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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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标准是( )A、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D、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资金上解下拨方面,省级财政部门于(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A、每季度第一个月B、每季度第二个月C、每季度第三个月D、每半年第一个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规定,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本季度资金上解计划,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财政部门复核。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 )适时调整。

A、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B、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C、相关岗位工资水平D、当地的生活费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失业保险是指以劳动者失业为支付条件的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存在为失业的劳动者生存的基本条件。

那么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失业保险的领取程序主要有哪些?保险公司发放失业保险的标准是怎样的?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

反之,则不然。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程序很多失业人员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为了摆脱自身生活的困境,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选择了去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补助金怎么申请领取

失业补助金怎么申请领取

失业补助金怎么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什么时候到账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失业补助金申请领取手续之后,当地的社保局一般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便可以在次月获得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所以通常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的发放时间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大家及时关注账户余额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申领资料提交不完善的,很可能会影响审核的进度,从而直接影响失业补助金发放的时间,所以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实际要求来准备。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有哪些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失业补助金每月多少钱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是什么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2018)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2018)

➢ 4、必需本人来办理。
➢ 5、每月1—24日之间办理。(双休日,法 定节假日除外)解除劳动合同后超过60天 的不予办理
三、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
➢ 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 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 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 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 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 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 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 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具 体情况由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解释)
➢ 7、必须本人事办理、填写《余杭区外城镇 职工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超过60天的不 予办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 领取失业金。
(二)农村户口(本地—外地)办 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 1、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 件)
➢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3、提供杭州市余杭区市民卡中心发放的 申请人本人的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无 市民卡的人员需提供申请人在杭州市余杭 区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借记卡(或存折)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件)。
➢ 4、本人档案(历年劳动合同原件)
➢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件 一份。提供杭州市余杭区市民卡中心发放 的申请人本人的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如 无市民卡的人员需提供申请人在杭州市余 杭区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借记卡(或存折)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本人二寸照片2张。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二O一八年四月
一、单位及其参保职工缴费基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2018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2018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2018年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领取标准1、两档合并为一档,原重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区域划分为805元/月和875元/月两个档次,此次调标将两档合并为一档,统一为1050元/月;2、标准涨三成,与原标准比较,此次调整比原来增长30%或20%,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领取材料1.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加盖单位印章)2.终止、解除、开除、除名或辞退原件(非本人意愿离职)3.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印章)4.免冠一寸彩照2张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6.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7.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需要到银行激活银行功能,并设置密码。

标明本人姓名及常用电话。

8.1986年10月1日(以招工招干时间或派遣书时间为准)以前参加工作,第一次失业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和《失业证》原件。

以上材料只收一份,交到就业局大厅失业保险窗口。

注意事项1.申领失业金前,必须先暂停参加失业保险和以单位名义参加的其他社会保险。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暂停失业保险后60天内申领有效。

3.原单位失业保险有欠费的,需缴清欠费后才能享受失业金。

4.主动离职者本次不能享受失业金,再次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时,提供本次的缴费登记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合并计算。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失业保险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为失业人员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所设立的一项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推广,对于那些失业的人来说,它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帮助,使他们更好地度过失业期。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具有失业保险资格。

只有在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自己也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人,才有资格申领失业保险金。

同时,也要求申领人在申领前已经缴纳了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以确保他们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2、符合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包括:申领人已经失业,且没有拒绝过合适的工作机会;申领人已经达到了规定的领取年限,一般为一年或两年;申领人已经参加了职业介绍或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

3、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领人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卡等,以证明自己符合领取条件。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流程1、选择申领方式。

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一种是到当地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另一种是通过互联网申请。

2、填写申请表。

申领人需要填写一份失业保险金申请表,表中需要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失业原因、工作经历、失业时间等。

3、提交申请材料。

申领人需要把填好的申请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一起提交给当地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互联网提交。

4、审核申请材料。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失业情况,以及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5、领取失业保险金。

审核通过后,申领人就可以到规定的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领取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到指定银行领取,另一种是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

总之,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符合领取条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只是一种短期的经济救助,失业人员还需要积极寻找工作,早日重新就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办事指南

佛山市顺德区失业保险办事指南一、失业保险的主要待遇类型(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求职补贴);(二)农户一次性生活补助;(三)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其中,失业人员领取上述第(一)项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领以下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②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③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次性丧葬补助抚恤金。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一)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事项:①失业人员停保后,应先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或村(居)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再到最后参保所属镇(街道)的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申领失业保险金。

②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失业登记起7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办事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携带本人以下资料:1.佛山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或未激活社保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卡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与失业登记情况页的复印件;3.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4.对户籍及农民工缴费年限有争议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注意事项:①申请人在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的,领取期限自办理申请手续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的次月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签收又不具备补发条件的,领取期限自实际签收失业保险金的当月1日起计算。

2018-2017年浙江杭州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申请失业金的条件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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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一、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每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0%2015年11月1日起,将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每月最低失业保险金为:1860×80%=1488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320元/月调整到1488元/月。

二、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期限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四、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材料1、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3、档案托管证明4、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5、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6、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人事档案。

五、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流程及地点(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办法失业是一个常见的社会问题,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失业之后,对于许多人来说,失去收入的同时还可能面临生计的压力。

这个时候,失业保险金就变得非常重要。

失业保险金是由政府出资,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一种生活保障。

在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下,失业保险金已经成为了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失业人员度过难关,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保障责任的体现。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失业保险金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实行的。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需要了解一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前(男性60岁,女性50岁);2、在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设有失业保险制度的单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企业改制、关闭、解散或停业等原因被裁员;(2)因经济下行、市场萎缩等不可抗拒因素失业;(3)因意外伤害或生病等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即认为是失业;(4)因劳动合同期满、试用期不合格和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又属于失业的;(5)独立工作的自然人转为非独立工作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失业人员。

(注意:对于女性,怀孕、生育或哺乳期间不适用第二条中的以上三种情形)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领。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办法在获得失业保险金之前,需要了解一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是依据失业保险金缴费基数来确定的。

缴费基数越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就越高。

当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证明您身份的证件。

2、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企业停业或破产证明等。

3、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明、医疗保险开支收据、工伤保险待遇证明等。

4、有关登记证明:当前劳动力人口调查登记证、而非居民户口的个人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往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从事工作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外出就业证或就业回执等证明材料。

辽宁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辽宁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辽宁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辽宁失业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帮助,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促进他们重新就业。

下面是辽宁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辽宁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1.辞职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在辞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以下条件:(1)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2)辞职时是合法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或合同依法解除。

2.被辞退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被前述合同依法解除的,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供辞退通知书、劳动合同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务派遣协议等证明文件,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满足以下条件:(1)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2)到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失业保险关系中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少于16个月。

3.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其他人员包括被裁员、企业破产、劳务派遣等情况下的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满足以下情况:(1)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2)到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失业保险关系中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少于16个月。

二、辽宁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基数: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基数是根据被保险人员最近12个月的缴费工资平均值计算。

计算基数的上限为辽宁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比例是根据被保险人员最近12个月的缴费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计算基数×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 30其中,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为:缴费月数6个月及以上不满12个月的,按最近12个月平均缴费月数的50%发放;缴费月数12个月及以上不满24个月的,按最近12个月平均缴费月数的60%发放;缴费月数24个月及以上不满36个月的,按最近12个月平均缴费月数的70%发放;缴费月数36个月及以上的,按最近12个月平均缴费月数的80%发放。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失业保险代办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有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或除名的;(四)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单位参保缴费及个人档案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7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09年5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地税、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6【实施日期】2018.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8月11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律】人社部:取消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限制(2020)

【法律】人社部:取消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限制(2020)

人社部:取消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限制(2020)编者注: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而突然中断生活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期限一直是有60日限制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修订)中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020年3月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四点明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意味着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期限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失业保险金是政府提供的收入保障,目的是帮助失业者维持正常收入,以确保他们在失业期间得到一定的收入保障。

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者才能获得失业保险金,一般包括:一、介绍者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金1、符合职工失业保险义务的职工,自然人劳动者和国家机关职工、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2、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失业前半年具有正当的就业关系,有合法的就业收入,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介绍者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报告失业:凡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士,有义务在失业后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失业事实签定书面材料、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便向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参加失业登记:失业者在报告失业后,在劳动部门指定的登记处登记失业卡,办理失业登记,明确失业状态,参加就业活动,接受就业指导和管理。

3、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在报告失业且参加登记后,失业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对有关失业事实进行核实,以(如果符合申请条件)批准获得失业保险金。

三、获得失业保险金后一般享受的优惠1、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一般分两次发放,符合发放条件和期限的失业者可以获得一次性失业补助金;2、失业津贴:失业保险的津贴是按月发放的(略有省份差异),根据相关规定有效领取后,每月发放一定比例的失业津贴;3、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失业期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技能;4、推荐就业:失业保险金会按规定补贴就业推荐费,协助失业者就业;5、创业补贴:失业保险金还可以支持失业者创业,积极推进就业创业,进行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金的人士有资格领取的优惠多种多样,可以有效帮助失业人士在失业期间维持一定的生活状况。

但是,失业者申请失业保险金之前要首先充分了解失业保险金申请的条件与标准,仔细阅读申请材料,确保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准确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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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8.12.1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18.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
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
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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