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
教练员岗位奖罚制度
教练员岗位奖罚制度教练员岗位奖罚制度是激励教练员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教学质量和培养优秀运动员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套可能的奖罚制度内容:1. 绩效考核奖励- 根据教练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设立不同等级的奖金,如优秀、良好、合格等。
- 对于连续多年获得优秀等级的教练员,提供额外的奖励,如旅游券、健康体检等。
2. 教学成果奖励- 对于培养出获得省级以上比赛奖项的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 对于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提供更高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3. 创新教学方法奖励- 鼓励教练员创新教学方法和训练体系,对于被证明有效并被广泛采纳的新方法,给予奖励。
4. 团队协作奖励- 对于团队协作出色,能够带领团队取得显著成绩的教练员,给予团队奖励。
5. 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教学纪律的教练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级或解聘等处罚。
- 对于未能完成既定教学任务或导致运动员成绩明显下滑的教练员,进行绩效扣分或奖金扣除。
6. 安全责任惩罚-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运动员受伤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教练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7. 持续教育与培训- 鼓励教练员参加持续教育和培训,对于取得更高级别教练资格的教练员,给予奖励。
8. 公平竞争原则- 确保所有教练员在奖罚制度下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袒或歧视。
9. 透明公开原则- 奖罚制度的执行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教练员都能清楚了解奖罚标准和结果。
10. 反馈与申诉机制- 设立反馈渠道,允许教练员对奖罚制度提出建议或申诉,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这套奖罚制度旨在通过正面激励和必要的惩罚措施,促进教练员的专业成长和教学质量的提升,同时保障运动员的利益和运动训练的健康发展。
运动员奖励请示报告
运动员奖励请示报告奖励是运动员激励的一种重要手段。
运动员奖励请示报告该怎么正确书写呢?下文是运动员奖励请示报告,欢迎阅读!运动员奖励请示报告一近日,我局为沧州籍竞走选手崔志德申请市级奖励,崔志德在刚刚结束的俄罗斯萨兰斯克国际田联第25届竞走世界杯赛上,与队友不畏强手,团结奋战,顽强拼搏,勇夺男子50公里团体第二名,为祖国和家乡赢得了荣誉。
这也是今年继拳击冠军苑美庆后,我市第二名走上世界赛场并获奖的运动员。
近年来,我局根据《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沧政字(2009)7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为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申请物质和精神奖励,极大地提高了运动员和教练员训练和比赛的热情,提振了信心,鼓舞了士气,促进了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也为即将在我市举行的河北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和有力的保障。
运动员奖励请示报告二尊敬的领导,您好:为了体现公司企业文化,增强员工认同感,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强集体凝聚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公司于2013年4月组建了***足球队,参加XXX足球联赛。
队内现有人员22人,其中球队管理层4人,教练员2人,队员16人。
在此次比赛中,***足球队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
为了更好的展现企业、员工风采,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足球队特向有关部门申请三万(¥30000)经费,用于足球队服装和相关器材的添置以及队员奖励。
我们将再接再厉,努力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为盼!运动员奖励请示报告三尊敬的领导:2011年7月,我院足球代表队、篮球代表队在“全国大学生体育大赛”中荣获特等奖、一等奖。
该奖项的获得既提升了我院在全国高校的影响力,又促进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此项殊荣来之不易,大赛自2011年3月启动,932所高校的近万名大学生参与,经校内选拨赛、省市晋级赛、全国决赛、全国十强争夺赛四级选拨,我院代表队最终创下佳绩,并获得2万元的体育健儿奖,特向学院申请给予2万元资金的奖励。
优秀教练评选细则(经典)
优秀教练评选细则(经典)1. 背景信息该评选细则旨在确定并表彰优秀的教练员,鼓励他们在运动领域取得卓越的成绩,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
2. 评选条件为了符合优秀教练的评选标准,候选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2.1 教练资格教练员必须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体育协会规定的合法教练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
2.2 业绩表现候选人应具备以下业绩表现之一或多项:- 教练过的运动员在国内或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如夺冠、打破纪录等。
- 教练员带领的团队在相关联赛或锦标赛中取得优胜,并显示出良好的整体表现。
- 教练员的辅导和指导使徒弟或学员在技术、战术、心理素质等方面有显著的进步。
2.3 专业知识与技能候选人应展示出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以下技能:- 深刻了解相关运动的规则、战术和技术知识。
-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包括与运动员、家长和其他教练进行有效的交流。
- 具备领导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带领团队达成共同目标。
2.4 反馈与推荐信候选人需要提供来自运动员、家长、团队成员或体育协会的正式推荐信或反馈,以证明其在培养运动员方面的出色表现和服务态度。
3. 评选程序优秀教练的评选程序如下:3.1 提名阶段- 定期公布优秀教练评选的通知,并接受候选人的自荐或推荐。
- 候选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证书、业绩介绍、推荐信等。
3.2 初步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具备基本条件的候选人。
3.3 实地考察- 对初步评审通过的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观察其在训练场地或比赛场合的教学与指导过程。
3.4 终审阶段-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综合评估候选人的综合素质。
- 根据评估结果,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优秀教练的名单,并公布结果。
4. 奖励与认可优秀教练将获得以下奖励与认可:- 颁发荣誉证书,并在相关领域进行广泛宣传。
- 提供专业发展机会,如参加培训课程、国内外学术交流等。
- 优先享受相关体育协会提供的教练员支持政策。
申请奖励的报告(汇总13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为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号召其他员工向他们学习,现特向公司及公司领导申请200元/人的奖金奖励措施,予以肯定和鼓励。
1、奖金奖励作为最直接有效的奖励措施,把奖金奖励作为管理媒介,从而发现员工积极优秀的一面,逐渐转变员工的整体心态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达到人尽其用的目的。
2、目前,各驻点有不少员工有消极心态,通过此项措施,让想努力而无动力无目标的人员脱颖而出,利于发现一大批优秀的基层员工。
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XXX20xx年x月x日申请奖励的报告第2篇尊敬的公司领导:为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号召其他员工向他们学习,现特向公司及公司领导申请200元/人的奖金奖励措施,予以肯定和鼓励。
1、奖金奖励作为最直接有效的奖励措施,把奖金奖励作为管理媒介,从而发现员工积极优秀的一面,逐渐转变员工的整体心态和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达到人尽其用的目的2、目前,各驻点有不少员工有消极心态,通过此项措施,让想努力而无动力无目标的人员脱颖而出,利于发现一大批优秀的基层员工。
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XXX20xx年XX月XX日申请奖励金的请示5篇(扩展3)——申请发放年终奖的请示5篇[奖金申请报告]如何写奖金申请报告快到公司的表彰、年底总结的时间了,各大公司都通知各个部门进行奖励、奖金申请。
如何才能让你的报告领导欣然批准呢?在下面的经验中我将为你指出其中关键要素以便快速获得通过。
首先得根据公司的奖励政策来申请,给自己的申请报告取得名字,XXX部门奖金申请报告,告知领导的来意。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该部门最近一段时间的工作内容进行一个总结。
如:全体员工在的XXX的领导下,团结一致,精诚协作,不畏困难,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圆满完成,为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一致认可,给公司创造了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部分:选取最近本部门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该案例说明整个部门的工作状态及达成的任务目标等。
通过摆事实,生动直观的打动领导博得加分。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一、宗旨为了鼓励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更多高水平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体育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体育比赛(大型体育活动除外)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三、奖励标准1、国家级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5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3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1000-3000元的奖金。
2、省级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3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10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500-1000元的奖金。
3、市级及以下比赛:(1)一等奖:金牌获得者,给予2000元奖金;(2)二等奖:银牌获得者,给予1000元奖金;(3)三等奖:铜牌获得者,给予500元奖金;(4)其它优异成绩:根据比赛结果和参赛人员数量,由体育部门给予200-500元的奖金。
四、奖励程序1、奖励申请:运动员和教练员经所在单位向负责的体育部门提出奖励申请;2、审核程序:由体育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3、奖励发放:由体育部门统一按规定标准发放奖励;4、发放记录:体育部门应建立奖励发放记录,完成发放任务后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其他事项1、运动员和教练员不得拒绝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2、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体育部门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经过上述规定,我们希望能够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鼓励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更多优秀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水平。
体育竞赛成绩奖励制度范本
体育竞赛成绩奖励制度范本一、奖励原则1. 公平竞争:奖励制度保证所有参赛者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比赛,确保竞赛的公正性。
2. 奖励与绩效挂钩:奖励标准与参赛者的成绩直接挂钩,成绩优异者获得更高奖励。
3. 激励与发展并重:奖励制度旨在激励运动员提高自身水平,同时注重运动员的全面发展。
4. 荣誉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制度包括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以激发运动员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二、奖励内容1. 个人奖励: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运动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 团体奖励:对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如篮球队、足球队等)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3. 优秀教练员奖励:对在运动员培养、训练和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4. 优秀组织奖:对在体育竞赛组织、筹备和参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校和单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三、奖励标准1. 个人奖励:(1)金牌: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2)银牌: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3)铜牌: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4)优秀奖:给予表彰。
2. 团体奖励:(1)第一名: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2)第二名: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3)第三名: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4)优秀奖:给予表彰。
3. 优秀教练员奖励:根据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成绩,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4. 优秀组织奖:根据学校和单位在体育竞赛组织、筹备和参赛工作中的表现,给予表彰和一定物质奖励。
四、奖励发放1. 奖励证书和奖杯:由主办方颁发给获奖个人和团体。
2. 物质奖励:奖金、奖品等由主办方根据奖励标准发放给获奖个人和团体。
3. 奖励发放时间:一般在体育竞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五、特殊情况处理1. 运动员在比赛中出现违规行为,导致成绩被取消或禁赛,将取消其奖励资格。
2. 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出现伤病等特殊情况,影响成绩,可由主办方酌情给予奖励。
3. 若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历史性突破成绩,可给予特殊奖励。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正文:----------------------------------------------------------------------------------------------------------------------------------------------------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发布,体人字〔1996〕3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的精神,结合体育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的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运动员奖励第五条运动员名次奖:(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上获得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奥运会、亚运会奖金标准的上限;(二)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上获得奥运会比赛项目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奥运会项目相应比赛层次资金的上限;(三)运动员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上获得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奖励名次,执行附表一所列非奥运会项目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上限;(四)集体项目和团体(组)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执行附表一(见表)所列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下限;(五)登山运动员执行附表二(见表)所列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沧政字[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沧政字〔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渤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要求,经研究,对2005年至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决定保留的48件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5〕1号);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4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9号);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8号);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19号);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27号);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5〕33号);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65号);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沧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字〔2005〕74号);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4号);1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3号);12、《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邮政局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5〕17号);1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号);1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5号);1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17号);1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29号);1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6〕30号);1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各执法部门罚没财物进行分类处理的通知》(沧政字〔2006〕24号);1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3号);2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6〕35号);21、《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审计局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济困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办字〔2006〕77号);2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7〕14号);2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发〔2007〕20号);2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沧政字〔2007〕18号);2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建设项目"一卡通"及重点建设单位挂牌保护的通知》(沧政字〔2007〕40号);2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实施重大项目代理跑办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7号);2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6号);2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7〕17号);2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沧政发〔2008〕1号);3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低旧危破陋建筑物拆除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8〕2号);3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发〔2008〕3号);3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8〕24号);33、《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8〕99号);3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的通知》(沧政字〔2008〕119号);35、《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沧政字〔2008〕120号);3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红十字会捐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发〔2008〕1号);37、《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9〕8号);38、《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9〕9号);39、《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发〔2009〕10号);40、《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利闸桥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发〔2009〕11号);41、《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70号);42、《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80号);4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98号);4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8号);45、《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7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9号);46、《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项目建设取土用地管理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44号);47、《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38号);48、《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新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166号)。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文号】[87]体综办字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机关工作正文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87]体综办字23号国家体育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表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
第三条授予各级体育运动奖章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主要依据他们的比赛成绩,同时,结合他们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育道德作风、遵守纪律、学习文化知识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章优秀运动员奖章等级和授予条件第四条体育运动奖章分四等: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一级奖章、体育运动二级奖章、体育运动三级奖章。
第五条授予运动奖章条件(一)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奖给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冠军获得者,世界纪录创造者。
(二)体育运动一级奖章,奖给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第二、三名;奥运会田径、游泳项目的第二至八名和当年世界成绩的前十四名;足球在世界杯赛亚太区预选赛中出线和个别项目超世界纪录者。
(三)体育运动二级奖章,奖给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冠军;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创造者(须高于全国纪录)。
(四)体育运动三级奖章,奖给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第二、三名和全国冠军、全国纪录创造者。
(五)凡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的集体、团体项目设集体奖(颁发每人一枚奖章)。
第三章教练员奖章等级和授予条件第六条教练员奖章的等级与优秀运动员相同。
第七条授予运动奖章条件(一)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两年以上的教练员,可根据运动员所创造的成绩,评定相应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河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上取得金牌运动员(运动队)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河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上取得金牌运动员(运动队)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5•【字号】邢政字〔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河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上取得金牌运动员(运动队)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在2023年9月结束的河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上,我市体育健儿荣获金牌51枚、银牌76枚、铜牌102枚,取得总分5053.5分、奖牌229枚的优异成绩,打破3项河北省青少年最高纪录,金牌、奖牌、总分均创历史新高,被大会组委会授予总分奖、奖牌奖、贡献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群众体育组优秀组织奖,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为我市争得了荣誉。
为奖励先进,弘扬体育健儿创先争优、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勇争第一的精神,根据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在省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运动队)及其教练员给予奖励。
授予邢台市武术套路队等13支运动队“邢台市优秀运动队”荣誉称号;授予孙雨峰等49名运动员“邢台市优秀运动员”荣誉称号;授予温志超等28名教练员“邢台市优秀教练员”荣誉称号,并记三等功一次。
希望受到奖励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新的起点上再创新的业绩。
全市各行各业和各条战线要以这次受到奖励的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为榜样,解放思想、奋发进取,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崭新的精神风貌,为建设“太行泉城、美丽邢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邢台市优秀运动队名单2.邢台市优秀运动员名单3.邢台市优秀教练员名单邢台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5日。
体育培训教练员薪资与奖惩制度
体育培训教练员薪资与奖惩制度
体育培训教练员的薪资与奖惩制度通常是根据多个因素来确定的,包括教练员的资历、经验、绩效表现以及机构的财务状况等。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体育培训教练员薪资与奖惩制度的框架,具体内容可能因机构而异:
薪资制度
1.基本工资:根据教练员的级别和经验,设定不同的基本工资水平。
2.课时费:根据教练员的课时量和工作表现,支付额外的课时费用。
3.绩效奖金:根据教练员的绩效表现,如学员满意度、续班率等,支付一定的奖金。
4.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年假、带薪病假等。
奖惩制度
奖励制度
1.绩效奖励:对于表现优秀的教练员,根据其绩效给予一定的奖金或晋升机会。
2.学员推荐奖励:鼓励教练员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以吸引更多学员推荐,对推荐成功的教练员给予奖励。
3.培训奖励:对于参加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惩罚制度
1.教学质量不达标:对于教学质量不达标的教练员,进行警告或降薪处理,并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2.迟到、早退或旷工:对于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的教练员,进行警告或扣除部分工资。
3.违反机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机构规定的教练员,如私自更改教学内容、私自收取学员费用等,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薪资与奖惩制度应根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同时,机构还应定期对教练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满足学员的需求。
体育组教师、教练员工作量及奖励制度
呼市十九中体育教研组教师、教练员工作量及奖励制度一、体育教师初中每周14课时为满课时,超课时部分按学校规定执行。
教练员如工作量不满,则用训练课补足,超出部分学校给与补贴.二、课间操、早操分别算为三分之一个课时,每指导一节课外活动算二分之一个课时,组织一次群体竞赛算一个课时,运动竞赛每全天算四课时,运动队训练每天两节课计两课时.三、教室上课要求:1、有计划、有目标、有教案.2、不迟到、早退,不无故不到。
3、不放任学生自行活动.4、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教师考核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四、运动队训练要求:1、每天下午两节课后进行训练,不少于两课时。
2、各训练组运动员数满员,以区运会设定项目为准。
3、训练有计划、有组织、保证训练时间。
4、注重运动员选拔,确保把高水平运动员招收进队。
5、运动员训练成绩要有提高。
6、运动员管理到位.在此基础上,教练员每天补助20元(两课时,每课时10元).如达不到上述几条要求,则从补助中相应扣除。
假期训练,每天补助50元.参加大型比赛或运动会(如新城区运动会),赛前15天为集训期,集训期内运动员每天补助10元,比赛期运动员每天补助20元。
五、运动员在新城区级比赛中:1、田径运动会上得分,奖励教练员每分30元。
2、其它单项比赛(如乒乓球、踢毽子等),第一名奖励教练员240元,第二名至第八名依次奖励教练员175元、150元、125元、100元、75元、50元和25元。
3、团体比赛中:(1)、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名次,第一名奖励体育组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第四名500元。
组长500元。
(2)、足球团体第一名,奖励教练员1500元,第二名1000元,第三名500元,第四名250元.4、荣获优秀教练员或裁判员分别奖励教练员或裁判员100元。
六、运动员在市级比赛中:1、田径运动会上得分,奖励教练员每分50元。
2、其它单项比赛,第一名奖励教练员450元,第二名至第八名依次奖励教练员350元、300元、250元、200元、150元、100元和50元。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2.27•【文号】[88]休干字108号•【施行日期】198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8〕体干字108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已商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的比赛范围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各款中明确的各类比赛,其他比赛不得套用本细则的奖励条文。
三、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下文条款的奖金评定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该条文中“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系指那些尚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比较弱的田径、游泳项目。
获得运动水平奖的,暂定为被世界田径、游泳联合会列为当年世界前二十名的我国运动员。
运动水平奖的奖金标准是:列为当年世界前五名的为2,500-3,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六至第十名的为2,000-2,5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为1,500-2,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六至第二十名的为1,000-1,500元。
运动水平奖与获奖名次奖不能重复发放。
(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
其奖金按下列标准评定:1.运动员在会上破世界纪录和在亚运会上破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时,奖金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在其他比赛中破世界纪录时,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为4,000-7,000元;属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一般为2,400-3,200元。
运动队队员、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制度法规
运动队队员、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制度法规
运动队队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不同层级的体育组织制定,一
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奖励制度:根据运动员或教练员在比赛中取得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
金钱奖励、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
2. 学习奖励制度:对于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例如奖学金、学习资助等。
3. 训练奖励制度:根据运动员和教练员在训练中的表现和进步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提供专门的训练设备、提供顾问和专业团队支持等。
4. 素质奖励制度:对于在品德、礼仪、精神面貌等方面表现优秀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5. 团队奖励制度:对于集体项目的运动队,可以根据队伍在比赛中的成绩,给予团队
奖励,例如团体荣誉、队员组织旅游等。
6. 其他奖励制度:根据不同的体育项目和层级的需要,可以制定其他形式的奖励制度,例如技术创新奖励、社会贡献奖励等。
此外,运动队队员和教练员的奖励办法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体育组织的管理
规定和道德准则,确保公平公正,并鼓励运动员和教练员的积极向上、奋发向前的精
神风貌。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文档
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文档Document of reward methods for coaches and sports te am members编订:JinTai College教练员与运动队队员的奖励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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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鼓励和支持师生钻研业务、勤学苦练,培养、输送优秀体育人才,进一步提高我校田径传统项目运动技术水平,为学校体育事业多作贡献,特定以下奖励方法。
1.凡入选校运动队队员,三年内(初中、成职教)每人发服装费50元。
2.教练员每三年发服装费、胶鞋费200元。
3.取消平时训练补贴,寒暑假训练,每次训练(1.5小时左右)补贴:运动员1元,教练员10元。
1.参加省田径运动会获团体总分1-10名、11-20名、21-30名、31-40名、41-50名、51名以后,教练分别奖:800元、6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每得1分奖30元,教练员按运动员总分记奖,每分奖30元。
2.参加苏州市级田径运动会,运动员每得一分奖10元,教练员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10元。
3.参加常熟市级田径运动会,教练员在保底费100元的前提下,团体总分进入前三名,按队员总分记奖,每分奖2元团体总分4-6分奖1.5元团体总分非前六名,每分奖1元。
运动员获前三名者,每得1分奖3元,其余得分每分奖2元。
1.在校期间队员达二级运动员,队员奖50元/项,教练员奖100元/项。
2.在校期间队员达一级运动员,队员奖500元/项,教练员奖1000元/项1.破省纪录:运动员奖300元,教练员奖800元(项)。
2.破苏州市纪录:运动员奖80元,教练员奖200元(项)。
3.破常熟市纪录:运动员奖50元,教练员奖100元(项)。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1—3
4—6
≥7
三、关于集体项目的奖励
集体项目主要指球类项目,如足球、篮球、曲棍球等。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的比例设定为7:3。主力队员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给予奖励,非主力队员按照相应比赛层次奖金标准的60%给予奖励。
四、关于团体(组)项目的奖励教练员奖金(份)1
1.5
2
运动员在比赛中,超记录或未取得第一名的,不评发创记录奖;取得比赛第一名并创记录的,其奖金除按奖励名次、创记录两项奖金标准中较高的一项评定外,另按较低一项奖金标准的20%增发奖金。
六、关于举重运动员的奖励
总成绩按照奥运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抓举和挺举成绩按照非奥运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总成绩为第一名时,奖励总成绩、抓举、挺举三项成绩;总成绩不是第一名时,奖励总成绩、抓举、挺举三项成绩之中奖励标准较高的两项。
九、关于团体、个人全能项目的奖励
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的团体、个人全能奖励名次,不评发奖金。
十、关于有功人员奖励比例
常规年度,按照相当于该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的有功人员奖励比例另行确定。
4、亚运会只奖励前六名,参赛选手或队伍较少的项目,奖励名次适当减少。
二、关于教练员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奖金标准给予奖励。运动员每取得一项奖励名次,给予一份教练员奖金。
2、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三份给予奖励。
3、团体(组)项目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成绩奖金标准的1—2份给予奖励,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对于报名人数多于颁奖人数的团体(组)项目,按照一场比赛同时上场人数确定主力运动员;其余报名运动员按照非主力队员给予奖励。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运动员奖励第三章教练员奖励第四章奖励的审批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励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我国体育运动技术⽔平,早⽇实现体育强国奋⽃⽬标,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
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业余运动员、教练员取得全国及其以上正式⽐赛获奖名次的,参照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体育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的情况全⾯评定。
第四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各级⼈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作。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提⾼思想觉悟,发扬爱国主义、⾰命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发展体育、振兴中华多做贡献。
第⼆章运动员奖励第五条下列运动员获得获奖名次奖:(⼀)取得奥运会⽐赛获奖名次,以及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奥运会⽐赛项⽬和国家体委确定的重点⽐赛项⽬获奖名次的运动员;(⼆)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中⾮奥运会⽐赛项⽬获奖名次的运动员;(三)在国家体委举办的全运会、全国⽐赛中取得⽐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赛项⽬、⾮奥运会⽐赛项⽬)的运动员;(四)在世界⼤学⽣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中取得⽐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赛项⽬、⾮奥运会⽐赛项⽬)的运动员;(五)在全国青年少运动会中取得⽐赛获奖名次(不分奥运会⽐赛项⽬、⾮奥运会⽐赛项⽬)的运动员。
属于前款(⼀)、(三)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所列奖⾦标准评奖;属于前款(⼆)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所列奖⾦标准的60%⾄80%评奖;属于前款(四)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所列全国⽐赛的奖⾦标准评奖,属于前款(五)项情况的运动员,按附表⼀所列全运会⽐赛的奖⾦标准的20%⾄40%评奖。
第六条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赛中在⽥径、游泳的某些项⽬上达到当年世界⽔平的,获得运动⽔平奖。
足球教练员奖励制度范本精选
足球教练员奖励制度范本精选一、奖励目的为了充分调动我国足球教练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练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激发教练员对足球事业的热爱和奉献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在本单位从事足球教练工作,且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
三、奖励内容1. 绩效奖金:根据教练员的年度业绩、训练成果和球队表现,给予相应的绩效奖金。
2. 荣誉证书: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其对我国足球事业的贡献。
3. 晋升机会:对表现突出的教练员,优先考虑晋升职务或职称。
4. 培训机会: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素养。
5. 团队建设:为优秀教练员团队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促进团队协作和发展。
四、奖励标准1. 年度业绩:根据教练员所在球队的赛季成绩、训练计划完成情况和球员成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 训练成果:根据教练员的训练计划、训练手段创新、球员技能提升和比赛表现,进行评估。
3. 球队管理:根据教练员在球队管理、球员思想政治工作和个人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
五、奖励程序1. 申报: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可以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足协提出奖励申请。
2. 评审:单位人事部门或足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教练员名单。
3. 公示:将获奖教练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表彰:举行表彰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实施时间本奖励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归足协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还有其他要求,请随时告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2]5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2〕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省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激励我市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国家、为河北和沧州市争光,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外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本省和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沧州市代表本市、河北、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第三条运动员奖励(一)参加奥运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参加亚洲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参加全国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参加全省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六)武术项目除参加上述竞技类比赛获得名次给予相应奖励之外,参加由国际武联主办的世界传统武术锦标赛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给予2万元的奖励;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武术之乡武术比赛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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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字〔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省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激励我市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国家、为河北和沧州市争光,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外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本省和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沧州市代表本市、河北、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
第三条运动员奖励(一)参加奥运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参加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赛的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参加亚洲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参加全国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参加全省运动会比赛,个人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六)武术项目除参加上述竞技类比赛获得名次给予相应奖励之外,参加由国际武联主办的世界传统武术锦标赛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给予2万元的奖励;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武术之乡武术比赛获得第一名的运动员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七)集体项目(两人以上)每名获奖运动员领取的奖金数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
(八)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获得冠军的沧州市运动员,市政府授予“市长特别奖”荣誉称号。
(九)对沧州籍运动员在上述各类比赛中获得奖牌的,由市长决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教练员奖励(一)教练员训练的运动员获得上述成绩的,对该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
(二)集体项目(两人以上)获奖教练员按其中一名运动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所训练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冠军的教练员,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记二等功一次。
第五条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中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体育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到取消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2009年7月1日发布的《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沧政字[200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