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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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
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为规范我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的从政行为,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提升集体领导决策水平,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本制度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校党总支委员会议和校长办公
会议两种决策形式。
2、重大决策的范围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校办学的方向与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校年度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财务改革、后勤改革、学区建设、各学部改革与整合等。 -
(6)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设置和调整,教学改革,学校申报省级及其以上的重点课题。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以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和学校名义行文的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麦除;含干部人事及奖惩制度、分配制度、财经管理制度等。
(11)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与
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6)其他应当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3、重要干部任免的范围(包括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后备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集体决定的有:
(1)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干部。
(3)学校对于中层管理(包括学部管理干部、年级和学科管理干部)干部
任免、奖惩。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4、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
(2)境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治合作办学)。
(3)学校大型庆枣活动等。
(4)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5、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4)学校各类经济实体非经营性大额度资金的调动或使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6、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在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7、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1)确定议题。会议的议题除由校党总支书记、校长等确定之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议题由办公室汇总报书记、校长审定。
(2)会前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会前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详细论证,提出具体意见和方案,必要时提交书面材料,并在会前1-3天分送领导传阅。
(3)充分讨论。会议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使大家的认识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共识。
(4)民主集中。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明确责任。会议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要按照“集体决策、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工作。
(6)评议保密。会议决议或决定,民主评议的问题,除按有关法规、条理公开外,与会者严格遵循会议保密制度。
8、集体决策的形式
凡需党总支委员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1)无论是党总支委员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都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员必须是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才能召开会议。 i
(2)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
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的会议议决事项,以赞成人数(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3)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