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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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论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

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

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

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第三节 诉权,诉,反诉

第三节   诉权,诉,反诉

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 以原告为被告, 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 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 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2) 当事人的特定性;( ;(2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3)诉讼 目的的对抗性;( 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4 目的的对抗性;(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4.诉权司法保护说。该学说认为, 4.诉权司法保护说。该学说认为,诉权不是个人 诉权司法保护说 的权利, 的权利,而是国家司法机关为法律所要求的适用实 体法的司法行为的结果。 体法的司法行为的结果。 5.诉权否认说 该说认为私人提起民事诉讼, 诉权否认说。 5.诉权否认说。该说认为私人提起民事诉讼,是 法治国家公民人格权及一般权利的作用使然, 法治国家公民人格权及一般权利的作用使然,诉权 不过是对诉讼制度目的的主观投影, 不过是对诉讼制度目的的主观投影,并不具有特定 的内容。 的内容。 6.“二元诉权论” 该学说认为诉权具有两层含义: 6.“二元诉权论”。该学说认为诉权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亦即起诉权; 一是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亦即起诉权;二是实体 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 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
四 、 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 履行义务包 括支付一定的货币, 给付一定的财物, 括支付一定的货币 , 给付一定的财物 , 也包括进行一定的行为, 也包括进行一定的行为 , 行为中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 因此, 为和不作为 。 因此 , 如请求被告拆除违 章建筑、 停止有关侵权的诉讼, 章建筑 、 停止有关侵权的诉讼 , 都属于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 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是同一的、 五 、 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是同一的 、 提出的请求应当是独立的且与本诉有关 联。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寻求该请求权的规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容。

区分债权与诉权

区分债权与诉权

【债权请求权】区分请求权与诉权所谓请求权(An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概念,解释了权利人之间发生争议后,提起诉讼前,权利人的权利状况。

由于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请求权概念的产生,为当事人在诉讼外获得救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请求权理论,民事权利主体在遭受侵害甚至仅仅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各种请求,从而首先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保护私权。

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基于请求权向相对人主张其作出必要的行为。

[2]即使没有提请诉讼,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请求权,因为请求权继续存在,权利在时效的范围内,可以继续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并且该请求权可以作为一种实体权利而依法转让、抛弃。

由此也表明请求权与诉权在性质上的区别。

由于请求权的实现不仅可以依靠义务人的自愿行为,而且可以直接由权利人在诉讼外行使,从而使权利所具有的法律之力得以彰显。

[3]所以温德沙伊德所提出的请求权理论第一次区分了请求权和诉权,这是对私法理论的重大完善。

在我国,请求权与诉权一直并没有严格分开,一般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与诉权具有密切的联系,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尤其是在给付之诉中,如果权利人并不享有某种请求权,则其诉权的行使也必然会遇到某种障碍。

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

其原因在于:(一)诉权为程序性权利,民事实体法上的时效一般不直接影响到的诉权的行使。

例如,在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的诉权并不因此消灭,而仍然有权提起诉讼。

但因为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各类请求权,所以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具有密切的关系。

诉权与诉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诉权与诉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特征:
1、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当事人保护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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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构成
诉 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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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的种类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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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的条件。 8、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宪法基本权
民事实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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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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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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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学说 1、诉权私权说 2、公法诉权说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的诉权说 (3)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3、诉权否定说
实原因和声明。 诉的理由:原告购买门票、玩卡丁车的事实根据、医院诊
断证明等,被告因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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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概念的区别: 什么是实体权利? 什么是诉讼标的? 什么是诉讼请求?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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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
性。 相关案例:
给付抚养费,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要求合同履行,需要确认合同存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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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当事人之间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而是
对现存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
相关案例: 离婚之诉、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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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A主张性实体 法院受 一般用 请求权;B反 理案件 判决的 驳性实体请 后 方式 求权
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法律依 据 享有的 主体 只能为 当事人 享有 全体诉 讼参与 人 产生的 时间 随实体 权利的 产生而 产生 行使的 阶段

权 民事实
体法和 民事诉 讼法
诉讼 权利
民事诉 讼法
贯彻于 诉讼的 权 过程 随诉讼 不同阶 的开始 段享有 而 不同诉
4.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 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 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况的诉讼。 (2)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 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3)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 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 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二)诉
1.诉的含义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 民事权利义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 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1.诉的含义和特征
(1)它只能向法院提出; (2)它的内容只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 (3)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 (4)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发 生争议为提起的原因。
2.诉的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 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 (2)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 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3.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 (2)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 法院以裁决方式予以解决的民事实体法 律关系;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 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 反诉
(一)诉权 1.诉权的含义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 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的实质是司法保诉权, 是指当事人 请求法院依 法保护其民 事权益的权 利。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 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 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 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 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 利。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实体法规定而产生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
,就是期待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也就是
获得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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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第四章 诉权、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 保护的一种权利,是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 诉的标的即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人 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 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人民 法院裁判的对象。
• 3、诉的理由
• 诉的理由,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没有诉的理由,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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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特征:1、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2、内容是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
• 3、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 态;
• 4、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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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三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诉权论 诉的概述 诉的种类 反诉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一节 诉权论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本质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权益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
权;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
诉的要素之二——诉讼请求
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如何解决 纠纷的主张。
诉的要素之三——诉的理由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涵义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予
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识别标准
诉的申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 判的具体事项
原因事实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 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确实认之诉和否认确 实认之诉。 特征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不涉及给付问题,不具有执行性。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宪法诉权说 〔四〕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底和前提 2、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化 区别: 1、依据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享有的主体不同 4、特点不同
第二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

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摘要:诉权是一国国民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请求权是一种不通过起诉来表述自己主张的权利,其价值在于节约成本。

将请求权混淆于诉权的历史原因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系出于误解,都是站不住脚的。

请求权与诉权在主体、发生基础、内容、性质、与诉讼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

关键词:请求权;诉权;混淆;区别虽然请求权与诉权均脱胎于罗马法上的“actio”,但这并不能成为混淆二者的理由。

在司法实务中,涉及请求权与诉权关系的问题并不鲜见,如在请求权罹于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享有诉权?理清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发现二者的区别,不但有利于认清请求权的本质,而且有利于正确行使和保护诉权。

一、诉权的发生基础及其现代含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诉权的概念,各种教科书和论著中关于诉权的主体和内容的表述较为一致,但关于诉权发生基础的观点不尽相同:有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纠纷的存在,有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还有的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该观点与认为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纠纷的存在的观点并无本质不同)。

关于诉权发生基础的不同观点实际上是有关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分歧在诉权概念上的反映。

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观点主要有三:权利保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

根据权利保护说,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权利被侵害;根据纠纷解决说,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纠纷的存在。

那么诉权的发生原因究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还是民事纠纷的存在?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

原因有三:第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纠纷解决说”日益受到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重视,该说的合理性在于,“民事诉讼也如仲裁、调解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关系。

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

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如果加进时间因素的话,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随时在变化,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而无绝对的客观真实”①。

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

(六)反诉与反驳 反驳,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 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法律依据,以否定对 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反驳的理由、依据的属性: 程序法上的反驳(主体、管辖) 实体法上的反驳(权利不存在、事实虚假、 权利已实现)
1.性质不同: 独立的诉/具体的诉讼攻防手段; 2.目的、效果不同: 抵销、呑并本诉/ 使对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3.主体不同: 只能由本诉被告提出
练习:请判断下列诉讼案件中诉的种类: 1.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2.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 有效措施降低噪音; 3.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借款5万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 借钱。
三、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定义 诉的合并,是人民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已 经独立存在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 裁判。 2.分类 (1)诉的主体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 (3)诉的混合合并 3、条件 (1)拟合并的若干个诉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2)诉的合并审理能够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分支二:具体诉权说 德国学者 拉邦德 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它是原告要求法院 作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权利,但这一学说无法说 明被告是否也有诉权。 被权利保护请求权吸收说并与之合并: A 诉权的根据在于权利保护请求权,这是个 人要求国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保护的要求权, 具体体现为判决请求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 B 提起诉讼是人格权的发展,任何人都可以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2. 公法诉权说 背景:19世纪后半叶,法治国家思想的渗透 于国民,国民滋生将权利请求指向国家的观念, 诉权被视为功法上的权利,逐渐独立于实体私权。 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分离、独立发展趋势的 加强,促使法学研究领域到实体法之外寻找诉权 的内涵。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论民法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

论民法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

论民法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论民法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摘要请求权概念是由19世纪德国的温德沙伊德,以罗马法诉权理论为基础提出来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早期的罗马法中不存在请求权,只是其与诉权合为一体,没有分开。

温德沙伊德提出请求权概念后,罗马法的诉权分裂为三种类型的权利,一种是实体权利中的基础权利,一种是实体权利中的请求权,一种是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

关键词请求权诉权实体法诉讼法作者简介:杨国兴、何育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20-02一、请求权与诉权关系之历史考察诉权在早期罗马法时代已经产生,但罗马法中的诉权并不是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而是与实体权利紧密相结合。

罗马法通过不断创造有名之诉实现对实体权利的保护。

在罗马法比较繁荣的时期,私权利尚不够发达,当事人有些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但是执法官是为执法设立,他们是没有立法权的。

执法官不可能通过设立新的权利实现对法律的革新。

他们通常通过告示的形式,允许或宣布在其当政之年根据特定条件可以合法地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

这种通过诉权形成法的形式,使诉权本身就表现为实体权利。

而诉权又是通过诉讼来体现的,所以,罗马法的诉权概念,不仅表示为诉或诉讼,还同时意味着实体权利?。

罗马法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公权力的扩张导致私力救济受到限制,但是人们之间的纠纷又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解决。

由于罗马法私权体系不够发达,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领域的所有方面,这样导致许多权利依赖于诉讼才能被发现,被证明或者被创造。

其次,由于权利体系不够发达,人们之间的法律交易和其他法律关系的建立还是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完成的?。

通过诉讼产生权利,使得个案通过诉权得以解决之后,通过个案形成的实体权利必将同样的被其他类似的案件所引用,逐步的成为一种普遍的指导原则。

这样就会出现当事人可能不通过法官,而是通过这种实体权利,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而对方也可能接受。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诉权丧失的原因: 1、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 2、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 作出裁判,并且该裁判发生了法律效
力;
3、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 力终止,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第二节 诉 •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 例:甲乘坐乙公司的汽车外出旅游,途中发生了 车祸,甲因此受了伤。甲要求乙公司赔偿医疗费 等损失。
• 甲的这一主张涉及实体法上的两个请求权。 即《民法》上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而产生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和《合同法》上的基于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依照旧实体法说,有两个请求权,也就有两个 诉讼标的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
• 物的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 行为给付之诉 积极行为给付之诉

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 例:2019年4月在广州某一广场出现一半裸 女尸,南方都市报说这个人是谭晶,成都 超级女生06年50强,说她在与4个韩国人私 混时被扔下来,一时全国媒体报到,网友 还人肉搜索,说这个人就是超级女生谭晶 ,其实完全不是,谭晶收到很多电话在问 :“你不是死了吗?”,后把南方都市报 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 偿精神损失10万元。
fpprama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诉讼请求则仅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它是诉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也即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相当于实体意义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权利或者权能
第四章 诉权、诉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

请求权基础理论作者:朱庆育(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作者说明:本文系拙著《民法总论》第50节,应高杉峻先生之邀发表于此。

请求权基础理论深邃细致,远非本文之粗糙框架所能详述,敬请读者谅解。

一、权利救济概说权利可能遭到不法干涉,此时,权利是否以及能够获得何种救济,将成为衡量其安全性的指标。

在某种程度上说,没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几近于无权利。

“有权利就有救济”(Ubi jus, ibi remedium),此之谓也。

以国家政治为特点的现代社会,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垄断了强制力的享有与行使。

其意义在于,由代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统一行使强制力,可有效防止因私人强制所带来的无限报复之可能,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和平。

因此,原则上,任何私人想要获得救济,皆不得依靠一己力量,而必须诉诸公权力——权利以公力救济为原则。

私法权利遭到侵害,可求诸的公力救济手段遍及私法、公法与刑法。

其中,公法与刑法救济非在本书讨论之列。

另外,公力救济虽为权利保障的常态,但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较之私人暴力的危害后果更为可怕。

是以,公权力在对私人权利提供救济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展开。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力救济难以应对急迫情形。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到侵犯之人如果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利,待得公权力介入时,权利可能早已无可挽回地被侵害了。

既然公力救济是为替代私人强制而出现的救济手段,在力有不逮之处,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便势所必然。

于是,现代权利救济方式形成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的基本格局。

二、民事诉讼与请求权(一)权利之私法救济的样式私法领域,权利遭到侵害或有遭侵害之虞时,公权力并不主动介入。

权利人寻求救济的常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私法纠纷的解决,以诉诸法院为基本途径,相应地,法官的思考进路也就代表着私法救济的典型思维。

依诉讼请求的内容,民事诉讼可三分为给付之诉(Leistungsklage)、确认之诉(Feststellungsklage)与形成之诉(Gestaltungsklage)。

请求权和抗辩权对比区别是什么

请求权和抗辩权对比区别是什么

请求权和抗辩权对⽐区别是什么请求权和抗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这也是在民事活动中⽐较常见的情况。

其中请求权和抗辩权都是维护⾃⾝合法权益的⼀种⼿段,那么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很多⼈都不清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请求权和抗辩权对⽐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1)抗辩权是权利⼈所享有的对抗对⽅当事⼈请求权的权利。

其作⽤在于阻⽌对⽅请求权的效⼒,其典型形式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的检索抗辩权等。

(2)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的权利。

权利⼈不能对权利标的进⾏直接⽀配,⽽只能请求义务⼈配合进⾏。

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2、作⽤不同(1)请求权的权利⼈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配,必须通过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起。

(2)抗辩权的作⽤在于防御,⽽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的请求,始有⾏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地位。

但有抗辩权时,并⾮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相关知识:合同中的三⼤抗辩权是什么1、同时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2、先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作者简介: 留志 , 郑州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高 男, 郑州 大学私法研究 中心研究员 , 学博 士。 法 李琼 , , 女 郑州大学法学院 2 0 0 6级硕士研究生。
中州学刊 2 0 09年第 3 期 围以及义务的履行 情况。这种 诉 的类 型在 民事诉讼 理论 中 称为“ 确认之诉 ” 。既然诉权基于 民事纠纷的发生而发生 , 那 么可对其作 以下界 定 : 诉权 是一 国国 民基于 民事 纠纷 的发 生, 请求法 院行使审判权解决 民事纠纷的权利。 对 明确 的情况下 , 当事人 自己就 可以成 为纠纷 的裁决者 , 而 无须再耗费更多 的成 本求 助于法 院。出于节 约纠纷处理 成 本 的考虑 , 人们根据 法定 的权利 内涵直接 向对方 主张权利 , 不再通过起诉来表述 自己的权利 主张 , 如果他要 表达的权利 主张具有给付的 内容 , 那么这种权利在 内容 和外 观上显然就
二 、 求权 概念产 生 的经济 根源 请
到侵害且与 他人 ( 害人 ) 生争 议 , 加 发 才有 提起 诉讼 的必 要
性 。如果某人的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 但没有 与加 害人发生 争 议, 则其 没有 必要提 起诉讼 。例如 在医疗 过程 中 , 医生 的手
术行为使病人的健康 权 、 身体权 受 到侵害 , 这一侵 害行 为 但 得到 了病人的事前 同意 , 如果 医生 没有 医疗过失 , 人就 没 病 有理 由以 自己的健 康权 、 身体 权受 到 侵害 而起 诉 医 院和 医 生。另外 , 如果某人 的 民事权利 受到 侵害 , 而加 害人事 后及
时对受害人作 出了合理 的赔 偿或与受害人 达成 了赔偿 协议 , 则受 害人也没有必 要起诉 加害人。第三 , 即使一个人 的权利 没有被他人侵 害 , 其在 某些 情况 下也有 必要 向法 院起诉 , 请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二章  诉权与诉

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 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某种 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有效或无效, 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有效或无效,并不要求法 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因此不存在执行问 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因此不存在执行问 题。 分类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概念——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既存的民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既存的民 概念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 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的诉。 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的诉。 的诉 诉的标的——原告拥有的形成权 诉的标的 原告拥有的形成权
1.诉的主观合并(诉的主体合并) 1.诉的主观合并(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主观合并 2.诉的客观合并 诉讼标的之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2.诉的客观合并(诉讼标的之合并) 是指法院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两个 是指法院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两个 以上诉讼标的不同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 以上诉讼标的不同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 中进行审判。 中进行审判。 ◆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1)合并的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提出。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诉权(actio)的界定 诉权 的界定 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诉权私权说(私法诉权说或实体诉权说) (一)诉权私权说(私法诉权说或实体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二元诉权说
*诉的内涵 1.诉的提出对象 只能向法院提出。 诉的提出对象: 1.诉的提出对象:只能向法院提出。—→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 2.诉有主体 诉有主体— 当事人 包括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 2.诉有主体—→当事人,包括双方当事人。 3.提起诉的前提 提起诉的前提: 3.提起诉的前提: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实体权益受 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4.诉的目的 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诉的目的: 4.诉的目的: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3-诉

3-诉
学说观点双重诉权说实体意义上诉权与程序意义上诉权私法诉权说诉权是一种私权是请求权衍生而来诉权否定说诉权过于抽象主张抛弃诉权理论抽象诉权说诉权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审理和判决的权利诉权是任何人都可以起诉的抽象权利具体诉权说即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原告向法院请求特定内容的胜诉判决权利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诉权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判的权利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权是要求法院为本案请求是否正当进行判决的权利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权利意识还是滥用诉权

(四)诉讼标的之识别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例外)
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
(1)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不同 (2)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 (3)诉讼标的物不同 (4)实体权利 3.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诉
案例



2009年5月25日,鲲鹏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中院起诉西港公 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有效,并 要求西港公司办理合作项目的开工手续及缴纳相应费用。 2009年5月26日,西港公司在山东省高院起诉鲲鹏公司,请 求确认《房地产开发合作合同》无效。山东省高院将前述两 个诉讼合并为第5号民事案件,并于2010年7月11日对该案开 庭审理。 2010年7月25日,鲲鹏公司又向山东省高院提起另外一个诉 讼,即第8号民事案件,请求西港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合 作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2010年8月24日,鲲鹏公司向法 院提出《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人重 点建设公司变更为被告,并请求判令西港公司和重点建设公 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无效,由西港公司与重点建设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鲲鹏公司第二次诉讼是否为重复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八、诉的追加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 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讼请求权的关系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诉权和诉讼请求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第三章中的诉权和诉讼请求权的含义及其关系。

二、诉权的含义诉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将争议提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要起诉对方,以及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哪个法院或仲裁机构。

三、诉讼请求权的含义诉讼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诉讼请求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认可和保护。

四、诉权与诉讼请求权的关系诉权和诉讼请求权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相辅相成。

诉权是诉讼请求权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当事人具有诉权时,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

当事人通过起诉行使诉权,进而行使诉讼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权和诉讼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小明与小红之间发生了一起财产纠纷,小明认为自己有权起诉小红并要求法院判决小红赔偿损失,这是小明的诉权。

进一步,小明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裁决小红赔偿损失,这是小明的诉讼请求权。

可以看出,在这个例子中,诉权是小明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而诉讼请求权是小明在诉讼中要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权利。

总之,诉权和诉讼请求权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

当事人首先需要具备诉权,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以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民事诉讼第三章规定了诉权与诉讼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关系。

诉权是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起诉的权利,而诉讼请求权是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认可和保护的权利。

诉权是诉讼请求权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

对于当事人来说,理解诉权和诉讼请求权的含义及其关系,对于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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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摘要:诉权是一国国民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请求权是一种不通过起诉来表述自己主张的权利,其价值在于节约成本。

将请求权混淆于诉权的历史原因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系出于误解,都是站不住脚的。

请求权与诉权在主体、发生基础、内容、性质、与诉讼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

关键词:请求权;诉权;混淆;区别虽然请求权与诉权均脱胎于罗马法上的“actio”,但这并不能成为混淆二者的理由。

在司法实务中,涉及请求权与诉权关系的问题并不鲜见,如在请求权罹于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享有诉权?理清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发现二者的区别,不但有利于认清请求权的本质,而且有利于正确行使和保护诉权。

一、诉权的发生基础及其现代含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诉权的概念,各种教科书和论著中关于诉权的主体和内容的表述较为一致,但关于诉权发生基础的观点不尽相同:有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纠纷的存在,有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还有的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该观点与认为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纠纷的存在的观点并无本质不同)。

关于诉权发生基础的不同观点实际上是有关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分歧在诉权概念上的反映。

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观点主要有三:权利保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

根据权利保护说,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权利被侵害;根据纠纷解决说,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纠纷的存在。

那么诉权的发生原因究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还是民事纠纷的存在?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

原因有三:第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纠纷解决说”日益受到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重视,该说的合理性在于,“民事诉讼也如仲裁、调解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关系。

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

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如果加进时间因素的话,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随时在变化,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而无绝对的客观真实”①。

从我国司法制度设置、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作用以及民事诉讼的构造等方面,也可以看出解决纠纷在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第二,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且与他人(加害人)发生争议,才有提起诉讼的必要性。

如果某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但没有与加害人发生争议,则其没有必要提起诉讼。

例如在医疗过程中,医生的手术行为使病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但这一侵害行为得到了病人的事前同意,如果医生没有医疗过失,病人就没有理由以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而起诉医院和医生。

另外,如果某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加害人事后及时对受害人作出了合理的赔偿或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则受害人也没有必要起诉加害人。

第三,即使一个人的权利没有被他人侵害,其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必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决纠纷。

例如,在义务人对自己义务的范围、义务是否已经全部履行与权利人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即使权利人不起诉,义务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义务的范围以及义务的履行情况。

这种诉的类型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称为“确认之诉”。

既然诉权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而发生,那么可对其作以下界定:诉权是一国国民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二、请求权概念产生的经济根源罗马法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权利和诉权不分,这意味着许多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来实现。

罗马法中之所以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概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权利发现和权利证明。

首先,随着公权力的扩张,私力救济日益受到限制,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最终要通过诉讼解决,但在权利体系还不够发达的罗马法时代,成文法的规定无法概括全部生活领域,许多权利依赖于诉讼而被发现、被创造。

其次,由于权利的证据体系不够发达,人们之间的法律交易和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诉讼这一庄严的程序来完成,需要诉讼作为权利和法律关系的外观来证明某种交易和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通过诉讼生成和证明权利的情况在法国法的发展中发生了变迁。

19世纪初,法国颁行了包括《法国民法典》和《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诸多法典,实现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已经相当完备且类型繁多,其对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都有规定。

但法国法仍然没有规定请求权而仅规定了联结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诉权。

《法国民法典》制定时,法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阶段,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尚未达到高度复杂的程度,人们之间的日常纠纷的数量并不比罗马法时代有更多的增长,即使这些纠纷均通过法院予以解决,法院也不会不堪重负。

因此,在《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包括当事人协商处理在内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性仍未彰显,请求权并未在《法国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社会经济形态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已有根本不同。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德国已处于交易高度频繁、复杂的工业化阶段,由此必然带来交易纠纷数量的增加和纠纷性质的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仅靠诉讼来解决人们之间的所有纠纷使法院不堪重负,当事人也没耐心排队等待法院处理纠纷,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只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更复杂,人们必然不堪忍受诉讼这一耗时耗力的方式,而要寻求更为简便的方式。

否则,交易的效率就会极其低下,社会资源的流转就会极其低效。

因为必须通过诉讼来行使权利才使得权利的行使过程缓慢而低效,要提高权利行使过程的效率,必然是使权利的行使过程摆脱诉讼的束缚,也就是不通过诉讼来直接地行使权利。

”②除诉讼之外,哪种行使权利的方式成本更低呢?《德国民法典》全面系统的权利体系不但使人们根据权利的内涵行事成为可能,而且为人们私下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尤其是在权利内涵和法律规定相对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就可以成为纠纷的裁决者,而无须再耗费更多的成本求助于法院。

出于节约纠纷处理成本的考虑,人们根据法定的权利内涵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再通过起诉来表述自己的权利主张,如果他要表达的权利主张具有给付的内容,那么这种权利在内容和外观上显然就是现代法上的请求权。

这种权利的特征是,主体可以不通过起诉(即向法院提出强制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请求)而直接向对方提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当对方拒绝此一请求时,该请求仍然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

③三、混淆请求权与诉权的历史原因根据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请求权和诉权是不同的。

但是在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仍有混淆请求权与诉权的现象。

这一现象的存在,学界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历史原因。

1.请求权与诉权均起源于罗马法上的“actio”,而罗马法上的“actio”兼有实体法制度和诉讼法制度的双重性格,其不但发挥请求权的功能,而且发挥诉权的功能。

由于罗马法上的“actio”并不是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而是和实体权利处于一体未分的状态,以至于罗马法时代“人们经常用说有没有诉讼权利或诉权,来表示有还是没有权利”④。

在罗马法时代,由于许多情况下不通过诉讼人们无法判断自己是否享有实体权利,所以当时人们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纠纷行使审判权不但是诉权的表现,也是通过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表现。

正是由于罗马法的“actio”兼具请求权和诉权的功能,所以当人们仅从整体上看而不看具体内容时,“actio”的提起既像诉权的行使,又像请求权的行使,诉权与请求权相混淆也就不难理解了。

事实上,罗马法的“actio”也分为两个阶段,如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诉讼程序就分为在执法官面前的法庭程序和在审判人面前的程序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称为法律审,后一阶段称为事实审或裁判审。

“法律审”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原告是否有权起诉,“事实审”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

两个审理阶段的划分实质上已经具有现代法上的诉权和请求权相对立的模样了。

因此可以说,即使在罗马法时代请求权与诉权也没有真正混淆过。

2.萨维尼(Savigny)提出的私法诉权说中诉权的含义与后来学者们提出的请求权的含义几乎完全相同。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五卷中对“actio”作评述时认为,“actio”既是实体权利通过诉讼实现时出现的一个阶段,又是实体权利的一项权能。

他把基于债权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用以保护债权和消除侵害的权能添加到“actio”的含义之中,认为这种权能具有与债权相似的实体法的性质,但不能将之与起诉混为一谈,因为起诉行为本身以及起诉的要件等属于诉讼法的内容,而在提起诉讼以及实现诉权之前,诉权只具有潜在的能力,其只是债的法律关系的胚胎,这种胚胎只有在提起诉讼之后才会变成真正的债。

这样,萨维尼把“actio”又分为两个含义:要求加害者消除侵害的权利和进行诉讼行为。

萨维尼将前者明确地称为“诉权”,对后者则并未进行概括。

仔细研究萨维尼的观点就会发现,其所谓的诉权与罗马法上的诉权在含义上已经相差甚远。

罗马法上的诉权不仅有向对方请求之意,还包括向对方请求所要依据的基础权利以及向法院提出请求的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萨维尼所说的诉权虽然在概念上仍然使用了“诉权”一词,却剥离了罗马法中诉权含义里的基础权利和起诉权利的成分而仅指向对方提出请求的权利,这也即温彻夏德(Windscheid)在后来所提出的请求权的含义。

当1856年温彻夏德提出请求权概念后,请求权概念实际上已经取代了萨维尼的诉权概念。

此后,《德国民法典》采纳了温彻夏德的请求权概念,萨维尼的诉权概念被《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所采纳并被后来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诉权论所继承,在德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

⑤这样,在民法学者的眼中,请求权就是萨维尼所说的诉权;在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眼中,诉权又是权利保护请求权。

由以上分析可见,将请求权混淆于诉权的历史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

这些原因要么根本就不存在,要么系出于误解。

为了以简单的方式获得请求权与诉权的清晰界限,除从历史上理清这些所谓的混淆因素外,还要对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再行明确。

四、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请求权的形成史有力地说明: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其与诉讼法上的诉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两大权利救济制度,构成了对基础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双层结构。

由于实体法以规定权利的实际享有为核心,强调私法自治,属于私法范畴,而诉讼法以规定对权利的保护为己任,强调国家干预,属于公法范畴,所以存在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存在于诉讼法上的诉权具有不同的理念和内容。

具体而言,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从权利的主体看,请求权是个人针对个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基础权利或原权受到侵害的人,义务主体是侵害他人基础权利或者原权的人,而诉权是个人针对国家机关即法院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国民个人,义务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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