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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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领导班子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1、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2、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4.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

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本局(公司、单位)党组会应采用“党组会议专用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程等。

4、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成员)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5、如党组会的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成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7、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由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可委托主任代签发。

凡涉及有关重大重要事项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的,先向本委书记或主任汇报请示,按区委、区政府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真学习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要努力提高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监督抽查党组会议记录,了解党组会议情况,并受理有关投诉、检举。

第七条本级党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访、设诉电话、网络等方式监督。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1、为规范和监督医院经济活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制、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是指:(1)涉及医院发展、建设的重大经济事项。

(2)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资金调度,医院预算,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3)医院的重大经济事项数额标准:单项大型设备1万元以上(含1万元);基建工程、房屋建筑物大修改造工程单价3万元(含3万元);对外捐赠;医疗纠纷赔偿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等上院务会讨论决定。

(4)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3、医院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应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1)咨询论证。

医院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经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开会。

(2)准备材料。

由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3)充分讨论。

凡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70%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会议由院长主持。

首先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介绍,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中领导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4)做出决定。

院长在听取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

会议须形成院务会纪要。

(6)议事记录规范:1、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

2、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

3、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7)重大经济事项决定后实院务公开。

4、谁决策、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

5、责任追究:对决策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登记簿”,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要求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要求

精心整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事第二十25%、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议中有下列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并对决策结论有实质性影响的,按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主要负责人先发表结论性意见的;(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分别发表意见的;(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未逐项研究决定的。

第七条企业决策方案提出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领导集体科学决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部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期建立决策事项台账的;(二)台账记录不完整的;(三)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的;(四)台账未按期上报,又未及时说明合理原因的。

第十条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不因领导班子调整和相关责任人的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而免责。

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影响和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

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
是指机关单位全面推行“三个重大决策一个重要制度”的管理模式,即重大事项决策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要经过专家论证和民主决策、重大决策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具体来说,这个制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重大事项决策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机关单位在面对重大事项时,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决策。

这样可以充分发挥集思广益的效果,避免少数人的主观臆断和错误决策。

2. 重大决策要经过专家论证和民主决策:机关单位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需要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决策的可行性和影响。

同时要通过适当的民主程序,征求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重大决策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机关单位在执行重大决策时,必须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或违规操作。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可以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避免因为个人主观意志导致决策失误。

4.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机关单位在推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错误决策和不合规操作进行追责。

这样可以形成重大决策的风险防控机制,增强决策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总而言之,机关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旨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健康、稳定的组织运行。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止违法决策行为,保证重大事项决策权责统一和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是指局负责同志、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局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分管领导责任,局其他负责同志承担协同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决策承办科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协调、起草拟办意见、执行等具体任务的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本条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第八条在局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如实记录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开展执行情况督查,为决策责任追溯和倒查提供依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决策的;(二)弄虚作假决策的;(三)经听证、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证明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四)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五)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决策的;(六)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损失、恶劣影响的;(七)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有一般过错,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推进医院重大项目、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科学、民主、廉洁、高效,建立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实行责任追究,便于发挥集体智慧,较好避免决策失误带来的管理风险,保证经济活动决策有序进行。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制定原则(一)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即按法律行规和按单位规章制度、程序办事的原则。

(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即领导会议集体决定或其他民主决策的原则。

(三)遵循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即医院职责是救死扶伤,不以获取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应体现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即医院具有公益性性质,为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医院要加强成本核算,以低廉的服务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减轻患者的负担。

(五)遵循廉洁、高效原则:即文明行医、廉洁行医是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本保障,医院不但应有高超的医疗技术,还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六)专家咨询和评估的原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第二条经济活动决策机构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议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经济决策内容(一)重大项目安排包括:1、绩效分配方案;2、200 万元以上(含)的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的项目;3、200 万元以上(含)的基建工程、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立项;4、涉及单位利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5、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的重要项目。

(二)大额资金使用包括:1、200 万元以上(含)的政府下拨公共卫生经费及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2、单笔 500 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基建工程、信息化建设、设备(含器械、耗材)采购、药品采购和大宗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付款。

(三)医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四)院内重大基础建设投资;(五)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民主决策。

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立场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

努力增强领导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和科学性。

(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决定问题时,要经过充分讨论,提倡和充分发表不同意见。

在此基础上,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1、医院办院方向、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2、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3、重要管理制度的出台与修订。

4、基建工程项目及规划。

5、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重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之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要的认识任免、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改革举措,应当按照《工会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为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关系医院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院务工作以及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有关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出席决策会议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

3、决策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参与讨论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局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4、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1、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

3、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8872434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8872434

麻栗坡县人民医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则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内容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其主要内容包括:1、区域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布置;2、较大数额(参照有关规定)资金投向,支出及贷款;3、干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员调入调出;4、凡涉及带有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干部职工住房以及奖金分配;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及奖惩评优情况;6、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程序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3、集体讨论决策前,应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员;4、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是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5、如需会议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应根据议题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三、要求1、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2、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对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动议的内容,一般本次会议不议。

4、要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联工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联工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青羊区黄田坝街道联工社区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联工社区实际,现制定本制度.一、“三重一大”范围凡涉及社区发展和稳定,关系社区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畴。

主要包括:(一)重大事项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社区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2、审定党委制定的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安排;3、酝酿社区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研究决定社区“两委一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研究社区党委、居委会、议事会、集体经济组织等社区基层组织的职能设置、人员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5、社区主要资金(公共服务资金)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审议社区的投资、工程项目,金额较大的财政开支和干部福利等重大事项;6、研究决定社区党员干部的推荐、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7、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社区工作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1、社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选举;2、优秀后备干部推荐、培养、选拔;3、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中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4、社区监事会、议事会、居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免;(三)重要项目安排1、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2、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3、社区集体经济的大规模投资、集体资产的处置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2、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下由社区主任审批签字;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由社区党委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签字;20000元以上须经党委班子集体研究批准;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社区“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等会议形式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五)集体决策时应当实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编造虚假决策记录或纪要的。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1 目的为规范我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维护医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促进医院业务活动健康、协调发展。

2 原则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院长办公会集体负责制。

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规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3 决策范围医院重大经济事项是指对医院经营管理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包括:①年度财务预算、决算;②对外投资,包括现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医院的品牌、声誉等)投资;③对外合作,包括利用医院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④资金筹集,包括申请贷款、借款和各种形式的资金筹集;⑤基本建设投资、大型修缮;⑥10万元以上设备购置;⑦经济分配方案,包括职工工资、绩效、劳保及福利待遇的分配等;⑧万元以上的非正常经济(资产)损失的处置;⑨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资金、资产;⑩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4 决策程序及要求4.1凡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长办公会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

必要时,财务、审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4.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前,必须开展可行性分析、论证工作。

分析、论证工作由分管副院长牵头,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出具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医院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自有资金状况、资金筹措能力、财务和预算制度等方面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经济论证,对重大经济事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预算安排进行审核。

4.3研究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应由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办公会是否召开。

会议召开前3-5天,应将决策内容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提交办公会成员阅读思考,避免盲目发表意见。

医院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活动行为、明确权限分工、保障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健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及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重大事项责任追究范围是指未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合订本决策制度的规定进
行决策的行为。

2、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作业考核院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4、重大经济决策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决策者和有关责任的责任。

(1)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责令限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按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或开除等行政处分。

(3)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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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
1、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2、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
3. 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
4. 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
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

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可
随时召开。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本局(公司、单位)党组会应采用“党组会议专用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程等。

4、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成员)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5、如党组会的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成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7、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由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可委托主任代签发。

凡涉及有关重大重要事项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的,先向本委书记或主任汇报请示,按区委、区政府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真学习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要努力提高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监督抽查党组会议记录,了解党组会议情况,并受理有关投诉、检举。

第七条本级党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访、设诉电话、网络等方式监督。

第八条对本委人、财、物;以及重要或重大事项,应该上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决定,而未上会研究讨论造成失误和损失及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且未及时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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