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公司拟构建“中青旅联盟”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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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联盟”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一、联盟的法律性质

根据耿总的指示,拟以中青旅总部为核心层,结合下属控股公司和上下游关系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对于该联盟可能采取的组织形式及其法律地位,做初步分析如下:

1、企业集团形式

根据1992年5月4日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颁布的《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企业集团系指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的企业联合体。它应具备以下几点条件:(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其中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紧密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的。

(二)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长期租赁的。

(三)经批准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的。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

半紧密层企业应是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股的企业。

松散层企业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企业集团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事物,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并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决定使用,但不得以该企业集团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活动。从实际运作上,企业集团这种形式并不能提高整个集团的效率,这种追求“大而全”思想的产物已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对企业产权清晰的要求。目前政府对于企业集团的审批越来越少,据闻北京市政府已经不再审批新的企业集团。

2、松散型的的联盟协议

这种方式是指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通过彼此间签订合作协议形成的一种协约型的组织,通常有企业间的纵向和横向联合两种方式。该企业集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联盟成员之间主要通过联盟协议来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不具有强制性。企业间主要通过常设或临时的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等机构来协调。这种形式的联盟由于彼此间的约束力较弱,所以主要被用来对

外树立形象,进行广告宣传,表达联盟企业的某种战略述求或信号。这种联盟能否成功取决于成员企业基于各自利益之上的自觉遵守,因而它经常是不长久的。这种联盟,如价格联盟、渠道联盟等容易造成垄断事实,可能会受到国家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管制。同时,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这种联盟鲜有成功。

3、社团法人形式

第三种方式就是以行业协会或某某理事会的方式,将相关企业纳入协会之中,通过协会章程等文件来管理和约束成员企业,这种方式可以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根据《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可见我国目前对于成立社团法人的管理审批较严格,不仅要有规模上的要求,而且要求有相应的上级主管单位。但关键是行业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功能可能与中青旅成立联盟的初衷相背离,其公开性、行业代表性与战略联盟的排他性存在冲突,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联盟的经营资格问题

如果采用企业集团形式,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的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国家规定分别核定,并应与其各自具备的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集团本身只规定了企业集团的宗旨、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方式、集团协商机构的产生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等等内容。

如果采用松散型的联盟协议形式,则成员企业仍然按照各自原来的经营范围进行运作。

如果采用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的形式,由于社团法人本身就不是企业法人,是非盈利机构,自然不能开展相关的旅游服务业务。三、中青旅应该建成怎样的战略联盟?

中青旅建立战略联盟的目的可能是希望通过联盟协议的方法加强其企业内部以及与上下游企业间的关系,并对联盟内的资源进行整合,以联盟整体的形象出现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联盟的协同效应。但是如果以传统的联盟协议来把一大堆企业凑在一起,由于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联盟间的管理和协调将成为一个大问题。

历史上较成功的战略联盟(如辛迪加、康采恩、托拉斯)一般出现在寡头垄断的社会,是寡头企业间为分割超额垄断利润而达成的暂时性妥协。不过这种联盟也是建立在利益基础之上的,所以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劳燕双飞”。在垄断竞争和自由竞争市场上,战略联盟很难成功,即使有,也是有名无实,成员间常常是同床异梦、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这种形势下的战略联盟更多的是一种造势。

如果中青旅不是出于造势的目的,可以考虑引入制造业供应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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