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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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豫政办[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民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2014年9月10日)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规定,有序推进征地工作,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较好地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信息不公开、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一)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征地工作是保障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的基本前提,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实施三大国家战略规划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逐年增加,土地征收工作量大面宽,涉及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地,妥善处理征收土地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努力做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用地补偿协议范本3篇

用地补偿协议范本3篇

用地补偿协议范本3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用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益,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用地补偿原则、方式及具体标准,妥善解决用地补偿问题,促进双方友好合作。

本协议涉及的用地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土地整治、土地改良等用地行为所产生的补偿费用。

三、补偿原则1. 依法补偿:本协议涉及的用地补偿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平合理:补偿标准应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应及时足额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1. 货币补偿: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及土地面积,以货币形式支付补偿费用。

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评估确定。

2. 实物补偿:根据实际情况,以房屋、设施等实物形式进行补偿。

实物补偿应确保质量合格、价值相当。

3. 补偿方式的选择应尊重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补偿程序1. 评估: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用地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 协商:甲方与乙方就补偿方式、标准及支付时间等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订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明确各自权益。

4. 支付: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费用。

5. 交付用地:甲方收到足额补偿费用后,按照约定交付用地。

六、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确保用地的合法性,提供用地相关证明文件;(2)按照协议约定接收和支付补偿费用;(3)按时交付用地,确保用地符合约定条件。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2)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及时支付;(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用地补偿的合法合规。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工作责任(一)属地征收责任。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

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物设施成片拆迁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公告责任。

土地征收前,由各县、市、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处置方式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驻政[2013]77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驻政[2013]77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驻政〔2013〕77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务实为民、加快发展、和谐稳定为总体要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创新机制,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使我市征地拆迁工作走上依法、规范、有力、有效的轨道,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民生为本原则。

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把通过拆迁让群众住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作为工作目标,完善政策体系,做好群众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争取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把握政策和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坚持阳光拆迁、依法征收、文明执法、(三)整体推进原则。

着眼于城市建设长远目标和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整体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整村推进,集中安置。

(四)拆治并举原则。

强化规划管理,在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同时,强力推进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工作,以拆迁促治违,以治违带拆迁。

(五)规范改造原则。

以辖区政府(管委会)为集中安置和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成片开发、集中安置,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修正)(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地产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格式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号)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提高建设用地组卷和审查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省厅研究制定了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材料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一、“一书四方案”文本格式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编制机关(盖章):**市(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编制日期:年月日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单位:公顷、万元申请用地单位按项目报批的填写用地单位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按项目的填写项目名称,批次的填写**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和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合计其中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总计(一)农用地其中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二)建设用地(三)未利用地分批次城镇村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编号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填写地块编号、与其他材料中编号一致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细分到二级地类续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预审机关批复文号预审意见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工程设计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工程概算功能分区名称用地面积续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公章)主管领导(签字):年月日备注填表人:二、土地转用方案单位:公顷地类转用面积其中集体土地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划需调整规划规划级别国家级规划级别国家级省级省级市级市级县级县级乡级乡级土地转用计划拟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拟使用计划指标本年度计划指标结转计划指标农用地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在此栏详细说明使用指标情况填表人:三、补充耕地方案单位:公顷、万元、元/平方米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申请用地单位名称一致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补充面积项目全称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补充耕地方式委托补充自行补充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收费标准缴纳金额已完成补充耕地情况已补充耕地面积合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填写本次使用面积验收单位及文号续一补充耕地地块情况土地整治项目编号补充耕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开发前地类本次使用面积合计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情况序号补划基本农田图幅号及图斑编号补划面积合计填表人:四、土地征收方案单位:公顷、万元、人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乡(镇)涉及到所有乡镇名称村涉及到所有的村名称权属状况界址清楚、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源合法、权属无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地类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倍数安置补助费倍数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 林地----------- 草地-----------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续一土地补偿费计算表征地所在县(市、区)涉及乡镇涉及被征地村征地面积(公顷)征地区片编号征地区片价(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万元)备注**县(市、区)合计续二其它费用名称金额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综合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人社会保障安置征收农用地,按照征地区片价标准的**%,落实了社保费用****万元。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新密政〔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密政〔2015〕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2015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土地上部分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住宅户的征收与补偿1.在村庄居民点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正常使用、构成房屋结构的)补偿以村民合法宅基地上每处住宅按照330平方米为有效补偿面积;总建筑面积≤330平方米的按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规定标准据实补偿(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扩建至二层以上的按平房标准补偿);不足330平方米的部分奖补至330平方米,每平方米奖补400元。

院内地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

2.原有住宅房屋建筑总面积已超出330平方米,且没有改建、扩建等不当建设行为的,按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3.改建、扩建以后的砖混结构(包含工字钢梁)和砖木结构房屋总面积超出330平方米的,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拆除的,按以下标准补偿:(1)3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2)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只给予200元/平方米拆工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

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

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4年2月18日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工作。

土地征收补充协议书范本(3篇)

土地征收补充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进行征收。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土地征收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征收范围及面积1. 征收范围:本协议所涉及的征收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征收面积:经测量,本协议所涉及的征收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标准及方式1. 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具体补偿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

(2)安置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安置补偿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①房屋拆迁补偿费:按照征收前三年平均市场评估价的六至十倍计算。

具体补偿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

②搬迁费:按照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搬迁费标准计算。

具体搬迁费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

③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具体临时安置费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

2. 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甲方将上述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实物补偿: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提供与被征收土地同等面积的土地或者住房作为补偿。

三、征收程序及时间1. 征收程序:(1)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公告,并依法进行征收调查、登记、评估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用土地行为,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

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征用土地行为,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征地范围。

除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应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结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建筑面积超过235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助问题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仍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

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问题(一)补偿条件能够提供建设养殖场时当地政府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证明,当地政府文件批准发展养殖业的证明,或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可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1.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养殖场,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和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我市制发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不相适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与《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结合内江实际,对内江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做调整补充。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驻政〔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修改完善后形成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土委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9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用地而未实质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

浅谈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三点思考

浅谈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三点思考

浅谈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三点思考一、补偿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可见,确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部分。

目前通过调查各地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使用情况,发现普遍存在部分地区现行补偿标准多年未更新,现势性差,且补偿类别已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此外,同一地级市内各区域间补偿标准差异较大,易引发不同区域利益群众之间的对比,延缓征地工作的推进。

因此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减少征收过程中的不必要纷争和诉讼,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在此地方法规指导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有关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成果应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

二、对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思考及应对措施根据文件精神,目前广东省各地级市正组织开展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

笔者通过几个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制定工作的实施,总结出对该项工作的三点思考。

(一)对补偿项目进行重分类和补充并更贴合实际1.对现行补偿项目的重分类。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

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签订的背景1.2:协议的目的与意义第二条:被征收土地的情况2.1:被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2.2:被征收土地的面积2.3: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属第三条:征收补偿原则3.1:公平公正原则3.2:依法补偿原则3.3:及时补偿原则第四条:补偿范围与标准4.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3: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4.4: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第五条:补偿支付方式5.1:补偿款的支付方式5.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5.3:补偿款的支付主体第六条:征收实施步骤6.1:征收启动程序6.2:征收协商程序6.3:征收实施程序6.4:征收完成后的相关手续第七条:征收补偿争议解决7.1:争议解决的途径7.2: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3:争议解决的主体第八条:违约责任8.1:征收方的违约责任8.2:被征收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合同的生效条件9.2:合同的变更程序9.3: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保密信息的范围10.2: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10.3: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1.1:争议解决的方式11.2:争议解决的地点11.3: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12.1:合同的生效时间12.2:合同的期限12.3:合同的效力范围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附件的名称13.2:附件的份数13.3: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的效力14.3: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背景与目的1.1:协议签订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协议。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泸市府办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准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来,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

但是,由于物价水平的上涨,部分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上涨不相适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附件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征地现场实际及物价上涨幅度,对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

一、青苗补偿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详见附件1。

二、附着物补偿(一)房屋拆迁补偿。

1. 补偿标准。

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房屋,按附件2的类别和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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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土字〔2008〕168号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调整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补充意见
各国土资源所: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附着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胶南实际,现对《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征地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指导性意见》(南国土字〔2008〕94号)中规定的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本补充意见自2008年11月1日起与南国土字〔2008〕94号文件合并执行。

一、果树的规格和栽植密度
(一)果树的规格标准
按照果树的胸径、冠幅大小以及年产量合理确定规格。

1、果苗
D(胸径)≤1cm。

若栽植密度每亩大于200棵的,按照面积和年产值计算(指耕地年产值),栽植密度每亩小于200棵(含200棵),按棵计算。

2、幼龄树
分两类。

第一类:苹果树、梨树、杏树、樱桃树、木瓜、柿树等,1c m<D(胸径)≤3 cm。

第二类:桃树1c m<D(胸径)≤4 cm。

3、初果树
分两类。

第一类:苹果树、梨树、杏树、樱桃树、木瓜、柿树等,3c m<D(胸径)≤5 cm,且树冠在0.5m以上(含0.5m)。

第二类:桃树4c m<D(胸径)≤6cm,且树冠在1m以上(含1m)。

4、盛果树
分两类。

第一类:苹果树、梨树、杏树、樱桃树、木瓜、柿树等, D(胸径)>5cm,且树冠在0.5m以上(含0.5m),达到盛果期,苹果树在10-30年,梨树在12-40年,杏树在10-50年,柿树在15-50年,山楂树、樱桃树在8-20年。

第二类:桃树D(胸径)>6cm,且树冠在1m以上,达到盛产期,在5-15年。

5、衰果树
在盛产期后。

苹果树在30年以后,梨树在40年以后,杏树、木瓜、柿树在50年以后,山楂树、樱桃树在20年以后,桃树在15年以后。

6、移栽的果树
当年移栽的为幼龄树(果苗除外);其他时间移栽的,按照年产量合理确定规格。

(二)果树的种植密度
种植果树的合理栽植密度确定为111棵/亩,若栽植密度每亩
超出111棵,超出部分按各等级补偿价格的20﹪计算。

二、苗圃
根据南国土字[2008]94号文件的规定和苗木的种类、大小确定补偿标准或实行价格认证。

三、绿化苗木单棵补偿标准
四、其他
为更好的保护植被,在征地范围的防护林木需要保留的,不准移栽或采伐,但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充意见
胶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8年11月26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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