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权不应侵害行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在行政活动中,法院是任何权力的使都需要(二)制度上,司代具体行政一旦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诉》(二)诉1.第2.(在缺陷。
1.法院的存在不合理之处。
时法院在司2.行政法专业性值得商榷。
需要的,这里三、我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系存在问题之成因分析 一)行政诉讼制度建立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会国家权力一直949新中建立之制度非常XX 年月1日《诉讼来了(法制观念相对落后 在,自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建立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另一方面,法律工具的影(三)制计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和行政权是国家权方面,行政权侵犯另一,司法权侵四、正确处政(一)区别行政诉讼因此,(二权法最终这一基本原则。
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套制度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规定人另一,行政权涉及范围十分。
行政诉讼中,。
裁执分离模式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 附裁执分离机制的实践探索
裁执分离模式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在司法实践中,裁执分离首次出现于2012年4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补规定》)中,其所确立的理念是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11]一、裁执分离模式下的权力分配理论(一)执行权的分类及比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执行权进行不同类别的划分。
如从法律部门的角度,执行权分为民事执行权、刑事执行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从司法权内部来划分,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对应,两者同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从执行权内部运作程序划分,执行权可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等。
在上述分类中,民事执行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系人民法院执行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行使主体上,民事执行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除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外均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同时行使上述两种执行权的实践运作使两者间呈现出较强的互通性和一致性,但是,该两种执行权存在着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1.权力属性方面。
民事执行权通过公权的行使达到救济私权的目的,系民事审判权的延伸;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公权色彩。
2.内容来源方面。
民事执行权主要源于法院自身作出的生效裁判,可谓之审判权的实现途径;而行政强制执行权实现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具有外源性的特点。
3.价值设置方面。
民事执行权的价值在于维护合法私权的实现和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要价值在于监督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现社会管理权。
由此可见,民事执行权凸现的是司法权救济私权的本色,而行政强制执行权体现更多的是公权的实现过程。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及其分配源于对“执行难”问题的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属性、行使主体等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并初步确立了审执分立和执行过程中的执裁分立制度。
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影响李健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别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影响是有区别的。
同时,法律对行政主体的授权范围更直接影响民事审判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笔者试就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影响的几种主要情况加以分析阐述。
一、法律授权行政主体对民事权利的确认享有专属管理权的,民事审判不得对民事权利的归属另行认定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是三个个人,他们的诉请是要求被告A公司返还他们在B公司的权益。
原告称,B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金45万元,某技术部投资10万元,其余由三原告等共同出资,企业的性质是集体所有。
之后,某技术部与C公司签订协议,由C公司来主管B公司,并归还某技术部10万元。
此后,C公司又与A公司签订协议,将B公司移交给A公司。
A公司支付了10万元转让款后,接受了B公司,并将B公司并入自己公司,企业性质为国有。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曾对B公司的资产作过界定,认为B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应归三原告等集体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对B公司的投入。
市国资办的《批复》认定C公司已从B公司收回投资款,但C公司否认,故市国资办的《批复》缺乏依据。
据此,判决对三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原告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国资办已认定B公司的原始注册资本金归三原告等集体所有,一审法院在未查清B公司原始出资情况下否定国资办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遂将本案发回重审。
从中可以发现,市国资办的《批复》对该民事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性的影响。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的界定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专属行政管理权,一审法院的错误正是漠视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且否定其效力。
涉及国有资产或资源使用权的争议,一般均设定由政府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
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问题公正,是一个人类学问题。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正问题,产生了有关公正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理论。
“什么是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社会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
哲学、政治学、法学理论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正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建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过程。
司法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首要要求。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制度建设历经多次波折,司法公正问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
二十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着。
人们以新的价值观念来看待现行的司法运行模式,会发现其在很多方面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
个别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开始受到怀疑。
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化,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和总结中外司法制度运作的经验,对司法公正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司法权威司法权威(judicial authority)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
在英美国家,司法权威更多的是指法官的权力和威信。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无权威的公正是短暂的,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权威和公正一样代表着公众的信任、承认和尊重。
有人作过调查,“在法官因其学识、人格、出身地位等方面拥有比一般人更为卓越的资质这样一种信念广泛存在的情况下,法官能够以国民的信任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加自由的判断。
相反,如果对法官的信任感很低,则法官对随机应变灵活地作出决定就会有更多的顾虑。
”(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一般说来,法官的权威越高、权力越大, 就越可能不受传统的束缚而自由地作出判断。
”(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不应“同处一室”——从执行难的大背景下探讨执行机关独立设置的必要性
民事 执行权 的准 确 定位 为 民事 执 行机 构 的设置 奠定 了坚 实
的理 论基 础 。民事 执行权 的独 立 性始终 得 到承 认 并在此 基础 上 民事执 行机 关 的设置经 历 了艰难 的变 革过 程: 从 开始 的 “ 审执合 ” 到 后来 的 “ 审执 分立 ” 再 到近年 来法 院执 行局 的设 立 , 而且 民
往 往是 做 出裁判 易, 转化 为执 行 成果 难 。造成执 行 难 的原 因很 多, 从 立法 与 司法体制层 面而言 。 我 国长期 对 审判权 与执行 权 的 关 系没 有做 出明确界 定 , 执 行权 的 配置 与执 行机 构 的设 置 不科 学严 重影 响 了裁 判文 书的执行 , 引发 了民众的 强烈 不满 , 不利 于社会 的和 谐稳 定 , 因此 改革执 行 程序 与机 构十 分 的必要 。本 文将从 民 事审判权 与执 行权 的 关 系及 法 院 实例 等 方面
性 质却 截然 不 同 。民事 审判 权 是法 院依 法对 民事 案件 进 行审 理 事 强制执行 法 的制订也 在研 讨中 , 但 这只是 个开始 没有 从根本 上 解 决执行难 的问题 , 因此 可 以大胆探讨 设立 专 门的执行机 关 的可 司法 权 、 行政 权 , 审判 权 的实施 一 言 以蔽之 就是 认定 法律 事实 与 行 性与 必要 性 。因为 民事 执行 权 的运行 模式 关乎 民事执行 的 效
作者 简 介 : 庄 庆龙 , 北 京 市通 州 区人 民 法院 。
一
、
民事 执行 权与 审判权
时至 今 日, 依 然有 许多 人将 民事 审判 权与 执行 权 混为 一谈 , 附属权 力 、 衍 生权 力—— 在理 论 界与 实务 界也 不乏 这样 的声 音 。 这 与长 久 以来我 国从理 论到 实践“ 重 审判 , 轻执 行” 惯 性思维 与偏 见有着 不 可分 割 的关系 。 近 年来 , 随着 民事执行 理 论研 究 的深人
专利案件处理程序中民事审判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冲突与调谐
专利案件处理程序中民事审判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冲突与调谐专利案件处理程序制度是专利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专利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注: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英美法一般称之为“choses in action”(诉讼中的物权),美国还有把“专利证书视为法院的邀请函柬”之说,可见专利案处理程序的重要性。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5页。
张遵逵《各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比较研究》,载于《专利法研究》(中国专利局专利法研究所编),专利月文献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123页。
)因此,该项制度如何设计不仅对完善专利立法、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关至巨,而且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协调好民事审判权与行政执法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世界上,凡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莫不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模式。
本文意在通过对其中主要国家立法模式的比较和考察,发现其内在理路,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探讨我国专利案件处理程序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专利案件处理程序制度中民事审判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冲突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现行专利案件处理程序制度可以概括为“两套系列”、“三种方式”。
“两套系列”是:(一)行政系列。
对专利审查程序、撤销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出现的行政性专利案件和具有民事性质的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以)通过行政渠道解决。
如行政复议、复审、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
(二)诉讼系列。
对民事性专利案件和刑事性专利案件完全由诉讼渠道解决。
“三种方式”是指行政处理方式,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裁决;民事处理方式,包括民事裁定和判决;刑事处理方式,即刑事判决。
行政判决很少涉及对案件实体的具体处理,所以可以把它视为行政处理方式的一种附属方式。
由上可见,对纯行政性专利案件,审判权与行政执法权由行政诉讼法给予界定,并不会发生冲突的问题,但对具有民事性质的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上,由于两套系列、多种处理方式并存,民事审判权与行政执法权之间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3.4 辩论原则(续2)
4、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 1)基础不同: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当事人双方都是平等的诉讼
主体;辩护原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是不平等的,前者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后者处于被审判的地位。
5.3.4 辩论原则(续3)
5.3.6 支持起诉原则
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的行 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提起 诉讼的原告。
支持起诉是指对受损害者给予道义上的支持、法律上及物质上的援助,鼓励其向法院起诉。
5.1.3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续2)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特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或对等原则
有
法院调解原则
原
辩论原则
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5.2 共有原则
共有 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的原则 (二)独立审判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六)检察监督的原则
5.2.3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续2)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然要求 法律: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有效原则 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法理的原则
5.2.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只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 对全体公民统一适用; 公民依法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法律保护任何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行政行为都有哪些作用?
民事诉讼行政行为都有哪些作用?民事案件是指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对社会和其他个人没有造成身体上和其他方面的伤害。
行政行为是指我国相关的行政单位,例如公正、卫生的一些部门所做出的行为叫做行政行为。
那民事诉讼行政行为都有哪些作用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民事案件是指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对社会和其他个人没有造成身体上和其他方面的伤害。
行政行为是指我国相关的行政单位,例如公正、卫生的一些部门所做出的行为叫做行政行为。
那民事诉讼行政行为都有哪些作用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许多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行为不愿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应视为当事人认可该行政行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事审判不能直接制约行政权,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才进入程序的民事审判不能作出与行政行为相悖的裁判,以免降低行政机关的威信,弱化行政管理职能,造成权力滥用、权力打架和权力真空。
①但是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有违诉讼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诉讼证据制度的要求。
由于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处于不完整的状态,为避免与行政权发生冲突,审判机关往往甘愿放弃部分审判权的作用领域。
其实是审判机关向行政机关让渡了一定的审判权。
一般来讲,只要权力有需要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审判权就应当提供司法保护,但是由于司法对行政行为不加审查即予以认可,使行政行为具有先决的性质,使权利保护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
②同时,这也违反了证据法规则,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证据材料必经庭审质证后,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司法独立理念的缺位,法院往往被定位于一般的政府行政机关,于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特别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消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行政行为只要未经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都不加以审查直接予以认定。
这显然违反了证据法规则,导致错案发生的概率提高,无疑也破坏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
浅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以《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第1 款规定为切入点伴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等原因,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包括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关系现状一理论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不清现代法治理论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一,依法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裁决各种争议。
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力,针对已经发生的争议。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规定。
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更多地强调防患于未然的管理。
由此看来,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清晰明朗的。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界践不清,出现了司法权代行政权的现象。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界限不清的问题只存在于行政诉讼这一特别领域。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方,根据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对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正确与否给出判断,并最终通过裁判的形式呈现出来。
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方,需要做的就是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证据以及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根本不存在行政权的行使,而只存在司法权对行政权行使结果的评价。
二者的界限实质上是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去评价行政权的行使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进行的是对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其次是对这种判断的处理,这种处理主要通过裁判的形式进行。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制度设计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之行使是必要的,而且这种审查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行使,但任何制度都很难做到完美,一般都存在利弊两方面,我们姑且将这种影响归为行政诉讼制度中司法权审查的弊端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核心修改
核心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 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 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 支持起诉。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一)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引用0363页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法兼具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三种目的。为此,行政协议案件明确为行政诉 讼案件之后,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人民法院同样要在审理过程中,兼顾三个立法目的,不能如民 事诉讼,仅仅考虑解决民事争议一个目的。尤其要重视通过对行政诉讼,加强对行政协议合法性的监督,在监督 权力的基础上,保护和救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的 解 释 》 已 于 2 0 1 7 年 11 月 1 3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2 0 1 7 年 11 月 1 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7 2 6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1 8 年 2 月 8 日 起 施 行 ) 法释〔2018〕1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 定本解释。
5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5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民诉基本原则课件/西南政法大学课件第一节民事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各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调整,并对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它是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和根据,是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民诉基本原则课件/西南政法大学课件(二)性质1.内容的根本性是立法者指导思想、理念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民事诉讼本质规律和内在的精神价值追求2.抽象性3.效力贯彻民事诉讼活动始终民诉基本原则课件/西南政法大学课件(三)功能1.立法准则立法者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必须以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根本前提或出发点。
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思考和行动的原点、参照系。
2.行为准则为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引导性的方向和模式。
3.造法功能为法官创造性地司法提供基本的规范指引。
民诉基本原则课件/西南政法大学课件(四)内容一、独立审判原则(一)法律依据《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诉法》第6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诉基本原则课件/西南政法大学课件《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民诉基本原则课件/西南政法大学课件(二)含义裁决民事案件的法官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自主地、不受外界干预地作出决定。
1、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1)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2)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作为整体行使。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高永刚【摘要】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4)001【总页数】5页(P11-15)【关键词】民事检察;有限监督;监督范围【作者】高永刚【作者单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江苏溧阳213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基于宪法的如此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核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权又是研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前提。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权,从语义学上讲就是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并行使的权力。
在我国,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立法权并行的一种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将国家权力赋予不同的机关行使,以实现管理国家的目标。
即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各机构职能分工的制度,是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立法权由各机关分别行使,彼此互不隶属,相互制约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即宪法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了检察机关,给予了检察机关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权,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根本大法上的依据[1]。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两者的联系: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制裁,两者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回避、合议、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度,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干涉。
但是双方区别还是挺多的。
两者的区别:(一)性质与任务不同;(二)主体不同、客体不同;(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四)前置条件不同;(五)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六)赔偿方式不同。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二、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否能继承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明要求参加诉讼,就可以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同时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续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这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都可以继承,能继承的必须是双方争议的标的是可以继承的。
如双方争议的是金钱、房产等,继承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若双方争议的标的是专属于被继承人的,如争议的是关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是否维持,则这些关系会随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人对此类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可能继承。
三、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主体客体的不同在主体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主体是相对不确定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根据其权利义务归属不同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与原告,同时这种原被告也可以由于反诉的存在而相互转换。
而在行政诉讼法中原告与被告是确定的,原告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而被告只能是相应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审判制度,从其制定到实施的近20年来,对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行政审判权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纠纷本应由法院解决,却被拒之门外;而某些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的案子法院却受理了,并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同时被两个机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我国南方的某市,为了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及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竟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引起的任何纠纷只能向政府的职能部门请求解决,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当同一个纠纷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或与仲裁管辖有冲突时如何妥善解决,在管辖问题上如何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等,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太明确,更是引发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基于这种原因,在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厘清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这个在司法改革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1 我国行政审判权界限之内涵考察作为审判权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审判权,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站在中立的立场,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审理、裁判行政纠纷的权力。
行政审判权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受特殊程序的制约。
[1]行政审判权具有审判权的全部权能,一般包括主管权和管辖权、受理权、取证权与采纳证据权、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权、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诉讼活动的主持权以及裁判权等。
为了更好地论述行政审判权的界限问题,这里需要对行政审判权产生的背景作些简要回顾。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3.07学教育43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黄艺真(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衡量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处于初始阶段,整体法治化的大环境还需完善。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其本质在于实现和确保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重要性;影响因素;保障措施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2]。
这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体现和要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主要判决机构,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作风等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着至关重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法院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想法所影响,因此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2、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重要任务。
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方向,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若想获得公正不阿的审判,我们就要实现和保障法院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在现代诉讼中有效地制约法院及法官,使其独立作出正确裁决,使一整套法院独立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1、政府行政对法院的干预虽然法院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等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无视法理地干涉司法活动,个别地方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来源增加法院的经济压力,或者利用行政领导的个人威望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篇一: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一、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我国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特点:1.民主性。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同时,司法的民主性还集中表现在公民参与司法上。
设立人民陪审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
2.终局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4.效率性。
多、快、省。
5.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
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7.被动性。
不告不理。
二、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①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
审判从属于行政。
②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制机制构想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制机制构想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该条文吸收两高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调查核实权的性质(一)调查核实权是实现检察权能动属性的必要手段在我国,能动司法最早是由人民法院提出并实践的,实践的结果便是审判权能动。
从理论上分析,能动司法的主要目的包括:实现个案正义、促进实质正义、推动立法。
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一,其能动的含义便是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责来看,检察机关不仅监督法官行使审判权,同时还监督警察行使侦查权,甚至包括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最终维护法律的统一意志。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目的就是避免纠纷扩大和防止人民法院怠于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力。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检察权不能使被动的,而应该是自觉地、积极地监督法律运行过程,即必须是能动的。
检察权的这种能动属性体现在工作方式上便是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采用合法手段主动履行职责,而这种手段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的,便是调查核实权。
(二)调查核实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派生权力为了实现各项检察职能,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
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是指为了实现检察职能,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的总称。
”在我国,检察权的权能主要包括检察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
诉讼监督权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发现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合法有效的途径便是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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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不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 人 民法院对行政 宪法规定 : 国务 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 , 是最高国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唯一途径是 家 权力 机关 的执行 机关 ,是最 高 国家行 政机关 , 对 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 当尊重行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 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 不能对其作出否定性 政府 是地 方各 级 国家权力 机关 的执行 机 关 , 是地方 司法评价, 更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对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行为以配合或协助执行民事裁决 。但是 , 现行立法 告工作。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
来说 , 是行政机关作 出相 关具体行政行为时据以认定事 实的依据。行政机 关对人民法院在执行 民事裁决过程 中要求行
政机关作 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不当作法应当提 出审查建议等救 济措施。 民事诉讼 法中与此有关的规定应 当予以修订。 关键词 : 民事审判权 ; 协助执行 ;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 权
要 由作 为国家审 判机关 的人 民法 院 裁决 , 当然这 种 理财产权证照转移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时 , 如何处 裁决 必须通 过行 政诉讼 进行 , 这 是人 民法 院对行 政 理 人 民法 院 民事 执行 行 为 与行 政 机关 具 体 行 政 行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 审查 的唯一 为 的关系 问题 。以下分 述之 。 途径, 舍此, 行政权独立, 不容其他机关干涉 。 在 民事 诉讼 活动 中 , 如果一 方 当事 人 以行 政 机 行政诉讼法是根据宪法赋予人民法 院裁决社 关的行政行为内容作为证据时 , 人民法院应当尊重 会争议的审判权这一基础性规定制定的, 通过行政 行政权力 , 不能对其作 出否定性评价。对此 , 《 最高 诉讼制度的设计 , 将行政机关在作出和实施具体行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 国 政行为的过程中与作为弱势一方 的行政相对人发 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 的证明力一般大于 生的争 议交 由人 民法院审 判 。 因为行 政机关 与行 政 其 他书证 ; 经过 登记 的书证 证 明力 一般 大 于其他 书 相对人 之 间的法律 地位是 不平 等 的 , 他 们之 问 的争 证 、 视 听资料 和证人证 言 。 议性质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有很大不 同, 所 在 民事执行 程序 中 , 人 民法 院要求 有关 单位 或
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人 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 民 和地方 各级人 民代 表大会 。国家行 政机关 、 审判 机 法 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 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 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 受 院和专 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上级人 民法院监督 它监督。由此可见 , 我国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之下设 下级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可见各级人 民法院纵 向 本级人 民政府 、 人民法院 、 人 民检察院 , 即“ 一府两 联系构成了审判机关体系 , 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院” , 三者相互之间是平行并列关系 , 分别行使行政 宪法特别规定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权、 审判权 、 检察权。从权源看 , 行政权和审判权都 使审判权 , 不受行政机关 、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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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是独立 的 , 裁 决结 果具 有终 局性 。 宪法 没有规 为有 可能发 生关 系的 主要 有 两个 环节 : 一 是 当行政
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行政权 , 不受其他 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时, 人 机关的干涉” ,原 因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 民法院如何评价行政行为的民事证据效力 问题 ; 二 为过 程 中有 可能 与行政 相对 人发 生 争议 , 这 种争议 是对 民事裁决的执行程序中, 涉及需要行政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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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法实践对 民事审判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认识都 关的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 存 在 着一 定 的混 乱 ,片面 强调 民事 审判 权 的权 威 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都是国
性, 忽视 了民事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犯 , 这一问题 务 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 都服从国务院的 尚未引起 理论 界 的重视 。 领导 , 可 见各 级行政 机关 纵 向联 系构成 了统 一 的行 政机关体系 , 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权。
一
、
民事 审判权 与行 政权 相互 独立 的宪 法和行
宪法 规定 : 人 民法 院是 国家 的审判 机关 。国家
政 诉讼 法依 据
设立最高人 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等专门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法院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
宪 法规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的一切权 力属 于人 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
摘 要: 民事诉讼及 民事裁决不涉及对行政机 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司法判 断。 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司法审查 的唯一途径 , 除此 以外, 行政权独立。人 民法院在民事审判 中应 当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人 民法院在 民事执行程序
中不应 当依据 民事裁决要 求行政机关作 出某种具体行政行 为以协助执行 民事裁 决。人 民法院的民事裁决对行政机 关
源 自人 民 , 人 民将行 政权 和审判 权 赋予人 民代 表 大 是 因为人民法院是裁决社会争议案件的最后机关 ,
其对个案的 会, 人民代表大会将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 除了总体上受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外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 1 l
作者简介 : 魏彦珩 , 男, 西北师范大学商学 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 D 9 1 5 . 1 8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4 ) 0 1 — 0 0 4 7 — 0 7
人 民法 院 民事 审判权 与 行 政 机关 行 政 权是 相 政 权 赋予 行 政 机关 , 将 审 判权 赋 予人 民法 院 , 两种 互 独立 、 平行 运行 的两 种职 权 , 行 政机 关 的 抽象 行 职权 相互 独立 , 权 限各异 , 分别行 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