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审核工作方案
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健全全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管理制度,确保学位授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如下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政策法规,落实学位授权的基本要求,确保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通过此次审核工作,提升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推动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核对象本次审核工作主要针对全国各级相关学校的博士硕士培养单位和专业及相关学位授权点进行审核,确保培养单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审核内容1. 培养单位和专业的基本情况对审计对象的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包括机构设置、师资配置、科研实力、研究生招生情况等。
确保培养单位和专业达到一定的标准。
2. 学位授权点设置情况审核学位授权点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学科方向、研究生招生情况、学生培养计划等。
确保学位授权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硕博研究生培养质量关注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包括导师指导情况、学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
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达到一定水平。
4. 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重视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深入调查,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确保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审核方法1. 文件审核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
对照相关政策要求,审查培养单位和专业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 现场调查组织专家组对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现场调查,与相关责任人和师生进行交流,了解实际情况。
通过实地考察,确保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综合评估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调查的结果,综合评估培养单位和专业的整体情况,确定审核结论。
对达标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达标单位给予整改和监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办法北工商校发﹝2018﹞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学位:1.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课程学习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主义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两门外国语。
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一外国语为英语的,第二外国语可免修,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
学位申请人必须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生培养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见《北京工商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博士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符合学术规范的学术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理论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科研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完成开题报告以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两学年。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现将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充分认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
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
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
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博士硕士学位成为许多人获取更高学历和专业技能的必经之路。
为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提升教育水平,各国都对博士硕士学位的授权进行审核和监管。
在2024年,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申请人必须满足学历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具有硕士学位,而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需要具有本科学位。
这是因为博士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高级学位,需要有一定的学历基础才能进入学习。
申请人的学历必须是由教育部门认可的学校颁发的,否则将无法申请学位授权。
申请人还需要满足专业要求。
不同学位的专业要求也有所不同,申请人必须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习和实践经验。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个人简历和专业成绩单,以证明自己在该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基础。
一些学位还需要申请人通过面试或考试来证明自己的学术水平。
除了学历和专业要求,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博士硕士学位是以研究为主要目的的学位,申请人必须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研究计划或论文提纲,以展示自己的研究思路和创新能力。
一些学位还需要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研究项目或实习,以证明自己具备研究能力。
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
许多国家的博士硕士学位教学语言是英语,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
在申请学位授权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托福或雅思成绩单,以证明自己的英语能力。
一些学位还会要求申请人参加英语面试来测试其口语表达能力。
申请2024年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条件,包括学历要求、专业要求、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语言能力。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学位授权,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职业发展。
希望各位申请人能够认真准备,顺利通过审核,实现自己的学术梦想。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对高等教育人才的日益增加,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也成为了重要的工作。
作为学术评价和学术评估的重要标准之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不仅关乎着院校的品牌形象,更是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升。
为了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基本条件的要求。
一、学历及年龄要求申请者须具有相应学历背景,申请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者的年龄须符合规定,通常博士生的年龄要求一般在35周岁以下,硕士生的年龄要求一般在30周岁以下。
二、专业要求及研究方向申请者必须选择符合规定的专业和研究方向进行学习和研究。
申请者须选择符合自身学历和兴趣的研究方向,并且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
申请者还需要在初选阶段提交研究计划和导师推荐信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潜力。
三、英语水平要求除了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申请者还须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以便与国际学术界进行交流和合作。
通常情况下,申请者需要通过相应的英语考试,如托福、雅思等,以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科研背景和实践经验申请者还需要具备科研背景和实践经验。
申请者需要提交科研成果或实践项目,并在申请材料中详细描述自己的研究经历和实践成果,以证明自己具有独立思考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综合素质和学术品德申请者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学术品德。
申请者需要具有独立思考和团队合作能力,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学习能力,同时还需要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术诚信,谨遵学术规范。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包括学历及年龄要求、专业要求及研究方向、英语水平要求、科研背景和实践经验、综合素质和学术品德等方面。
申请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提前准备好相应材料,以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方案
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方案一、核验目的与原则本工作方案旨在规范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确保学位授权点的质量与水平。
核验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授权点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评估。
二、核验范围与对象核验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核验对象为已获得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对其授权点进行专项核验。
三、核验内容与方法核验内容主要包括: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声誉等。
采用综合评价法,结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评价,对授权点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核验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四、核验程序与步骤1.发布核验通知:主管部门发布工程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通知,明确核验目的、范围、内容、程序及要求。
2.提交自评报告:各授权点所在高校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主管部门。
3.组建专家组: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核验专家组,负责具体核验工作。
4.现场核验:专家组对各授权点进行现场核验,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师生座谈等。
5.综合评价:专家组根据现场核验情况,结合自评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各授权点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核验意见。
6.结果处理: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各授权点的核验结果,并予以公布。
对存在问题的授权点,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7.反馈与调整:将核验结果及整改要求反馈至各授权点所在高校,高校根据反馈结果进行整改。
经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授权点,主管部门将予以撤销。
五、核验组织与保障为确保核验工作的顺利进行,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监督检查,各授权点所在高校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保障。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对核验工作的认识与重视程度。
六、核验结果与处理核验结果将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撤销三种情况。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以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四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 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1.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促进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加速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第三条专业学位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第四条拟设置的专业学位,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所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二)对应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特定的职业能力标准。
(三)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有较大规模。
第五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工作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批准设置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统一编入《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作为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第八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原则上与学术型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新增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以相应学科作为基础,但不以是否具有学术性学科授权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的必要条件。
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
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杂集2015-04-05 07:49:10阅读(111)评论(0)分享到中国的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来源:博士中国转载:中华博士智库编辑:学妹三级学位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实施三级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国的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具体规定了各级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如下:学位类型我国学位类别分为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
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专业学位虽也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
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专业学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型授予,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包括学位授权单位(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学科、专业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审核。
我国的学位是一种“国家学位”,国家制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国务院授权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行使学位授予权,因此,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的授权。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国家统一部署学位授权审核。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
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
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是指学校经过审批后,具有授予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合法资格和权力的学科领域或学科专业。
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教学和科研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
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申请表,经过专家评审和学校审批后,方可获得授权点。
获得授权点后,学校将具有授予相应专业学位的资格和权力,可以开设相关的学位课程,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是学校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授权点,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国家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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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4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4年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指的是符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基本条件。
每一年,许多学生和专业人士都会向相关学术机构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学术地位。
在申请过程中,了解和满足基本条件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下面将介绍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者的学历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申请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生来说,通常要求具有硕士学位或者相当于硕士学位的学历。
而对于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生来说,通常要求具有本科学位或者相当于本科学位的学历。
在申请时,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学历证书和成绩单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学位和学业水平符合要求。
申请者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背景也是申请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申请时,申请者需要提交研究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申请的专利等研究成果,以证明自己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
申请者的学术背景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比如是否曾经在国内外知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攻读学位或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等。
申请者的推荐信和推荐人也是申请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申请时,申请者需要提交至少两到三封推荐信,这些推荐信通常由熟悉申请者学术背景和研究成果的专业人士撰写。
推荐人的身份和资历也会对申请的审核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申请者的个人陈述或研究计划书也是申请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这份文书中,申请者需要清楚地阐述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目标,以及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动机和计划。
一个清晰、有逻辑、有说服力的个人陈述或研究计划书,有助于评委对申请者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潜力进行更全面的评估。
2024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是多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
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研究成果、学术背景、推荐信和个人陈述等条件,才能有机会被学术机构审核通过。
希望未来的申请者能够认真准备申请材料,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实现自己的学术梦想。
国家出台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总体方案
新浪教育讯从中国学位与研究⽣教育信息获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前下发《关于印发〈硕⼠、博⼠专业学位研究⽣教育发展总体⽅案〉和〈硕⼠、博⼠专业学位设置和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对我国硕⼠、博⼠专业学位教育未来⼗年的发展做出战略性规划。
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作的⾼层次应⽤型专门⼈才⽽设置的⼀种学位类型。
我国⾃1990年开始设置和试办专业学位教育,截⾄⽬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批准设置38个硕⼠专业学位(其中19个为今年新增)和4个博⼠专业学位。
截⾄2008/2009学年,我国累计授予硕⼠专业学位近50万⼈,授予博⼠专业学位7千余⼈。
《硕⼠、博⼠专业学位研究⽣教育发展总体⽅案》(以下简称《总体⽅案》)和《硕⼠、博⼠专业学位设置和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是我国专业学位研究⽣教育发展的纲领性⽂件,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通知指出,专业学位⼈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才培养是⾼层次⼈才培养的两个重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
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层次应⽤型专门⼈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教育改⾰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总体⽅案》结合国际国内的经济社会、教育发展状况,明确了发展硕⼠、博⼠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了专业学位研究⽣教育发展的近期⽬标和中期⽬标:到2015年,实现硕⼠研究⽣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才为主向以培养应⽤型⼈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硕⼠层次的专业学位类别增加⼀倍左右;稳步发展博⼠层次专业学位教育,本着“成熟⼀个、发展⼀个”的精神,深⼊论证,有序推进;到2020年,实现我国研究⽣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才为主转变为学术型⼈才和应⽤型⼈才培养并重,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基本完善,研究⽣教育结构和布局进⼀步优化,培养质量明显提⾼,研究⽣教育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民群众接受研究⽣教育的需求。
湖北省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统筹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和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有关高等学校:经省政府学位委员会领导审定,现将《2016年省级统筹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和审核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省级统筹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和审核工作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附件:2016年省级统筹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和审核工作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精神,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
2016年纳入省级统筹调整并增列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指标共有7个,为调整优化我省研究生教育学科结构,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特制定我省2016年省级统筹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和审核工作办法。
一、申报指南(一)坚持“动态调整、择需择优、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申报原则。
根据我省实际,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实行“一为主、两控制、三优先、四倾斜”的增列思路。
即:“一为主”:省级统筹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原则上以省属高校为主。
“两控制”:对行业发展不景气、现有培养能力过剩、招生生源不好、就业率低下的学科点严格控制申报;对盲目扩张、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不相适应、不利于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与学校改革发展促进作用不大的学科点严格控制申报。
“三优先”:优先支持与我省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学科点,优先支持社会需求量大但目前培养能力不足的学科点,优先支持填补省属高校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空白的学科点。
“四倾斜”: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领域倾斜,向转型发展的高校倾斜,向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积极的高校倾斜,向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倾斜。
(二)申报的有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必须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天大校研〔2018〕5号各学院(部)及各有关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2.天津大学自主审核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天津大学2018年7月11日(联系人:蔡继红;联系电话:85356075)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和《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应有利于我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天大品格”社会主义大学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天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天大校研〔2016〕3号)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学校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应当是已列入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第四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第五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博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八条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统筹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自主确定评估方式。
基本程序是:(一)制订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本单位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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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
办法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促进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加速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第三条专业学位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
第四条拟设置的专业学位,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所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
(二)对应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特定的职业能力标准。
(三)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有较大规模。
第五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工作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批准设置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并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统一编入《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作为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
第八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原则上与学术型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新增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以相应学科作为基础,但不以是否具有学术性学科授权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具有以实践为导向的办学模式、良好的办学条件、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以及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学位授予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或由其自行组织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第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或在招生与学位授予中使用有关专业学位的名称。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
硕士专业学位
025100金融085200工程
025200应用统计085300城市规划
025300税务095100农业推广
025400国际商务095200兽医
025500保险095300风景园林
025600资产评估095400林业
035100法律105100临床医学
035200社会工作105200口腔医学035300警务105300公共卫生
045100教育105400护理
045200体育105500药学
045300汉语国际教育105600中药学045400应用心理115100军事
055100艺术125100工商管理
055200翻译125200公共管理
055300新闻与传播125300会计055400出版125400旅游管理
065100文物与博物馆125500图书情报085100建筑学125600工程管理
博士专业学位
045100教育105100临床医学
095200兽医105200口腔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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