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试论诱惑侦查合法化之必要性及具体适用 精品
论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运用与监督
论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运用与监督摘要:诱惑性侦查是毒品案件常用的侦查手段。
但因法律规定概括、内部审批不严、外部监督不足等原因,导致诱惑性侦查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通过内控外督,进一步规范毒品案件诱惑侦查的运用,提高侦查取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是亟需完善之处。
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监督毒品犯罪的日益高发,正使毒品犯罪案件成为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封闭性等区别与其他犯罪的特点,造成传统侦查手段无法全面、及时、准确搜集证据,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的直接参与性决定了其可以高效、全面、客观获取证据,因此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不但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利用率也在逐步上升。
一、诱惑侦查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诱惑侦查,又称“特情介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或机会,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引用,无法解决其本身所具有的秘密性和犯罪引入性,因此在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常会存在非议和争论。
(一)存在必要性1、毒品犯罪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
毒品基于其特性,会对吸食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吸毒者多以群体性聚集的方式吸食或注射易造成疾病的滋生和传染;其次,毒品的摄入会适量影响人的意志,严重者会产生幻觉,诱发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再次,吸食毒品易成瘾、毒品价格高昂,造成众多吸毒者因此家破人亡。
2、毒品犯罪易发难查。
一方面,不论是贩卖、持有或者走私行为,毒品案件缺乏其他类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报案人员,所涉及或参与人员均是在明知其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实施的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的行为;另一方面,毒品犯罪所涉及证据类型单一,多数案件只能以言辞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证据,客观性证据多为佐证型证据。
一旦当事人翻供或者言辞证据被排除,便会造成证据链的断裂或证据系统的崩盘。
3、侦查手段依然相对落后。
最新-漫谈诱惑侦查存在的理性分析 精品
漫谈诱惑侦查存在的理性分析摘要诱惑侦查是一种被广泛采用而又极具争议的侦查行为,概括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诱惑侦查进行了整体的把握。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合理性;原则1诱惑侦查基本介绍1诱惑侦查的概念。
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通过特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的侦查手段。
2诱惑侦查的特征。
首先,诱惑侦查的侦查过程与犯罪人的作案过程同步,是一种主动侦查措施,是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刺激诱使他人暴露犯罪或实施犯罪而主动采取的各种策略与手段。
其次,诱惑侦查是一种法定的秘密侦查行为,是在相对于侦查机关的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展开的一种侦查措施。
再次,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
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是示之以利或者诱之以利,其模式是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既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真实的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也有可能触动人类天性中的某种弱点,以至陷人入罪。
3诱惑侦查的分类。
①对象明确型的诱惑侦查与对象潜在型的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是否特定明确来分类。
对象明确型诱惑侦查是指对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诱惑侦查。
对象潜在型诱惑侦查指在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诱使其从潜在状态中暴露出来,以便揭露和证实其犯罪而实施的诱惑侦查。
②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自己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只是使这种主观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只是强化其犯罪倾向,促使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意诱发性诱惑侦查是指对原来没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利大于弊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观众们:大家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型犯罪随之涌现。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手段被运用到实践中,其办案的隐秘性,灵活性大幅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就像是为社会的安定注入了一剂强心剂,虽然现阶段因制度的不完善它有不可否认的缺陷,但是它所带的益处远远高于弊端,并且我方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诱惑侦查的负面效果也会越来越小。
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给来阐述此观点。
第一,诱惑侦查的必要性。
观望中西历史,诱惑侦查由来已久,隋文帝为防止贪污,就有“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的规定。
当今贩毒,走私等形式的多样化,如果继续模式单一,取证死板的传统侦查模式只能让犯罪分子暗暗窃喜,迟迟侦破不了的谜案将是犯罪分子争相学习的教科书,诱惑侦查利用犯罪分子本有的犯罪意图,创造对其有利环境诱之犯罪以便抓获,是与犯罪分子之间心理上的较量,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隐蔽性,非常好的顺应了当今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式。
第二,诱惑侦查的合理性。
在英美等国家,诱惑侦查运用较早,更是美国FBI的一项制胜法宝,在一些只在被害人间进行没有明确被害人的犯罪,如卖淫,赌博,行受贿等案件中大量成功运用。
虽后来出现了警察圈套等缺陷,但通过不断立法完善,西方各国还是很大程度的承认支持了诱惑侦查。
在我国,诱惑侦查同样贡献巨大,在边境走私贩毒类案件中屡建奇功。
“刑诉法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察。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由此看出,我国立法上对诱惑侦查的承认与肯定。
还有通过诱惑侦查侦破的众多疑案大案,充分证明了诱惑侦查在我国的高度合理性。
第三,诱惑侦查的潜力巨大。
我方不否认,诱惑侦查存在着弊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程序和手段上存在诸多问题。
但是培根说过:一项艰难事物的生长,不能期望着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还需要一个培育过程。
浅谈诱惑侦查在贩毒案件中实施的必要性
李文凯
( 1 0 0 0 8 8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
摘 要 :在 贩 卖 毒 品案 件 中,诱 惑侦 查 手 段 广 为使 用 ,但 的 平衡 点 ,完 善 诱 惑侦 查 ,不 仅 是从 元 到 有 ,更 要 细化 和 合 理 学界 与 实务 界 对 于诱 惑侦 查 的争 论 从 未停 歇 。在 我 国现 有 法律 规制 。 制度 中,并没有 出现 “ 诱 惑侦查”,而是体现于隐匿身份侦查 四、完善诱惑侦查在贩毒案件侦查使用中的建议 之下 。 事 实上 ,诱 惑 侦 查运 用 于 贩 毒 案件 不仅 是 必要 的 ,也 是 1 . 实施 前 需要 明 确 诱 惑 侦 查 能 够针 对 的 案 件 和 嫌 疑 人 以 合法的, 但是 , 我 们亟待 更加 明确 和细 化地 对诱 惑侦查 进行 规 制。 及 启 动 诱 惑 侦 查 的程 序 关 键词 :诱 惑侦 查 ;贩毒 案件 ;犯 意引诱 在使用主体方面,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 以 下简 称《 规定 》 ) 第2 6 2 条规 定 “ 经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负责 人决定 , 诱惑侦查含义 可 以 由侦 查人 员 或 者公 安 机关 指 定 的其 他 人员 隐匿 身份 实 施 侦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通常分为 “ 机 查。”已经给 出答案 ,但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内 会提供型”和 “ 犯意诱发型”, 而后者即为常说的 “ 警察圈套 ”, 部审批不足以完全避免权力滥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 在西方形成 “ 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笔者建议可以由同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取诱惑侦查 的情况 诱 惑 侦查 作 为 特殊 的侦 查手 段 被 频繁 适 用 于那 些 具 有 高度 进 行不 定 期 地检 查 ,一 旦 发 现违 法 违规 现 象 ,即可采 取 相 应 的 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罪等 中,从 措施。在实施原则方面,最关键 的是遵循 比例原则。诱惑侦查 而 引发 了法 学界根 据不 同的价值 观来考 察 、 研 究 这一 侦查手 段 。 必 须 限定 在 一 定范 围内 ,只 能针 对 原本 已有 犯 罪 意 图之 人 ,而 在 当今许多 国家 ,诱惑侦查 以其不俗 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 不 能诱使 无犯 意之人 。因此 ,我们 应 当对 “ 不 得诱 使他 人犯 罪” 机 关青 睐 ,我 国更有蔚 然 之势 。 的内涵做 出明确解析 ,明确不得将无犯意之人作 为诱惑侦查对 二 、诱 惑侦查在贩卖毒品案件侦查 中实施的必要性 象, 排除 “ 犯意引诱”,同时, “ 数量引诱”也应在一定限度 内, 当前属于毒品犯罪的高速蔓延期 ,截至 2 0 1 4年 1 1 月初 , 不能行 “ 数 量 引诱 ” 之 名 ,而 达 “ 犯 意 引诱 ” 之 实 ,以 消 除实 我 国登 记在 案 的吸毒人 员有 2 7 0 万左 右 , 按 照 国际上通 用 的 比例 , 践 中的认 识 分 歧 。另外 ,诱 惑侦 查 应遵 循 法 定原 则 和 必要 性 原 实际 的吸 毒人 员 数 量 是发 现 的 5 倍 ,也 就 是 说 ,我 国实 际吸 毒 则 。前者 即依据 法律 规定 ,由特定 机关 经过 严格 审批进 行实 施 。 人员 可 能超 过 1 3 0 0万 。如 此触 目惊 心 的数 据 ,用 毒 品泛滥 来 形 后 者 指诱 惑 侦 查 的实 施 应 当与 案件 的难 易程 度 、被实 施 对 象 的 容毫不为过, “ 以贩养吸”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 ,贩卖毒品 社会危害性等案件事实相匹配 ,只有在传统侦查手段无法起到 犯罪有着不 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点: 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将可能对相对人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 最低。 1 . 没 有 特 定 的被 害人 2 . 实施 后 要 对 由诱 惑侦 查 形 成 的 证 据 进 行 严 格 把 控 贩 卖毒 品作 为典 型 的 “ 无 被 害 人 且 隐蔽 ” 的犯 罪 ,其 交 易 双方 是 贩 毒 者 与 吸毒 者 ,与 第 三人 无 关 。 因此 ,贩 毒 案件 并 没 在 证 据 规 则方 面 ,诱 惑 侦查 形 成 的资 料 、供 述 能否 作 为证 有直接的被害人 ,也少有直接的报案人,这增加了侦查机关发 据使用是关键问题 。 《 规定 》第 2 6 4条 : “ 公安机关实施隐匿 现侦 查线 索 的难度 。 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 中可 以作 为证据 使用。”肯定了其作为证据使用 的合法性 ,同时,刑诉法 明确 2 . 犯 罪手 段 隐 蔽 化 贩卖毒品往往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具有较高的隐秘性 , 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 ,通过诱惑侦查得到 的材料可 以作 贩 毒 人员 往 往 经 常变 更 手机 号 码 、改 变交 易地 点 或者 以本人 不 为证据使用 ,但更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侦查、批 出面的方式 “ 保护”自己的身份,因此即使是多次购毒 的买毒 捕 、 起诉、审判等任何阶段 ,一旦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 者 ,也未 必 知 晓 贩毒 者 的 真实 身 份 。而 且 ,贩 毒 人 员 间较 多 采 即应对该证据予 以排除。在权利救济方面,诱惑侦查实施 同时 用单线联系,以电话为主,即使通过短信,也不会出现 “ 毒品” 应 当给予被实施对象充分的救济保障。如果其认为侦查机关的 之类 的词汇,而以 “ 东西”等替代。这也极大增加了侦查机关 诱 惑 侦 查违 反 法律 程 序 、超 过 必要 限度 ,可 以向法 院或 者 检察 机关提出申诉 ,保障 自身合法权益。 侦查取 证 的难度 。
诱惑侦查合法化之必要性及具体适用
浅析诱惑侦查合法化之必要性及具体适用摘要对于新《刑事诉讼法》是否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学界颇有争议。
本文认为,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具有必要性,它的合法使用,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提高侦查效率,也有利于权衡各种法益。
针对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细化法律的规定,严格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保护,全面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侦查机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6-02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刑诉法修改既有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但是更多的是赋予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更大的侦查权豍。
其中在侦查措施方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秘密侦查,而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所没有的。
这一规定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首先大家基本在秘密侦查的合法化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一个但是的存在让各界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看法不一,在我看来,《修正案》是部分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的,本文就将立足于《修正案》,从诱惑侦查的内涵、诱惑侦查合法化的必要性、使用诱惑侦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方面,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诱惑侦查及立法修改概况(一)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是指侦查机关为已有犯意之人提供某种机会或者条件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是指侦查机关引诱原本并无犯罪故意之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二)立法修改状况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其却作为行业隐秘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修正案》首次对诱惑侦查措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修正案》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秘其身份实施侦查。
浅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制度完善
浅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制度完善摘要:自20世纪初,随着各种新型犯罪特别是所谓“无被害人犯罪”的猛增,加之犯罪手段的日益先进,对我国传统的侦查手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利用常规侦查手段已很难有效地侦破,甚至发现这些案件。
为了与这些特定的“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不少国家赋予了侦查机关某些特殊侦查行为的权利。
但是由于立法层面的混乱,导致诱惑侦查在实施过程无法可依,常常发生侵犯人权的现象。
在新刑诉法中对秘密侦查有些制度上的规制,这可以说是一种进步。
但它没有对各种秘密侦查手段作一个明细的规定,而属于秘密侦查的诱惑侦查仍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法性;无被害人犯罪;被诱惑者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11-0000-01一、诱惑侦查的含义诱惑侦查的含义在理论界众说纷云,常指侦查机关设置陷阱,以实施有利于可图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行为人显露其犯罪意图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当犯罪行为实施时或危害结果发生后逮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式。
同时有学者称之为诱饵侦查、陷阱侦查。
英国称之为警察圈套指执法官员为达到对某人进行刑事起诉的目的而进行的引诱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活动。
虽然我国对诱惑侦查理论引介已为数不少,但存在的问题是诱惑侦查与西方的警察圈套是否为同一概念呢?不少学者认为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是一回事,只是在表述上不一样而已。
但笔者并不同意该说法,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警察圈套本质上是对辩护人理由的的表述,即英美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合法辩护原则。
而诱惑侦查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其并非必然违法,但如果诱惑侦查使用过当就有可能演变为警察圈套。
可见警察圈套具有违法性,其利用人性弱点实施原本不可能发生的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检验特定公民抵抗犯罪诱惑的能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基本人权,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界限关于诱惑侦查与否我国法学界观点不一,肯定论认为:许多不道德的罪行,如卖淫、贩卖毒品、贿赂、赌博等犯罪行为,难以使用常规手段破获,因为这些犯罪有的是无被害人犯罪,有的是无法取得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警方难以获取有效的控告证据。
试论对诱惑侦查的法律限制
试论对诱惑侦查的法律限制内容摘要诱惑侦查是侦缉狡诈罪犯,查明大案要案事实真相经常使用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
诱惑侦查对于打击那些作案手段、方式特别隐蔽、狡诈,证据收集极为困难的犯罪,无直接被害人,难以查证犯罪,对于打击黑恶势力,打击隐藏在“幕后”的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对此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而,其实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有可能被滥用,从而产生诱使本无犯罪倾向的一般公民犯罪的危险,从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本来罪轻的被告人被诱惑犯重罪并被判以重刑,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有可能被追求名利的侦查人员所利用,既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司法的廉洁性,有可能使侦查机关和人员陷入道德困境,有可能妨碍采用正当、合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效率。
如何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关系到此方法的合理应用,同时也关系到刑事诉讼法公正、正确的实施。
关键在于对这种手段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阻却其实施中的违法性,消除其弊端。
为了阻却诱惑侦查的违法性、保障诉讼的依法进行,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判断标准、具体限制可以借鉴。
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有必要对诱惑侦查的目的、原则、范围、对象、条件、程序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关键词; 诱惑侦查; 合法性; 法律限制;诱惑侦查是一种由侦查机关设置陷阱而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
这种侦查方法对于打击狡猾、隐蔽的犯罪(如毒品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实中被侦查机关经常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那么,诱惑侦查这一具有引诱性质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违法?能否在刑事侦查中运用呢?如何用法律制度对诱惑侦查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些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公正、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课题,有必要研究探讨。
对诱惑侦查法治化的思考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引言 • 诱惑侦查概述 • 诱惑侦查法治化的必要性 • 诱惑侦查法治化的具体措施 • 案例分析:诱惑侦查实践中的
问题与挑战 •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日益复杂,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逐渐 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在实践中,诱惑侦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明确的法 律规定、操作不规范等。
提高侦查效率
通过法治化的诱惑侦查,可以规范侦 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时间, 提高侦查效率。
提高准确性
法治化的诱惑侦查可以确保侦查行为 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减少因非法手段 导致的错误和失误,提高侦查的准确 性。
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现象
防止权力滥用
通过法治化的诱惑侦查,可以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避免因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现象。
背景描述
某地警方在一次打击走私犯罪的行动 中,因诱惑手段不当,导致一起案件 被撤销。
问题分析
结论
警方在使用诱惑手段时,必须严格遵 守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对不当的诱惑手 段进行监督和纠正。
该案件因警方诱惑手段不当,导致案 件被撤销,警方因此被追究了责任。
06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建议
02
诱惑侦查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某种利益或特权为诱饵,诱使 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再根据其暴露 的犯罪意图和实施的犯罪行为将其定罪处罚的侦查活动。
特点
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欺骗性、诱导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 “诱”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 。
诱惑侦查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适用
诱惑侦查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适用诱惑侦查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适用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使用的侦查手段,在破获个别疑难、重大案件方面有着传统侦查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该侦查手段很早就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并付诸于实践的案件侦查中。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诱惑侦查在贩毒案件侦查中的适用的相关知识吧!摘要在贩卖毒案件中,诱惑侦查手段广为使用,但学界与实务界对于诱惑侦查的争论从未停歇。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出现“诱惑侦查”,而是体现于隐匿身份侦查之下。
事实上,诱惑侦查运用于贩毒案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但是,我们亟待更加明确和细化地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
关键词诱惑侦查贩毒案件犯意引诱一、诱惑侦查与秘密侦查的概念辨析诱惑侦查的定义,学界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即侦查圈套,是指“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以及协助侦查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
”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国家机关侦查人员采取一定的诱导性策略,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并在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法。
从定义中不难看出诱惑侦查是带有“诱导”、“欺骗”性质的特殊侦查手段,它不同与一般侦查手段的最大特点就是欺骗性与诱惑型。
特殊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采取隐瞒身份、目的的方法,为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以及抓捕犯罪嫌疑人,对特定案件和侦查对象采取的具有秘密性的专门侦查活动。
其关键在于秘密性,也可称之为秘密侦查手段。
秘密侦查包括欺骗型秘密侦查与监控型秘密侦查。
前者是指侦查人员或普通公民隐瞒真实身份或者改变身份,通过身份欺骗接近相对人或者打入犯罪集团展开的侦查取证活动。
在我国刑诉法中表现为隐匿身份侦查。
诱惑侦查即应属于此类秘密侦查。
我国法律未出现“诱惑侦查”四个字,但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最新 诱惑侦查的现实考量及法律规制特征分析-精品
诱惑侦查的现实考量及法律规制特征分析诱惑侦查是一种秘密的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以收集特定信息为目的而实施的侦查行为,以便能够在被侦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知其生活、活动或交往的详细情况。
伴随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诱惑侦查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的犯罪中,从而引发了界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
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蔚然之势。
一、诱惑侦查的历史沿革诱惑性手段作为正式的侦查方法在西方始于大革命前的法国。
路易十四为了维护其统治,将诱惑侦查作为陷害革命党人、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手段。
美国于1910年成立联邦调查局(FBI)后,特别在二战期间,诱惑侦查开始适用于反间谍活动,后又从查禁卖淫、同性恋、违反禁酒法、贩毒等犯罪逐步扩大至侦缉恐怖、行受贿、窃取产业情报案和追查赃物。
二战后,日本为了阻止国内兴奋剂泛滥之情势,开始在缉毒中实施诱惑侦查,随后逐渐扩大至侦缉武器交易、卖淫、盗窃邮件类犯罪。
其实,在我国诱惑侦查古已有之,隋朝文帝“患令吏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
”只不过名称非此而已,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规范,但在实践中,诱惑侦查作为一种非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被侦查机关频繁运用于某些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制定诱惑侦查相关的法律规范已经是我国立法机关不能回避的法律问题。
二、诱惑侦查的利弊(一)诱惑侦查的优点1、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匮乏、侦查技术落后的背景下,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2、诱惑侦查可以有效打击刑事犯罪,一些重大复杂的犯罪,如卖淫、贩卖毒品、贿赂、赌博等,运用传统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破获,因为警方难以获取有效的指控证据,但诱惑侦查却以其不俗的表现而倍受侦查机关的青睐。
3、在取证方面,诱惑侦查与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具有简便高效的特点。
诱惑侦查关于
诱惑侦查关于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我国对此出现法律缺位,造成适法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以法治国”之理念。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人类交往密切方便,伴之而来的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罪等中,从而引发了法学界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
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尉然之势。
据统计,仅桂林市某城区检察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参诉的94件毒品案和假币案中就有80.85%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侦查。
对诱惑侦查少有人谈及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也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常常引起混乱。
理论界司法界对诱惑侦查多有研究,然总不尽人意。
笔者就此亦谈一已之见,以期为我国的侦查学理论、司法实践及立法有所启发,尽快在法律及人权保护上与世界早日接轨。
一、; 诱惑侦查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类型1、概念内涵。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⑴; 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使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
“诱惑侦查”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法学界来说可能有点陌生,它溯源于美国,二战后由日本引入中国。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为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警察圈套”(entrapment),说“它们是一回事,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⑴,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⑴ 或指警方过度热心(overzealous)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
论诱惑侦查在贿赂犯罪中的适用
论诱 惑侦 查 在 贿赂 犯 罪 中 的适 用
彭 伟 ( 杭' k l - l 市 上 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 3 1 0 0 0 8)
随着法律知识 的普及 以及 现代 传媒技 术的发展 ,贿赂犯罪行为人 的反侦查意识与反侦查水平越来越强 ,反腐工作越来越走 向 “ 靠天吃 饭 ” 的尴尬处境 。在腐败现象不断侵蚀社会深层肌理 ,引 发社会矛盾
( 1 )诱பைடு நூலகம்惑侦查具有主动性诱 惑侦查 是在犯罪 尚未发生 的情 况下 ,
侦查人员主动开展的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法 。 ( 2 )诱 惑侦查 具有诱惑 性。以 “ 诱 之 以利 ” 或 “ 示之 以利” 的
美 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 ,每一个 “ 罪犯 ( 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
者” 。对于一个理性的人 ,增加其犯 罪成本无 疑是遏制其 犯罪 的一种
只能提供诸如 “ 某人财产收支明显不合理” 、“ 某件事情不正常、不公 平 ”等疑点 , 侦查 活动 只能从线索和犯罪嫌 疑人的职务行为人手 收集 有关证据 ,由此使得案件证据过分依 赖于 “ 口 供” 。取证模 式常用 的 也是 “ 由供到证 ” ,且实 物证据较少 。适 用诱惑侦查 , 有 利于证据 的
有重要 的意义 :一方面 , 检察机关采用诱惑侦 查打击 E l 益严重 的贿赂 犯 罪,可 以提高办案的效率 , 缩 短侦查时间 ,避免资源 的浪费 ;另一
方面,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能够解决贿赂证据 “ 一对 一” 形式证 明力 的认定 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辅 之以录音 录像等高科技手段 ,及时以视
二 、贿 赂 犯 罪 适 用 诱 惑 侦查 的 必要 性 、可 能 性 及 其 障碍
1 .必 要 性
( 1 )适用诱惑侦查有利 于实现刑法 的惩罚价值
论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虽然国外学术界对此早有研究,但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上则是一个新的领域。
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则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两者必须加以区分。
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律的运行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提供机会型、法律规制1、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及其界线(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辨析虽然诱惑侦查在各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中都早已有之,但“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
严格考究,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而溯源于美国。
从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日文的天然联系,中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
但是美国早在三十年就对此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形成了为诸多国家得以效仿的学说和判例。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entrapment),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AttorneyGeneral 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
”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sGuidelinesonFBIUndercoverOperations)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应尽可能避免。
显然,美国对“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态度的。
笔者注意到在美国关于entrapment的文献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词——“encouragement”,可以直译为“刺激侦查”,美国对它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的,实际上这才是笔者所说的诱惑侦查。
所以诱惑侦查与“侦查陷阱”并非同一概念,而是涵盖了后者的含义。
论我国的诱惑侦查
论我国的诱惑侦查黄宝文内容摘要:随着21世纪的到来,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种领域走向智能化,科技化,为此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和棘手,犯罪率有升不降,相继出现前所未有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手段,传统的侦查取证方法并不能适用,各国侦查机关为对付此种情况,纷纷商讨和与时俱进,发展出一种新型的侦查方法,也是本文要探讨的新型侦查手段—诱惑侦查。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罪刑事案件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21st century, the rapid social development, the various fields to intellig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refore crime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difficult, crime rate to rise, not fall appeared unprecedented crime types and means, the traditional investigation take card method and can not be applied to, the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of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 deal with such a situation, have to discuss and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a new method of investigation,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new means of investigation temptation investigation.Key words: the crime of the crime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e of the crime of the investigation引言近些年来,我国贿赂,贩毒案件逐渐增多,由于这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证据收集较困难的特点,仅靠常规的侦查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运用诱惑侦查这种秘密侦查手段就显得尤为重要。
浅谈诱惑侦查利与弊
论文提纲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区分。
本文从以诱惑侦查的定义及特征,其适用条件还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了诱惑侦查的利与弊。
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
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区分。
本文从以诱惑侦查的定义及特征,其适用条件还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了诱惑侦查的利与弊。
论文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诱惑侦查基本理论 (1)(一)诱惑侦查的定义 (1)(二)诱惑侦查的特征 (1)二、诱惑侦查的利与弊的分析 (1)(一)诱惑侦查的价值 (1)(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界线 (1)三、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一)诱惑侦查在我国适用情况概述 (1)(二)我国适用诱惑侦查存在的弊端 (1)四、我国诱惑侦查的规制设想 (1)结语 (9)参考文献 (6)摘要:诱惑侦查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最初是源于大革命前夕的法国,而获得深入的发展则是在美国。
诱惑侦查的必要性
诱惑侦查的必要性诱惑侦查的必要性目前犯罪方式日趋先进,手法日趋隐蔽,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日趋困难,特别是一些重大犯罪,例如贩毒、行贿、组织卖淫、伪造货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无明显被害人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中,利用传统的一些侦查手法难以将其侦破,因此诱惑侦查的作用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1)是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总的治安形势较好,但是,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有所抬头,有组织犯罪有所增加,抢劫、毒品犯罪、贿赂犯罪等大案要案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威胁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为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黑恶势力,有必要采用一些特殊侦查手段对那些难以查证、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从而有效地遏制这些犯罪的猖獗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2)是侦破特殊案件的需要随着犯罪行为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组织化和智能化,特别是没有明显被害人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制造和贩卖毒品、诈骗、网络犯罪等犯罪的增多,靠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控告、举报后进行现场勘察、搜查等传统“被动型侦查”方法已经不可能达到侦破案件,捕获嫌疑人的目的。
因此,允许侦查机关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主动型侦查”,即诱惑侦查,实属必要。
(3)从我国的刑侦技术看,还远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如果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式限制太多、太严,只允许进行“被动型侦查”,不允许进行“主动型侦查”,势必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影响对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保护。
同时对诱惑侦查的限制,除了对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限制外,还必须通过制裁实施违法诱惑侦查的有关人员,对违法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对违法诱惑侦查的案件不予起诉、不予定罪等办法进行限制。
相关阅读:侦查的构成要素是要确立侦查的概念,必须明确侦查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1.主体。
侦查是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活动,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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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诱惑侦查合法化之必要性及具体适用摘要对于新《刑事诉讼法》是否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学界颇有争议。
本文认为,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具有必要性,它的合法使用,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提高侦查效率,也有利于权衡各种法益。
针对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细化法律的规定,严格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保护,全面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侦查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刑诉法修改既有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但是更多的是赋予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更大的侦查权豍。
其中在侦查措施方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秘密侦查,而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所没有的。
这一规定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首先大家基本在秘密侦查的合法化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一个但是的存在让各界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看法不一,在我看来,《修正案》是部分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的,本文就将立足于《修正案》,从诱惑侦查的内涵、诱惑侦查合法化的必要性、使用诱惑侦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方面,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诱惑侦查及立法修改概况
(一)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
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是指侦查机关为已有犯意之人提供某种机会或者条件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是指侦查机关引诱原本并无犯罪故意之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二)立法修改状况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其却作为行业隐秘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修正案》首次对诱惑侦查措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修正案》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秘其身份实施侦查。
”诱惑侦查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因此可见,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合法化。
二、诱惑侦查规范化的必要性
(一)新形势下犯罪控制的需要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犯罪率常年居高不下,据统计:1979年至1991年此项数据增长到12%,到20XX年,全国刑事案件共立案439万,是1978年的十倍。
与高犯罪率相伴而行的是犯罪的高隐秘性,高组织化发展,由于缺乏传统的线索,给侦查机关的破案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使用是必然的也是无法避免的,与其让其长期游离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外,成为侦查机关的行业规则,还不如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诱惑侦查合法地位,这样使诱惑侦查有法可依,更加有利于控制公安机关的权利,有利于新时代情形下的犯罪控制,有利于对人权的实质层面上的保障。
(二)有效预防犯罪,提高侦查效率的需要
犯罪预防论因为可以尽量减少犯罪对社会的侵害而被广泛认可,诱惑侦查具有预防功能,且比公开侦查方式有效。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1980年到81年,联邦调查局仅以1%的人力资源及750万美元的经费从事诱捕活动,但成果却是:逮捕接近2000人,使1000多人被起诉并缴获了1.09亿美元的赃款。
因为诱惑侦查的隐秘性,所以就可能将犯罪扼杀在预备阶段,预防作用显著,可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三)立法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的需要
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制造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意图。
“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即如果没有侦查机关的诱惑,犯罪根本不会发生,因此是侦查机关在制造犯罪,是一种违法的侦查行为。
而“机会制造型”诱惑侦查中,犯罪行为人本身具有犯罪的故意,侦查机关只不过提供了某种机会,对犯罪行为的发展轨迹并无根本的影响,因此,犯罪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也自然是合法侦查行为,立法不应脱离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对此种诱惑侦查行为进行禁止。
三、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探究
(一)侵犯公民人格权
诱惑侦查是在侦查机关工作人员隐匿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的,往往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侵害。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派
卧底人员,往往在秘密状态之下对公民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第二,利用各种虚假身份接触行为人,有时会构成对公民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力的侵犯,第三,往往会借助于各种技术侦查措施,例如监听通讯设备,往往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二)使侦查人员滥用职权
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可能会打入犯罪团伙内部,有可能受到犯罪分子不良习气的影响,逐渐被腐化,亵渎手上的权利,甘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甚至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也可能出于追求高破案率的目的,诱使他人犯罪,违背司法公正的原则。
而且由于诱惑侦查的特殊性,使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缺少来自外部力量的监督,这就为权力滥用提供了滋长的土壤。
(三)侵犯公民其他诉讼权利
首先是对辩护权的侵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并不会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曾经使用过诱惑侦查,而通过诱惑侦查得来的证据也不一定会完全展示,因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过程知之甚少,辩护权比较难以行使。
在审判阶段,有时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从事诱惑侦查的人员,以及提供情报的人员往往不愿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就使得被告人在法庭上无法与证人对质。
(四)削弱公民对司法信用的认同
诱惑侦查手段的利用,离不开欺骗。
因此,如果诱惑侦查手段的适用没有严格控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能会引起大众恐慌,削弱公
民对司法信用的认同。
有学者曾经说过,“刑事司法从业人员与社会大众的关系中,最基本的特质就是信任。
这主要是基于,在功能上刑事司法从业人员作为道德与政治秩序代表的中心点所在。
有关犯罪与刑法方面的事务,一个人为警察,检察官所欺骗,其伤害性当然远远超过这个人为同事,邻居或者陌生人所欺骗的后果。
”
四、关于诱惑侦查具体适用的建议
(一)细化法律规定,密切联系实际
纵观整个《修正案》,存在着立法技术不够成熟以及与实践有断层的问题。
首先太过概括,不够明确。
其次规则缺乏操作性,太过于原则,无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各种侦查和诉讼行为。
所以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细化立法以及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有效地补充,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规定诱惑侦查的范围。
只有对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行为比较连续,隐蔽性极强的犯罪可以使用诱惑侦查。
2.对诱惑侦查的对象明确规定。
首先要确定犯罪行为人有无犯意,对没有犯意的,要当然排除诱惑侦查的使用。
其次,要看即使有犯意,在不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否足以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不足以,则依然不可以使用诱惑侦查。
3.对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要排除诱惑侦查手段的使用。
(二)严格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
在诱惑侦查的审批方面,各国规定不一。
在美国,一般由侦查机
关的长官来批准;在日本,由厚生大臣许可,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在德国,必须经过检查机关的批准。
笔者认为在我国,诱惑侦查手段的实施应该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
1.承办人员应该书面请示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在审查时必须对嫌疑人是否有犯意,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做严格的审查。
2.在实施诱惑侦查的过程中,检查机关应该对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实现从弹性监督到刚性监督的转化,避免监督的滞后性,建立同步监督机制。
(三)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有效保护
《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特殊侦查行为获得的材料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
如果侦查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形下实施诱惑侦查,或者采用“犯意诱惑型”诱惑手段诱惑他人犯罪,所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予以排除。
2.执行诱惑侦查的侦查人员可能面临很多危险,而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可能使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暴露,因此需要对证据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信息进行处理,出庭作证采用屏风隔离等,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由审判人员在法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以此保证侦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
(四)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和法律意识
1.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强化程序意识。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实施诱惑侦查等侦查措施时,不仅要充分行使公权力,有力追究犯罪,同
时必须将公权力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案,以防止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2.充分学习新刑诉法,强化自身素质能力。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开展培训,研讨和交流的方式,学习法条,体会《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价值,对其中的限权条款,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条款要进行尤其重点的学习。
通过学习,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
(五)对当事人的救济
无论规则如何细化,监管如何严密,诱惑侦查仍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被滥用,因此就需要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当当事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按照规定请求赔偿。
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性损失等。
由于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的职权行为,因此,赔偿义务应该由诱惑侦查的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承担。
如果侦查人员有重大过失的,诱惑侦查的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在赔偿之后,可以对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