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组织豁免权的性质之争_谢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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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基金项目]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 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 !!HBaidu NhomakorabeaL#’$$##) [ 作者简介] 谢海霞( !")$ / ) , 女, 法学博士,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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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害人权的行为, 国际组织不应当享有豁免, 而应给予救济)
二$ 限制豁免理论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影响
在国际法上, 限制豁免已经成为国家主权豁免的趋势 )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 对国家的 主权行为给予豁免, 对非主权行为不给予豁免) 但是对于国际组织而言, 是否也像国家豁免一样, 从绝对豁 免走向了限制豁免, 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有争议的问题 ) ( 一) 理论上的争议 在限制豁免理论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影响上 , 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严格来将, 可以分成两大类观 点, 一类是通过对国家主权豁免内容的类比适用 , 对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另一类则是通过对职 能必要的限制解释来限制国际组织豁免权的适用范围 ) 第一类观点以美国学者为代表, 他们认为应将限制豁免的理论应用到国际组织豁免中 , 对国际组织的商 %国际组织豁免法 # 业行为不给予豁免)他们通过探讨美国 和%外国主权豁免法 # 的关系, 主张美国%外国主 权豁免法# 中的内容对国际组织的豁免具有溯及力 , 因此应将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 # 的内容并入到%国际组 织豁免法# 的适用中, 对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 二战后, 为了履行有关国际公约与东道国协定的规定, 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 明确规定国 ( 678 .>f 际组织在其内国法上的法律地位,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包括 !"(& 年的美国%国际组织豁免法 ! 68;><6A:><C +;Q<>A[<6A:>= .@@5>A6A8= LO6 以下简称 !.+.L$ ) "该法明确规定了美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组织在美国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但是该法并未明确这种豁免的本质及范围 ) 此外, 该法中 !将享有同外国政府一样的管辖豁免和司法程序豁免 , 还规定国际组织 除非该组织在任何程序中或任何合同 $ 条条款中明示放弃豁免" 这就成为日后争议的缘由之一) !")* 年美国通过了 %外国主权豁免法! ( 678 ,:;8AQ> Y:F8;8AQ> .@@5>A6S LO6, !,Y.L$ ), 以下简称 该法案采 用限制豁免的理论, 在第 !*$& 条规定了一国可以接受管辖的情形 , 也就是说国家商业行为是例外, 是不给予 ) , !*$% ( D ) ! 豁免的 所谓的商业行为 在第 条第 几款界定为 一个经常的商业行为过程或一个具体的商业交易 , 或行为$ 判断商业行为的标准是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目的 ) .+.L 中规定参照外国国家享有的豁免权, 就 .+.L 和 ,Y.L 关系而言, 美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都在思考, 那么是仅仅参考立法时外国国家享有的主权豁免情况呢 , 还是要考虑外国国家主权豁免的变化与修改) 如 果参考 !"(& 年立法时的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情况, 则应认为绝对豁免, 如果还要参考以后的发展情况, 及 !")* 年立法具有溯及力的话, 则应认为是限制豁免) 有学者认为尽管从 ,Y.L 的立法意图看还存在一定疑 , (当 ,Y.L 对外国豁免的态度发生变化时, 问, 但是从立法相关的参考文件看 对国际组织的豁免的程度也相 "因 $ 应变化)因此, 国际组织, 包括联合国, 最初享有的绝对豁免就不再适用了, 而是由限制豁免原则取代" 此, 这些学者们主张应当适用美国 ,Y.L, 对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之所以借用主权豁免理论, 是因为职能必要保障了国际组织在实现其目的和宗旨时能独立于有关成员国的司法审查之外 , 但是给予国 际组织超越其法定职能之外的绝对豁免就太宽泛了 , 因此, 希望借助于 ,Y.L 达到一定的平衡) 当然持这种 ,Y.L , ,Y.L 观点的人也承认 不适用于国际组织 并且 中也明确规定了国际协议例外条款, 同时, 该法案中关 于商业行为的界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从实践的操作来看, 界定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存在一定难度 ) 另外一种做法以意大利法院为代表 , 通过对绝对豁免条款的保留, 通过运用职能必要来解释国际组织的
际组织豁免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职能必要理论 )关于国际组织豁免的性质, 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 点认为国际组织的豁免是绝对豁免, 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国际组织的豁免与国家豁免 一样, 同属于限制豁免) [ 关键词] 国际组织; 职能必要; 绝对豁免; 限制豁免 [ -"" 中图分类号] [ L 文献标识码]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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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组织豁免权的性质之争
谢海霞
( 首都经贸大学 法学院, 北京 !$$$)$ )
[ 摘
要]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内国法院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 与国家主权豁免不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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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组织豁免权的性质之争
!) 这种限制豁免近似职能豁免 , , (将绝对豁免转变成限制豁免 " 豁免权 即将主权行为等同于职能行为, 对 , ) , 职能行为给予豁免 对非职能行为不给予豁免 针对国际组织为被告的案件 有些会选择通过对条约中的豁
免条款进行限制解释, 即通过限制司法权的范围来限制豁免, 实际上采用了国家豁免中的限制豁免标准, 尽 管通常被认为适用的是绝对豁免 )但是, 严格来讲, 这并不能称为限制豁免, 因为所有的豁免都以条约为根 据, 对于条约所限制的, 当然也是成员国自愿接受的, 这不能等同于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 ) 还有个别国家则是直接采用限制豁免的习惯标准 , 即在缺乏明示规则时则将国内主权豁免适用于国际 组织, 即根据一般国际法, 对照国家豁免的原则, 国际组织应当仅享有限制豁免)如 2 1@IP Fa 25;:E8<> 4<f " 68>6 +;Q<>A[<6A:> 案中, 奥地利最高法院将 25;:E8<> 4<68>6 +;Q<>A[<6A:> 的职能豁免视为原则上绝对在其职能 限制的框架内) ( 二) 美国的司法实践 与理论上的探讨不同, 美国国内法院在国际组织豁免问题上非常谨慎 )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给 予国际组织绝对的豁免) 在 N5O^ Fa 4<> L@8;AO<> P8<C67 +;Q<>A[<6:># 案中, 涉及国际组织商业行为是否给予豁免 )在该案中, 原 告就其与被告有关法律服务的协议起诉 )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决, 理由是被 告对此类诉讼享有豁免权, 并且法院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被告享有豁免权) 法院认为其无权对照 ,.YL 的内 容, 来判定 .+.L 给予国际组织的是绝对豁免还是相对豁免 )虽然原告主张被告在哥伦比亚特区内从事了商 !商业行为 $ "但是, 业性的租赁行为, 这就等同于 ,.YL 中所说的 法院认为, 这种行为和被告缺乏联系, 因此 即使是根据不宽泛的限制豁免标准 , 法院也认为被告具有管辖豁免)因此, 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来决定是否应 适用绝对豁免标准) !"#$ 年的 Z;:<DI8>6 Fa +;Q<>A[<6A:>= :? L@8;AO<> Y6<68=$ 案第一个解释了 .+.L 中国际组织豁免的范围) 在该案中, 原告是被告 +LY 的前员工, 他们主张被告应对其错误的终止雇佣协议的行为给予损害赔偿 ) 原 告认为被告 +LY 不能就其商业行为享有豁免)被告 +LY 认为 ,.YL 中的限制豁免条款不适用于国际组织, 因此被告 +YL 享有绝对豁免)法院回避了应适用哪一种豁免标准的问题 , 而是判决, 即使根据 ,Y.L 中限制 豁免的做法, 被告 +YL 也应享有豁免, 理由是雇佣行为并不是 ,Y.L 中所指的商业行为)法院从职能必要出 发, 认为国际组织在从事其职能行为时要免受国内政治的干预 , 如果涉及雇佣争议将卷入国际组织内部管 理, 这就会损害国际组织平稳运行) V8>D8CC / YE8;<>[8 F 9<==A@% 案中第一次涉及了国际组织应当根据 .+.L 还是 ,Y.L 享受绝对豁免还是相 # #国际金融公 对豁免的问题)该案也是一起关于雇佣合同的争议, 在该案中, 原告起诉其主管以及雇主# , ) 司 要求就所声称的侮辱和殴打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法院在本案中要解决适用哪一种豁免标准) 法院不 认为这是一个内部行政管理事项因此享有豁免 , 相反, 法院认为所指称的行为属于 ,.YL 第 !*$& ( < ) ( & ) 所指 .,0 不能享有豁免, 的事项, 对私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能给予豁免) 按照 ,Y.L, 因此法院认为 .+.L 中 !同样豁免" 要并入 ,Y.L 在外国主权豁免上的变化) 但是该案不久被 L6^A>=:> Fa .>68; / L@8;AO<> -8F8C:Ef & @8>6 Z<>^ 案推翻) 美国法院在国际组织豁免权的问题上小心谨慎 , 通过两步分析法来判定国际组织是否享有豁免) 首先 是根据 .+.L 确定豁免的最低标准, 即法院需要确定是否永久性的采用 .+.L!"(& 年制定时外国国家主权豁 免规则, 还是要并入以后的发展)对此, 法院倾向于国际组织具有绝对豁免权 ) 第二步分析是确定国际组织
) 享有特权与豁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长期以来, 政府间国际组织( 以下简称!国际组织 $ 这不 仅体现在国际组织的文件中, 多边条约中, 东道国协议, 国内法以及国际习惯中, 并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得 到了普遍承认)但是, 随着国际法的新发展, 国际社会出现了关于国际组织豁免权性质的理论之争 )
: #国际法% , ’$$’ 吴越, 毛晓飞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沃尔夫冈 *格拉夫 *魏智通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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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生原因
, (豁免于各种司 一般来讲, 国际组织豁免于国内的各种司法程序 , 包括司法$ 行政和执行程序) 传统上 ! " ) , 法程序被认为是一种绝对豁免标准 在实践中 一般都认为只有给予国际组织绝对豁免或者接近绝对豁 免才能保证( 有关国家) 的司法审查不会妨碍这些组织执行其职能) 因为 !与国家不同的是, 由国际组织的 " $ 职能形成的豁免权不能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 因为后者同样可能属于国际组织的职能" 因此, 国内 !职能必要" 法院很少挑战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他们多半倾向于 等同于绝对豁免, 一般不对国际组织行使管辖 权) 二战后, 国际组织数目和种类不断增加, 国际组织活动也越来越广泛, 与此同时, 与国际组织活动有关的 争议也逐步增加)围绕着国际组织在内国的诉讼地位, 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其实质主要表现在: 国际组织在 !弃权" 内国法院享有的是绝对豁免还是相对豁免 , 如何认识有关文件中的 条款, 如何解决国际组织豁免权与 人权保护的冲突等)在当今社会, 之所以会出现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的质疑, 究其原因, 可以归纳为两点: 第 一, 受到了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影响 )晚近时期, 国家主权豁免权已经由绝对豁免转向相对豁免, 这不仅体 现在多数国家已经倾向于接受限制豁免 , 并且还体现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中)’$$( 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 就确定了豁免规则, 同时列举了多种例外) 借鉴国家主权豁免的立法与实践, 有学者 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 ) , ) 提出应区分国际组织的行为 对其商业行为不应给与豁免 第二 保护人权的需要 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善治$ , 要求国际组织应当实行 要承担超过其组织文件和内部管理程序的义务 , 要受一般国际法和习惯国际 , (在讨论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时首先要考虑国际人权保护 # $ , 法包括人权法的约束)因此 对于国际组织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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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害人权的行为, 国际组织不应当享有豁免, 而应给予救济)
二$ 限制豁免理论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影响
在国际法上, 限制豁免已经成为国家主权豁免的趋势 )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 对国家的 主权行为给予豁免, 对非主权行为不给予豁免) 但是对于国际组织而言, 是否也像国家豁免一样, 从绝对豁 免走向了限制豁免, 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有争议的问题 ) ( 一) 理论上的争议 在限制豁免理论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的影响上 , 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严格来将, 可以分成两大类观 点, 一类是通过对国家主权豁免内容的类比适用 , 对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另一类则是通过对职 能必要的限制解释来限制国际组织豁免权的适用范围 ) 第一类观点以美国学者为代表, 他们认为应将限制豁免的理论应用到国际组织豁免中 , 对国际组织的商 %国际组织豁免法 # 业行为不给予豁免)他们通过探讨美国 和%外国主权豁免法 # 的关系, 主张美国%外国主 权豁免法# 中的内容对国际组织的豁免具有溯及力 , 因此应将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 # 的内容并入到%国际组 织豁免法# 的适用中, 对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 二战后, 为了履行有关国际公约与东道国协定的规定, 一些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 明确规定国 ( 678 .>f 际组织在其内国法上的法律地位,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立法包括 !"(& 年的美国%国际组织豁免法 ! 68;><6A:><C +;Q<>A[<6A:>= .@@5>A6A8= LO6 以下简称 !.+.L$ ) "该法明确规定了美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组织在美国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但是该法并未明确这种豁免的本质及范围 ) 此外, 该法中 !将享有同外国政府一样的管辖豁免和司法程序豁免 , 还规定国际组织 除非该组织在任何程序中或任何合同 $ 条条款中明示放弃豁免" 这就成为日后争议的缘由之一) !")* 年美国通过了 %外国主权豁免法! ( 678 ,:;8AQ> Y:F8;8AQ> .@@5>A6S LO6, !,Y.L$ ), 以下简称 该法案采 用限制豁免的理论, 在第 !*$& 条规定了一国可以接受管辖的情形 , 也就是说国家商业行为是例外, 是不给予 ) , !*$% ( D ) ! 豁免的 所谓的商业行为 在第 条第 几款界定为 一个经常的商业行为过程或一个具体的商业交易 , 或行为$ 判断商业行为的标准是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目的 ) .+.L 中规定参照外国国家享有的豁免权, 就 .+.L 和 ,Y.L 关系而言, 美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都在思考, 那么是仅仅参考立法时外国国家享有的主权豁免情况呢 , 还是要考虑外国国家主权豁免的变化与修改) 如 果参考 !"(& 年立法时的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情况, 则应认为绝对豁免, 如果还要参考以后的发展情况, 及 !")* 年立法具有溯及力的话, 则应认为是限制豁免) 有学者认为尽管从 ,Y.L 的立法意图看还存在一定疑 , (当 ,Y.L 对外国豁免的态度发生变化时, 问, 但是从立法相关的参考文件看 对国际组织的豁免的程度也相 "因 $ 应变化)因此, 国际组织, 包括联合国, 最初享有的绝对豁免就不再适用了, 而是由限制豁免原则取代" 此, 这些学者们主张应当适用美国 ,Y.L, 对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不给予豁免#) 之所以借用主权豁免理论, 是因为职能必要保障了国际组织在实现其目的和宗旨时能独立于有关成员国的司法审查之外 , 但是给予国 际组织超越其法定职能之外的绝对豁免就太宽泛了 , 因此, 希望借助于 ,Y.L 达到一定的平衡) 当然持这种 ,Y.L , ,Y.L 观点的人也承认 不适用于国际组织 并且 中也明确规定了国际协议例外条款, 同时, 该法案中关 于商业行为的界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从实践的操作来看, 界定国际组织的商业行为存在一定难度 ) 另外一种做法以意大利法院为代表 , 通过对绝对豁免条款的保留, 通过运用职能必要来解释国际组织的
际组织豁免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职能必要理论 )关于国际组织豁免的性质, 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 点认为国际组织的豁免是绝对豁免, 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国际组织的豁免与国家豁免 一样, 同属于限制豁免) [ 关键词] 国际组织; 职能必要; 绝对豁免; 限制豁免 [ -"" 中图分类号] [ L 文献标识码]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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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组织豁免权的性质之争
谢海霞
( 首都经贸大学 法学院, 北京 !$$$)$ )
[ 摘
要]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内国法院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 与国家主权豁免不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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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组织豁免权的性质之争
!) 这种限制豁免近似职能豁免 , , (将绝对豁免转变成限制豁免 " 豁免权 即将主权行为等同于职能行为, 对 , ) , 职能行为给予豁免 对非职能行为不给予豁免 针对国际组织为被告的案件 有些会选择通过对条约中的豁
免条款进行限制解释, 即通过限制司法权的范围来限制豁免, 实际上采用了国家豁免中的限制豁免标准, 尽 管通常被认为适用的是绝对豁免 )但是, 严格来讲, 这并不能称为限制豁免, 因为所有的豁免都以条约为根 据, 对于条约所限制的, 当然也是成员国自愿接受的, 这不能等同于国家主权豁免中的限制豁免 ) 还有个别国家则是直接采用限制豁免的习惯标准 , 即在缺乏明示规则时则将国内主权豁免适用于国际 组织, 即根据一般国际法, 对照国家豁免的原则, 国际组织应当仅享有限制豁免)如 2 1@IP Fa 25;:E8<> 4<f " 68>6 +;Q<>A[<6A:> 案中, 奥地利最高法院将 25;:E8<> 4<68>6 +;Q<>A[<6A:> 的职能豁免视为原则上绝对在其职能 限制的框架内) ( 二) 美国的司法实践 与理论上的探讨不同, 美国国内法院在国际组织豁免问题上非常谨慎 )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给 予国际组织绝对的豁免) 在 N5O^ Fa 4<> L@8;AO<> P8<C67 +;Q<>A[<6:># 案中, 涉及国际组织商业行为是否给予豁免 )在该案中, 原 告就其与被告有关法律服务的协议起诉 )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决, 理由是被 告对此类诉讼享有豁免权, 并且法院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被告享有豁免权) 法院认为其无权对照 ,.YL 的内 容, 来判定 .+.L 给予国际组织的是绝对豁免还是相对豁免 )虽然原告主张被告在哥伦比亚特区内从事了商 !商业行为 $ "但是, 业性的租赁行为, 这就等同于 ,.YL 中所说的 法院认为, 这种行为和被告缺乏联系, 因此 即使是根据不宽泛的限制豁免标准 , 法院也认为被告具有管辖豁免)因此, 法院认为没有必要来决定是否应 适用绝对豁免标准) !"#$ 年的 Z;:<DI8>6 Fa +;Q<>A[<6A:>= :? L@8;AO<> Y6<68=$ 案第一个解释了 .+.L 中国际组织豁免的范围) 在该案中, 原告是被告 +LY 的前员工, 他们主张被告应对其错误的终止雇佣协议的行为给予损害赔偿 ) 原 告认为被告 +LY 不能就其商业行为享有豁免)被告 +LY 认为 ,.YL 中的限制豁免条款不适用于国际组织, 因此被告 +YL 享有绝对豁免)法院回避了应适用哪一种豁免标准的问题 , 而是判决, 即使根据 ,Y.L 中限制 豁免的做法, 被告 +YL 也应享有豁免, 理由是雇佣行为并不是 ,Y.L 中所指的商业行为)法院从职能必要出 发, 认为国际组织在从事其职能行为时要免受国内政治的干预 , 如果涉及雇佣争议将卷入国际组织内部管 理, 这就会损害国际组织平稳运行) V8>D8CC / YE8;<>[8 F 9<==A@% 案中第一次涉及了国际组织应当根据 .+.L 还是 ,Y.L 享受绝对豁免还是相 # #国际金融公 对豁免的问题)该案也是一起关于雇佣合同的争议, 在该案中, 原告起诉其主管以及雇主# , ) 司 要求就所声称的侮辱和殴打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法院在本案中要解决适用哪一种豁免标准) 法院不 认为这是一个内部行政管理事项因此享有豁免 , 相反, 法院认为所指称的行为属于 ,.YL 第 !*$& ( < ) ( & ) 所指 .,0 不能享有豁免, 的事项, 对私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能给予豁免) 按照 ,Y.L, 因此法院认为 .+.L 中 !同样豁免" 要并入 ,Y.L 在外国主权豁免上的变化) 但是该案不久被 L6^A>=:> Fa .>68; / L@8;AO<> -8F8C:Ef & @8>6 Z<>^ 案推翻) 美国法院在国际组织豁免权的问题上小心谨慎 , 通过两步分析法来判定国际组织是否享有豁免) 首先 是根据 .+.L 确定豁免的最低标准, 即法院需要确定是否永久性的采用 .+.L!"(& 年制定时外国国家主权豁 免规则, 还是要并入以后的发展)对此, 法院倾向于国际组织具有绝对豁免权 ) 第二步分析是确定国际组织
) 享有特权与豁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长期以来, 政府间国际组织( 以下简称!国际组织 $ 这不 仅体现在国际组织的文件中, 多边条约中, 东道国协议, 国内法以及国际习惯中, 并且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也得 到了普遍承认)但是, 随着国际法的新发展, 国际社会出现了关于国际组织豁免权性质的理论之争 )
: #国际法% , ’$$’ 吴越, 毛晓飞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沃尔夫冈 *格拉夫 *魏智通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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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生原因
, (豁免于各种司 一般来讲, 国际组织豁免于国内的各种司法程序 , 包括司法$ 行政和执行程序) 传统上 ! " ) , 法程序被认为是一种绝对豁免标准 在实践中 一般都认为只有给予国际组织绝对豁免或者接近绝对豁 免才能保证( 有关国家) 的司法审查不会妨碍这些组织执行其职能) 因为 !与国家不同的是, 由国际组织的 " $ 职能形成的豁免权不能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 , 因为后者同样可能属于国际组织的职能" 因此, 国内 !职能必要" 法院很少挑战国际组织的豁免权, 他们多半倾向于 等同于绝对豁免, 一般不对国际组织行使管辖 权) 二战后, 国际组织数目和种类不断增加, 国际组织活动也越来越广泛, 与此同时, 与国际组织活动有关的 争议也逐步增加)围绕着国际组织在内国的诉讼地位, 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其实质主要表现在: 国际组织在 !弃权" 内国法院享有的是绝对豁免还是相对豁免 , 如何认识有关文件中的 条款, 如何解决国际组织豁免权与 人权保护的冲突等)在当今社会, 之所以会出现对国际组织豁免权的质疑, 究其原因, 可以归纳为两点: 第 一, 受到了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影响 )晚近时期, 国家主权豁免权已经由绝对豁免转向相对豁免, 这不仅体 现在多数国家已经倾向于接受限制豁免 , 并且还体现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中)’$$( 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 就确定了豁免规则, 同时列举了多种例外) 借鉴国家主权豁免的立法与实践, 有学者 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 ) , ) 提出应区分国际组织的行为 对其商业行为不应给与豁免 第二 保护人权的需要 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善治$ , 要求国际组织应当实行 要承担超过其组织文件和内部管理程序的义务 , 要受一般国际法和习惯国际 , (在讨论国际组织管辖豁免时首先要考虑国际人权保护 # $ , 法包括人权法的约束)因此 对于国际组织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