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处罚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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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罚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摘要】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学生实施行政处罚。但高校同时又是民事主体,同学生形成的是合同或契约关系,当学生违反契约时,高校可以实施相应的处罚。由于高校法律地位的双重性,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很难界定,这不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本文试图对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以求对保护学生权益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校处罚行为法律性质
现代社会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也要靠民主、法治维持。近年来,高校法律问题日渐增多,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案件掀起了教育领域里学生的维权浪潮。高校不再是不可诉的,当学生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学生的维权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高校对学生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由于高校地位的特殊性而很难得到认定,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学生来讲是不利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权益,有必要对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
一、高校的法律地位
高校对学生的处罚行为已经引起了学者的关注,这不是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高校地位的特殊性,高校对学生的处罚不是简单的处分行为。要弄清高校处
罚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必须首先弄清楚高校法律地位。
1、有关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高校附属于国家行政部门,它承担的是国家公共职能中的教育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对国家的教育职能做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①既然保证公民受教育属于国家的职能,那么国家在行使这项职能时
就要运用公共权力,而国家把这项职能赋予高校行使的同时,也赋予了高校公共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
权力,高校可以运用国家公共权力来保证行使教育职能。高校在行使教育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因此,有的学者就认为高校属于行政主体。这是对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肯定说法。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高校是培养人才、启迪思想、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不应被作为行政主体来看待,而应当作为独立的自治组织,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来看待,高校教书育人的功能就会受到影响,在浓厚的行政氛围下,高校很难形成独立的办学思路,也难以形成充分自由的学术氛围。
2、高校法律地位的二重性
在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晰,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①相关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也有体现,该法总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了如是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③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在法律上与国家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它的行为要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约束,从这点来讲,高校并不是独立的。
《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体现了高校与行政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但两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高校的独立法人资格,《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它教
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④《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①由此可见,高校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在行使教育职能过程中,高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但体现的却是高校不同的法律地位,这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由高校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它理应不受行政部门的干涉,但是高校履行的教育职责本身是对国家职能的分担,它行使的也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因此,在处理与教育相关的事务时,高校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行政主体。
二、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
通过对高校法律地位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它又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因此,在高等学校实施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过程中它同时具有两种身份,当它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身份出现时,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当它以法人身份出现时,与学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②正是高校的法律地位的二重性引起了学者对高校处罚学生行为法律性质的争议。对于高校处罚学生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行政行为、处罚行为是否得当等问题,相关学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①《教育法》②
高等教育法③
同上④
《教育法》
1、高校处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李小媚在《高校处罚学生行为的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将高校处罚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她认为,高校的处罚行为符合构成行政行为的四个要件—该行为是由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该行为是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该行为是对相对人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该行为是表示于外部的意志。③在文章中,她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证,指出高校处罚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其实,李小眉对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只是建立在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前提之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①因此,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只要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也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教育法》第28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