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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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本单位各部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葛新局公司、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大额资金使用,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六)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涉及到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本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厂党支部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部室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知。厂主要领导决定上会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厂主要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厂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五)作出决策。对由厂党支部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六)记录存查。综合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内容以备存查。
第八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部室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整理后报厂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责任和监督
第九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的必述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除特殊事项外,经过集体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自觉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编写人:
审批人:
审核人: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预制厂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