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权与法官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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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审判权包括 了阐明权 、 问权和裁 判权 ,在司法 询 实 践中,裁判权的行使毋庸 置疑 , 是阐明权 和询 问权 的行 但 使常常被质疑 为法官偏袒一方 当事人 , 没有体现法 官的中立 性, 但实 际上 , 审判权 的公正行使正是借助阐 明权与询 问权 , 才使得案件得 以公正的审判 , 最终得到实质正义 的实现 。民 事审判权是 国家赋予法官行使的各项职权,包括阐 明权 , 询 问权 ,裁判权 。法官是当事 人争议案件 的裁判者 ,是不偏不 倚的第三方 。由此 ,才具有 了审判权的正当性,即中立性。 则。 严格的辩论主义使法官处于超然的状态,法官要对双 ” 方 当事人的主张、举证反应的最终事实进 行 自由心证 , 如果 误解 了法官的心证当事人得承担不能充分 举证 的危险。 且辩 论 主义 的前 提是 以蹲方 当事人 形式一 的 等与能 力的对等 l : 为前提,而这一前提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 特别是现在 我 国当事 人实 际诉 讼能力 的差 异是不 争的 事实,有大量 人口生存状态不如意 ,当事人在资历 、法律常 识、 诉讼经验 等诸 方面都可能存 在较大差异 ,客观上造成 了 当事人实际诉讼 能力不平衡 , 再加上由于当事人物 质条件 和 所处的环境不 同导致获得专业律师帮助不 同, 如果坚持严 格 的形式中立 , 于在诉讼中能力较 弱的当事人 实质正义就会 对 被淡化,可能会 导致 实质上 的不平等 。 法官 中立 并不 意味若 场比赛 , 官不 过是 比赛 的裁判 . 法 最后 的胜利者足 : 比赛 中最有技巧和最聪 明的人 , 这种竞技似的诉讼 , 弱势 当事 人 的利益无疑得 到保障 。 任何程序 的设置和制度 的建. 都 该符合真_ 的要求 ,是真理的维护者,如果有缺 陷,就 该 理 加以弥补 ,使之更符合公 正义的要求。 l 而阐 权J 下足弥补 丫辩论土义和处分 主义 的缺陷, 训和 了当事人. 法官 法律 见解方面的不同, 别是 两方当事 特 人存 举证能力的差异而导致存在攻击 防御 足 时, 通过法 官行使阐明权使当事人 为充分适 当的声明或者攻击 防御, 确 保 丫当事人之 间实质的公 ,以利于发现真 实,促进实质的 正义 避免当事人 因法律知识 、 社会经济能 力等方面 的差距 , 发生 不 等的结果 ,使弱势 当事人 避免遭受 程序 : 1的小 利 益,也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得到纯粹程序利益 ,可以说是对 程序 正义的修 正。 民事诉讼 的理想状态来说 , 就 发现 案件 的 真实,使真 正权 利人 的权利得 到保 障, 法官应尽量对诉讼事 项加以阐明, 当事人合理提 …请求与适 当举证 , 使 才是真 『 F 的实现 j义的价值 。 下 闸咧权体现 了法 院对 当事人进行诉讼实 质协助作用 , 有探求 当事人主张 的真实意幽的意味 , 表现 丫 对正义实质的支持 , 是法官 中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 义, 没有 偏颇一方 当事人的倾 向, 而是对案件真实的倾 向, 对 义的 倾 向,从而达到裁判的公平和正义,而不是形 式的 : 蕾。

阐 明权是法官 中立诉讼价值 的应有之义 ( )阐明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处于诉 讼的主导地位,有 着 充分的诉讼指挥权。 阐明权实质上就是法院为 了明确当事 人 的诉讼请 求和 案件事实而对 当事人的诉讼 行为加 以引导 的一种 诉讼程序 上的指挥权 。 阐明权的范 围具体应包括 : 1 在当事人的诉讼主 张和 陈述有不清楚 、 . 不叫晰的情 况 下 ,法 官应 让当事人 陈述清楚 ,使 明了变得 明了。 2 在对 诉讼资料 的声 明或主张不合法律规定 , . 或存在法 律或者事实 _ 的缺 陷, _ j : 法官可促使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如 原物 己灭失,心 当主张赔偿损失 ,而原告仍主张返还原物 。 3 当事人未发现或忽略 了一个法律观点 , 是法 官欲将 . 但 其作为裁判 的依据 , 需要 向当事人阐 明。 可见在 阐明权 的行 使 中包含着法官 的 自由裁量的因素。 4 在必要时 ,法官依职权提取证据,向当事人阐明。 . ( )阐明权与法官中立的关系 二 在阐 明权的认识 中有 一个误 区是认为与法 官 中立相 违 背。 诉讼 中立主要是指法官在审判中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态度 问题 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 地位 问题 ,即法官应在双 方 当事人 之间保持中立、不偏不倚 ,地位上中: ,态度一 也 t - 要中立,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 法官与 当事人 的地 位构成 了等腰三 角形。程序正义的核心是法 官中立 。法官中立的诉 讼价值在 于通 过这种 “ 的见 的正义 ”来保障程序 的正义 , 看 最大 限度 实现 实质 正义 。 正如罗尔斯所说 “ 正义 是任 何制度


的首要价值 , 某些法律和制度 ,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例, 只要它们不 正义 ,就必须加 以改造和废除 。 ”因此 ,从正义 的观点分析 ,中立是绝不只是形式上的中立,严格的中立。 严格的 中立 ,是 以严格处分主义 和辩论主义为基础的, 法官只能在当事人起诉请求的内容和 范围作出判决, 由当事 人承担未注意事件 、 未提出主张带来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如 果法院就当事人主张以外的事项主动做 出判 决, 就属于诉外 的判 决,违背 了处分权主义 。但是很多时候 ,由于当事人没 有诉讼经验 , 主张不是很 明确 妥当, 是主 张与事实不完全 或 致 ,使 当事人 因此败诉 ,而不是因为没有胜 诉的理 由,这 种判 决对于败 诉 的当事人 过于严酷 了。而严格 辩论主义 是 “ 以当事人提 出之事实证据 , 仅 为裁判之基础 , 当事人所未
民事 审判权与法官 中立
田晓佳
( 中国政 法 大学
北京
Hale Waihona Puke 108 ) 0 8 0摘 要 : 民事审判权包括 阐明权、询 问权 、裁判权 。法官 中立的价值在于 获得 公正的裁 决,实现实质 的正义 。与阐明 权和询 问权 的价值追求是一致 的,法官 的中立性 并没有动摇 。合理的阐明权和询 问权 的行使 ,最大 限度 的实现 了实质 正义 。 关键词: 阐明权 ;询 问权 ;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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