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讲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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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讲稿大纲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一、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1、人民调解的定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4、组织设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
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
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
1、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
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4、成年公民
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救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主动介入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
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事项
第五章调解协议
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
2、协议书载明事项
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
第六章附则
二、新法解读
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一)八大进步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八是进一步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二)七个特点
◆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
(三)六项规定
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
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人民调解委员会无偿为民调解各类纠纷
通过两条规定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保障
希望通过我们今天的学习和大家会后的自学,使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人民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