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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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九附件_繁_-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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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①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a.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①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承諾1.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前海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夥人。

2.適當簡化對香港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1. 商業服務A. 專業服務部門或分部門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e.工程服務(CPC8672)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g.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具體承諾 1.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2.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1. 商業服務A. 專業服務h.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j.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藥劑服務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A. 醫院服務B.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部門或分部門 醫院服務(CPC9311)療養院服務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①。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精简版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精简版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一、引言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下的一个重要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一般义务2.1 最惠国待遇根据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应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给予与最优惠国家相同的待遇,禁止任何歧视性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成员国不会因国别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促进服务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条件。

2.2 国民待遇GATS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成员国对自身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给予和本国服务供应商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保证了国内服务供应商在服务市场上享有公平公正的条件,避免对本国供应商进行歧视。

2.3 透明度和可预见性GATS强调成员国应确保其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包括发布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措施等,并定期通报给WTO。

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信息的可获取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确保服务供应商能够对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和预期。

三、具体承诺3.1 承诺范围GATS要求成员国对其开放服务市场进行承诺,并将其提供的服务分为四个具体承诺的部门:商业、通信、建筑和工程、教育。

成员国应在这些部门中承诺一定的市场准入和国内准入。

3.2 市场准入成员国在进行市场准入时,应提供公平公正的程序和条件,禁止歧视性的限制和限制措施。

成员国还可以选择对服务供应商进行限制,但应按照GATS的规定进行通知和协商。

3.3 国内准入国内准入要求成员国不得以歧视性的方式对本国和外国的服务供应商进行不利的限制和限制措施。

成员国应确保其法规和政策对所有服务供应商均适用,并提供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

3.4 规则和规范GATS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规范,包括财务服务、电讯服务、保护知识产权等,旨在保护服务供应商的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和服务质量。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商务部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商务部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 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 (CPC8140)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C.研究和开发服务
c.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CPC853)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自然科学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的范围在《<安排>补充协议七》的基础上扩大至现行所有需CCC认证的香港本地加工的产品。
具体承诺
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础上,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优化现有的广东省“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定要求。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前言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四、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第三条建立与发展一、双方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二、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第四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特定条款的不适用双方认识到,内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内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已经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五条关税一、香港将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列明的有所准备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以外的有所准备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具体实施步骤载于附件1。

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取消进口关税的货物应补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条关税配额和非关税措施一、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附件1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 n)。

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部门:分部门: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a.法律服务(cpc861)国民待遇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可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1)在广东省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2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3部门:分部门: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需由内地居民持有;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需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部门:分部门: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c.税收服务(cpc863)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5篇二: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一、总体目标和原则《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摘录)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摘录)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摘录)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商业》
【年(卷),期】2004(000)001
【总页数】1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7
【相关文献】
1.略论开放的金融服务贸易政策对资本流动及金融安全的影响--对GATS有关开放承诺的研究 [J], 沈禹钧
2.电信服务贸易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信息产业部分) [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 [J], ;
4.WTO服务贸易争端的共同问题——界定具体承诺 [J], 杨鸿
5.中国入世:中国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的承诺[J], 边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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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1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在本附件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

3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以上服务。

4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5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6不含出国、出境展览。

7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8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9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10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11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12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1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14在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

15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CEPA10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

CEPA10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B.批发服务(CPC622,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不包括烟草)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5.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社会服务(除专业服务中所列以外)
A.医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具体承诺
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香港进行冲印作业。
2.允许香港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具体承诺
取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②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④仅限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⑤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⑥根据内地《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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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颁布日期:20041027 实施日期:20041027 颁布单位:商务部为进一步提高内地(注:《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

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已自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

本协议附件3中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篇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另U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xx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xx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xx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xx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xx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

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政策

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政策

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 汁、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忖的费用。该费用支忖金额必须能 按照公认的会汁准则和(关子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子的协定》的 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汁算应符台公认的会汁准则卫(关子实施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3.“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台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
开发支出价值的台汁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子或等子30%,并且最后 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汁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0.3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力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 开发费用的支忖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厅开发、
自贸区协议与政策
3.内地与港澳自由贸易政策-目标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目标1:
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 关税壁垒 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 视性措施
目标2:
目标3:
贸易投资便利化
3.内地与港澳自由贸易政策-内容
关税 1.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开具原产地证书的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与港澳自由贸易政策内地与港澳自由贸易政策内地与港澳自由贸易政策内地与港澳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①
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①须符合内地设立门诊部要求。

②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颁布。

①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①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①须符合内地与澳门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澳门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澳门设立数据中心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附件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附件1

附件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部门: 1. 商务服务分部门: A. 专业服务a. 法律服务(CPC861)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1)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担任合伙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c.税收服务(CPC863)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d.建筑及设计服务(CPC8671)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WTO规则下的FTA的法律问题研究_以中国签订的FTA为例

WTO规则下的FTA的法律问题研究_以中国签订的FTA为例

WTO规则下的FTA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中国签订的FTA为例□魏德才(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228)摘要:FTA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但WTO与FTA关系的法律问题仍没有解决。

依据WTO规则,我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FTA实践。

本文以我国签订的FTA为例,研究了WTO规则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FTA不应该回避农业问题,FTA不应为其他WTO成员国增加贸易壁垒,FTA当事国之间可以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在遵守对等原则的前提下,在全球保障措施方面可以做进一步的承诺。

关键词:FTA;WTO规则;GATT第24条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2-0100-04收稿日期:2008-12-12作者简介:魏德才(1980—),男,满族,山东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欧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欧盟法,环境法,海洋法等。

一、FTA的蓬勃发展与WTO的规制①(一)WTO全球贸易体系下的FTA经济全球化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这要求世界各国能够以全球的视野来看待贸易问题,这也要求各国能够采取统一的多边谈判方式,所以各国竞相成为WTO或者其前身的成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多轮谈判。

在WTO的多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前,FTA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通常地理相邻的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在文化、经济等方面有着较多的共同要素,欧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另外有些国家尽管地理上并不是邻国,但有着共同利益。

中国和智利在地理上相距较远,但智利和中国政府都认为建立FTA将为企业带来商机,为消费者带来实惠。

[1]中国和新西兰政府也是如此,FTA的签订受到了新西兰大多数媒体和企业的欢迎。

②中国与外国或者地区签订FTA直接原因可能与加入WTO的某些条款有关。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5年内其它缔约方可以不被视之为市场经济体,依据该规定,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部门可以继续进行替代国价格比较,从而认定倾销和倾销幅度;第16条则规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2年内其它缔约方可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为我国量身定做专门的条款;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应该存在的,也是不利于国际贸易的。

cepa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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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cepa服务贸易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10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 ),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 , unitednations(cepa 服务贸易协议)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 )。

篇二:cepa补充协议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另U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xx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xx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xx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xx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正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为进一步提高内地《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

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4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七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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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
4.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部门或 分部门
D. 特许经营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农膜、
化肥、植物油、食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具体承诺
式经营。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
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 Uni ted Natio ns Provisio 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 on )。

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的
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
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④仅限于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⑤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

⑥根据内地《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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