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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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办法》(XX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XX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结合X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源头治超的重要意义

X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公路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X年8月21日XX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XX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办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法律法规、办法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源头治超工作原则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驻点与巡查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三、源头治超的工作目标

以货运源头为重点,通过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对货源单位严格监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使超限超载现象得到遏制,促进全旗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旗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旗政府成立道路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

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管理所。

五、工作措施

旗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

旗安监、公安、交通、国土、市场监管、煤炭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对本级政府认为特别重要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驻点监管,一般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3)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4)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制度、履行治超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源头单位以及道路运输经营,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5)发现道路运输管理监管职责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相关部门查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公安交警工作职责:

(1)对超载、超限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对源头治超加强管理。

3、路政工作职责:

(1)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XX养护管理处和地方道路管理站按照国道、地方道路等管理权限,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对超载、超限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加强源头治超工作;

(2)加强对固定检测站点的管理,发现超载、超限就近处理,并将治超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和货运源头单位。

4、其它部门的工作职责: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运管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运管机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监督检查,对运管机构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不依法查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上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5、货运源头单位的职责:

各货运源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超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源头治超义务,明确装载、开票、计重等人员及其负责人的治超职责。

(1)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讲师设备并依法进行检定,保证称重和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

(2)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3)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

(4)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5)接受监管机构对货物装载、计重、统计等从业人员进行的培训。

(6)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6、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2)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3)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4)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5)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二)开展行业源头调查,确定源头单位并公示

旗交通运输管理所、公安交警大队对X旗重点行业源头单位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煤场、水泥厂等装卸现场、货物集散地确定为重点行业源头单位,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公示,将政府批准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制作颁图并上墙,同时确定重点源头驻点单位,对公告的特别重点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驻点监管,一般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三)组织开展培训,规范治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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