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探析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论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
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
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
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对我国民事诉判关系的再思考
对我国民事诉判关系的再思考一、本文概述民事诉判关系作为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民事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对民事诉判关系的理解和认识也在逐步深化。
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诉判关系进行再思考,通过对现有理论和实践的梳理与反思,以期为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
本文将首先回顾民事诉判关系的基本概念,明确诉权、审判权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我国民事诉判关系的现状,包括诉讼程序的设计、审判权的行使以及诉判关系的协调等方面。
通过对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本文将揭示当前我国民事诉判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接着,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对民事诉判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一方面,文章将探讨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平衡与制约机制,分析如何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确保审判权的独立和公正行使。
另一方面,本文将关注诉判关系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定位和功能,探讨如何通过优化诉判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社会公正。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判关系的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优化诉讼程序设计、加强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完善诉判关系的协调机制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实施,本文期望能够为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诉判关系概述民事诉判关系,简而言之,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提起诉讼与法院进行审判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这种关系不仅仅涉及原告和法院两个主体,还涉及到诉讼程序、审判规则、证据制度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程序、权利与义务,以及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方式、步骤等。
民事诉讼法是构建和谐诉判关系的基础,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也为法院提供了公正、高效审判的准则。
在民事诉判关系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主体,享有起诉权、举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
法院则是审判的主体,负责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案例三:民事诉权限制与保障的实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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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介绍一起涉及民事诉权限制与 保障的典型案例。
诉权限制分析
分析案例中民事诉权受到限制 的情况,如法定不起诉、一事
不再理等原则的应用。
诉权保障措施
探讨案例中民事诉权得到保障 的措施,如司法救助、律师代
理等制度的作用。
实例启示
总结本案例对于民事诉权限制 与保障问题的启示,以及在实
案件背景
介绍一起涉及民事诉权构成的 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等。
法律依据
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说明民事诉权构成的法律基 础。
构成要件分析
详细分析民事诉权的构成要件 ,包括原告资格、被告明确、 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充 分等。
案例总结
总结本案例中民事诉权构成的 情况,以及对于类似案件的启
示。
起诉:民事诉权的启动
起诉条件
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起诉,需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同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起诉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和 诉讼请求等内容。
客体要件:可诉性的民事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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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侵权责任纠纷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财产权益纠纷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等财 产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第三章 审判权诉权民事法律关系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
诉讼主体
法院,检察院和 法院, 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共 同诉讼人, 同诉讼人,诉讼 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第 三人) 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包括诉讼代理 证人, 人,证人,鉴定 翻译人员, 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和协助 执行人) 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主体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
二,诉的要素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 诉讼请求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
(1)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并要求法院解决的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主体:当事人. (2)诉的主体:当事人. (3)诉讼理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 诉讼理由: 行诉讼的根据,是诉的必要条件, 行诉讼的根据,是诉的必要条件,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 据.
三,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三)诉权的双重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主体不同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权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
(包括诉讼代理 证人, 人,证人,鉴定 翻译人员, 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和协助 执行人) 执行人)
诉讼权利主体, 诉讼权利主体, 即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 关系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民检 察院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所认定的事实和适 用法律的行为 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诉权与审判权
审判权的边界
• 案例一:无名流浪汉“维权” 案
案例二:无主坠落物伤人案
侵权行为法(2009)
•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
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
予补偿。
• •
案例一:杨某诉南方航空公司案 上海的杨女士通过电话向惠民公司预定了一张去厦门的机票,并言明要在虹桥机 场登机。惠民公司给她订了一张南方航空公司的机票,并于第二天送到杨女士住
帝国高等法院 3.严格执行同时主义 4.非公开、书面审 5.当事人进行主义 帝国法院诉讼
1654 帝国敕令
萨克森诉讼
6.法定证据主义 7.程序分为主张程序和证据程序 两段,证据判决作出后,当事人 不能提出新的主张
普通诉讼
德国普通诉讼时期
【普通诉讼改革】
• 威廉一世——弗里得里希大帝 • 《普鲁士国家通用法院规则》( 1793年7月6日)
返还所有物之诉 恢复占有之诉 获得占有之诉 维护占有之诉
罗马法诉讼制度
法定 诉讼
程式 诉讼
非常 诉讼
罗马帝国
罗马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
法定诉讼与程式诉讼阶段
• • 当事人进行主义:被告由原告私人传唤到庭。 令状制度:司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条件进行口头审理,向原告签发程式书(令状),原告
将该程式书交给被告。事实审理阶段,法官根据令状审理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然后对照令状中确定
审判权的内容
(三)特别事项裁决权:决定 (1)处理有关回避的事项;对回避的决定直接涉及法院行使裁判权 的正当性,因此,当事人不服此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
民事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民事诉权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权的规定较为全面,本文将从民事诉权的概念、特征、种类、行使条件、行使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诉权的概念民事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民事诉权的特征1. 主体特定性:民事诉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权利法定性:民事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目的明确性:民事诉权的行使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4. 程序性:民事诉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进行。
5. 可诉性:民事诉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可诉性,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三、民事诉权的种类1. 第一审诉权:指民事主体在第一审程序中,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 第二审诉权:指民事主体在一审败诉后,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3. 再审诉权:指民事主体在再审程序中,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
4. 特别程序诉权:指民事主体在特别程序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民事诉权的行使条件1. 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五、民事诉权的行使方式1. 书面形式:民事主体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2. 口头形式:在特殊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口头起诉,但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
3. 电子形式:在信息技术条件下,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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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诉讼权利是诉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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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般理论
(一)当事人的概念 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 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本质特征是与案件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形式特征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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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 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 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 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 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 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 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 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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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
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共同构成 完整的民事诉讼机制。
从总体上而言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在相关的制度 设置上有差别。任何判决的作出都是民事审判权和诉 权的相互作用,从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最后导出 最终的结果。诉权和审判权的权力配置一定要根据两 者的特点来进行分配。审判权就其本质上而言是服务 于诉权的,但是就单个的具体制度而言,诉权有时候 是要服务于审判权的,如诉讼程序的推进问题。
第五讲: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权研究
诉权的概念 诉权的特征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的构成形式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担
从民事诉权对民事审判权的制约看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
从民事诉权对民事审判权的制约看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荣晓红
【期刊名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10)003
【摘要】民事诉权是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民事诉讼的私益性、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支配、主导作用,决定了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关系.我们应当以正确的民事诉权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民事诉权理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
【总页数】5页(P31-35)
【作者】荣晓红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北京,1007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原因及对策研究 [J], 王兵
2.论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理念 [J], 张睿
3.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必须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权 [J], 孙立新
4.价值衡量原则下我国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问题研究 [J], 屈思忱
5.论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之关系——以当事人投诉无门难题为视角 [J], 施高翔;关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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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理念
《 东南学术} 0 9年第 6期 20 所具有的本质决定了在 民事诉讼程序当中, 当事人在诉讼 中具有相当的 自主性和 自治性 。从
这 个意 义而 言 , 民事 诉讼 的出发 点应 当是 诉 权而 非 审 判 权 , 当是 诉 权 制 约甚 至决 定 审 判权 , 应
当事人 决定 诉讼 标 的或 审理 对 象 , 些构 成 了民事 诉 讼 的根 本 基 础 。作 为诉 权 载体 的 当事 人 这 应 当成 为 民事诉 讼 的 中 心 , 为 程 序 主 体 。而 根 据 程 序 主体 性 原 则 的 要 求 , 对 于关 涉 其 权 成 “
益、 地位之审判 , 均应受尊重为程序之主体 , 享有程序主体权 , 并应被赋予参与该审判程序为充 分 攻击 防御 、 陈述事 实 上和 法律 辩论 等 机会 , 以影 响 裁判 内容 之 形 成 , 避 免 受 对造 所 突 袭 藉 而 及 防止 发 生来 自法 院 之突袭 性 裁判 , 不致 在程 序 上被 处 分为 受 支配 之客 体 。 ④ 使 ”
《 东南学术) 0 9年第 6期 20
论 民事诉 权对 审 判权 的制 约
— —
以程 序 主 体 性 原 则 为理 念
张 睿
摘 要: 一定意义上讲 , 从 民事诉讼 就是 当事人双方行使 诉权和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 围绕案件事 实 的查 明及法律的适用而交互作用 的一种 纠纷解决过 程。按 照程序 主体 性原则 的要 求, 为 民事诉 作 权载体 的当事人应成为 民事诉讼 的中心 , 成为前提 和基 础。但 由于传 统观念和 立法指 导思想的影 响,
“ 诉权一审判权” 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 , ② 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权和人 民法 院行使
论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有限分离
论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有限分离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权力,虽然彼此对应密切却并不完全重叠。
就本质而言,审判权是司法权力的核心,它包括了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审判及判决的权力。
而民事执行权则是司法机关在判决生效后,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有限分离,旨在明确界定两者的行使机关、程序、标准等方面的不同,保证司法机关进行公正、严肃、规范的审判和执行活动。
一、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权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权力,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文书的实现。
其中最直观的体现就是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的结果,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例如在一起追讨欠债的诉讼中,判决可能包括必须返还本金的金额以及利息等项,而民事执行工作则是强制被告履行判决,使得原告能够获得其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执行权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的实现。
具体来说,民事执行权的机构主要是执行法院。
执行活动主要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委托变卖等。
此外,还包括各种强制措施的使用,例如逮捕、拘禁被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等。
民事执行的程序一般比审判程序简单,主要分为执行申请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
执行申请程序主要是原告向执行机关提出执行申请,等待执行机关受理并制定执行方案。
执行程序则以执行裁定为基础,执行机关实施各种强制措施,致力于确保判决结果得以实现。
二、审判权审判权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审判和判决权的权力。
它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审判权归于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检察院主要行使检察权和公诉权,人民法院则通过庭审等程序,审查、判决案件。
审判权的分离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进而协助司法机关实现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平等、自由、公正和文明的生活。
具体而言,审判权的分离还可以为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责划分提供预测、定位和协调的依据,使得矛盾、争议得到解决和沟通。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探析
的多样化 , 使人们认为诉权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 问题 , 在理论上还 没
有搞 清的情况下 , 很难 引入实践的领域 。所 以, 实践 中很难重 视当事 人所享有 的诉权的保护 问题。
相反, 审判 权 作 为 一 种 公权 力 , 其在 解 决纠 纷 、 护 社会 秩序 和 保 维
的诉权也就没有了存在和行使的意义, 因为没有审判权也就没有了公 力救济 , 当事人 的诉 也就没有 了请求的对象, 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不 可 能实现 的权利 。同时 ,审判权的设立虽然是国家依职权 主动进行 的, 但是审判权 的行使却具有被动性 , 即非依 当事人的主动提出, 国家 不得主动 的行使审判权 。可见 , 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 , 也就不 能向法 的, 那么审判权的存在也就失去 了现实意义。可见, 诉权与审判权是
、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现状
的诉权与实体上的诉权 的关联性, 使我 国诉权理论的研究不会再重蹈
抽象诉权说的覆辙; 另一方面, 它也使我国的诉权 理论没有深入人心,
民事诉权与 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每一个 民事诉讼中, 他们是推动诉 讼得以进 行、 发展和终结的基础 , 二者之间的关系 的定位与协调程度 对于一个国家法治理念的树立和发展是很重 要的。符合法律发展趋 势的民事诉权 与民事审判权 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然 而 , 为 当 事 人基 本 权 利 的诉 权 却 未 规 定 在 任 何 法 律 文 件 之 中 。 作 其 次 , 思想 观 念 上 来 看 , 国 国 民长 期 受 息 讼 、 讼 、 讼 等 观 从 我 厌 缠
第 二 , 权 与 审 判 权 具 有相 同 的 价值 目标 。众 所 周 知 , 诉 国家 审 判 权 的创 设 和 行 使 都 是 为 了解 决 社 会 纠纷 , 而 维护 社 会 的安 定和 国 家 从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事诉权研究在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而当事人民事诉权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权的概念与内涵民事诉权,简单来说,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当事人能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依据。
从内涵上看,民事诉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另一方面,它还包括了当事人期望通过诉讼获得胜诉结果,实现其实体权益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有权起诉、应诉、进行诉讼中的各项活动等。
例如,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自己的权利;有权参与庭审,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侧重于当事人追求的最终实体利益。
比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二、民事诉权的性质关于民事诉权的性质,学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
因为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力,而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的权利,自然具有公法的属性。
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
强调其主要作用在于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项程序权利。
还有学者将民事诉权看作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包含了公法的因素,又具有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属性。
三、民事诉权的构成要件要构成有效的民事诉权,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当事人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必须受到了实际的侵害或者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
其次,当事人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清晰,能够让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明确其主张的内容。
再者,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需要向法院陈述纠纷的发生经过、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后,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和管辖范围。
解析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审判权
解析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审判权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一系列程序。
而法官审判权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和责任。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审判权进行解析,探讨其重要性和相互关系。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民事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应诉、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首先,起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自己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然后,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应诉,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和反诉。
接着,双方进行举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辩论阶段,双方可以进行辩论,法院也会组织庭审,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最后,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二、法官审判权的意义与职责法官审判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职权的基础和前提,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来源。
法官审判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秩序。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法官审判权的职责包括审理案件、解决争议、维护法律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三、民事诉讼程序对法官审判权的要求民事诉讼程序对法官审判权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程序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不能滥用权力或者违法裁判。
其次,程序要求法官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双方平等地参与诉讼,充分行使辩护权和申诉权。
再次,程序要求法官应当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程序要求法官应当及时、有效地审理案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四、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审判权的相互关系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审判权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民事诉讼程序为法官提供了行使审判权的具体程序和规则,规范了法官的行为和责任。
法官审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和限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也对民事诉讼程序产生影响,法官的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程序的进行和结果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第一节诉权的主体和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权是指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解决争议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一、诉权的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诉权。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是绝对的,法律对诉权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下诉权可能会受到限制:1. 诉讼请求不明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或者提供相应材料,以保证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2. 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
3. 没有法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无法主张诉权。
例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4. 当事人不符合诉讼代理条件的,需要委托合格的代理人行使诉权。
第二节审判权的行使和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权利和义务。
审判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一、审判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审理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2. 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义: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偏不倚地进行审理和裁决。
3. 备案查卷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备案查卷,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4. 调查取证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查、取证等措施,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二、审判权的保障为了保障审判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独立性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的干预。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动态平衡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诉权是民事主体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私权利,而审判权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居中裁判者的公权力。
诉权是民事诉讼开始和推进的前提,而审判权则是民事诉讼得以公平有效终结的基础。
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动态平衡的,即诉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维系诉权的关系,但是在现今我国民事诉讼的体制下,存在着审判权权能过大,诉权和审判权之间出现矛盾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将着眼于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动态平衡,分析诉权和审判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理论构架和实务误区,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案。
一、我国诉权与审判权的理论架构诉权的真意为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其他公民发生争议之时,公民所拥有的向具有公信力的国家司法机关寻求公正裁决的救济权,其本质为公民对自身权益公力救济的人权之一。
与其对应的便是“人为什么能提起诉讼”这一久富争议的问题。
[1]而审判权则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其核心在于国家对于公民诉请的事项进行公正裁决,依照社会契约理论而言,其权利来源于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公民将自身私权力部分转让给国家,而国家赋予了法院依法裁决解决纠纷的职能。
(一)诉权的理论归属诉权理论缘起于古罗马法,将诉权归于人权之中,后又经过近代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二元诉权说、诉权否定说等多个学说流派的发展和革新。
而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司法界受前苏联影响,将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长期停留在二元诉权说之上。
二元诉权说主张诉权具有实体法意义和程序法意义上的两重诉权:实体部分即权利人拥有着向法院请求由法院强制实现其民事诉请的权利,如在离婚诉讼中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即处置权利人和相关人的实体权利;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指权利人拥有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起诉或应诉的权利。
在二元诉权说中,实质将诉权分为了程序上的起诉权、应诉权,实体上的胜诉权等权利。
[2]作为我国近代以来占据统治地位的学说,二元诉权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从逻辑上而言,将诉权从实体和程序上划分虽然有其可行性,但是对诉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而是将诉权机械的分裂开来进行研究,并没有实际意义。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是民事诉讼一系列活动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诉权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
换句话来说,诉权是指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诉权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力,同时还应包含对于寻求救济后实现合法权利途径的一种表现形式。
然而民事审判权是指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象征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在意识形态上冲突与对立,实际上推动着二者之间的权衡关系,对于维护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诉权审判权民事诉讼其实对于我们这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论述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是皮毛。
至于深层次的理解与感悟,可能从理论知识和思想程度上还远远不够。
此次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我主要是基于民诉一些相关知识,结合法条,综合有关法律论文。
进行自我认识与阐述,由于水平有限,望谅解。
(一)民事诉权诉权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属于私权,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我们通常理解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寻求第三方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也许都会参与到诉讼当中,不论是自身的法律争议,还是他人的。
在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事实上,诉权就已经产生,是对于接下来审判权进行的基础。
(二)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顾名思义,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
审判权作为国家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一切活动的根据。
它不仅有效规范了一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中的关系,同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神圣意义。
(三)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从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诉讼是在诉权与审判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产物,二者之间对立统一于每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
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辨析、现状及改进
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辨析、现状及改进法谚有云: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由此推之,没有当事人诉权,就没有法官审判权,也就没有民事诉讼。
有学者指出,“民事诉讼是审判权与诉权的集合物”。
“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围绕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的适用而交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
”因此,正是在当事人诉权和法官审判权的交织作用下,才共同推动了民事诉讼进程。
作为民事诉讼理论的两大基石,民事诉权和审判权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于保障民事诉讼顺利开展,促进民事纠纷公正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权与审判权的性质含义(一)民事诉权简而言之,诉权是指“诉讼的权利”。
西方国家一般在其法律中对诉权予以明确,比如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这样表述,“对于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来说,诉权是用以陈述其实体内容,以便法官判断其请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的一种权利。
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诉权是针对对方这种请求的法律根据进行抗辩的权利”。
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诉权的明确规定。
江伟教授认为,“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田平安教授认为,民事诉权的外延包括民事起诉权、民事应诉权、民事反诉权、民事上诉权、民事再审诉权。
长期以来,关于民事诉权理论的学说众多,概括起来主要有私权说、公法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等①。
笔者比较赞同公法说,民事诉权行使的目的在于寻求公力救济解决纠纷和维护自身权益,其实质是公民对国家行使,并要求国家主持公道、解决纠纷的一种权利。
诉权在一定程度上表征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权的保障和巩固,意味着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提高,也意味着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强化。
要想准确理解民事诉权,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诉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每位公民均应依法享有,并应当受到宪法保护。
“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第一制度性人权”,法治国家下的公民,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法院则有义务作出相应的裁决,这是现代社会公民应该享有的人权。
衡关系论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在民事诉讼中的制
论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在民事诉讼中的制衡关系旭东【摘要】民事诉讼向以诉权和审判权为基本权利(权力)结构模式,而两者的制约和反制约倾向却常常对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构成事实上的阻碍。
检察权作为一种“第三方力量”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将形成一种“三权制衡”模式,从而使诉权和审判权的潜在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最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
而这一模式的形成只有在检察机关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下才可能实现。
民事诉讼究竟应当以诉权为核心还是应当以审判权为核心,是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由于理论上的逻辑性和实践上的操作性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悖论难以避免,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还将长期存在下去。
不过,从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来看,基本上采取了折衷主义的态度,大多数学者认为,诉权与审判权均不可偏废,诉权是审判权行使的依据和前提,而审判权则是诉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然而,诉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因为这种折衷主义的处理而达到理想的和谐状态,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和反制约趋向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仍然不时地显现出来。
例如,一个案件的发生究竟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还是取决于法院的立案决定?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究竟应当以何种限度为宜?再如,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辩论权如何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和保障?法院对当事人的辩论行为所拥有的干预权如何做到适度、合法?虽然,类似的问题在短期还难以找到确切的答案,但是,从权力(权利)制衡的理论来看,寻求一种现实的解决之道并非没有可能。
一、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权力制衡的原理告诉我们,权力如果不能被制约则极易走向极端,对权力的制约只能依靠能够与之相抗衡的另一种权力。
而在私权领域,权利又总是与义务形成互相对应、互相依存的关系,相对而言,义务实际上就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另一种权利。
因此,无论是公权意义上的权力,或者是私权意义上的权利,其存在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制衡机制。
那么,这种制衡机制以什么样的构造最为科学呢?如果说两种力量之间的抗衡总是难免要分个高低输赢,那么,“第三种力量”的介入才有可能出现稳定的局面。
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探析
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探析摘要:关于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历来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且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由于缺乏清晰的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以及学术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导致了不同人民法院在对待那些存在着民事纠纷案件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因此,就需要相关人员积极探讨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确定出明确的范围界限,以便确保在解决民事纠纷案例时可以采取规范方法进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前言所谓民事诉讼,就是指争议纠纷的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对争议案件作出依法判决,但为了确保审判的公平性就需要明确民事诉讼可诉性范围,继而本文就对此展开了探讨,希望能对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借鉴。
一、民事诉讼受理制度的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提起诉讼的四个要素进行了界定:即原告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被告;有清楚的索赔主张及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以及司法管辖。
从国际上看,这种“高难度”的诉讼条件与民法上的实质裁判要件十分相似,因此将起诉条件提高到最高级别,实质上是一种将实质审判向前推进的矛盾。
在陆法系国家中“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构成双重过滤器,将没有判决价值的案例剔除出去,但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诉讼要件”或者“实体判决要件”的规定,只是在案件进行到程序上的时候给它设定各种阻碍。
这个一元的甄别方式,同国家标准和权利标准相结合,使得争论还没有发展到诉讼标准之前就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判决,这就造成了“起诉难”问题产生,同时审判诉讼之前的程序也成了灰色地带域,不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并滋生了腐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过分强调原告为正当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使用了“利益相关者”这一术语来限制当事人范围,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把利益相关者作为确定当事人的依据,则会导致对当事人范围的界定更加混乱。
民事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利。
民事诉权是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民事诉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诉权的概念民事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权利。
民事诉权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性:民事诉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 法定性:民事诉权具有法定性,民事主体只能依法行使诉权。
3. 诉讼性:民事诉权是诉讼权利,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
4. 保护性:民事诉权是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民事诉权的法律规定(一)民事诉权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权的主要依据,其中第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民事诉权的行使条件1. 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2. 诉讼理由: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理由,包括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诉讼时效: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要求,即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4. 诉讼费用: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应当预交诉讼费用。
(三)民事诉权的种类1. 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2. 前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3. 变更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民事法律关系。
4. 撤销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民事法律关系。
5. 保全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民事纠纷的扩大。
6. 强制执行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四、民事诉权的诉讼程序(一)起诉1. 起诉的条件:符合民事诉权的行使条件。
2. 起诉的方式:书面起诉或口头起诉。
3. 起诉的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二)受理1. 受理的条件: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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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也出现了很多滥用诉权、 恶意诉讼现象 的出现, 法院打着节省司法资源、 减少麻烦、 成文法没有具体规定为由 拒绝立案。 审判权由于有强大的国家作为其坚实的后盾, 法院在行使 审判权的时候侵犯公民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并且没有相应的责任追 究机制和惩罚机制, 使当事人的诉权的完善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二、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失衡原因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目前还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与保障, 而国家的审判权 却处于过度膨胀的状态, 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诉权压制现象严重。 这其 中既有社会大众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又有法律权利 (权 力) 自身性质的原因, 还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 首先, 从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意识方面来看, 我国历代统 治者都是对人民的诉讼持一种压制的态度, 认为只有 “刁民” 才去告 状; 广大人民群众民主与法制意识淡薄, 再加上司法腐败、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认为法院都是办 “人情案” “关系 案” 普通老百姓是打不起官司也打不赢官司的, , 所以, 一般宁可自己 采取其他手段也不愿到法院去诉讼。 其次, 从权力 (权利) 自身的性质来看, 民事审判权属于公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审判权也不例外, , 审判权也易过 度膨胀与滥用; 而当事人的诉权属于私权利, 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去争 取、 去行使。 因此, 从权力 (权利) 的初始状态来看, 当事人的诉权与国 家的审判权就处于失衡的状态。 尤其在我国, 受历史传统和诉讼模式 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当事人的诉权与国家审判权的失衡关系就更是 可想而知了。 最后,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无关于 “当事 人诉权”规定,而关于审判权的具体规定却写入宪法之中。相对于 《民事诉讼法 (试行) 而言, 》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 1982 年 职权的确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一定的加 强。 例如: 缩小法院依职权收集、 调查证据的范围, 加重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 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二审审查范围由全面的职 权审查改为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等等。现行民事诉讼法 多方面的修改, 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正朝着弱化法院职权, 加强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方面发展。但是,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 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在结构上仍属于传统的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体制, 法院 的职权仍然较为广泛和强硬。 三、 解决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失衡的对策 从关于我国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的现状与形成原因的分析看 出, 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处于失衡的状态。要调整这种关系, 寻找民事 诉权与审判权的最佳平衡点,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 正视诉权的人权性质和寻求宪法保障机制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 是公民获得司 法救济、 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 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救济性的权利, 是人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对其予以高度的 重视。 诉权的法定化和宪法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诉权产生的法的依 据来自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 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享有的请求司法 救济的权利, 是实现宪法保障的国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本权” “诉权对 抗的是国家权力, 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 如果诉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 障, 如果在一个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行使国家权力不可能获得诉权对抗 的制度空间, 就会为国家权力谋取特权留下空间, 公民权利就很容易 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 所以, 诉权在权能形态上应当具有高于国家权 力的特性。因此, ” 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就应该规定诉权。 世界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 9.4(上)
・司法天地・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探析
耿 丹
摘 要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每一个民事诉讼之中, 二者之间关系的定位及如何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 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 民事诉权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属于私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是 民事诉讼启动、 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动力。 而审判权作为国家司法权, 属于公权力, 是法院行使权力的根据和依托。 本文认为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方面存在失衡, 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 在此情况下, 对我国民事诉权与民 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实属必要。 关键词 诉权 审判权 民事诉讼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4-165-02
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或者滥用审判权才会造成这种情况的出现。 因此, 一般情况下, 诉权与审判权在行使的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中, 二者之间关系的 准确定位, 协调、 适度、 平衡发展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 从我国 民事诉讼现状来看, 我国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尚未处于协调发展时期, 其现实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从理论上来看, 诉权理论起源于古罗马, 在近代大陆法系国 家对诉权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分析, 经历了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二元诉权说、 诉权否定说等理论。自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 我国 关于诉权学说的研究长期受受前苏联关于诉权理论的, 使我国民事诉 权理论长期停留在二元诉权说的阶段。 一方面, 该学说指出了程序上 的诉权与实体上的诉权的关联性, 使我国诉权理论的研究不会再重蹈 抽象诉权说的覆辙; 另一方面, 它也使我国的诉权理论没有深入人心, 没有使人们认识到当事人之所以可以提起诉完全是由于其本身所享 有的诉权, 这种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近年来, 我国学术界关于诉 权理论的研究, 虽然不再停留于二元诉权说, 但是由于诉权理论学说 的多样化, 使人们认为诉权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 在理论上还没 有搞清的情况下, 很难引入实践的领域。所以, 实践中很难重视当事 人所享有的诉权的保护问题。 相反, 审判权作为一种公权力, 其在解决纠纷、 维护社会秩序和保 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方面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历代的统治者都很 重视审判权的研究与实践。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 式, 一直在大力强调对于审判权的研究而忽视当事人的诉权研究与保 护。我国 《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都是关于作为国 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规定, 足见国家对于审判权的重视与保护。 然而, 作为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诉权却未规定在任何法律文件之中。 其次, 从思想观念上来看, 我国国民长期受息讼、 厌讼、 缠讼等观 念的影响, 往往对诉讼持排斥态度。 他们宁可忍气吞声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 也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 更谈不上从思想意识上懂 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自己享有诉权, 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诉权长期 处于搁置状态。另外, 人们也普遍对法官的地位与态度持怀疑态度, 司法腐败问题一直困扰在人们的心中。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 来说人民的诉权处于极其弱小的地位与状态, 所以在人们的思维观念 上形成了不愿意去与国家的审判权打交道的心理状态。 最后, 从实践上来看, 当事人虽然依其所享有的诉权向法院提出 诉讼, 但是在实践中对此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却是法院以职权来决定 的。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和法院、 法官自身的原因, 法院滥用权力 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而导致当事人有权力依然无处去行使。另外, 随
作者简介: 耿丹,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007 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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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9. 4(上)
上很多国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英国 1215 年 《大宪章》 中正当程序条 款已包含了保障公民请求国家开展一定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权利 以及要求攻击防御权之精神; 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 平等保护的条款蕴涵着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即诉权的内容;联邦德国 《德意志人民基本权利法》 19 条第 4 款规定: 如权利遭受 第 “ 1948 年 公共机构侵害, 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 103 条第 1 ” 第 款亦明文保障任何人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即诉权。 此外, 在宪法中 明确规定的诉权国家还有意大利巴西、 墨西哥、 荷兰、 西班牙、 希腊等。 并且世界各国关于诉权的规定, 不仅在宪法条文上有所体现, 而且有 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拓宽。所以, 我国也应该从宪 法的高度加强对诉权的保护。 (二) 加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构造的改革 诉权与审判权的归属, 不仅体现着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配置, 还 反映着当事人与法院运用各自的基本权利彼此制约的关系。二者之 间关系如何定位, 将会直接影响到不同诉讼模式的形成。 英美法系的 当事人主义更强调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当事人始终处于诉讼主体地 位, 审判活动依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展开, 法院的活动受当事人意 思表示的约束, 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 司法裁判表现出很强的被动性; 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强调法院的审判权, 法官处于诉讼 的主导地位, 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则相 对弱化。可见, 两大诉讼模式各有利弊, 前者可以有效的约束法官的 审判权, 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 但是案件处于当事人的控制之 下, 诉讼效率较低; 后者则容易发现案件真实, 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容 易造成法官的专断, 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和行使。 从当前两大诉讼模式的发展来看, 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我国在进 行诉讼模式改造的过程中, 既要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 又要符合我国 的国情。 所以我们要对两大诉讼模式取其精华, 避其所短。 在民事诉 讼中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以当事人为中心, 法院的审判权 要服务于当事人的诉权, 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充分的发挥。但是, 我们也不能因此使法院的审判权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 要在尊重当事 人诉权的前提下高度重视法院职权的发挥。从而在保障当事人的诉 权与充分发挥法官的审判权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 使二者处于平衡协 调发展的状态之下,实现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与法官审判权的有机结 合。 (三) 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 实践证明, 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与人们的法律 信仰有着直接的关系。无论是立法者、 执法者、 司法者还是守法者的 法律法律意识与观念都会对我们的诉权与审判权产生极其重要的影 响。 每一个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都会促使他们能拿起法律的武器行 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诉权, 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 我们要 重视对公民的普法教育, 使他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 更能维护自己的 各项合法权益。 同时, 我们更应该重视法官素质的提高。 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 系到整个司法体系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 关系到法律的权威能 否树立, 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环节。 法 官素质的提高对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协调发展与完善具有 重要意义。所以, 我们一定要更加重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观念, 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