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病案室工作制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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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室工作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病案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每一岗位有具体明确的工作描述。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保管好病案,防止丢失。

三、负责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供应、对外复印、分类编码、质量监控、索引登记、存储等,满足患者、医务人员、行政部门、保险及法律等对病案的需求。

1.严格遵守病案回收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等,

热情接待外来查访人员。

2.保守病案的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病人隐私,不

许利用工作之便随意借阅病案。

3.按规定外借的病案,应定期催还、归档,保管好病

案信息资料。

4.各种编码要认真仔细,遇到模糊的编码分类,应阅

读病程记录或临床医师联系,保证编码准确,减少误差。

5.定期检查上架的病案,对插错、漏挡、破损的病案

及时纠正和修复。

6.住院病案要长期保存。应保持病案库房清洁、病案

排放整齐,做到室内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

火灾。

四、依法收集医疗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提供各种病案信息。

五、负责审核病案中的各种病历纸张是否符合医院要求。

六、加强业务知识,提高病案管理质量。

七、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病房工作人员与病案科工作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病案室应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

八、患者出院72小时内(死亡病例一周内),住院病案经各级医师和护士审核、签字、整理完毕,并由科主任签字后,放在规定地点,由病案室人员按时回收归档。

病案借阅制度

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需要撰写论文的本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二、门诊复查须借用住院病案者,接诊医师负责填写病案借条,患者携带借条和当日挂号票,交病案工作人员,由病案科工作人员负责送、收病案。

三、再入院患者需参阅以前的住院病案时,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在本院进修的医疗技术人员必须凭所在科室的上级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借阅。

四、因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或导师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研究生带科主任或导师签字借条方可借阅。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病案室每周三、五下午开放。

五、一次一人借阅病案不超过20份,借阅日期不超过15天。撰写论文需要反复借、查阅病案者,应及时归还病历,不得久借不还,否则取消借阅病案资格一年。

六、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归还。

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2.示教、尸解病案。

3.教学、会诊病案讨论。

七、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本院病案仅限本院具有执业资质并注册在本院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借阅。

八、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九、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档病案。

十、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归档病案质量时,所有在查部分的借阅病案均应立即送回病案室。

十一、所借病历必须妥善保管按期归还,不得任意涂改、毁损、丢失。如发生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处以:(1)遗失病历,每份扣100元,并设法补回。(2)病案严重毁损,每份罚款50元,并设法补回。(3)对逾期不归还者,每份每日罚款5元。

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一、由病案室负责全院病历资料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室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③保险机构等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其有效身份证

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复印病案应首先提出申请,经医务部审查签字同意后,交信息科负责受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携带病历到院外去复印。

五、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六、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历资料者,由病案室对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室复印。

七、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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