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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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兵. 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原因及对策研究.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03(5). [2]柯阳友, 吴英旗. 诉权入宪: 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 2006 [3]江伟, 邵明, 陈刚. 民事诉权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4]莫纪宏, 张毓华. 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第一制度性权利. 法学杂志.Baidu Nhomakorabea(4). 2002
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也出现了很多滥用诉权、 恶意诉讼现象 的出现, 法院打着节省司法资源、 减少麻烦、 成文法没有具体规定为由 拒绝立案。 审判权由于有强大的国家作为其坚实的后盾, 法院在行使 审判权的时候侵犯公民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并且没有相应的责任追 究机制和惩罚机制, 使当事人的诉权的完善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二、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失衡原因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目前还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与保障, 而国家的审判权 却处于过度膨胀的状态, 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诉权压制现象严重。 这其 中既有社会大众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又有法律权利 (权 力) 自身性质的原因, 还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 首先, 从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意识方面来看, 我国历代统 治者都是对人民的诉讼持一种压制的态度, 认为只有 “刁民” 才去告 状; 广大人民群众民主与法制意识淡薄, 再加上司法腐败、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认为法院都是办 “人情案” “关系 案” 普通老百姓是打不起官司也打不赢官司的, , 所以, 一般宁可自己 采取其他手段也不愿到法院去诉讼。 其次, 从权力 (权利) 自身的性质来看, 民事审判权属于公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审判权也不例外, , 审判权也易过 度膨胀与滥用; 而当事人的诉权属于私权利, 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去争 取、 去行使。 因此, 从权力 (权利) 的初始状态来看, 当事人的诉权与国 家的审判权就处于失衡的状态。 尤其在我国, 受历史传统和诉讼模式 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当事人的诉权与国家审判权的失衡关系就更是 可想而知了。 最后,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无关于 “当事 人诉权”规定,而关于审判权的具体规定却写入宪法之中。相对于 《民事诉讼法 (试行) 而言, 》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 1982 年 职权的确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一定的加 强。 例如: 缩小法院依职权收集、 调查证据的范围, 加重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 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二审审查范围由全面的职 权审查改为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等等。现行民事诉讼法 多方面的修改, 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正朝着弱化法院职权, 加强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方面发展。但是,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 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在结构上仍属于传统的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体制, 法院 的职权仍然较为广泛和强硬。 三、 解决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失衡的对策 从关于我国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的现状与形成原因的分析看 出, 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处于失衡的状态。要调整这种关系, 寻找民事 诉权与审判权的最佳平衡点,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 正视诉权的人权性质和寻求宪法保障机制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 是公民获得司 法救济、 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 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救济性的权利, 是人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对其予以高度的 重视。 诉权的法定化和宪法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诉权产生的法的依 据来自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 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享有的请求司法 救济的权利, 是实现宪法保障的国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本权” “诉权对 抗的是国家权力, 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 如果诉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 障, 如果在一个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行使国家权力不可能获得诉权对抗 的制度空间, 就会为国家权力谋取特权留下空间, 公民权利就很容易 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 所以, 诉权在权能形态上应当具有高于国家权 力的特性。因此, ” 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就应该规定诉权。 世界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0 9.4(上)
・司法天地・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探析
耿 丹
摘 要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每一个民事诉讼之中, 二者之间关系的定位及如何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 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 民事诉权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属于私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是 民事诉讼启动、 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动力。 而审判权作为国家司法权, 属于公权力, 是法院行使权力的根据和依托。 本文认为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方面存在失衡, 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 在此情况下, 对我国民事诉权与民 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实属必要。 关键词 诉权 审判权 民事诉讼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4-165-02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权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 向 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寻求救济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要求公正裁判 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 应诉权、 反诉权、 上诉 权、 再审请求权等权利形态。 “人们为什么可以提起诉讼” 从古至今 , 一直是法学家研究的问题, 诉权学说正是以此为研究对象和理论出发 点而提出来的。 无诉权便无民事诉讼” “ “无诉权便无诉” 这些经验总 , 结都足以说明了诉权的重要性。 所以, 对于诉权的保护无论是对当事 人来讲还是对于司法制度的实践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 平 衡和协调好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诉权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之 间的关系, 对于每一个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 有效、 公平、 公正的处 理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现状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每一个民事诉讼中, 他们是推动诉 讼得以进行、 发展和终结的基础, 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定位与协调程度 对于一个国家法治理念的树立和发展是很重要的。符合法律发展趋 势的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从产生或起源上来看, 诉权或审判权是相互依赖的。诉权 和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 如果没有审判权, 当事人 的诉权也就没有了存在和行使的意义, 因为没有审判权也就没有了公 力救济, 当事人的诉也就没有了请求的对象, 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不 可能实现的权利。同时,审判权的设立虽然是国家依职权主动进行 的, 但是审判权的行使却具有被动性, 即非依当事人的主动提出, 国家 不得主动的行使审判权。可见, 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 也就不能向法 院提出诉的请求, 而国家的审判权是不能主动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的, 那么审判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可见, 诉权与审判权是 相依而生的, 它们不可能独立存在。 第二, 诉权与审判权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众所周知, 国家审判 权的创设和行使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 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国家 的长治久安。而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虽然没有想到自己是为了维护 社会的稳定, 但从其实质效果上来讲, 当事人选择用文明、 有序的方式 来解决纠纷, 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 诉权 与审判权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 第三, 诉权与审判权在行使的范围上应该具有一致性。目前, 我 国有学者指出 “诉权与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是一对矛盾, 审判权大了, 诉权就会弱小; 反之, 诉权大了, 审判权就会弱小。 我不同意这种主 ” 张。 虽然, 诉权与审判权具有不同的性质, 但是在现代民事诉讼中, 审 判权的行使要以当事人诉权地提出和行使为前提, 审判权进行审理的 范围也要受当事人基于诉权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的限制。只有
作者简介: 耿丹,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007 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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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很多国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英国 1215 年 《大宪章》 中正当程序条 款已包含了保障公民请求国家开展一定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权利 以及要求攻击防御权之精神; 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 平等保护的条款蕴涵着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即诉权的内容;联邦德国 《德意志人民基本权利法》 19 条第 4 款规定: 如权利遭受 第 “ 1948 年 公共机构侵害, 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 103 条第 1 ” 第 款亦明文保障任何人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即诉权。 此外, 在宪法中 明确规定的诉权国家还有意大利巴西、 墨西哥、 荷兰、 西班牙、 希腊等。 并且世界各国关于诉权的规定, 不仅在宪法条文上有所体现, 而且有 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拓宽。所以, 我国也应该从宪 法的高度加强对诉权的保护。 (二) 加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构造的改革 诉权与审判权的归属, 不仅体现着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配置, 还 反映着当事人与法院运用各自的基本权利彼此制约的关系。二者之 间关系如何定位, 将会直接影响到不同诉讼模式的形成。 英美法系的 当事人主义更强调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当事人始终处于诉讼主体地 位, 审判活动依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展开, 法院的活动受当事人意 思表示的约束, 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 司法裁判表现出很强的被动性; 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强调法院的审判权, 法官处于诉讼 的主导地位, 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则相 对弱化。可见, 两大诉讼模式各有利弊, 前者可以有效的约束法官的 审判权, 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 但是案件处于当事人的控制之 下, 诉讼效率较低; 后者则容易发现案件真实, 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容 易造成法官的专断, 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和行使。 从当前两大诉讼模式的发展来看, 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我国在进 行诉讼模式改造的过程中, 既要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 又要符合我国 的国情。 所以我们要对两大诉讼模式取其精华, 避其所短。 在民事诉 讼中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以当事人为中心, 法院的审判权 要服务于当事人的诉权, 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充分的发挥。但是, 我们也不能因此使法院的审判权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 要在尊重当事 人诉权的前提下高度重视法院职权的发挥。从而在保障当事人的诉 权与充分发挥法官的审判权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 使二者处于平衡协 调发展的状态之下,实现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与法官审判权的有机结 合。 (三) 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 实践证明, 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与人们的法律 信仰有着直接的关系。无论是立法者、 执法者、 司法者还是守法者的 法律法律意识与观念都会对我们的诉权与审判权产生极其重要的影 响。 每一个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都会促使他们能拿起法律的武器行 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诉权, 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 我们要 重视对公民的普法教育, 使他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 更能维护自己的 各项合法权益。 同时, 我们更应该重视法官素质的提高。 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 系到整个司法体系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 关系到法律的权威能 否树立, 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环节。 法 官素质的提高对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协调发展与完善具有 重要意义。所以, 我们一定要更加重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观念, 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
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或者滥用审判权才会造成这种情况的出现。 因此, 一般情况下, 诉权与审判权在行使的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中, 二者之间关系的 准确定位, 协调、 适度、 平衡发展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 从我国 民事诉讼现状来看, 我国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尚未处于协调发展时期, 其现实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从理论上来看, 诉权理论起源于古罗马, 在近代大陆法系国 家对诉权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分析, 经历了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二元诉权说、 诉权否定说等理论。自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 我国 关于诉权学说的研究长期受受前苏联关于诉权理论的, 使我国民事诉 权理论长期停留在二元诉权说的阶段。 一方面, 该学说指出了程序上 的诉权与实体上的诉权的关联性, 使我国诉权理论的研究不会再重蹈 抽象诉权说的覆辙; 另一方面, 它也使我国的诉权理论没有深入人心, 没有使人们认识到当事人之所以可以提起诉完全是由于其本身所享 有的诉权, 这种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近年来, 我国学术界关于诉 权理论的研究, 虽然不再停留于二元诉权说, 但是由于诉权理论学说 的多样化, 使人们认为诉权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 在理论上还没 有搞清的情况下, 很难引入实践的领域。所以, 实践中很难重视当事 人所享有的诉权的保护问题。 相反, 审判权作为一种公权力, 其在解决纠纷、 维护社会秩序和保 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方面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历代的统治者都很 重视审判权的研究与实践。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 式, 一直在大力强调对于审判权的研究而忽视当事人的诉权研究与保 护。我国 《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都是关于作为国 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规定, 足见国家对于审判权的重视与保护。 然而, 作为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诉权却未规定在任何法律文件之中。 其次, 从思想观念上来看, 我国国民长期受息讼、 厌讼、 缠讼等观 念的影响, 往往对诉讼持排斥态度。 他们宁可忍气吞声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 也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 更谈不上从思想意识上懂 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自己享有诉权, 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诉权长期 处于搁置状态。另外, 人们也普遍对法官的地位与态度持怀疑态度, 司法腐败问题一直困扰在人们的心中。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 来说人民的诉权处于极其弱小的地位与状态, 所以在人们的思维观念 上形成了不愿意去与国家的审判权打交道的心理状态。 最后, 从实践上来看, 当事人虽然依其所享有的诉权向法院提出 诉讼, 但是在实践中对此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却是法院以职权来决定 的。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和法院、 法官自身的原因, 法院滥用权力 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而导致当事人有权力依然无处去行使。另外, 随
着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也出现了很多滥用诉权、 恶意诉讼现象 的出现, 法院打着节省司法资源、 减少麻烦、 成文法没有具体规定为由 拒绝立案。 审判权由于有强大的国家作为其坚实的后盾, 法院在行使 审判权的时候侵犯公民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并且没有相应的责任追 究机制和惩罚机制, 使当事人的诉权的完善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二、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失衡原因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目前还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 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与保障, 而国家的审判权 却处于过度膨胀的状态, 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诉权压制现象严重。 这其 中既有社会大众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又有法律权利 (权 力) 自身性质的原因, 还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 首先, 从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意识方面来看, 我国历代统 治者都是对人民的诉讼持一种压制的态度, 认为只有 “刁民” 才去告 状; 广大人民群众民主与法制意识淡薄, 再加上司法腐败、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认为法院都是办 “人情案” “关系 案” 普通老百姓是打不起官司也打不赢官司的, , 所以, 一般宁可自己 采取其他手段也不愿到法院去诉讼。 其次, 从权力 (权利) 自身的性质来看, 民事审判权属于公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审判权也不例外, , 审判权也易过 度膨胀与滥用; 而当事人的诉权属于私权利, 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去争 取、 去行使。 因此, 从权力 (权利) 的初始状态来看, 当事人的诉权与国 家的审判权就处于失衡的状态。 尤其在我国, 受历史传统和诉讼模式 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当事人的诉权与国家审判权的失衡关系就更是 可想而知了。 最后,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无关于 “当事 人诉权”规定,而关于审判权的具体规定却写入宪法之中。相对于 《民事诉讼法 (试行) 而言, 》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 1982 年 职权的确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一定的加 强。 例如: 缩小法院依职权收集、 调查证据的范围, 加重当事人的举证 责任; 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二审审查范围由全面的职 权审查改为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等等。现行民事诉讼法 多方面的修改, 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正朝着弱化法院职权, 加强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方面发展。但是,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 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在结构上仍属于传统的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体制, 法院 的职权仍然较为广泛和强硬。 三、 解决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失衡的对策 从关于我国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的现状与形成原因的分析看 出, 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处于失衡的状态。要调整这种关系, 寻找民事 诉权与审判权的最佳平衡点,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 正视诉权的人权性质和寻求宪法保障机制 “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 是公民获得司 法救济、 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 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救济性的权利, 是人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对其予以高度的 重视。 诉权的法定化和宪法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诉权产生的法的依 据来自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 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享有的请求司法 救济的权利, 是实现宪法保障的国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本权” “诉权对 抗的是国家权力, 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 如果诉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 障, 如果在一个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行使国家权力不可能获得诉权对抗 的制度空间, 就会为国家权力谋取特权留下空间, 公民权利就很容易 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 所以, 诉权在权能形态上应当具有高于国家权 力的特性。因此, ” 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宪法就应该规定诉权。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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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探析
耿 丹
摘 要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每一个民事诉讼之中, 二者之间关系的定位及如何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 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 民事诉权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属于私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是 民事诉讼启动、 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动力。 而审判权作为国家司法权, 属于公权力, 是法院行使权力的根据和依托。 本文认为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方面存在失衡, 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 在此情况下, 对我国民事诉权与民 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实属必要。 关键词 诉权 审判权 民事诉讼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4-165-02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权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 向 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寻求救济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要求公正裁判 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 应诉权、 反诉权、 上诉 权、 再审请求权等权利形态。 “人们为什么可以提起诉讼” 从古至今 , 一直是法学家研究的问题, 诉权学说正是以此为研究对象和理论出发 点而提出来的。 无诉权便无民事诉讼” “ “无诉权便无诉” 这些经验总 , 结都足以说明了诉权的重要性。 所以, 对于诉权的保护无论是对当事 人来讲还是对于司法制度的实践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那么, 平 衡和协调好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诉权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之 间的关系, 对于每一个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 有效、 公平、 公正的处 理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现状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每一个民事诉讼中, 他们是推动诉 讼得以进行、 发展和终结的基础, 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定位与协调程度 对于一个国家法治理念的树立和发展是很重要的。符合法律发展趋 势的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从产生或起源上来看, 诉权或审判权是相互依赖的。诉权 和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 如果没有审判权, 当事人 的诉权也就没有了存在和行使的意义, 因为没有审判权也就没有了公 力救济, 当事人的诉也就没有了请求的对象, 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不 可能实现的权利。同时,审判权的设立虽然是国家依职权主动进行 的, 但是审判权的行使却具有被动性, 即非依当事人的主动提出, 国家 不得主动的行使审判权。可见, 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 也就不能向法 院提出诉的请求, 而国家的审判权是不能主动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的, 那么审判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可见, 诉权与审判权是 相依而生的, 它们不可能独立存在。 第二, 诉权与审判权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众所周知, 国家审判 权的创设和行使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 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国家 的长治久安。而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虽然没有想到自己是为了维护 社会的稳定, 但从其实质效果上来讲, 当事人选择用文明、 有序的方式 来解决纠纷, 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 诉权 与审判权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 第三, 诉权与审判权在行使的范围上应该具有一致性。目前, 我 国有学者指出 “诉权与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是一对矛盾, 审判权大了, 诉权就会弱小; 反之, 诉权大了, 审判权就会弱小。 我不同意这种主 ” 张。 虽然, 诉权与审判权具有不同的性质, 但是在现代民事诉讼中, 审 判权的行使要以当事人诉权地提出和行使为前提, 审判权进行审理的 范围也要受当事人基于诉权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的限制。只有
作者简介: 耿丹,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007 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司法天地・
2 009. 4(上)
上很多国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英国 1215 年 《大宪章》 中正当程序条 款已包含了保障公民请求国家开展一定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权利 以及要求攻击防御权之精神; 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 平等保护的条款蕴涵着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即诉权的内容;联邦德国 《德意志人民基本权利法》 19 条第 4 款规定: 如权利遭受 第 “ 1948 年 公共机构侵害, 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 103 条第 1 ” 第 款亦明文保障任何人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即诉权。 此外, 在宪法中 明确规定的诉权国家还有意大利巴西、 墨西哥、 荷兰、 西班牙、 希腊等。 并且世界各国关于诉权的规定, 不仅在宪法条文上有所体现, 而且有 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拓宽。所以, 我国也应该从宪 法的高度加强对诉权的保护。 (二) 加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构造的改革 诉权与审判权的归属, 不仅体现着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配置, 还 反映着当事人与法院运用各自的基本权利彼此制约的关系。二者之 间关系如何定位, 将会直接影响到不同诉讼模式的形成。 英美法系的 当事人主义更强调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当事人始终处于诉讼主体地 位, 审判活动依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展开, 法院的活动受当事人意 思表示的约束, 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 司法裁判表现出很强的被动性; 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强调法院的审判权, 法官处于诉讼 的主导地位, 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则相 对弱化。可见, 两大诉讼模式各有利弊, 前者可以有效的约束法官的 审判权, 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 但是案件处于当事人的控制之 下, 诉讼效率较低; 后者则容易发现案件真实, 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容 易造成法官的专断, 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和行使。 从当前两大诉讼模式的发展来看, 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我国在进 行诉讼模式改造的过程中, 既要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 又要符合我国 的国情。 所以我们要对两大诉讼模式取其精华, 避其所短。 在民事诉 讼中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以当事人为中心, 法院的审判权 要服务于当事人的诉权, 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充分的发挥。但是, 我们也不能因此使法院的审判权处于完全被动的状态, 要在尊重当事 人诉权的前提下高度重视法院职权的发挥。从而在保障当事人的诉 权与充分发挥法官的审判权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 使二者处于平衡协 调发展的状态之下,实现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与法官审判权的有机结 合。 (三) 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 实践证明, 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与人们的法律 信仰有着直接的关系。无论是立法者、 执法者、 司法者还是守法者的 法律法律意识与观念都会对我们的诉权与审判权产生极其重要的影 响。 每一个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都会促使他们能拿起法律的武器行 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诉权, 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 我们要 重视对公民的普法教育, 使他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 更能维护自己的 各项合法权益。 同时, 我们更应该重视法官素质的提高。 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 系到整个司法体系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与地位, 关系到法律的权威能 否树立, 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环节。 法 官素质的提高对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协调发展与完善具有 重要意义。所以, 我们一定要更加重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观念, 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
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或者滥用审判权才会造成这种情况的出现。 因此, 一般情况下, 诉权与审判权在行使的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中, 二者之间关系的 准确定位, 协调、 适度、 平衡发展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 从我国 民事诉讼现状来看, 我国民事诉权与审判权尚未处于协调发展时期, 其现实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从理论上来看, 诉权理论起源于古罗马, 在近代大陆法系国 家对诉权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分析, 经历了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二元诉权说、 诉权否定说等理论。自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 我国 关于诉权学说的研究长期受受前苏联关于诉权理论的, 使我国民事诉 权理论长期停留在二元诉权说的阶段。 一方面, 该学说指出了程序上 的诉权与实体上的诉权的关联性, 使我国诉权理论的研究不会再重蹈 抽象诉权说的覆辙; 另一方面, 它也使我国的诉权理论没有深入人心, 没有使人们认识到当事人之所以可以提起诉完全是由于其本身所享 有的诉权, 这种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近年来, 我国学术界关于诉 权理论的研究, 虽然不再停留于二元诉权说, 但是由于诉权理论学说 的多样化, 使人们认为诉权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 在理论上还没 有搞清的情况下, 很难引入实践的领域。所以, 实践中很难重视当事 人所享有的诉权的保护问题。 相反, 审判权作为一种公权力, 其在解决纠纷、 维护社会秩序和保 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方面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所以历代的统治者都很 重视审判权的研究与实践。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 式, 一直在大力强调对于审判权的研究而忽视当事人的诉权研究与保 护。我国 《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都是关于作为国 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的规定, 足见国家对于审判权的重视与保护。 然而, 作为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诉权却未规定在任何法律文件之中。 其次, 从思想观念上来看, 我国国民长期受息讼、 厌讼、 缠讼等观 念的影响, 往往对诉讼持排斥态度。 他们宁可忍气吞声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 也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 更谈不上从思想意识上懂 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自己享有诉权, 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诉权长期 处于搁置状态。另外, 人们也普遍对法官的地位与态度持怀疑态度, 司法腐败问题一直困扰在人们的心中。相对于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 来说人民的诉权处于极其弱小的地位与状态, 所以在人们的思维观念 上形成了不愿意去与国家的审判权打交道的心理状态。 最后, 从实践上来看, 当事人虽然依其所享有的诉权向法院提出 诉讼, 但是在实践中对此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却是法院以职权来决定 的。由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和法院、 法官自身的原因, 法院滥用权力 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而导致当事人有权力依然无处去行使。另外, 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