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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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

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

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十级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严重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十级。

那么,云南工伤十级能赔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十级的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40个月的工资。

这里的工资是指受害人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在云南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具体的工资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云南地区的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其次,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工伤十级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补助和康复护理补助。

工伤医疗补助是指在工伤发生后,职工所需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而康复护理补助则是指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护理费用补助。

这些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也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另外,工伤十级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津贴是指在职工因工伤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而生活护理费则是指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护理费用补助。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也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总的来说,云南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补偿费用是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康复护理补助、工伤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多个方面组成的。

具体的数额和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来确定,建议受伤职工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该获得的补偿费用。

综上所述,云南工伤十级能够获得的补偿费用是比较丰厚的,但具体数额和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

希望受伤职工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应得的补偿费用,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云南202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南202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南202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1.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

赔偿前提是因公死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2.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其他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前提与丧葬补助金相同。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工作人员。

云南工伤工资是多少

云南工伤工资是多少

云南工伤工资是多少
云南工伤工资是指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停工休假期间获得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云南工伤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工伤工资的计算基数:云南省规定工伤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发生工伤前最近一个完整的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发生变动,计算基数可以按照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2. 工伤工资的计算比例:工伤工资的计算比例为100%。

即工伤期间,劳动者可以获得其发生工伤前月工资的100%作为工伤工资。

3. 工伤期限:工伤期间的长度根据劳动者的伤情和治疗需要而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4. 开始支付工伤工资的时间:工伤工资在确认工伤后,自第一天起开始支付。

5. 工伤工资的支付方式:工伤工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也可以由云南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工资计算方法,具体的工伤工资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

总之,云南工伤工资的计算方法较为简单,一般为劳动者发生
工伤前月工资的100%。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支付工伤工资,确保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的基本生活支出。

工伤工资对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劳动者渡过工伤期间的经济困难。

云南省2024工伤赔偿标准分解

云南省2024工伤赔偿标准分解

云南省2024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注:除紧急状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2.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1.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来回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1.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2.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1.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

2.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协助器具限额标准。

3.农夫工一次性支付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协助器具运用周期×初次配置协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夫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1.(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时起先至复原自理实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停工留薪期内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部法律文件,旨在保障云南省职工的权益,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以下为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和范围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在云南省境内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也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云南省内的一切工伤事故,以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

二、保险费和基金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企业的行业和风险等级来确定。

保险费应当按时缴纳,并入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其中一部分用于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护。

三、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一旦发生工伤,受伤员工应及时到医院接受治疗,并向用人单位报告。

用人单位有责任将工伤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受伤员工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续康复费用报销等各项赔偿。

四、康复和复职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强调了康复和复职的重要性。

受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应根据医生的要求积极参加康复训练,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康复期满后,经医生评估认为可以复职的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分配工作或者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会意压迫、剥夺员工权益。

五、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护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强调了工伤预防和职业病防护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

对于高风险行业,应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员工的安全。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总之,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云南省内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职工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对工伤防护的重视程度,促进职工康复和就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2019年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处理有关业务。

省内跨统筹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申请集中登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集中参保的统筹地区。

原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移交所在统筹地区管理。

其他适用于条例和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安全和健康,保障就业者的医疗、生活和保险待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工受到工伤的,是指受雇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和职业病而对职工的身体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的;一般劳动力受到工伤的,是指由于劳动本身、用具、服务和环境对劳动者的身体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的。

【第三条】劳动者受工伤,有权利从下列责任方处得到补偿:(一)企业;(二)风险责任承担方;(三)雇主和雇主协会;(四)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

【第四条】雇主及其监护人对受工伤职工或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生活和治疗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劳动者受工伤后,应由其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险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医疗、工伤保险补贴以及伤残抚恤金等。

【第六条】劳动者受工伤,有权获得由雇主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确定的赔偿救济金,以及由雇主支付的补充性抚恤金。

【第七条】受工伤职工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需要治疗的,可以向政府医疗机构申请医疗补助,由政府拨付。

【第八条】劳动者受工伤,被认定为伤残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险机构编定伤残等级标准,按照规定认定伤残等级,发放伤残补贴。

【第九条】劳动者受工伤,被认定为重度残疾的,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险条例》给予抚恤金。

【第十条】劳动者由于受工伤所造成的医疗费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工伤保险费用报销,也可以向政府申请报销。

【第十一条】受工伤的职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职业训练补贴。

【第十二条】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动争议,并根据申请情况就补偿及其他事项进行调节。

【第十三条】雇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承担伤亡救助责任和补偿责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云南省人民政府所有。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导读:本文是关于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希望能帮助到您!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 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农民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一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二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2;三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8;四级伤残津贴=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注:条件是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1. 项目介绍工伤赔偿项目是指企业和机构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受伤员工提供的经济补偿和治疗费用的项目。

云南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下面将详细介绍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其标准。

2. 工伤赔偿项目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工伤事故导致的员工身体受到伤害后所需的医疗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康复器械配置费用医药费用2.2 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员工需要护理人员照料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护理人员工资费用护理器材使用费用2.3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员工伤残后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2.4 残疾津贴残疾津贴是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员工发生伤残后,根据员工的残疾程度给予的月度补贴。

2.5 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员工死亡后为其丧葬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遗体处理费用丧葬仪式费用3.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云南工伤赔偿标准如下:3.1 医疗费用标准云南省规定,工伤事故导致的员工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3.2 护理费标准云南省规定,工伤事故导致员工需要护理人员照料时,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3.3 伤残赔偿金标准云南省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参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和伤残赔偿金标准进行评定和支付。

3.4 残疾津贴标准云南省规定,残疾津贴的标准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3.5 丧葬补助费标准云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按照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4.云南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云南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和机构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照云南省的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待遇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待遇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待遇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待遇是指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一次性护理费等待遇。

下面就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待遇的相关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经诊断为工伤,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来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其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是指对于因工作原因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职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后,可以根据自身的残疾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也可以接受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

另外,一次性护理费是指对于因工作原因致残,需要长期护理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护理费。

一次性护理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职工获得一次性护理费后,可以用于支付护理人员的工资、购买护理用品等费用,帮助职工更好地进行康复和生活。

总的来说,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待遇政策的实施,为受伤职工提供了及时的帮助和保障,使他们能够在遭受工伤后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关爱。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一次性工伤待遇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受伤职工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公正。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为受伤职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云南工伤薪酬发放标准

云南工伤薪酬发放标准

云南工伤薪酬发放标准
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云南工伤薪酬发放标准如下:
1. 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为员工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员工工龄不足12个月,计算基数为员工工伤发生前连续工龄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工伤待遇的发放比例:工伤保险金由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发放比例为85%。

其中,企业支付比例为60%,社
会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5%。

3. 工伤待遇的最低金额:云南省规定,工伤待遇的最低金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不受限制金额。

5. 工伤康复费用的支付:工伤康复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100%。

6.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进行计算,支付比例为100%。

7. 工伤死亡补助金的支付:工伤死亡补助金根据被扶养人数和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进行计算,支付比例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应立即通知
用人单位,并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和医疗救治。

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以上是云南省工伤薪酬发放标准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云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云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云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

具体办法和费率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已明确工伤认定取证费、工伤预防和宣传经费的统筹地区,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执行。

尚未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的统筹地区,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要向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摘要:一、云南工伤认定标准二、云南工伤赔偿标准三、云南工伤认定和赔偿流程四、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云南工伤认定标准在云南,工伤认定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公死亡、因公伤残、职业病等。

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云南工伤赔偿标准在云南,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得到全额报销。

2.伤残津贴: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每月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职工死亡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其直系亲属。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死亡时的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一定倍数的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会因地区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云南工伤认定和赔偿流程1.工伤发生: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

当工人在从事劳动活动时出现了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应该尽快报告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交工伤鉴定相关材料。

3.工伤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的职工进行鉴定,确认是否为工伤,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4.工伤认定:经鉴定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出具工伤认定书,确认工伤的性质、范围和赔偿标准等。

5.赔偿支付:根据工伤认定书的内容,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云南省五级工伤待遇

云南省五级工伤待遇

云南省五级工伤待遇云南省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工伤待遇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分为五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不同级别的工伤待遇对应着不同的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云南省五级工伤待遇的具体内容。

一级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全身功能丧失或者全身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职工,将被认定为一级工伤。

一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60倍。

二级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双手、双脚、双眼、手足任意两个器官功能丧失的职工,将被认定为二级工伤。

二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50倍。

三级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单只手、单只脚、单只眼、手足任意一个器官功能丧失的职工,将被认定为三级工伤。

三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40倍。

四级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肢体残疾、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职工,将被认定为四级工伤。

四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30倍。

五级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伤或者轻微职业病的职工,将被认定为五级工伤。

五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20倍。

总的来说,云南省五级工伤待遇覆盖了不同程度的工伤情况,为受伤职工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和保障。

在享受工伤待遇的过程中,职工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积极配合,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最新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最新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导读】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一是解决了原《办法》部分规定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内容相悖需要衔接的问题;二是解决了新《条例》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的内容与相关条款需要细化的问题;三是化解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不统一导致待遇偏低的问题。

既保持云南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办法的政策衔接,还具备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前瞻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这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文件】: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2011〕255号【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附则全国工伤保险条例一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根据《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
1. 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康复费等,按照《云南省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2. 工伤护理费:根据受伤程度和复原期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工伤护理费。

3. 工伤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工伤后的伤残程度确定工伤伤残津贴标准,按月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程度较重的工伤伤残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资金数额根据伤残程度和残疾等级确定。

5. 生活护理费: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自理的伤残职工,可支付生活护理费。

6. 丧葬费:对于工伤事故导致职工死亡的,支付一定标准的丧葬费。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云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伤残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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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附则六个章节,共五十条。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云政发〔2003〕185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一是解决了原《实施办法》部分规定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修订的内容相悖需要衔接的问题;二是解决了新《条例》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的内容与相关条款需要细化的问题;三是化解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不统一导致待遇偏低的问题。

既保持云南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办法的政策衔接,还具备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前瞻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这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一)一个原则——坚持服从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从注重保障和关注民生,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职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出发。

把握了不违背新《条例》和相关规章的原则,同时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

在贯彻国务院新《条例》过程中,我省新的《实施办法》与《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新《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一并施行,具备了制度建设的前瞻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二)一个扩大——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在新《条例》基础上扩大了参保范围,我省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三)一个调整——特殊情况的工伤待遇计发基数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以工伤或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为了解决职业病潜伏期较长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较早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偏低的问题,采取可选择以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养老金其中一项标准为计发基数。

(四)两项授权——工伤保险储备金和两项待遇标准一是根据新《条例》授权规定,明确16个州市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储备金,储备金达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15%时不再提取。

当遭受重大事故导致发生非常规支付时,优先使用储备金,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以不影响其他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的正常待遇支付。

二是按照我省“十二五”规划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今后城乡居民增收的目标要求,依据新《条例》授权,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项待遇在原《实施办法》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

即5—6级、7—8级、9—10级的伤残职工分别增加3个月,2个月,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三个细化——工伤认定情形、不予受理情形、中止认定情形。

一是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的急性中毒抢救治疗;受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工作感染疫病;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意外伤害;单位指派出差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情形按照工伤处理。

二是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环节,明确了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或者未得到委托受理等四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况。

三是为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明确了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结论为依据,而未作出结论的;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等三种工伤认定的中止情形。

《实施办法》充分吸纳了2003年出台的《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效内容,并结合国务院新《条例》,在适用范围、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2011年12月30日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以云政发〔2011〕255号文件印发,于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处理有关业务。

省内跨统筹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申请集中登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集中参保的统筹地区.原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移交所在统筹地区管理。

其他适用于条例和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合理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提取一定比侧、经营服务面积核定人数和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的方式计算并缴费,实行实名登记参保。

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等下列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费用;(十)工伤预防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工伤预防费依法用于工伤预防、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事故勘察和疑难案例研究等工作支出。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15%时不再提取。

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申请人申请先行支付有关费用时,应当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有关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认定决定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为由,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行支付的有关待遇。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受理、认定。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倒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十六条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认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国值与检验》(GB19522-2044)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吸毒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吸毒的依据。

第十九条有证据显示受伤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的,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反有效证据证明或者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二十条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离开原用人单位后无职业病接触史,现无用人单位且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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