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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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4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4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5日太原市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立足保障排水设施稳定运行,减少环境污染和城市内涝,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分年度、分片区、分批次对我市17个排水分区691公里现状合流管线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2017年底建成区范围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建成区范围内实现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管网体系。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改造完成现状合流管网的30%以上。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规划引领。

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生产与生活、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建设规划、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和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科学编制17个排水分区雨污分流规划,切实发挥规划对雨污分流改造的引领指导作用,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坚持建改并举。

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城市道路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同步配套完善雨污管网,新建管网全部实现雨污分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晋政办发[200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2007年修订)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用水定额》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3年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晋政办发〔2003〕4号)。

《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实施以来,在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评估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工艺技术不断更新、提高,部分产品的用水定额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对《山西省用水定额(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新修订完成的《山西省用水定额》(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用水定额》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用水定额》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和工业用水定额两部分,工业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不同产品、不同原材料等,参考调整系数,执行相应的定额。

二、本《用水定额》应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取用水计划和区域性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节水评估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以本《用水定额》规定为依据,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或者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不得超过本《用水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单位产品实际取用水量低于本《用水定额》的,应继续采用,并以低的单位产品取用水量为准进行考核。

通知书之水费涨价通知

通知书之水费涨价通知

水费涨价通知【篇一:水费调价通知】水费调价通知各租户:因供水部门已于10月份将污水处理费价格调高和线管消耗分摊,我司于将2014年11月起对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将按2.72元\度收取。

特此通知2014中山市小榄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有限公司年10月23日【篇二: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尊敬的各商、住户:根据市自来水公司的通知,从2010年4月1日抄表起(3月份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商业用水)价格调整为3.85元/立方(含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第一级,每户每月用水量25立方以下(含25立方)部分基本水价为1.25/元立方,污水处理费0.68元/立方,垃圾处理费0.49元/立方,该部分水价合为2.42元/立方;第二级,每户每月用水量25—33立方(含33立方)部分基本水价为1.88元/立方,污水处理费0.68元/立方,垃圾处理费0.49元/立方,该部分水价合为3.05元/立方;第三级,每户每月用水量33立方以上部分基本水价为2.50元/立方,污水处理费0.68元/立方,垃圾处理费0.49元/立方,该部分水价合为3.67元/立方。

我公司将按以上新规定标准计收水费,请各商、住户配合缴交。

特此通知。

x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自来水公司咨询电话:xxxxxxxx【篇三:关于调整xx商户水价的通知】关于调整xx商铺水费价格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商户:xx商铺内用水将实行计划用水和阶梯价格,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水费价格计划内用水,执行一级水价,即每吨1元。

具体水价共分四级:一级水价1元/吨;二级水价2.1元/吨;三级水价3.2元/吨;四级水价4元/吨。

二、计划用量租用面积:100㎡—500㎡之间,每1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501㎡—900㎡之间,每2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901㎡—1500㎡之间,每3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1501㎡以上面积,每增加500㎡,每月计划用水1吨。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5]335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5]335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5]335号)太原市物价局,太原第一、二热电厂、太原市热力公司:由于近年来煤炭、水、电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城市供热企业供热成本上升。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本着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在采取政府补贴和供热企业内部消化措施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使用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3.30元调整为3.60元;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4.50元调整为5.80元。

(二)区域燃煤锅炉供热居民热价按使用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2.80元调整为3.10元;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3.50元调整为5.00元。

(三)对燃油、燃气、用电等其它方式的供热价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暂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四)加快推进供热“分户控制、以热计量”改革,按照国家供热体制改革方向,本着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以热计量的收费办法和热价标准,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按照分步到位的原则,适当提高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供城市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每吉焦提价3.15元,调整后的热力出厂价格为每吉焦13.90元。

三、政府财政补贴的相关措施(一)对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低保户,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每户建筑面积基数60平方米内,维持按原价负担15%的热费支出不变,原价的85%及提价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晋价商字[2007]218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18号)朔州市物价局:你局《朔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朔价字[2007]1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区终端水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0.70元/立方米。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一)自来水价格分类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将朔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具体类别见附件)。

(二)居民生活用水鉴于目前朔州市尚有部分居民用户未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因此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且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各级水量及对应用水价格如下:一级水量:2.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2.00元/立方米二级水量:2.51-3.5立方米/人·月,3.00元/立方米三级水量:3.5立方米/人·月以上,4.00元/立方米2、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10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2.3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3.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0元/立方米。

(四)为加快推进朔州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实施,自本次调价之日起三年内,从供水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0.20元/立方米,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4.19•【文号】国办发[2004]36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体污染也很严重。

目前,许多城市缺水情况日益严重,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近年来,我国水价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

水利工程水价有所提高,供水成本费用得到部分补偿。

城市供水价格基本完成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变,并已基本达到保本水平。

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城市污水处理率有较大提高。

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年加大,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

但是水价机制和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终端水价偏低,不利于提高用户节水意识;二是水利工程水价仍低于供水成本,致使工程老化失修;三是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污水处理设施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四是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反映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五是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和计征方式不合理,不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

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二)水价改革的目标: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是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历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历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2003.1.20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文号:京价(商)字〔2003〕34号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㈠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

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

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

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市建管委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市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任务(一)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立户注册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家庭住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用水管理办法,即一户家庭在户外住宅公共部位集中统一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供水企业直接查表,按户计量收费。

(二)今后,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工程系统“一户一表”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规范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对我市城市现有50万户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二、工程设计和审批(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供水状况组织编制《太原市居民“一户一表”设计安装标准图集》(以下简称《标准图集》)。

(二)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和现有居民住宅给水系统“一户一表”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标准图集》要求进行设计。

(三)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系统“一户一表”设计纳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81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81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81号)太原市物价局: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城市正常稳定供热,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太原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太原市城市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2.70元调整为3.60元(按使用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3.60元调整为4.80元),非居民热价不做调整。

区域(燃煤锅炉)供热与集中供热实行同价。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供城市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由每吉焦13.90元调整为20.00元。

三、积极推行两部制热价等计收热费制度为逐步理顺供热价格,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节能,积极推行多种方式计收热费制度。

按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使用面积计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两部制热价)的,热价标准由太原市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晋价商字[2009]150号文规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具体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具体采暖费计收方式由热用户自行选择。

太原市要加快计量收费及分户控制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两步制热价,进一步扩大按用热量计费范围,促进供热节能。

四、太原市政府要切实做好供热价格调整后对城市困难家庭的补贴工作。

要合理划分补贴范围,明确补贴标准,加大对低保户和困难户的补贴力度,确保困难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太原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晋价工字[2000]第138号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太原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晋价工字[2000]第138号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太原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太原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晋价工字[2000]第138号2000年4月11日)太原市物价局、城建委:你们《关于太原市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并价工字[2000]17号)收悉。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5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在太原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消费性用水每立方米0.25元;经营性用水中,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40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6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计征公用事业附加。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用水量计征。

城市供水企业具体承担对各类用水户、各种取水方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井及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统一代征。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物价局和城建委协商确定。

对于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排放标准)排放的单位,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城市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

在确保已建成投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用于补充政府对在建(含改扩建)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资金。

污水处理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四、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面清理城市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晋政发[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4]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52号),我省大部分城市相继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推动了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行业的发展,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但是,我省正在建设的治理海河流域污染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以及即将启动的黄河流域污染治理工程,都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的不足的问题。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全省所有城市均应开征污水处理费。

在城市范围内的用水户(包括居民)应按照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井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源取水)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其设施供水能力核定的用水量征收。

各有关单位要正确理解污水处理收费征收范围等具体问题,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不重不漏,防止恶意逃费、欠费行为。

城市中各类工业企业,特别是钢铁、电力、化工等大中型企业大多数为用水大户,也是排水大户,必须全额征收。

对于这些排水户自建二级污水处理厂(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要分不同情况予以征收:1、对于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水体排放,不再使用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2、对于自建二级污水处理厂,但仍然使用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70%征收;3、对于自建二级污水处理厂,只使用城市排水管网而不经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40%征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

便民收费

便民收费

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发布日期:2015-3-12 来源:原创太原市自来水价格表太原市阶梯式自来水价格表发布日期:2012-9-18 来源:原创(每户按3人计算)山西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价格表发布日期:2015-3-12 来源:原创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电价格按照“平均提价水平调整电价和试行阶梯电价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鼓励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执行上述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提价标准。

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487元,其中“低保户”和“五保户”电价不调整,电价标准仍执行每千瓦时0.477元。

太原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发布日期:2015-3-12 来源:原创太原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太原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太原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表太 原 市 城 市 供 热 价 格发布日期:2015-3-12 来源:原创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表注:1、 用暖价格: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

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并城乡管委发[2010]40号 2、对燃油、燃气、用电等其他方式的供热价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暂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晋价商字[2005] 335号 )3、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标准:按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确定。

基本热价=11.25元/建筑平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44元/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并价商字〔2013〕115号)4、居民“两部制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按使用面积计费为7.2元/m2•采暖期)计量热价:0.165元/KWH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热表读数(并价商字〔2012〕169号)太原市物价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的通知并价商字〔2013〕115号2013年7月15日各县(市、区)物价局,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我市各有关供热企业: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280号)文件精神,考虑公共建筑结构复杂性和推进公共建筑计量收费的迫切性,为推进我市供热采暖节能工作,我局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试行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新建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均须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9
【摘要】&lt;正&gt;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自然环境的不断变化,全省各地缺水情况日益严重,地表水不断减少,地下水大幅下降,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六分之一、世界水平的二十五分之一。

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
【总页数】5页(P13-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J], ;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J], ;
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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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水费标准2016

太原市水费标准2016

太原市水费标准2016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水资源丰富,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太原市政府制定了水费标准,以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同时也鼓励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2016年的水费标准如下:一、居民家庭用水费标准。

对于居民家庭来说,水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出之一。

根据太原市政府的规定,居民家庭的水费按照阶梯价格来计费。

具体而言,每月用水在15吨及以下的部分,收费标准为每吨2.5元;超过15吨的部分,收费标准为每吨3元。

这一设计旨在鼓励市民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二、工商业用水费标准。

对于工商业用户来说,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工商业用户的用水量相对较大,因此水费的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

根据规定,工商业用户的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3.5元。

这一收费标准也是为了引导工商业用户节约用水,减少浪费,同时也可以增加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公共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水费标准。

对于公共机关和事业单位来说,水费标准也是按照阶梯价格来计费。

具体而言,每月用水在20吨及以下的部分,收费标准为每吨2.8元;超过20吨的部分,收费标准为每吨3.2元。

这一收费标准的制定,也是为了引导公共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超大用户用水费标准。

对于一些超大用户,比如工矿、农业灌溉等,其用水量较大,因此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具体收费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浮动调整。

这一举措也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超大用户的用水行为,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水费的缴纳方式。

除了水费的收费标准外,太原市政府还规定了水费的缴纳方式。

市民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也可以前往指定的缴费点进行现金缴费。

这一举措方便了市民的缴费方式,也提高了缴费的效率。

总的来说,太原市水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

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市民节约用水,减少浪费,保护水资源。

希望市民能够遵守水费标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建设美丽的太原城市。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12•【字号】晋价管字[2001]145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晋价管字[2001]145号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太原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缓解太原市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并逐步与引黄水价格接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太原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来水价格水平和执行范围1、价格水平太原市自来水平均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470元调整为1.657元,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187元。

调整后的自来水分类价格标准安排见附表一。

2、水价执行范围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对部分行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做适当调整。

具体是:将原执行经营性二类水价的高档美容业,保健足疗业用水,茶馆、酒吧业用水,高档饮用水制造业用水及汽车清洗业用水调整为执行经营性四类水价。

具体分类水价执行范围见附表二。

二、关于调价收入的分配2001年调价收入每立方米0.187元,全部用于引黄工程建设。

其中50%上交省财政用于省引黄工程建设,50%留太原市专项用于引黄工程和引黄配套工程建设。

按照省财政厅、省建委《关于对城市自来水缴纳水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财综字[96]第107号)的有关规定,水价提高所筹集的引黄工程建设资金,在所得税前缴省、市财政。

三、要加强对引黄工程专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996年、1998年两次调整太原市水价所筹集的每方水0.34元的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引黄配套的呼延水场建设,不得挤占挪用。

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引黄工程及配套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汾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晋价管字[2001]第14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汾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晋价管字[2001]第14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汾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正文: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汾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晋价管字[2001]第14号2001年1月12日)
临汾行署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临汾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报告》(临署价字(2001)1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关于临汾市自来水的调价方案,即每方水价格平均提高0.20元。

其中:消费性水价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30元;经营性水价,一类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80元,二类由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10元,三类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50元,四类由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7.00元。

二、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视情况确定。

三、临汾市自来水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提高服务水平。

同时你局及临汾市要做好调价的宣传、准备、解释工作,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局。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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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报送时间:2008-9-23 16:27:00 浏览次数: 4843
各自来水用户:
根据太原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并价商字[2008]106号)精神,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二○○八年九月一日起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标准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按用水性质不同,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

㈠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与分类水价相结合的办法。

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学校(含幼儿园)生活用水。

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实行“阶梯式水价”。

各级水量与对应水价如下:
一级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及以下,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2.30元;
二级水量:每户每月9立方米以上至13.5立方米,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4.60元;
三级水量:每户每月13.5立方米及以上,每立方米销售价格为6.90元。

2、尚不具备“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居民用水户和学校生活用水户,其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

㈡行政事业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70元。

执行范围是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及非盈利性医院等用水。

㈢工业用水
工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40元。

执行范围是工业企业用水。

对按国家产业政策纳入省、市所属限制类、淘汰类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即在当前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限制类企业加价一倍;淘汰类企业加价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上述基础上再加一倍(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名单由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甄别核实后确定)。

㈣经营服务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60元。

执行范围是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外贸、菜市场、国营粮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商业企业、饮料生产业、澡堂、洗染理发、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各种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盈利性医疗机构等用水。

㈤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8.00元。

执行范围是桑拿浴等高档洗浴的各种娱乐场所用水、保健医疗等洗足行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酒吧、茶馆、汽车清洗、滑冰及高档娱乐场所等行业用水。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仍由我公司代收。

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0.5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80元,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三、相关配套政策
㈠此次调价后,对太原市六城区低保户每月增加2元的水价补贴,市民政局将在发放低保金时一并发放;对特困企业和集中供热企业,我公司将在报请省、市物价局同意后,滞后半年执行新水价。

㈡对具备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居民用户,本户实际用水人数超过3人时,可持户口本、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件,前往市自来水公司营销部门办理水量核增手续。

考虑居民在春节及夏季当月用水量较多
等因素,为方便居民,我公司将按半年内月均用水量核实一次二、三级水量,并收取相应水费。

㈢此次调价,省、市物价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用水分类进行了调整,且价差增大。

为此,请各用户主动与我公司生产处、营销部等部门接洽,将同一进口内的多种用水尽快从接点上按用水性质划分开来。

对不按规定划分的用户,我公司将依照《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高适用水价。

㈣为维护计量仪表的严肃性,请各用户做好产权范围内水表井的管护工作。

表井内设施除我公司专职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动,尤其应保护水表铅封完好,确保计量准确。

对违反供用水规定的,将依照《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㈤为保证此次调价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请示,我公司让利社会,滞后一个月从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新价。

敬请各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按时交纳水费。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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