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案例5: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 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 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 。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 款项已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 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 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 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产品。甲公司、乙 公司的账务处理?
• 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
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用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
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用要求委托方补充,那
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 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 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 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品款”是负债类帐户,用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
收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销售并开具专用发票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结转受托代销商品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账款 开出代销清单,收到专用发票 借: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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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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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 1 7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10 000 贷:应付账款 10 000 (4)支付货款并确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河北邢台张庆考 054001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要求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在会计上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税法中的规定却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两种情况。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企业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其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售出后将商品价款交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也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同时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税法中有关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委托、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1、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成本价)贷:库存商品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结算代销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成本)4、收到结款,同时结算代销费用借:银行存款销售费用(受托方代销费)贷:应收账款2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委托代销的两种方式1、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
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2、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
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1、采用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分录①、收到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贷:代销商品款②、实际销售代销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受托方的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③、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协议价)贷:受托代销商品借:代销商品款(协议价)贷:应付账款④、按协议价款项付给委托方借:应付账款(协议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贷:银行存款2、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① 收到受托商品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贷:受托代销商品款PS: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税额确认受托商品价格入账。
(一般这种方式的售价由委托方提供,全国统一不得变动)② 卖出受托商品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代销商品(售价)③委托单位开具借款发票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同时,按接售价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售价)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售价)④ 计算代销收入借: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直接扣除代销费)贷:其他业务收入⑤ 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借: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贷:银行存款案例代销商品案例某工业生产厂委托B公司代销服装100件,不含税代销价格为500元/件,成本为200元/件。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代销货物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项特殊应税业务。
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活动.即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笔者现从委托双方的角度就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税法关于代销货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显变化,不再仅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为标志。
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达180天的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注意最新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受托代购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新准则对委托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
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5。
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单独设立相关的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销售并没有实现,因此,企业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科目的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三、代销货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代销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就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会计实操经验】委托代销收入确认时点以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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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委托代销收入确认时点以及账务处理
一、委托代销方式
1.收取手续费方式(不可自行定价)
收入确认时点--收到代销清单时
2.视同买断方式(可自行定价)
(1)受托方无论是否卖出、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相当于直接销售,符合条件确认收入;(2)受托方将来可退回未售出商品、或者出现亏损时可要求委托方弥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会计处理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代销账务处理分录
委托代销
委托代销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
在商议好代理销售代理费的情况下,当产品销售回款后自行将商议货款付至委托人的经营活动。
特点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
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主要类型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处理尊敬的各位,大家好!嗯,既然您已经打开这封“长篇大论”的委托书,那么就说明咱们有点事情需要谈谈啦。
今天要说的,是关于那点儿“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处理”的事儿,这可是一个有点儿“高级”的话题,所以您得耐心点,跟我一块儿往下看。
放心,我会尽量把它讲得通俗易懂,避免让大家感觉像在听“天书”。
说到这个“视同销售”啊,其实就是一种会计上的处理方式,简单点儿说,您委托别人卖东西,虽然您没亲自去卖,但是从账务上看,您就好像卖了东西一样。
这下知道了吧?哎,想清楚了,就接着看下面的“委托书”内容吧,免得浪费你宝贵的时间!委托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如果适用)。
受托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如果适用)。
好了,接下来说正事儿。
这份委托书,是我——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过一番“深思熟虑”的决定,正式委托您——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代为处理“视同销售委托代销账务”的事务。
没错,您没听错,您的任务就是帮我把这些事情搞定,不仅要精明能干,还得做得漂漂亮亮。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处理有关“视同销售委托代销”的账务问题。
具体来说,乙方要做的就是帮助甲方在账目上,反映委托销售物品时的收入、成本及相关税务处理。
您知道的,现代企业不只是需要卖产品,还得管好账,税务这块儿可不能马虎!二、委托目标:甲方期望乙方能够准确无误地处理与“视同销售委托代销”相关的账务事项,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度。
咱可不希望每次查账时都能翻出一堆“谜一样”的记录,咱是精打细算的人,对吧?乙方要做的,就是确保所有的账单都能清清楚楚地记录,税务合规也得妥妥的,不能有一点儿差错。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受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其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以下是受托代销的主要会计处理步骤:一、取得代销商品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应将其纳入账内核算。
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资料中可能会将“受托代销商品”记入“库存商品”科目,但这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受托代销商品的处理规定。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因此不应记入“库存商品”科目。
二、销售代销商品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1.以非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售出商品:(1)收到销售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同时,将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2.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商品:(1)收到销售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此处为冲销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表示商品已售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受托代销商品款(手续费部分)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剩余的代销商品款转入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剩余部分)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三、结算代销商品款受托方与委托方进行结算时,应支付代销商品款。
此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公司名称贷:银行存款四、受托代销商品的列示与披露关于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列示:认为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企业资产,因此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但这种做法可能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
2.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将“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但作为存货的扣除),“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列示。
会计经验: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受托方应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某批商品2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
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税税率为17%。
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
乙公司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有关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委托代销业务的发生了一些变化。
会计准则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用“发出商品”科目代之。
同时,在介绍“1321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时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而在介绍“2314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时则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在此,本文谈谈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仍按每件1000元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
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甲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借:发出商品60000贷:库存商品60000(2)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贷:发出商品60000(3)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借:银行存款1070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7000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2)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000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3)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17000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117000贷:银行存款107000其他业务收入10000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乙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计算交纳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到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
一、定义
委托代销是指,由一方委托另一方代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中,委托方负责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代理方负责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负责最终收款。
二、账务处理
1、在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中,首先要记录收款情况,在收款时,如果是客户支付现金时,需要记录现金日记账,对应来款项,如果是收取客户的支票,需要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记录,如果是客户付款转账,要在多方现金余额日记账中进行转帐记录。
2、在委托代销协议中,代理方向客户收取的金额,余额应归代理方所有,收款时应反映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向财务报销。
3、在委托代销协议中,代理方向客户收取的金额,余额应归委托方所有,收款时应反映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再按照结算规定,结算给委托方。
4、委托代销结算时,从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查询收款情况,确定代理方收款之和,再根据约定条件,结算给委托方金额,结算时可反映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或在预付款日记账中记载,以及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中进行记载。
三、结论
委托代销的账务处理要求认真准确,首先要记录收款情况,确定
代理方收款之和,再根据约定条件,结算给委托方金额,可反映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或在预付款日记账中记载,以及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中进行记载。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
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主体,处在委托立场的商品称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立场上的商品称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一种是委托方和受托方本别做销售的账务处理;另一种是委托方做销售业务处理,但需根据协议或合同按销售额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
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
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代销商品会计如何处理
代销商品会计如何处理按照受托⽅是否能够有权利⾃⾏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式:第⼀种为视同买断⽅式,第⼆种为收取⼿续费⽅式。
那么针对这两种⽅式的代销商品应该作何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买断⽅式视同买断⽅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和受托⽅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所有。
如果受托⽅有权利⾃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式代销商品。
在该种⽅式下,委托⽅和受托⽅均确认收⼊。
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式⼜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
如甲公司委托⼄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
代销协议约定,⼄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关。
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在此种⽅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公司(受托⽅)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公司(受托⽅)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公司因受托⽅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公司(受托⽅)才确认收⼊,并向委托⽅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
(⼆)收取⼿续费⽅式⽀付⼿续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和受托⽅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付⼿续费的销售⽅式。
代销帐务处理
代销帐务处理代销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项特殊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商品代销方式不同,其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
目前其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问题,二是受托方需缴纳哪些税收问题。
这些容易造成会计和税收风险。
为此,在这里与大家讨论代销收入的会计与税收核算。
一、代销的含义及分类(一)代销的含义。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二)代销的分类。
1、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第二种情况是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损失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2、收取手续费方式。
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二、代销收入的相关税收规定(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代销货物征税并不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而对提供代销劳务征税,即对代销收取的手续费征收服务业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第一篇: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 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36000贷:代销商品款 36000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231(元)或600×60×14.53%=5231(元)借:银行存款 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1应付账款 30769借:代销商品款 36000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31贷:应付账款 5231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借:应付账款 1538贷:代购代销收入 1538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借:应付账款 34462贷:银行存款 34462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借:代购代销收入 76.9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6.90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
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
委托代销商品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委托代销商品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账务处理流程如下: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5、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7、做年、季、月度财务预测和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业绩评价与反馈。
会计每月工作都有哪些一、每月会计要做的工作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稽核,稽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帐。
4、结账、对帐。
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税金申报缴纳工作1、每月月末,计算提取相关的税金。
2、每月7号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号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季度末的下月15号前申报缴纳所得税。
3、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般在年终结账后开始,到4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会计每月报税工作都有哪些?各地的网上申报的流程大致都是一样的。
国税、地税都是网路申报吗?国税的你要上当地的国税局网站,上面应该有网路申报这一项的,然后需要输入你们的税号、密码等专案才可以进入,国税每月需要申报的报表如:增值税主表,表一,表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附报资料表等,可能各地的要求不一样,也根据你们企业的性质填报不同的表;地税申报需要上地税局的网站,根据地税编码进入,申报的报表如:个所税表,综合表一,每个季度需要申报资产负责表和利润表。
抄税后就是纳税申报,清卡会计日常工作都有哪些?会计的日常工作内容和任务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货币资金收支的监督等。
关于代销的会计处理
关于代销的会计处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营销方式屡见不鲜,其中,就有叫做代销的方式。
所谓的代销,指的是企业将自己的货物交付他人,委托对方替他销售。
这是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有效途径。
因受委托方对外销售价格的不同,代销分为两种:视同销售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自销是将货物视为己有,销售时可以按自己的定价销售,而按对方的定价把货款汇给对方,一般地,委托方的定价低于受托方定的销售价,从而受托方收取进货和销货的差价。
而收取手续费则是按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从中销售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将余款汇给委托方。
会计考试书上关于代销的会计处理比较难记。
我将自己的一点想法写出来,可能有用。
要想弄通弄懂代销的会计核算,必须明白销售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增值税的原理。
下面先就这两个问题阐述一下,然后,我们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代销的会计分录。
我们知道,销售收入的确认有几条标准,即是:1.和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嫁给对方。
只有将和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销售方才算完成销售,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代销方式下,受托方销售前,委托方依然是商品的所有者,只有当代销货物被销售时,委托方才能确认销售;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出去时,也才能确认收入。
2.销售方不再保留和货物有关的权利,如继续管理权。
代销方式下,只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出去,不再保留和商品有关的权利,才能确认收入,同样,只有代销方将商品销售出去,委托方不再保留对受托方的与商品有关的权利,委托方才能按代销清单入账。
3.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只有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否则,是没有意义的。
4.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代销方式中,代销方视同销售的成本就是委托方委托销售时,发出商品的成本,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方的成本也是委托方发出商品的陈本。
代销方的收入,要区分不同情况。
视同销售情况下,代销方的收入是自己定价下的销售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方的收入只是收取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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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商品: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作账务处理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主体,处在委托立场的商品称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立场上的商品称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一种是委托方和受托方本别做销售的账务处理;另一种是委托方做销售业务处理,但需根据协议或合同按销售额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
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到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委托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称为受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售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是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作商品购销处理;另一种是受托方根据销售额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委托方作商品销售处理。
(一)作商品购销业务的核算1.委托方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新产试销商品、季节性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为了加速商品流转、推销新产品和呆滞积压商品、合理地使用仓位和节约仓储费用,可以将商品先发往购货单位,委托其代销,等商品销售后,再定期结算货款。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一般先由业务部门确定委托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金额,经领导批准后,由业务部门与各购货单位订立“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
合同上注明结算方式、货款清偿时间、商品保管的要求及双方承担的责任等。
委托代销商品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商品委托代销购销合同”,填制“委托代销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将商品发运给受托单位,不转移商品所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定期进行结算;到结算届期时,由受托单位将已售代销商品的清单交付委托方,委托方据以填制专用发票,向受托单位收取货款;委托单位收到货款时,将收到货款部分的委托代销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商品委托代销合同,将红星牌收录机100 只委托人民商厦代销,其购进单价为500元,销售平价为54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一次货款。
(1)7月5日,发运商品时,作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50 000贷:库存商品——收录机类50 000(2)7月31日,收到人民商厦转账支票一张,金额31590元,系付已售代销的50只红星牌收录机货款27 000元、增值税额4 590元,支票已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31 590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27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590 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25 000元,作分录如下:借:商品销售成本25 000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25 000 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批发企业在收到代销商品并已验收入库时,虽然企业尚未取得商品的所有权,但是企业对代销商品有支配权,可以开展商品销售业务,以有效地利用供货单位的资金开展经营业务。
受托单位为了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在收到商品时,应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
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填制专用发票,据以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
并按进价货款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
俟结算届期时,将代销商品清单交付委托方,当收到其开来的专用发票时,据以支付货款和增值税额。
届时借记“应付账款”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受托代销合同,接受凯乐无线电厂200只星浪牌收录机的代销业务,该机购进单价为550元,销售单价为60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个月未结算货款。
(1)3月1日,收到200只星浪牌收录机,作分录如下:借:受托代销商品——凯乐无线电厂110 000贷:代销商品款——凯乐无线电厂110 000 (2)3月15日,销售星浪牌收录机50只,计货款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收到转账支票存入银行。
①反映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35 100贷:商品销售收入——收录机类30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②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借:商品销售成本——收录机类27 500贷:受托代销商品——凯乐无线电厂27 500③结转代销商品款,作分录如下:借:代销商品款——凯乐无线电厂27 500贷:应付账款——凯乐无线电厂27 500 (3)3月31日,收到厂方开来的专用发票,计收录机货款27 500元、增值税额4 675元,当即签发转账支票32 175元付讫。
①反映商品购进,作分录如下:借:商品采购——凯乐无线电厂27 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675贷:银行存款32 175②结转应付账款,作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凯乐无线电厂27 500贷:商品采购——凯乐无线电厂27 500 “受托代销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
企业收到代销或寄销商品时,记入借方接受代销商品销售后,结转其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销售的代销商品数额。
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代销商品款”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
企业在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时,记入贷方;在销售代销、寄售商品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销售的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
该账户应按委托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二)结算代销手续费方式的核算1.委托方的核算在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采取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其业务程序与代销商品销售的核算方法,与作商品购销业务处理的方式基本相同。
所不同的是由于受托方是商品购销双方的中介人,委托方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届时借记“经营费用”账户。
[例]上海百货公司将电化高锅1000只委托江浦商厦代销,该电化高锅购进单价为17.40元(不含税),销售单价为2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月末结算一次,代销手续费为7%。
(1)4月1日,将电化高锅交付江浦商厦时,作分录如下:借:库存商品——一委托代销商品17 400贷:库存商品——铝锅类17 400(2)4月30日,对方送来代销商品清单,代售了电化高锅600只,计货款12 000元、增值税额2 040元。
①填制专用发票,据以按销售处理,作分录如下:借:应收贴款——江浦商厦14 040贷:商品销售收入——铝锅类12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040②同时结转已售委托代销商品成本,作分录如下:借:商品销售成本——铝锅类10 440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10 440 (3)4月30日,江浦商厦扣除了代销手续费840元后,付来了已售代销的600只电化高锅的货款及增值税额13 200元,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3 200经营费用——劳务手续费840贷:应收账款一江浦商厦14 0402.受托方的核算接受代销商品的企业,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在收到代销商品时的核算方法与作商品购销业务处理的方法,完全相同,在此不再重述。
代销商品在销售后,应根据规定向购货方填制专用发票,按价税合计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接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账户。
同时注销代销商品,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向委托方结算代销手续费时,作为代购代销收入处理。
[例]上海文具公司根据受托代销合同接受上海包袋厂代销2 000打牛仔书包,每打进价166元(不含税),售价180元,增值税率17%,合同规定每月末结算一次。
(l)l月15日,销售牛仔书包1000打,计贷款18 000元,增值税额3 060元,收到支票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21 060贷:应付账款——上海包袋厂18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060(2)同时注销代销商品,作分录如下:借:代销商品款——上海包袋厂16 600贷:受托代销商品——上海包袋厂16 600 (3)1月30日,收到委托方开来专用发票,计1000打牛仔书包的货款18000元、增值税额3 060元。
①根据代销收入的5%应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900元,今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签发转账支票20 160元,支付上海包袋厂已售代销商品货款及增值税额,作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上海包袋厂21 060贷:代购代销收入900银行存款20 160②根据专用发票中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入账,作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060贷:应付账款——上海包袋厂 3 060六、分期收款商品销售的核算批发企业对于产销具有季节性的商品、呆滞积压商品等,还可以采取先发商品、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采用这种销售方式事先由业务部门订立“分期收款商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应注明发货日期、分期收款的期限和金额。
分期收款商品销售的业务程序一般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分期收款商品购销合同”,填制“分期收款商品发货单”,然后由储运部门发运商品。
财会部门根据“分期收款商品发货单”,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商品发出以后,批发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结算日期,填制专用发票收取货款,俟收到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货款及增值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应交税金”账户,并要结转其销售成本,此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账户,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
[例]上海交电公司根据分期收款商品购销合同。
将30只如意牌电冰箱发往光明商厦,该电冰箱购进单价为1128元(不含税),销售单价为1200元,增值税率为17%,合同规定每月末结算一次货款,收取全部货款的50%,两个月后全部结清。
(1)4月1日,发给光明商厦如意牌电冰箱30只,作分录如下: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光明商厦33 840贷:库存商品——电冰箱类33 840(2)4月30日,收到光明商厦转账支票一张,金额21 060元系付来第一期如意牌电冰箱货款18 000元,增值税额3 060元。
①将转账支票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21 060贷:商品销售收入18 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060②同时结转分期收款商品的销售成本,作分录如下;借:商品销售成本——电冰箱类16 920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光明商厦16 920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发出商品时,记入借方;收回货款、结转分期收款商品销售成本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结算期的分期收款商品的成本。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一般按购货单位名称分户设置明细分类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