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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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金规章制度一、失业保险金的定义和目的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给予其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为其提供再就业的支持。

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是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激励劳动者积极找工作,减少失业的社会风险。

二、失业保险金的适用范围1.具备本市户籍或取得长期居住证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居民;2.未满 60 周岁的劳动者;3.有正当理由失去工作,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1.申请人在失业前几个月内已经连续参加失业保险;2.失业人员登记为待业人员并按时到就业服务机构报到;3.申请人已经努力找工作但未能找到,且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指导。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根据当地失业率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调整;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为一定时间内,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最近连续缴费月数确定发放期限;3.发放标准包括基本失业金和补充失业金,基本失业金根据个人缴费基数和失业前一段时间工资水平确定,补充失业金则根据家庭情况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补充;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个月的固定日期。

五、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流程1.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期限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2.就业服务机构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提供再就业指导;3.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被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1.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支付和合理使用;2.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信息真实可靠,防止虚假申请或其他不当行为;3.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七、失业保险金的再就业支持1.就业服务机构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等支持,促进其迅速重新就业;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间,领取人员需要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就业机构的工作。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分析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对其二级标题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

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概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落实失业保险政策,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失业保险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金的发放、再就业服务等。

1. 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失业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障制度公平和合理运行的前提。

在资格认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待遇,避免对非失业人员的滥用。

2. 失业金的发放失业金的发放是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保障个体生活基本需要的同时,也可以缓解其经济压力,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

然而,失业金的发放与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密切相关,对于失业金的合理制定和发放管理是关键。

3. 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服务是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再就业服务旨在提升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增加其再就业的机会,从而实现就业市场的有效匹配,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保障和促进作用。

1. 资金来源和管理不够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国家财政拨款等。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的波动,企业经营压力加大和就业形势的变化等原因,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存在不稳定性。

因此,应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资金分配存在差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化的问题。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失业人员,其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同,这可能导致失业人员权益不公平的情况。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实施。

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困难。

在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方面,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失业保险资金的安全、合理的分配和使用,以及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围绕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探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资金使用、失业人员的申领流程以及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它主要通过雇主和雇员的缴纳来形成。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至关重要,它需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程序。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确保基金的增值和长期稳定。

二、资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主要用于发放失业救济金、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方面。

管理机构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审批制度和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务实有效,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

三、失业人员的申领流程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救济金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要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起简单、便捷的申领流程,并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救济金和帮助。

四、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中,可能会出现资金滥用、失业人员权益受损、审核流程繁琐等问题。

对此,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优化申领流程,简化审核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也可以通过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帮助,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和竞争力,减少失业人员数量,减轻基金使用压力。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关乎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也关乎着失业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管理机构需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为广大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细则失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业者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和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则是指为了保障失业保险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则和细则。

下面将对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申领手续。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一般要求劳动者在参保前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并且在失业后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

同时,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和文件,如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以便核实失业情况和确保申领的公正性。

其次,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进行了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与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的人,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就会越多。

此外,失业保险金一般会在失业后的一定期限内发放,以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对失业者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进行了规定。

失业保险不仅仅是提供经济援助,还应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早日重新就业。

这包括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以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最后,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失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保障基金的投资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失业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涉及多个方面的规定和细则。

通过明确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申领手续,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提供失业者的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可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失业保险的目标,帮助失业者渡过难关,重返工作岗位,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普遍性。

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用工形式、家居地区,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单位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不得高于2%,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0.2%,不得高于1%。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基金风险防控,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高效性原则:提高经办效率,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基金管理和经办业务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内控管理职责第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管理目标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内控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内控意识。

(三)对经办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四)定期对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内控管理制度第五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收入、支出、存储、保值增值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经办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经办业务流程,明确经办权限、责任和时限。

(三)内部控制措施:针对经办业务中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和频次。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内控管理措施第六条失业保险内控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强基金收入管理,确保基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规范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合理、合规。

(三)建立健全基金保值增值机制,提高基金收益率。

(四)加强经办业务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内控意识。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失业保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管理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和业务档案管理。

第五条失业人员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二)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四)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失业人员登记、用人单位登记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和查询。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第八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第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应当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人员。

第四章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包括:(一)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二)开展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三)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发布就业岗位信息。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难关,同时鼓励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为了保障失业保险业务的有效开展,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

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业保险是他们的一项权益,能够帮助他们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

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来说,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减轻失业人员的生活压力,促进就业,维护社会和谐。

建立健全的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是支撑失业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建立严格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管理制度应明确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2. 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制度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应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发放。

建立健全的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制度,包括申领条件、申领程序、发放方式等内容,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权益。

3. 失业登记和失业审核管理制度失业登记和审核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第一道门槛,对于确保失业保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的失业登记和审核管理制度,包括登记条件、审核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确保失业登记和审核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4. 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管理制度除了发放失业保险金外,失业保险制度还应提供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建立失业援助和再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再就业服务内容等内容,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三、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建立健全的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只是第一步,对其进行有效实施和监督同样重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失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及时、有序,依法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社会共济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申请和享受第六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1.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社保局登记注册为失业人员;2.在缴费期内丧失失业资格,尚未找到工作;3.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第八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2.不得拒绝合法就业机会;3.不得骗取或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及时向社保局报告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1.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拒绝就业机会;3.拒绝接受培训培训;4.违反社保局的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依据失业人员的申请和社保局的审核,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社保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

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

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经济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实施方式以及对员工和企业的影响。

一、制度的必要性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在于为员工提供一种保障,以应对突发的失业风险。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还能够稳定社会,减少失业带来的不确定性。

具体而言,以下是一些制度的必要性方面的考虑:1.1 保障员工基本权益在现代社会,员工是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员工在失业时不至于陷入极度困境,维护其基本权益。

1.2 促进社会和谐失业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社会问题。

通过建立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减轻社会动荡的风险,促进社会和谐。

1.3 维护经济稳定员工失业会导致家庭收入减少,从而影响其家庭生活水平,也会减少消费支出,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减缓这种影响,有助于维护经济的稳定。

二、制度的实施方式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缴费制度员工和雇主通常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这些费用将用于建立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失业员工的失业救济金。

2.2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失业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失业救济金。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失业时间、曾经的工作经历等。

失业救济金的数额通常是根据失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和缴费历史来确定的。

2.3 就业服务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制度通常还包括提供就业服务的一部分,以帮助失业员工重新就业。

这包括就业培训、职业指导等。

2.4 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制度的公平和合理运行,通常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审批救济金申请,以及监督雇主和员工的缴费情况。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二)安全可靠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益原则: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四)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六)其他支出。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应当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二)擅自改变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的;(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四)其他违反失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失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公平、公正。

(三)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与支付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三)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与支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失业保险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费基数、征收期限等进行;(二)支付失业保险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期限、程序等进行;(三)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费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等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安全;(三)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编制、执行、监督年度预算;(四)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合规、安全。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

这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
容,需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2.失业保险金的核定和发放。

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本
年度职工个人失业保险金基数,基数准确、真实,经公示本人同意后,本年度不允许私自改动。

每月3日前按时按规定向两级公司递交报表,表格规范统一,内容准确无误,实行微机化操作。

3.建立职工调动失业保险金关系转移台帐、花名册,职工调动,办
理及时,手续齐全,不推诿、不刁难。

4.及时办理新分配学生、复转军人等参保情况,在上班后的第二个
月根据他们上个月工资基数核定失业保险金基数。

此外,为规范和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发展,我国还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可以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的要求,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规范失业保险的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下面将对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业保险基本制度1.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原则:明确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推动就业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失业待遇的公平分配和个人权益的保障。

2.失业保险对象的确定:规定失业保险对象的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的自然人和城乡居民。

3.缴费政策和方式:明确失业保险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包括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确定等。

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基金的充足运作。

4.失业登记和申领程序:规定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程序,包括指定的登记机构、申领条件和方式,以及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

二、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制度1.失业金的计算和发放:明确失业金的计算公式和发放方式,按照失业人员的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来决定失业金的数额。

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2.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措施: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求和权利,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帮扶措施。

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支持等措施,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机会。

3.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和管理:明确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管理办法,包括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法和步骤,确保失业人员的待遇能够与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2.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稳定增值。

包括制定投资标准和限额、设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3.基金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制度:规定基金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制度,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报告,以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首先,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失业保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全员参保制度,即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确保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一些特定群体,如农民工、退役军人等也可以选择参加失业保险。

通过扩大参保范围,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就业权益。

其次,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就业形势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通过缴费,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再次,领取条件和金额是指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金额的规定。

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先前有就业历史、失业登记时间满一定期限等。

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他们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险金,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直到再就业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结束。

此外,还有一些补充措施和管理制度,如就业援助、培训补贴等,旨在帮助失业人员找到新的工作机会并提高其就业能力。

就业援助包括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以帮助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培训补贴则是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鼓励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总之,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失业保险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劳动者的保险需求,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是指政府或者私人公司在提供失业保险服务时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政策。

通过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失业保险风险,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本文将重点介绍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制度的含义、作用、构建和运行机制等方面。

一、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的含义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是指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旨在对失业保险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这套管理体系包括政策、法规、制度、流程、技术和人员等多个方面,通过统一协调的方式来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其中,政策和法规是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的基础,制度和流程是制度执行的依据,技术和人员是制度运行的保障。

因此,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二、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的作用1. 保障失业者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失业者及时获得应有的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重回就业市场提供支持。

2. 控制失业保险风险。

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对失业保险的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避免出现滥发、骗领等问题,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3. 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者的经济压力,帮助其更快地找到新的工作,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4. 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合理的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失业者提供保障。

三、失业保险险管理制度的构建1. 完善的制度和流程。

建立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流程,明确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发放标准、申领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保证失业保险金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2. 强化技术支持。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失业者信息登记、审核、查询和统计等功能,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失业保险金的审计、风险评估、追索和处罚等工作,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一、引言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
基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独立管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应独立管理,不受其他资金的
干扰。

2. 定期筹集:按照规定,定期筹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

3. 安全运作:保障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防止损失和
挪用。

三、管理职责
1. 监督机构:设立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
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筹集和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3. 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投
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增值。

四、基金使用
1. 失业救助:基本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救助金。

2. 就业培训:一部分基金用于培训和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3. 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财务报告
1. 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供基金的财务报告。

2. 透明度:财务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1. 处罚机制:对于侵占、挪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2. 履职责任:监督机构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失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失业保险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二)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露。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保险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失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失业保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负责失业保险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工作;(四)负责档案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五)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六)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失业保险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三)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转移接续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五)其他与失业保险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档案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温度控制在18℃至24℃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5%至65%之间;(二)档案存放应整齐有序,便于查阅;(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查阅档案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查阅登记表;(二)查阅档案时,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档案;(三)查阅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是一项为失业者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机会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不仅是一种为个人提供保障的制度,也是国家社会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并从立法、政策、实施及监督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立法在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立法。

立法是保障失业保险业务正常开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失业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立法的主要内容应涵盖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方面。

应当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并确立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配合机制。

二、政策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以保障失业者能够顺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方面应包括失业登记和认定政策、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就业援助政策等。

政策的颁布应侧重于灵活性和及时性,能够根据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确保失业保险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三、实施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是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准确发放和就业援助的有效实施。

应当加强失业登记和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失业者的基本信息真实完整,以便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服务。

加强失业者的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四、监督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需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有效性。

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自身进行,外部监督可由社会各界和相关行政机构参与。

监督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失业者权益保障、管理人员职责履行等方面,确保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督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帮助失业者渡过难关,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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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时间: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失业人员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

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后重新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应征服兵役的;(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三)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第十六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二)移居XX的;(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七条(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第十八条(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失业人员因就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金。

第十九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但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第二十条(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虽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但连续工作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困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三)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者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3个月生育补助金或者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年龄大的失业人员除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外,也可以同时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第二十一条(扶持生产资金的领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二条(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退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定期的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失业补助金;(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基金的统筹和免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就业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者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对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或者挪用。

对违反规定者,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视作缴费年限的规定)年10月1日之前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二条(其他)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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