苗圃
根据南国土字[2008]94号文件的规定和苗木的种类、大小确定补偿标准或实行价格认证。
三、绿化苗木单棵补偿标准
四、其他
为更好的保护植被,在征地范围的防护林木需要保留的,不准移栽或采伐,但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充意见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8年11月26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