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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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规定在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擅兴律》,规定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盗贼律》,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规定在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诈伪律》,规定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规定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捕亡律》,规定在追捕罪犯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断狱律》,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二、首创“疏议”:

作用1、阐明唐律指导思想;2、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及篇目间的联系;3、解释律文;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5、说明刑罚相关问题(用刑的必要性、实施、沿革使)

三、内容简约

唐律的影响:

一、对后朝的影响:

《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体例沿用唐律构架,内容上沿用唐律为多。

二、对东亚国家:朝鲜《高丽律》、越南、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等

唐朝刑事法律:

一、一般原则规定:

1、刑罚: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臀、腿部的刑罚。

杖:用大竹板锤击背、臀、腿部的刑罚(长形杖)

徒:剥夺罪犯人生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流:吧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2000,2500,3000里)

加役流:适用于免死的罪犯(3000里,苦役3年)

死:剥夺生命的刑罚,分:(绞、斩)

*可以用铜赎五刑(“十恶”、“五流”除外;)

“五流”: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时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大赦后又犯流刑)*减刑时减一大等,加刑时同级逐加

2、重点打击“十恶”:

谋反:图谋推翻现政权

谋大逆:毁坏皇家象征物(宗庙、陵墓、宫殿)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邪术诅咒、造畜盅毒物伤杀人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生安全和尊严(过失居多)

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亲族互相侵害(多为平辈)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

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明例律》:“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誡。”

3、贵族官吏的特权:

(1)议,即八议: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犯流罪以下的,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犯十恶不享有此特权)

背景知识:八议入律始于《魏律》

(2)请: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一品至五品官员及八议亲属)

(3)减:六、七品官员及议请范围内亲属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官吏贵族及家属犯流罪以下的,享受用铜赎罪的特权

(5)官当:官吏用官品抵罪,可用铜赎罪;因官当而解职的,一年后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

4、其他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70上15下和废疾(折一肢)——流罪以下用铜赎罪;80上10下和笃疾(折两肢和双目失明)——死刑的上请处理;90上7下——死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2)更犯的处理原则:“各重其事”,从重量刑。

(3)“六脏”的处理原则。“六脏”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受所监临财物:主事官员私受所属官吏及百姓的财务

坐赃:非主事官员因事受贿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家人共犯只追究尊长;共监主守为首,以凡人为从

(6)两罪从重处罚

(7)同居相为隐:扩大亲亲得相首匿。四代以内,部曲、奴隶为主人隐瞒

(8)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结合(明代都以属地主义论处)

(9)关于比附原则: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必须判定罪行的存在。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最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朝民事法律

一、人的身份法:

“良人”指一般平民,主体是农民,自耕农。贱民包括“官护”“部曲”和“奴婢”

二、所有权:

1、宿藏物是指埋葬物。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所有权归发现人所有;古器钟鼎之类的特殊宿藏物,应送交官府;在他人的土地上发现,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占一半。

2、阑遗物是指遗失物。拾得物交官府,公告三十日后无人认领由官府保存,所有权归归家说有。

3、漂流物是由流水带走的物品。交给官府,认领后可以补偿;无人认领的拾得人可拥有拾得物。

三、债权法

1、买卖契约:成交的三天内在市司的监督下订立“市券”,即在契约中盖有官印。

2、借贷契约:允许“役身折酬”,债务人在无法以资产抵债的情况下,可以劳役来抵偿债务。

四、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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