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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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国家、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门用于特定公共事业、项目等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事项。

(二)限额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控制资金的使用规模和范围。

(三)统一管理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五)风险防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支付。

(三)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确保资金使用经过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四)确保资金使用过程记录真实可靠。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使用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相关材料。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审批通过后,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单位按照申请及审批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进⼀步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收⽀⾏为,提⾼财政资⾦使⽤效益,应制定规范的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下⾯店铺为⼤家整理了有关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的范⽂,希望对⼤家有帮助。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了进⼀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为,严格控制⽀出,规范报账程序,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1、财政收⼊管理:严格实⾏“收⽀”两条线管理,乡镇所有收⼊要及时、⾜额上解财政的专户,不得私设⼩⾦库 不得坐收坐⽀。

所有⽀出全部纳⼊乡镇财政管理。

2、经费⽀出管理:实⾏乡长⼀⽀笔审批。

对于5000元以下发票必须有经办⼈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有乡财经领导⼩组签字,⽅可到财政所报账。

5000元的以上的开⽀,由乡党镇联议会同意后⽅可开⽀,否则,不予报销。

每个⽉的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顺延⾄第⼀个⼯作⽇。

3、个⼈借款管理:任何部门和个⼈原则上都不得借⽀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公款,所借⾦额要在本⼈⽉⼯资额度内,须经乡长批准后⽅可借⽀,但必须在三个⽉之内还款。

4、差旅费报销管理:差旅费包括单位⼯作⼈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补助费。

严格按照《霍邱县⾏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

5、招待费管理: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出规定,⼀律在政府⾷堂就餐。

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外出就餐,⼀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

公务接待实⾏实名制,不能出现烟和酒,要根据县纪委有关规定执⾏。

6、专项资⾦管理:专项资⾦实⾏“专⼈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

资⾦拨付⼀律转账结算,杜绝现⾦⽀付;万元以上的经费⼀律实⾏政府采购;专项资⾦要进⾏审计,实⾏⼯程决算审计,验收审计,年度资⾦收⽀审计。

最新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设立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应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支持范围、使用条件和期限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实际需要,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特定的政策目标和要求,划拨给特定单位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一种资金。

为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在各级财政部门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中文介绍: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控制,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1. 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2. 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及时、准确,不得拖欠或错划专项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1.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2.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规范化的原则,减少人为干预和滥用资金的风险。

3.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不得超过预算限额和规定范围。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1.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应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内部监督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包括预算执行审计、资金用途审计等。

3. 外部监督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结算:1.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和程序,不得违规或滥用资金。

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结算,明确使用情况和剩余资金,返还未使用资金。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1.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财政专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公示。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应果断、及时地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2.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鄂财农村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现将《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3月31日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推进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建设,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筹集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乡镇财政所推行包村专管员制度,开展干部培训、基本信息编报、信息通达、公开公示和抽查巡查等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要承担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事务的乡(镇、街道办)及农(林、茶)场财政所(分局)。

第四条每年全省补助资金总额及来源,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和资金筹集情况确定。

第五条按照“客观公正、全面覆盖、兼顾绩效、分类补助”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激励法相结合方式进行资金分配。

因素法和激励法补助额度在当年补助资金总额中的比例分别为70%和30%。

因素法和激励法分配标准均根据当年全省补助资金规模、财政所监管工作量和上年度工作绩效等因素测定。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

由省财政根据财政所包村村数、农户数、专管员人数和管辖区域等因素直接测算分配到乡镇财政所。

考虑到山区条件的特殊性,补助资金对山区乡镇适当倾斜。

第七条激励法分配。

由省财政根据对县(市、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分类,将补助资金分类补助到县(市、区),再由县(市、区)对所辖各乡镇财政所根据其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3〕35号通知中关于“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有关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规定”的要求,为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在〔85〕财预字第55号文颁发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望及时向我部反映。

1991年12月26日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乡(镇)财政的决定和有关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以下简称“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应当建立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机关。

乡财政机关是乡镇政府的重要部门,受乡镇政府和县财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乡财政机关是基层政权的行政机构,依法享有执法权和处罚权。

第三条乡财政的基本任务是管理乡财政收支、对行政、事业和企业进行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事业服务,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服务。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预算内收支,完成上级财政核定的乡财政总预算收支任务和上级下达的财政任务,负责乡镇政府经管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XXX(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XXX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工程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当局审定、通过。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05〕170号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云发〔2005〕8号)精神,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经济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通过专项扶持,力争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第三条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增强造血功能,带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一)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

农村集体建设优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等基地,对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引进、适用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二)发展经济实体。

农村集体依法兴办和壮大经济实体的,无论一、二、三产业,在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补助。

(三)发展合作组织。

对村民自愿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在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会员培训、农产品加工及运销、市场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是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和公共需求。

2、合理性原则:专项资金的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避免过度设立和重复安排。

3、规范性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内容。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1、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复和执行。

2、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

3、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1、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2、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专项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五、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1、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2、绩效评价应当以专项资金的设立目标为依据,重点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3、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1、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正文:---------------------------------------------------------------------------------------------------------------------------------------------------- 湖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办法(鄂财农村规[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

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合理、合法、安全地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过编制、审核、批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列入政府预算的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按用途进行管理,用于其他用途,应当严格依法惩处。

第四条国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依法对使用不当情况进行追究。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五条申请立项前,应当开展立项论证工作,明确项目性质、目标、原则、范围、内容、实施机构、预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立项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书及其他评估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目标和重要性;(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工作目标和计划;(三)预计实施方案及期限;(四)预算及资金来源;(五)实施机构、分工与职责;(六)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七)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经过预算管理机关审批,预算管理机关应当制定审批管理规定,并建立审批处理程序,杜绝违规行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保管和支付,应当设置业务账户,实行“一账三决算”和“底账底单核对”的制度。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程序执行,任何情况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新增、变更预算、提前使用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预算、提前使用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践,制定合理的执行账务制度、核算制度、报账程序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物资及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建设或购置房屋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社会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指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两种。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财政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资金划拨和调剂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到位。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调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目按照计划推进。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划拨和调剂应当及时报送相关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资金的安全,防止盗窃、挪用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统计和报表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第十四条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和追责。

第十五条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2、资金使用报告表3、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金使用单位:指接受财政专项资金并用于特定目的的机构或单位。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在财政管理中,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制定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法的内容和具体执行细则。

二、基本原则1.严格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的领域和项目,并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专户管理是指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等都应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并合理分配使用。

2.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资金支出规定。

要加强资金使用的过程监督,严禁挪用、私分、截留专项资金。

同时,还应控制专项资金的开支,在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尽可能节约使用。

3.规范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障资金的安全、准确、合法运转。

对从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同时,对于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形成警惕和震慑。

三、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流程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分配过程应规范化、程序化,并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具体措施如下:•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方要提交申请书,附上项目申报书、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的金额、用途和购置目的等具体内容。

•财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限制性条件,则提交给有关专项管理部门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划拨给申请方,申请方按照划拨周期和额度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建立独立的专户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程序化的审核规定,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

2.专项资金使用的控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控制措施如下:•对于开支的资金应当按照审核程序进行,不得超预算,并应当按照预算执行,严禁决定瞎花、瞎拨,过度拨款等行为。

•应当完善后续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监督,对于项目出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加强对资金支出规定的学习宣传,让相关人员熟悉专项资金使用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为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应制定规范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

第三条乡镇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乡镇财务应根据可用财力,合理安排支出,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二)、民主理财的原则。

乡镇财务重大支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

乡镇要按照乡镇财政体制的要求,首先安排人员支出和乡镇运转支出费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条乡镇财务管理由乡镇长对本乡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建立监督机制。

乡镇财政所人员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按规定配置人员定岗定编,明确各自职责,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

第六条依法管理乡镇财务。

乡镇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纪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

坚持做到: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条乡镇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随意划分和变更收入级次、种类。

第八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必须全额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足额征收,不准擅自减免,不准白条收费,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转借、转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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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和相关投融资的用于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

包括兑现政策专项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

兑现政策的专项资金:根据镇党委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包括科技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外资外贸奖励扶持、商贸商务扶持、安全生产奖励、旅游发展、物流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资金。

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根据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区发展改革局的立项文件,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他专项资金: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和特定行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同意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资金的申报、安排、使用,以及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的计划、控制、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政府宏观引导、各类资金配套;(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四)优化结构、适当集中、确保重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五)预决算公开、接受监督、跟踪问效。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细化具体的对象和资金额度,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在项目滚动库筛选和集中审核的基础上,报镇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控制数;各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数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再进行细化,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下达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十五日内下达给下属单位。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凡涉及镇及下属事业单位、村、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除外),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拨付资金,无管理办法不得拨付财政资金。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包括:资金来源和用途、支持补助对象、支持补助原则、支持补助方式、申报和评审、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镇财政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方式。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专项资金,镇财政所实行“专户”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各部门安排的资金统一集中在基建专户。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由各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由财政按实拨付,其中兑现政策资金及项目资金经财政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按实拨付。

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二条凡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办法拨付资金,各部门将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根据联合发文或支付凭证分科目入帐,便于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四条镇财政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于每月10日前随同财务月报表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项目结束后,报送项目资金使用书面材料。

第四章财务核算和结余处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单设项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出具审计决定书,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对项目完成、撤销形成的净结余,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余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

在预算安排中应首先用于本部门的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选择性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集中绩效评价,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体现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改变资金用途。

对涉及财政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实行拨款前公示制度,接受公众评议(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制订)。

第二十二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镇内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
门外,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交由区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四)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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