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始期与终期-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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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习题演练5:诉讼时效制度配套练习(1)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习题演练5:诉讼时效制度配套练习(1)

第八章诉讼时效与期间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一)理论题1、《民法典》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一年期间属于()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特殊诉讼时效D.普通诉讼时效2、下列选项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A.违约金请求权B.请求支付抚养费C.不动产物权D.侵权行为中的排除妨碍请求权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B.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D.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4年内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A.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B.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年内C.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D.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为()A.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B.权利受到损害之日C.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D.侵害行为发生之日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1年B.2年.C.3年D.4年7、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止,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A.重新计算B.6个月后届满C.届满D.延长8、下列选项中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A.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B.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义务C.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D.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义务9、下列关于期间的计算方法,不正确的一项是()A.“从知道或应当知道XXXX之日起”的期间不包括开始的当天B.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C.民法上的“不满”不包括本数D.民法上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包括本数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A.届满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继续计算11、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A.以休假日结束的前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B.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C.以休假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D.以人民法院指定的某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二)应用题12、甲在商店购买了一台手机,某日,手机在正常用的情况下突然爆炸,造成甲面部和手部烧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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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期间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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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间的计算(1)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①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③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顺延《民诉》第83条(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2)需要当事人申请;(3)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顺延:没有强调法定事由。

3.期间的种类(1)法定期间:法律明文规定的①绝对不可变期间:如上诉期间。

②相对不可变期间:如一审审限。

(2)指定期间:法院依职权决定。

如指定举证期限。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讲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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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期间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期间与意定期间。

二是一般期间与特殊期间。

时间段叫期间,时间点叫期日。

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

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例如,从5月1日起10天,那么,5月1日这一天并不计入期间,而是从5月2日零时开始计算,到5月11日24点。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期间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应当以每月30天,每年365天计算。

如约定在3年内提供劳务3个月,即指在3年内,提供劳务90天。

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
数。

(以前包括本数,以后,超过不包括本数)甲2000年3月1日从乙处借10万元,借期1年(借期从00年3月2日0时至01年3月1日24时,当天乙给了钱。

(实践性)乙最迟在(C)向甲提出权利请求。

A、01年3月1日B、01年3月2日C、03年3月1日D、03年3月2日。

12。

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止时间

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止时间

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然⼈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那么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多久?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然⼈民事权利是从出⽣起到死亡的时间。

《民法典》第⼗三条【⾃然⼈民事权利能⼒的起⽌】⾃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然⼈民事权利能⼒平等】⾃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第⼗五条【⾃然⼈出⽣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然⼈的出⽣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哪⼏种(1)财产权与⼈⾝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钱计算价值的,⼀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分权。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民事权利可分为⽀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权、知识产权都属于⽀配权。

⽀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第⼀,权利⼈可直接⽀配权利客体,以满⾜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可以直接占有使⽤房屋;第⼆,具有排他性,权利⼈可禁⽌他⼈妨碍其对客体的⽀配。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每天学点民法典第十九天——期间计算

每天学点民法典第十九天——期间计算

每天学点民法典第十九天——期间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举个例子:
张三租赁李四的门面房,租期为十年,若从2021年2月29日起算,则2031年2月28日到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个栗子
某面包店开业举办充值会员卡优惠活动,充500赠50,使用会员卡购买生日蛋糕享九折,会员生日当天购买生日蛋糕可享八折,购买时需出示身份证。

张三的身份证上显示八月十五日为出生日期,但实际情况是:八月十五是张三的农历
生日,遂跟店主约定,按照农历八月十五日为出生日期,购买生日蛋糕享八折。

这一约定有效。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及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及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知识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

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

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

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就当然确定的无效,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须行使撤销权才会归于无效,法律对于当事人主张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就变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1.概念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看似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2.构成要件(1)法律要件①须有错误认识。

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

如,把租货当成借用;把18K金当成赤金;把100元1斤当成100元1公斤;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②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

即当事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假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③须错误性质严重。

对民事交往中公认为是重要事项的误解;虽非针对重要事项,但足以造成误解方重要损失的误解;足以导致行为后果重大不公平的误解。

(2)客体重大误解限缩为对行为的类型、相对人、标的等重要因素产生错误认识。

①行为性质的错误。

②对方当事人的错误。

某人本来想和甲作成表意行为,却和乙作成表意行为。

如,甲登山时因为踩空,整点跌入悬崖,幸得张三救助。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下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

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暴乱、瘟疫等。

2.其他障碍(1)无民或限民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关系不能行使的,时效中止;(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补足6个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注意】中止事由的影响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何时结合,何时中止。

中止事由的影响消除后,自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到诉讼时效期满的时间,为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履行义务(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前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意】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债权人请求行为为单方行为。

只要债权人实施了请求行为,即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至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反应如何,是否承认债务的存在、是否同意履行债务,均不会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关于民事诉讼法期间的分类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法期间的分类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法期间的分类有哪些?1、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2、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诉讼事项所指定的期间。

【为你推荐】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有很多名词概念,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但是到了民事诉讼领域,就具备了法律含义,期间就是其一。

那么▲民事诉讼法期间的分类有哪些?期间和期日有何区别?可能大部分人对这些问题都答不上来,下面小编简单和大家说一说。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分类是什么?1、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延长或者缩短。

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

不变期间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变的期间。

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

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指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变更的期间。

比如审理案件的期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法院院长批准延长。

2、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诉讼事项所指定的期间。

比如指定当事人在期间内补正起诉书中的欠缺。

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必要的补充,是一种可变的期间,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某一诉讼行为的实施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甚至还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

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时应注意: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有起止时间;指定期间的长短要与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相适应;指定期间不能与法定期间相冲突。

▲二、期间和期日的区别是什么?与期间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期日”,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的时间。

比如开庭日期、宣判日期等。

期间与期日有以下区别:1、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一般是指定的;2、期间有开始期与终止期;期日只有开始期,不规定终止期,终止期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简述期限之性质及类型。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期限的性质
尽管人们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能根据其意志决定,例如订立合同、决定结婚等,但这只是对时间的选择,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故期限在性质上届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

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2、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1)约定期限。

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限。

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限、所有权交付的期限等。

(2)法定期限。

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

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限等。

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限。

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

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

(3)指定期限。

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

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

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限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

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答案】C【考点】诉讼时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据此可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至时开始起算,这也符合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的基本原理,而不是从借款合同成立之时开始起算。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据此可知,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保证人不享有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此中断;反之,如债权人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债务诉讼时效亦不因此中断。

故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如果C选项中银行向甲直接主张行使了80万元债权,当然可以导致对于甲的剩余2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同理,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当然也就是等同于向甲主张部分债权是一样的,也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故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8,分数:57.00)1.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______。

(分数:1.50)A.消灭起诉权B.产生请求权已过的抗辩权√C.消灭实体权利D.消灭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故起诉权并不消灭,但会产生请求权已经经过的抗辩权,即如果法院查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超过诉讼时效的,将对权利人不予保护。

尽管如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消灭。

2.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______。

(分数:1.50)A.仅对债权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仅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C.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D.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均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据此,选C项。

3.下列情况中,______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分数:1.50)A.延期支付货款B.遗失财物C.无效合同争议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情形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此外,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注意:“延期支付货款”不等于“延付或拒付租金”,“遗失财物”不等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4.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______。

(分数:1.50)A.债务人要求延期履行B.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C.不可抗力√D.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A项、B项和D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5.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______。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

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权利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注意】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该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立法目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如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2.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若出生时为死体,则其应留份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3)若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父母。

期间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38)

期间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38)

期间制度—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3-38)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C.当事⼈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

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审的案件审理期间。

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百四⼗九条、第⼀百七⼗六条规定的限制。

该法第⼀百四⼗九条规定,⼈民法院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六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民法院批准。

该法第⼀百七⼗六条规定,⼈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个⽉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审⽴案之⽇起三⼗⽇内作出终审裁定。

据此可知,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当事⼈参与诉讼的在途期间排除在期间之外。

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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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始期与终期-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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