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探源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朝和离制度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成就和影响力。
和离制度作为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被广泛应用,为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困境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
本文将对唐朝的和离制度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和离制度的起源与背景和离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礼》中的“七出、三不去”制度。
“七出”是指女子在婚姻中犯有七种过错之一时,可以被男方休弃。
“三不去”则是指女子在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休弃。
其中,“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女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情况,这一条与和离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离制度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在唐朝之前,虽然已经有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直到唐朝,和离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二、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在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和离的前提条件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和离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都有和离的意愿;(2)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夫妻双方都没有重婚、通奸等行为;(4)夫妻双方都具备行为能力;(5)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
2和离的程序要求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和离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2)夫妻双方将协议提交给官府审批;(3)官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如果裁决同意和离,则加盖印章,宣告婚姻关系解除。
在程序上,和离必须经过官府审批,不得私自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也会一并考虑。
3和离后的财产分割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和离后,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2)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可以协商或者由官府裁决。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婚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其婚姻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核心观念“礼治”对唐朝婚姻法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规范。
2. 历史传承: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社会需求: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唐朝婚姻制度1. 婚姻形式:唐朝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娶嫁、纳妾、和亲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娶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纳娶女仆为妾,和亲是指为了巩固国家关系,通过联姻方式将公主嫁给外国君主。
2. 婚姻年龄:唐朝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结婚年龄偏大。
3. 婚姻对象:唐朝法律规定,婚姻对象必须是同姓、同宗、同籍。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如祖孙、伯叔侄、兄弟等。
4. 婚姻程序:唐朝婚姻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四、唐朝婚姻登记唐朝婚姻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登记机关:唐朝婚姻登记机关为县令、州牧等地方官员。
2. 婚姻登记内容:婚姻登记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前言中国古代最早表示“婚姻”概念的是“昏”,本义指黄昏日落之时。
由于历史上的某一时代曾广泛存在掠夺婚制,而掠夺妇女多以黄昏时,方才不易为人发现,故引申为指婚姻。
再后来,在“昏”旁加“女”而成“婚”。
至东汉郑玄注《礼记•昏义》,才首先使用“昏姻”一词。
按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又说:“婿曰昏,妻曰姻。
”据此,婚姻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指嫁娶之礼,也即采用一定的仪式或者形式而结婚,或者说是指结婚行为与仪式;二是指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激发了笔者欲一探其社会礼教的动机。
目录摘要 (1)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1)1.1同姓与非同姓 (1)1.1. 1同姓不婚 (1)1. 1. 2外姻尊卑之禁婚 (3)1.2士庶、贵贱 (4)1.2.1士庶不婚 (4)1.2.2良贱不婚 (5)1.3监临官与民不婚 (8)2.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9)2.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9)2. 2.社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有效平衡 (9)2. 3.国家干预范围与程度的适度控制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文由婚姻的研究入手,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总结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
文章采用了对比的论证方式,大量搜集了文献中关于礼制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对比唐代的律例规定以及文献所记载的实例,以证明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礼制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古代礼法的一种制度化。
关键词:唐律禁止条件礼制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事由。
唐朝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在婚姻家庭领域,唐朝的离婚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朝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离婚的原因、离婚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1. 离婚的法律依据唐朝离婚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 离婚的条件(1)七出唐朝离婚制度中,丈夫有七种情况可以提出离婚,称为“七出”。
具体包括:①不孝父母;② 无子;③ 嫁娶时欺骗;④ 逃亡;⑤ 犯罪;⑥ 疾病;⑦ 妾有恶疾。
(2)三不去在“七出”的基础上,唐朝还规定了“三不去”原则,即妻子有以下三种情况,丈夫不得提出离婚:① 丧妇守节;② 有功于公;③ 病久成医。
3. 离婚的程序唐朝离婚程序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请求离婚丈夫提出离婚请求,需向官府提交相关证据,如妻子的过错、家庭矛盾等。
(2)官府审理官府收到离婚请求后,需对双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会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尽量调解和好。
(3)判决离婚若调解无效,官府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离婚后,双方需到官府领取离婚证书。
4.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唐朝离婚后,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均分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给双方。
(2)子女抚养原则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需支付抚养费。
三、唐朝离婚制度的特点1. 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唐朝离婚制度注重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婚姻的神圣性。
在“七出”原则中,虽然规定了丈夫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况,但同时也对“三不去”原则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妻子的权益。
2. 程序复杂,注重调解唐朝离婚程序较为复杂,要求双方到官府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官府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关注。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会尽力调解和好,维护家庭和谐。
3. 财产分割公平唐朝离婚制度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体现了公平原则。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专门解释和补充,是对《唐律》的注释和补充条文。
在《唐律疏议》的内容中,婚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唐代婚姻制度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的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和法律制度。
我们需要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
在唐代,婚姻被视为一种家庭关系,是家族传承和延续的重要方式。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往往受到家族和社会的重视和干涉。
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唐代社会中十分盛行,因此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力往往是不平等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在《唐律疏议》中,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姻的订立、离婚的程序、再婚的限制、外配的地位、婚姻家暴的处理等。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律疏议》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在婚姻的订立中,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和身份要求,同时还需要经过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进行一定的礼仪程序。
这些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严格管理和社会规范的要求。
关于离婚的程序,《唐律疏议》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婚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自由,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的理由,并得到官方的批准,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再婚的限制,《唐律疏议》也作出了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过婚的人再婚的机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再婚的条件和限制更为严格。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重视。
关于外配的地位,《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男性有权外娶,而女性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外配女性的地位往往较低,而且在家庭中往往受到排斥和歧视。
《唐律疏议》中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性别偏见和不平等。
关于婚姻家暴的处理,《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家暴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家庭私事。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意味着子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主导,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促成。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父母会考虑门当户对、家族声誉等因素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年龄。
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上,便可成婚。
然而,实际的结婚年龄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等。
在婚姻的形式上,唐律承认聘娶婚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聘礼,以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尊重。
聘礼的多少和种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得过于奢华或简陋。
关于婚姻的禁忌,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同姓不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严禁良贱通婚。
良民和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通婚被视为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还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较高的权威。
而妻子则需要遵守妇道,顺从丈夫,操持家务。
但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妻子的嫁妆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回。
另外,唐律对于婚姻中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例如,对于重婚、通奸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法律讲堂唐代婚姻往事(2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婚姻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又有了许多创新和发展。
今天,就让我们走进唐代,一起回顾那些充满传奇色彩的婚姻往事。
二、唐代婚姻制度概述1. 婚姻形式唐代婚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妻妾并存制、收养制等。
其中,一夫一妻制是主流婚姻形式。
2. 婚姻年龄唐代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结婚年龄都超过了法定年龄。
3. 婚姻程序唐代婚姻程序主要包括订婚、纳彩、迎亲、拜堂等环节。
其中,订婚是婚姻程序的起点,纳彩是男方给女方送彩礼,迎亲是男方迎娶新娘,拜堂是婚礼的高潮。
4. 婚姻法律地位唐代婚姻法律地位较高,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夫妻财产共有、子女抚养权等。
三、唐代婚姻往事1. 唐太宗李世民的婚姻唐太宗李世民是唐朝的开国皇帝,他的婚姻生活颇具传奇色彩。
李世民共有三位皇后,分别是长孙皇后、武则天和徐惠。
其中,长孙皇后是他的原配妻子,徐惠是他的继室。
2. 李白与杨玉环的爱情故事李白是唐代著名诗人,他的诗歌传颂千古。
据传,李白曾与杨玉环有过一段浪漫的爱情故事。
然而,这段爱情并未得到圆满的结局,最终以悲剧收场。
3. 唐玄宗与杨贵妃的爱情传奇唐玄宗李隆基与杨贵妃的爱情故事,是唐代最著名的爱情传奇之一。
杨玉环原是唐玄宗的儿媳,后来被纳入宫中,成为唐玄宗的贵妃。
他们的爱情故事,成为了后世传颂的佳话。
4. 玄奘取经路上的婚姻往事唐代高僧玄奘,为了取得真经,历经千辛万苦,跋涉千里。
在他的取经路上,曾发生一段感人的婚姻往事。
玄奘在印度遇到了一位名叫慧远的女子,两人相识相爱,最终结为夫妻。
然而,为了取经,玄奘不得不忍痛与慧远分别。
四、结语唐代婚姻往事丰富多彩,既有浪漫的爱情故事,也有悲壮的婚姻传奇。
这些往事不仅反映了唐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也展示了唐代人民的婚姻观念和生活态度。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呈现出多样的形态和规则。
唐朝,这个在中国历史上璀璨辉煌的时代,其法律典籍《唐律疏议》对于婚姻制度有着详尽且独特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政治经济状况。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并非仅仅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而是需要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并通过媒人的介绍和撮合。
这一规定体现了封建社会中家族观念的重要性,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的联姻。
其次,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多重考虑,一方面是基于优生学的角度,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在婚姻的程序上,“六礼”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从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到亲迎,每一个步骤都有着特定的礼仪和意义。
这种繁琐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对婚姻的重视,也彰显了唐朝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礼仪规范。
唐律对于婚姻的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
“七出三不去”是其中的重要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这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然而,“三不去”则对“七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若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娶妻时贫贱而后富贵、妻子无娘家可归,丈夫则不得休妻。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
同时,唐律对于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也予以严厉制裁。
例如,对于“违律为婚”的情况,包括同姓为婚、良贱通婚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这不仅维护了婚姻制度的尊严,也保证了社会等级秩序的稳定。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财产方面,丈夫拥有主导权,但妻子的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在夫妻相互关系上,要求双方相互忠诚、尊重。
从社会背景来看,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探讨《唐律》中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探讨《唐律》中唐代婚姻成立的条件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唐律》是我国唐朝前期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它继承了中国古代立法的传统,又结合了唐代实际自成体系,无论是从内容上、结构上还是立法技巧上都是空前的严谨和完善,是我国法制史上封建法典的楷模,其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深远意义,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尤其是《唐律》中关于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法律规定更其影响。
在我国,唐朝以后的各封建朝代的婚姻法基本上都借鉴或承袭了《唐律》对于一段婚姻是否成立做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唐代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唐律》中《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做主。
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
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
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又媒妁之言,按《说文》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
灼,酌也,斟酌二姓者也媒妁的作用就是把互无关系的男女撮合在一起。
所以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释名》曰: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
可谓是无媒不成婚。
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不例外。
在《唐律》中,父母、尊长对子女拥有完全的主婚权,媒妁之言其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包办婚姻在唐代制度化、法律化。
唐朝婚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就是遵循六礼的婚礼程序,尤其是婚约一礼。
我国唐朝婚姻礼俗基本沿袭汉以来的婚姻习惯。
唐律以妻为妾条疏议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其六礼,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必须其备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其体步骤是采纳、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婚约,就是六礼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

1672021年第4期(2021年4月)No.4 2021一、唐代婚姻的成立婚姻是维系人类生产的纽带,是形成家庭的基础,也是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婚姻的缔结往往受到社会文化、生活环境、风俗人情的影响。
唐代婚姻的成立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包括必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一)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是古代婚姻法律中重要的原则,是指一名男子只允许娶一位妻子,这个妻子也就是所谓的正妻。
法律只承认妻子的地位,这是为了防止宗法制的混乱,维护嫡长子继承权位的原则,同时也保证宗室的纯正。
《唐律》中提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这也是在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破坏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
在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和妾的身份地位是有尊卑之分的,但法律对男子纳妾没有数量的规定。
在对“一夫一妻制”作出严格限制的同时,男子也可以依其社会地位、身份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纳妾的数量以确保家族的延续。
2.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古代婚姻以家族利益为目的,不涉及个人的感情状况。
子女没有婚姻决定权,子女的婚姻问题由父母决定。
唐代法律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必须有媒人。
《唐律疏议》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1]。
可见,媒人在婚姻缔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撮合婚姻的当事人,在婚姻中是必不可少的。
3.严格遵守“许婚”制度婚书、私约和聘财是“许婚”制度的三种表现形式。
这三种表现形式只要具备其一,就表明男女双方已有婚姻关系。
首先,婚书是双方订立婚约的书面形式,包括姓名、年龄、家庭情况等。
一旦订立婚书,是不可以任意变更的。
如果女方悔婚,会受到杖刑六十的处罚,并且之前的婚约仍具有法律效力。
但法律对男方在婚姻中的限制规定较为宽松,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不用返还聘财,在这里男方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次,所谓私约,是指男女双方两情相悦,私定终身时订立的契约。
私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2]。
最后,聘财是指男方对女方家下的聘礼,女方家收受聘财就表明婚姻成立。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表达。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冷淡,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根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根底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根底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根底条件的概念。
婚姻根底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根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根底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标准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根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开展的强制性标准,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根底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根本的制度性标准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标准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标准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法律著作,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幸福有着重要影响。
下面从婚姻登记、婚姻类型、离婚等方面进行《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的研究。
《唐律疏议》对婚姻登记有着详细的规定,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男女双方在注册婚姻时需要对自己的身份进行登记,包括姓名、年龄、籍贯等。
需要有婚姻证人,由同村人或亲友担任,目的是确保婚姻的真实性和正当性。
如果一方有亲属反对婚姻,需要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后才能登记结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保证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虚假婚姻的发生。
《唐律疏议》中对于婚姻类型也进行了探讨。
一般而言,婚姻可以分为正式婚姻和非正式婚姻两种类型。
正式婚姻是通过婚姻登记程序合法成立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而非正式婚姻则是未经登记程序成立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唐律疏议》提醒人们,正式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双方要依法登记,不得随意离婚,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秩序。
《唐律疏议》对离婚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离婚可以分为允许离婚和不允许离婚两种情况。
允许离婚的情况包括配偶有重大过错、感情不和、对方有重婚行为等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婚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而不允许离婚的情况包括婚后发现双方有血缘关系、婚后双方发生患有癞疾等不可治愈的传染病、婚后双方有共同的直系亲属等情况。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唐律疏议》对婚姻制度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究和规定,从婚姻登记、婚姻类型、离婚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探讨。
这些规定为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唐律疏议》制定于唐代,与现今社会的婚姻观念和制度有一定差异。
在研究《唐律疏议》的也需要将其与现代婚姻制度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典的补充和解释,对唐代的社会生活和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在唐代也得到了充分的制度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从唐律疏议中挑选一些内容,探讨唐代的婚姻制度及其特点。
婚姻始于媒介唐律疏议规定:“人或封内或市井,俱有求婚意,则须欲得女子,须先请人作媒。
”这一规定表明,唐代的婚姻是以媒介为起始的。
在婚姻的选择和确认中,媒介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在这个过程中,媒介在中间起到了协调双方的作用,使得两个家庭可以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
另外,唐代的媒介一般是家族中值得信赖的人,他们可以根据家族的情况进行调解,避免因婚姻的选择引起家族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唐代,媒介的作用在婚姻的选择中尤为重要。
婚姻俗规载明唐律疏议规定:“父母自取女婿,女子自挑婆家,皆以俗规为主。
”这一规定表明,在唐代的婚姻中,虽然有媒介协调作用,但是,俗规更加重要。
婚姻的选择和确认要参照当时的社会习俗和家族的传统文化。
在婚姻的选择和确认中,父母和女子都必须考虑家庭的利益和家族的尊严。
由此可见,唐代的婚姻制度与传统文化、社会习俗的关系密不可分,婚姻的成立与社会文化的传承相互依存。
婚姻合法年龄界定唐律疏议规定:“女子十三岁,男子十四岁,各可婚嫁。
”这一规定明确了唐代婚姻的合法年龄,即女子13岁,男子14岁。
这也说明,唐代的立法者认为,人成年后应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包括婚姻、家庭等。
另外,唐律疏议还规定:“凡男女及寡妇复婚,须以三年为期;三年内得复婚,后不得复婚。
”这一规定限制了男女复婚的时间和次数,为稳定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婚姻贞操文化强调唐律疏议规定:“凡有妻女,闻有奸者,隐匿不告,皆罚杖一百;知而告者,赏锢一骨。
”这一规定强调了唐代婚姻中贞操文化的重要性。
卫道士在“三从四德”中,就强调了“贞不佚,烈不私”的原则。
在唐代,人们普遍认为婚姻是一种神圣的事情,而忠贞与坚贞则是尤其重要的品德。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以《唐律疏议》为主要依据,以维护家族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目标。
本文将以唐朝某一起婚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唐朝某年,河南洛阳城内发生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男,25岁,家境贫寒;被告李某,女,22岁,家境富裕。
张某与李某自幼相识,双方父母有意将两人结为姻亲。
然而,由于张某家境贫寒,李某及其家人坚决反对这门婚事。
张某无奈之下,向洛阳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与李某成婚。
三、案件审理洛阳府接到张某的诉讼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1.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他与李某的相识证明;二是双方父母的亲笔信,表明双方父母同意两人结婚;三是张某的财产证明,证明他具备结婚条件。
李某及其家人则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是李某的财产证明,证明李某具有嫁妆;二是李某父母的证言,表示坚决反对这门婚事。
2. 法院判决根据《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以下是判决的主要内容:(1)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双方父母均有意愿将两人结为姻亲,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
(2)张某家境贫寒,但具备结婚条件。
李某家境富裕,具备嫁妆。
双方在财产上并无明显差距。
(3)根据《唐律疏议》规定,父母有责任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
李某父母反对这门婚事,违背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成婚,并要求双方父母履行婚约。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唐朝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几个关键问题:1. 婚姻自由原则唐朝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识多年,双方父母均有意愿将两人结为姻亲,符合婚姻自由原则。
2.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朝婚姻法律制度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本案中,李某父母反对这门婚事,违背了这一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唐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对于婚姻制度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试论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婚姻制度的立法背景唐律是唐朝时期制定的法律典籍,全称为《唐律疏议》。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繁荣昌盛的时期,婚姻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之一,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各类婚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唐朝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婚姻制度的分类1. 男女结婚年龄限制:唐律规定,男子年满九岁、女子年满七岁即可婚,否则婚姻无效。
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社会上婚姻晚成的特点,也与农业社会的劳动需求有关。
2. 婚姻登记制度:唐律对于结婚应进行登记,要求由县、州、府三级政府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保证了婚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防止了重婚和无结婚登记的情况出现。
3. 家族动态管理制度:唐律规定,婚姻后的家族动态应及时登记变更,并进行继承管理。
这一制度有利于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维护了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4. 婚姻违约责任:唐律对于婚姻违约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因性格不合、无子嗣、重婚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三、唐律对婚姻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 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唐律对于婚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加强了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登记制度、违约责任等规定使得婚姻具备了法律的保障,减少了婚姻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2. 促进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唐律规定了家族动态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家族财产的继承和管理的秩序。
这一规定加强了家族的稳定性和传承性,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声誉和财产的长久发展。
3. 社会文化的塑造与规范:唐律对于婚姻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的期望和约束。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唐律不仅影响了当时社会的婚姻行为,也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四、结语唐律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当时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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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将受到法律制裁 。 首先 , 唐律禁止官 展 ,但是人 口从唐太宗时期开始逐渐增长 ,
国古代最早 、 最完整 的一部法典 , 其不仅秉 民通婚。如果有违者 , 就要受到杖刑。 其次 , 到了唐玄宗时期人多地少成为难题。 唐玄宗
承了西汉 以来的宗法思想和礼法 , 还对后世 禁止 奴、 婢、 杂户 、 官 户等 贱民与 良人通婚。 才颁布这样的诏令 , 改变强制性规定 , 只是 产生重要而深远 的影 响。唐 朝的律令制度 根据唐律 , 唐朝 的贱 民分类 为两种 , 一种是 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 中, 婚姻家庭法方面的规定颇具特色。
一
的宗法制度 , 在唐朝也被严格奉行。唐朝 人之 间男女如果结婚 , 男性应当年满 2 0岁, 的家长要被打 1 1 3 0大板 。 但是如果前夫表示 的一夫一妻原 则是指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 女性应当年满 1 5 岁 。而且规定年龄为男年 不再娶 , 同时女方也返还了聘财的 , 后夫 的
康 。所以为了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 , 从优生 如果有违抗者 ,也要受 到杖 一百的法律制
除 了六 礼 之 外 , 唐 代 的 婚 姻法 律 规 定 还
的角度上严禁 同姓 、 同宗 、 亲属结婚 。 除此之 裁。父母之命, 媒妁 之言实 际上是唐律维护 有些积极创新的地方 ,其 主要体现在婚 书、 外 ,还有 一个原因就是 出于宗法礼教规 范 古代礼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 尤其是维护父母 私约和聘财等方面。所谓婚书 , 就是唐代婚
一
2 . 一夫一妻制 的原则。作为我 国的一项 年龄 的规定和对于婚姻缔结程序的规定上。 古老婚姻 制度 ,一夫一妻制最早开始 于夏
1 . 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根据相关史料 或者是身为养子或庶子 、 妾生子 、 婢生 子等
朝, 目的是为 了保 证嫡长子的纯洁性 , 使得 记载 ,唐朝对于结婚年龄 的规定 主要 有两 等 , 在说明情况以后 , 得到双方认可的契约 。
上, 对于尊卑有别 , 名分不可乱的行 为约束 , 尊长主婚权的表现 。 这种父母尊长对子女的 姻 成 立 的 书 面 合 约 , 一 旦 写 了婚 书 , 双 方都
以此维护宗族 内的伦常关系 。另外 , 禁止同 主婚权早在西周 时期就已经形成 , 但是通过 得受其约束 。根据唐律的规定 , 如果女方反 姓、 同宗 、 亲属缔结婚姻 , 还有利于通过通婚 唐律 , 在 唐朝得到进一步的巩 固和发展。 加强和异姓贵族之间的联系 , 以这样的方式
一
官贱 , 即身份契约属 于官府 的奴婢 ; 另一种
2 . 关于婚姻的缔结程序 。 我 国唐朝的婚
、
关 于婚 姻 法原 则 的 法律 规 定
是私贱 , 也就是身份契约属于私家主人的家 姻 主要 是 一 种 形 式 婚 中 的 礼 仪 婚 l I l 。 中 国
1 . 同姓 、 同宗 、 亲属不为婚 的原则。我 国 仆 。 在唐朝 , 贱民是官府和私人 的一种财产 , 的婚姻制度讲究礼仪程序 , 唐代的婚姻方面 从西周开始就有 同姓不婚 的传统 , 同姓不婚 并不享有所谓 人的待遇 ,社会地位极其低 的礼 仪习俗主要是沿袭从西周以来到汉代 主要 是指娶妻 的时候不娶 和 自己同姓的女 下。 贱 民与 良人通婚 , 同样要受到杖刑 , 一般 所形成 的婚姻习惯 。唐代的婚姻缔结程 子。 同宗 、 亲属不为婚 , 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如 情况都是杖刑一百。 果是 同一宗亲或者相互之 间是亲属关系 , 那
团结 权 势 。
二、 关于 结婚 的法 律 规 定
悔 的话 , 要打 6 0大板 , 而且婚姻还得继续 。
如果男方悔婚的话 ,就不得追 回聘礼财物 。 些特殊情况 , 比如说年龄偏 大 、 身有残疾 ,
唐朝 的结婚制度主要体 现在 对于结婚 所谓私约 , 一般是指男方应事先说 明男方的
以血 缘 关 系 为 纽 带 的 嫡 长 子 继 承 制 能 够 得 次 , 都是通过诏令 的方式发布的。第一次的 有了私约 , 如果悔婚 , 也要打 6 0 大板 。 另外 ,
到有效实施 ,保证社会组织形式 的有效奉 诏令 是 在 唐 太宗 即位 不 久 的贞 观元 年 , 也 就 如 果 女方 家 庭 收 了男 方家 的聘 财 以后 , 又再 行 。一夫一妻实则是维护家国相通 、 亲贵合 是公 元 6 2 7 年 发 布 的 。根 据 诏 令 的 规定 , 庶 把女儿许配给他人 , 根据唐律规定 , 女方家
唐代是我 国历史 上一个非常辉煌 的时 行 。等级婚姻强调门当户对 , 严禁士庶贵贱 人 口不足 , 劳动力短 缺等问题 , 到 了唐玄宗
期, 也是中国封建社会 的巅峰时期。唐朝 的 通婚 , 禁止贵贱为婚 、 良贱为婚 , 如果违反这 时期 , 社会秩序 已经稳定 , 社会经济 已经发 法律制度主要以《 唐律》 为代表 。 《 唐律》 是我
序也 同样 如此 , 主要讲究六礼 , 只有完整的
4 . “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的原则 。 父母之 履行 六礼 , 这样 的婚姻才是完整 的 、 合法的
就不能缔结婚姻关系。 这种传统做法的目的 命, 媒妁之言是唐朝 婚姻制度 中缔结婚姻所 婚姻 , 无论是天子 , 还是达官贵人 , 或是庶 民 主要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的 , 古人很 必须遵守 的基本原则 。自由恋爱 , 自由婚姻 百姓 , 只要结婚 , 都得按 照这六礼来举 行婚 早 就认识到近亲属之 间缔结婚姻所 生的子 在唐朝婚姻制度中是不被认 可的, 只有在父 礼 。六礼则主要指的是纳采 、 问名 、 纳吉 、 纳 女, 没有非亲属之 间缔结婚姻生下 的子女健 母同意,有媒妁 的情况下婚姻才能被承认 。 征、 请期 、 亲迎的结婚六个程序。
的形式 ,但是 可以采取纳妾 的制度维 系繁 有法律效力。 衍。一夫一妻同样禁止有妻再娶妻 , 否 则构 婚 。 第二次的诏令是唐玄宗在玄宗开元二十 成重婚 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样 的婚 二年 ( 7 3 4 ) 发布 的。这一次新 的诏令更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