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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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辆的所有者及其允许的合法使用者。
本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保险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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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会发生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保险人的下列行为,对由此导致或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3、驾驶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4、严重超载驾驶的;
5、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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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
(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九)保险车辆载客或载重超过核定人数或重量的20%(含)以上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伤亡;
(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任何间接损失;
(九)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保险车辆造成动植物、标本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十一)本保险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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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损失。
第七条对于以下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六)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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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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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单中列明的重要事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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