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化妆品的国际贸易也成为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

同时,消费者对于化妆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提高化妆品贸易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所涵盖的化妆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1.美容化妆品:指能够修饰、美化或改善人体容貌的物质或制品。

如口红、粉底、睫毛膏、香水等。

2.洗护化妆品:指用于清洁与护理皮肤、头发等人体表面的物质或制品。

如洗发水、护发素、沐浴乳、洗手液等。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申报1. 申报流程企业需要在进口化妆品前,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申报。

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等。

此外,针对不同的化妆品种类,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

申报后,国家质检总局会根据化妆品的种类和危险等级等因素,对申请进行分类审核。

审核结果如下:1.不需要参加抽样检验的2.参加抽样检验的3.不予放行,需要进一步检验或鉴定的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授权的资质,且对于同一批次的化妆品,只能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抽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根据采样计划进行采样,确保样品能够代表该批次化妆品的总体质量;•确保样品的标识完整、准确,以避免混淆;•采样时,需要遵守规定操作方法和时间限制,避免样品失去检验价值。

3. 检验结果对于检验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官方机构应当及时放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将采取以下措施:•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或限制销售等行政处罚;•根据情况公示,警示消费者;•拒绝该批次化妆品进入国境。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官方机构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主要包括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申请和审查该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相关机构申请进口化妆品的审批。

申请过程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经过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审查机构会根据检验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二、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和备案通过审查的进口化妆品需要进行登记和备案。

登记需要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如生产企业、产品名称、规格、包装等。

备案则包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明、检验报告等材料。

登记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化妆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需要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的重点包括化妆品的成分、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检验机构会对产品的有效成分、微生物限度、重金属含量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合格后,产品才能正式进入国内市场。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化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后,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监督,以及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抽检等。

监督管理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五、违法行为及处罚该办法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违反审查程序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化妆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建立起一个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内市场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法规,它详细规定了申请、审查、登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和出口的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三、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程序1.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化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名称、成分及用途、包装规格等。

2. 海关根据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化妆品的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抽样送检。

3. 海关抽样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

4.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决定是否放行或者作进一步处理。

5. 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的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要求1. 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包括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2. 化妆品的成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禁用的物质。

3. 化妆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有误导性宣传和虚假标签。

4. 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特殊检验和认证,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标准和规定,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措施1. 建立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

2.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日常检查和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化妆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禁止进出口、罚款等。

4. 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化妆品质量的自查和监督。

5. 加强对进口化妆品原产地的检查和监管,确保原产地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六、工作机构和职责1. 海关负责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检验检疫和放行等工作。

2.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的标准和规定。

3. 医药监管部门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4.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为几个文档,可在店铺中按标题找到)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和维护国内化妆品市场的秩序至关重要。

为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格产品的流通,国家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化妆品进出口质量管理工作。

2. 检验检疫管理机构2.1 国家质检总局是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设立化妆品质检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2 化妆品质检部门的职责包括: - 制定化妆品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 - 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样检验; - 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 对进出口化妆品相关企业进行检验检疫能力评估。

3. 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登记3.1 进口化妆品按照功能、用途、适宜人群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分级管理。

3.2 进口化妆品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后方可进口。

3.3 出口化妆品应符合目的国(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按照目的国(地区)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4. 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4.1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进口申请和样品备案:进口企业需向质检总局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

- 抽样检验:质检总局将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 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有权对已放行的进口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进口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质检总局将采取相应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4.2 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 登记备案: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向质检总局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检验检疫:质检总局将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 监督抽查:质检总局有权对已出口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

-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出口化妆品不符合目的国(地区)要求,质检总局将采取相应的不合格处理措施。

5. 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5.1 检验检疫标准和技术规范是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68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2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3.1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贸易量不断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峻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内和国际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背景和目的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我国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进出口化妆品的分类和管理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防晒化妆品、美白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分类,在进口和出口环节均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

四、进出口化妆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出口化妆品需要在中国境内的相关机构申报,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申报文件主要包括进出口合同、产品资料、检验检疫报告等。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检验检疫、备案登记等环节。

五、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进出口化妆品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疫主要包括对产品的原料、配方、包装等进行检测,并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安全评估。

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标准和方法,并对进出口化妆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六、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为了保障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抽检和监督抽查,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同时,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

七、进出口化妆品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为了防范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我国建立了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体系。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对进出口化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定 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 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进 口化妆 品 的抽样 应 当按 照 国家有关 规定
我 国尚未制定 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 以参 照国 可
家质检总局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 第六条 进 口化妆品 由 口岸检验 检疫机 构实施 检验检 疫 。国家质 检总局根 据便 利贸易和进 1检验 工作 的需要 , 2 1 可 以指定 在其 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 进 口化 妆品 的收货人 实施备 案管理 。进 口化妆 品的收货人 应 当如 实记 录进 口化 妆 品流
及 其实施条例 、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 强 《 和《
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 别规定 》 等法 律 、 行政法规 的 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本办法适 用 于列入 《 出入境 检验检疫 机 构实
名称 、 重量 、 数/ 规格 、 产地 、 产批号 和限期使用 日期 ( 生 生产
案凭证 ;
( 国家没有 实施卫 生 许可或 者 备案 的化妆 品 , 当 四) 应
提供下列材料 : 1具有相关 资质 的机 构 出具 的可能 存在安 全性 风险 物 . 质 的有关安 全性 评估 资料 ;
21 0 1年第 5期

进 出口化妆 品检验检疫 监督 管理办法
1 3
年, 不合格样品应 当保存 至保 质期 结束 。涉及案件调 查 的
日期和保质期 ) 加 施包 装 的 目的地名称 、 施包 装 的工 厂 、 加
名 称 、 址 、 系 方式 : 地 联
施检验检疫 的商 品 目录》 及有 关 国际条 约 、 相关 法律 、 政 行
法规规定 由检验检 疫机 构检 验检 疫 的化 妆 品 ( 包括 成 品和 半成品 ) 的检验检疫及监督 管理 。 第三 条 国家质 量监督 检验检 疫总 局 ( 下简称 国家 以 质检总局 ) 主管全 国进 出 口化妆 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质检总 局设在 各地 的出入境 检验 检疫 机构 ( 以下 简称检验检疫机 构 ) 负责 所辖 区域 进 出 口化妆 品检 验检 疫 监督管理工作 。 第 四条 进 出口化妆 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依照法律 、 行政 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 生产经 营活动 , 保证化妆 品安 全 , 社 对 会和公众负责 , 受社会监督 , 接 承担社会责任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1. 引言进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

2. 检验管理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并负责制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负责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工作。

3. 检验项目与标准3.1 检验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合规性、配方成分的安全性、微生物检验、重金属含量检测、稳定性测试、敏感性测试等。

3.2 检验标准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4.1 样品送检进出口化妆品样品应由进口商或出口商按照规定程序向指定的检验机构送检,并提交相关资料。

4.2 检验准备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进行样品登记、编号等准备工作,并核对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4.3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包括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性能及安全性测试等。

4.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检验结果,并将检验报告送交申请人或委托人。

5.1 合格产品对于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关或发货。

5.2 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可以申请复检或者退换货。

5.3 监督抽检对于合格产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资质等。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成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化妆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加强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二、检验检疫要求1. 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化妆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且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评估和认定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必须保证所销售的化妆品安全可靠。

2. 化妆品进口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进行技术评估、化学成分分析、安全性评估等检验检疫流程,并获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书。

3. 化妆品出口要求出口化妆品需要符合国外的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方可发货。

同时需要出具出口化妆品卫生证书、产地证明等相关证书。

三、运输和包装管理1. 包装材料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采用与产品性质相适应的外包装材料,同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尽可能保证不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 运输管理企业在选择运输方式时应根据产品属性和品质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保证运输车辆的卫生条件。

同时,需要保证化妆品在运输途中避免受到刺激、碰撞等损坏。

3. 包装标识进出口化妆品外包装必须标注清晰准确的中文或英文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和地点、成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并符合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

四、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流程1. 申报材料和手续企业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和手续,包括进口批准文件、检验检疫申报表等。

2. 必要的检验检疫企业根据申报情况的不同,需要进行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安全性评估等相关检验检疫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 发证和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取得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进行证明,并追溯全过程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进入进出口化妆品管理信息系统。

五、总结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化妆品进出口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保障意识和技能。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7]159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7]159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检检〔1997〕159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方便外贸进出口,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做了进一步补充,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原《规定》仍然有效,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完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现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进出口化妆品取样问题:1.对进出口化妆品中单一品种数量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按照《规定》进行取样检验;2.对单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铭牌系列(或生产厂)将产品分成四大类(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见附表1)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每类化妆品至少抽检一个品种,并按照以下抽样原则优先抽检:(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4)过去虽然进口但未曾抽检过的品种。

开箱数量和取样数量、留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应由商检人员取样,取样过程中需完成外包装、数量、品种规格、标签等内容的检验工作,要做到货证相符;外观检验原则上在现场完成。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化妆品是指经国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的涂抹、喷洒、摩擦等方式,以美容为目的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第三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原则是保护人民生命健康,防止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进口,维护进出口贸易的公平性和顺畅性。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主管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化妆品包括原料药及制剂两个类别,适用于该类进出口化妆品。

第六条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才能经进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备案通过,并获得批准文号。

第七条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化妆品进口备案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签订检验检疫协议,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供进口化妆品的相关配方、成分表、质量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通报检验检疫结果,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拒绝进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或代理机构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出境化妆品报检要求

出境化妆品报检要求
报检实务
出境化妆品报检要求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备案
海关总署对出口化妆品生 产企业实施信息备案管理制度。 各直属海关负责对辖区相关企 业实施备案登记。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备案资料
1.《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备案表》 2.证明性文件: 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③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④第三方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适用时)。 上述文件应同时交验正本。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备案资料
3.生产硬件设施的相关资料:包 括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 人流、物流、水处理系统等相关文 件;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备案资料
4.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或体系文件。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企业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②化妆品的研发与新产品安全性评价程序; ③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程序; ④生产加工程序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程序; ⑤成品检验程序; ⑥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储存程序。
•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内装物量、日期和标志,必要时 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注 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 存条件。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方法
• 1.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海关监 督下进行销毁;
• 2.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海关监督下 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 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信息备案资料
5.主要出口产品资料 ①产品相关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名
称,原、辅料名称,内、外包装材 料,产品CIQ分类编码,出口国家或 地区,年出口批次和货值。 ②产品生产工艺设备相关信息,应至少 包括:主要加工环节及流程,生产过 程中所涉及的主要设备。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2000字的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化妆品是指用于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清洁、美容、改变外貌、调节体臭或者保持良好状态的日用品。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和化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进出口化妆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化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质量和安全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及定义:明确了该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义了相关术语,使其具备统一的概念。

2. 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规定了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生产企业或贸易商必须在发货前向境内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3. 海关监管和清关手续: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监管和查验的程序及要求,以确保化妆品的合法进出口。

4. 检验检疫要求: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 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处理: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检验结果的处理方式和后续措施。

6. 监督管理和责任要求: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加强了对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监督和管理。

三、实施效果自《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该法规文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提升化妆品质量和安全: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有效提升了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该办法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登记备案、海关监管和清关手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遏制了非法进口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

3.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加强了对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监管,形成了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机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商检局
关于下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223号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发你局,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0年发布的《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此规定可转发所辖地区商检局。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化妆品;
(二)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进出口化妆品必须逐批实施检验。

出口化妆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报验
第四条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二十天向商检机构报验;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之后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按报验规定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人为取样、检验提供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检验。

第五条属于危险货物类化妆品报验出口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附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合格单。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份表。

特殊化妆品必须提供临床实验报告。

化妆品成份有变动的须提前三十天向商检机构备案,并附变动说明。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报验时除提供“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所要求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卫生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章检验
第七条检验依据
出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附件一)。

进口化妆品的检验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方式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应以商检机构自验为主,其它检验内容可以由商检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共验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

第九条取样
(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必须由商检人员取样,并做好详细的取样记录;
(二)以生产批作为商检批次;
(三)取样开箱数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开箱数;
(四)取样份数的确定:按开箱数×瓶/箱计算,所取份样数必须满足细菌、化学元素等卫生安全检验和留样的足够数量。

第十条包装
(一)检查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标记、生产日期和批号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
(二)产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最小包装要完整、清洁,标签要清晰、规范、端正;
(四)特殊化妆品应按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注明使用要点及主要成份等。

(五)出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属于危险品的出口化妆品运输包装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属于危险品的进口化妆品的运输包装要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数(重)量检验
清点件数及最小包装数,并核实重(容)量,查对与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品质检验
(一)化妆品品质检验内容
(1)化妆品的感官指标,包括色泽、香气、结构、外观等;
(2)化妆品的理化指标,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热、耐寒、清晰度、有效物、离心试验等;
(3)化妆品的卫生化学指标,包括铅、汞、砷和甲醇等;
(4)化妆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对微生物的检验,要求每批最少做三个份样,细菌检验结果按实测结果报最高值,微生物检项目不重验;
(5)化妆品中某些化学成份的检验。

注(1)、(2)项内容保按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检验;(4)项内容在合同无要求时,可不定期抽量。

(二)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方法检验。

采用自动化仪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标准方法检验,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三)品质检验需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和检验结果单。

(四)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并组织重验,只许重验一次(微生物项目除外)。

(五)检验人员应对进出口化妆品定期做质量分析。

商检机构向国家商检局报年度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报告及质量分析。

第十三条检验结果评定
(一)整批的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整批不合格,出口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进口的出具索赔证书.
(二)整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口的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给予放行;进口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

上述证(单)稿,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项目,填写实际结果,用语准确,文字简练、工整、清楚。

第十四条批次管理
(一)发货人对出口化妆品必须标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唛头、批号和标记。

(二)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商检机构统一编码规定(附件二),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刷印批次号。

(三)发货人对出口化妆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四)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化妆品的“换证凭单”必须注有批次号、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数(重)量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五)口岸商检机构依照换证凭单进行查验,对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及唛头不清或有其它问题的不予换证放行。

(六)在口岸并批出口的化妆品需要重新申请检验。

第十五条检验管理
(一)商检机构对认可的检验机构要进行工作指导,定期考核,并抽查、复核其检验结果。

(二)《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化妆品,商检机构可以定期抽查检验。

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并报告国家商检局。

(三)检验有效期:进出口化妆品一般为六个月。

第四章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要做好检验过程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并将原始记录保存二年。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商品档案,其内容包括进出口化妆品的种类及名称、产地、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及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储存条件、检验标准等。

尽可能收集国内外市场销售动态、国外对商检证书的反映、重大事故的处理经过、国内外先进的检验技术、国内外技术交流情况、出国访问及质量分析材料等等。

第五章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化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出口化妆品
(1)查验换证:2-4个工作日。

(2)检验放行及出证:10-15个工作日。

(二)进口化妆品:15-20个工作日。

注:检验周期是指从现场检验并取样结束到拟证(单)完毕的时间。

第六章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样品管理应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规定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妆品样品应按产品的特点保存。

一般样品应储存在温度不高于38℃、避光、通风干燥的样品间内。

(二)样品保存期为六个月。

附件一:检验依据(略)
附件二:出口化妆品批次编码(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