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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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
不可少的,并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 功能:
第一,它是评价“诉”的内在构成的标 准;
第二,它是识别“诉”、区分此诉与彼 诉的标准。 意义:三项
二、诉的构成要素
1、便于法院对起诉确定是受理还是不受理: 只有符诉的构成要素的起诉才被受理;
2、便于法院确定诉讼的审理对象、审理范 围和审理方式:诉的合并、分立;
诉的主体(only当事人) VS
诉讼主体(当事人+人民法院)
(二)诉的标的
1、界定: 2、相邻概念区分: 3、识别标准:
1、界定:
诉的标的又称为诉讼标的,是指诉讼主 体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客观对 象:
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要求人民法院 审理、裁判、并解决的民事纠纷。
2、相邻概念区分:
当事人为什么能够进行民事诉讼?
(二)传统诉权理论学说:四种
私法诉权说(实体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诉权否认说: 二元诉权论:
私法诉权说
来源于罗马法: 19世纪中叶德国由萨维尼
(Savinny)、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 等法学家最终确立。
私法诉权说
核心主张:诉权=实体权利 学说要点(诉权来源):
2、具体诉权说
学说要点:三点
1、诉权是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纠纷主体 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有利 裁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3、诉权的产生以具体纠纷的发生——即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而不是以“享有民 事权利”为前提。
2、具体诉权说
理论缺陷:
从内涵上来讲,具体诉权说主张“诉权”是一 种“胜诉裁判请求权”,因此无法解释民事诉讼实 践中出现的“败诉裁判”。
二元诉权论
理论缺陷:三个方面 1、将诉权理论推向更复杂的局面;
2、“兼容并蕴”的做法可能对“优点”有 效,但必然对“缺陷”有效。
3、强调诉权的“实体含义”,在诉讼程序 中没有实质意义:诉权本身是诉讼程序的产 物,也只能在程序中存在,因此“程序性” 是其本质属性;
(三)诉权的界定
概念界定: 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纠纷主体
诉的声明:
界定:
诉的声明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 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民事“利益”“给付”。
实质:
是从民事实体法律所确立的民事权利、 实体请求权等法律概念的范畴,回归到做为其 基础的、原始形态的民事利益层面,对民事纠 纷作出新的理解。
原因事实:
界定:
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始形态的、纯粹的事 实。 实质:
区别:三点
1、诉权的行使贯穿整个诉讼程序,而特定诉讼权 利的行使只能针对某个特定的程序环节;
2、诉权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概括,没有直接的法 律条文依据,而诉讼权利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 依据;
3、诉权的直接意义在于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对民事 诉讼实践的意义是间接的,而诉讼权利具有直接、 具体的实践意义
(一)诉权的取得
二元诉权论
本质: 是对私法诉权理论和公法诉权理论的糅
合处理。 代表人物:(前苏联)
顾尔维奇、多勃罗沃里斯基
二元诉权论
学说要点:诉权有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要求法 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并亲自参 与程序的权利;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的一方 可能通过法院向另一方提出实体权利主张。
4、诉权与审判权相对应,共同决定着民事 诉讼程序的总体格局。
性质:
基本属性: 公法性、程序性是诉权的基本属性;
基本属性的来源: 但这种基本属性来源于私法领域的实体
权利(权益)。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联系: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讼权利是诉
权在具体诉讼环节的具体表现。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1)旧诉讼标的理论
对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实体
法上的权利主张。 识别标准的确定:
实体法所规定的民事实体权利类型,即 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
1)旧诉讼标的理论
理论缺陷:
无法解决实体请求权竞合难题:
实体请求权竞合
诉的竞合
案例:
案例:
主体: 甲:乘客; A车 乙:公交公司 B车 丙:货运公司
(二)诉权的丧失
两种情形: 第一种:诉讼程序因裁判而正常结束
诉讼程序完结,产生具有终局法律效力 的裁判文书时,诉权因消耗殆尽而归于消灭。 第二种:诉讼程序因特殊事由而终结
如,身份性纠纷中一方主体消灭,对方 主体丧失诉权。
又如,财产性纠纷中的一方主体消灭, 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且无遗留财产时,对 方主体丧失诉权。
悖论:
诉权因程序启动而被确认
VS 程序终结时“败诉裁判”又会否定诉权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本质: 对具体诉权说的修正。
代表人物:(德国)艾尼克·布莱 (日本)兼子一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学说要点:三点 1、诉权是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适当裁判以解决纠 纷的权利;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3、诉权产生以具体纠纷发生为前提;
公法诉权说
来源:
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分离、独立发展 趋势的加强,促使法学研究领域到实体法之 外寻找诉权的内涵。
2、“法治国家”理论和实践的推进,迫 使法学研究领域突破“私法”领域而到“公 法”领域中寻找诉权的内涵。
公法诉权说
学说分支:三个分支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诉权说:实质诉权说、权利保护请
1、抽象诉权说
理论缺陷:
过于强调诉权的公法、程序属性,而忽 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在联系,导致理论主 张过于抽象,无法解决民事诉讼制度中出现 的具体问题。
与私法诉权说相比,抽象诉权说走向了 另外一个极端。
2、具体诉权说
本质: 对抽象诉权说的修正。
代表人物:(德国) 拉邦德(Laband)、瓦希(Wach)
第三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诉权 诉 反诉 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理论概述 (一)诉权理论的任务 (二)传统诉权理论学说 (三)诉权的界定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二、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二)诉权的丧失
(一)诉权理论的任务
解释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核心性问题:
3、便于双方当事人恰当的选择诉讼对抗的 目标。
(一)诉的主体
当事人:
1、主动的诉的主体:原告;
2、被动的诉的主体:被告。
解释: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非正常状态
实体纠纷
实体性权利请求
诉权

诉的主体
随着实体权利请求转化为诉权、形成诉,原来 实体关系中的民事主体转化为诉的主体、即当事人。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意义:
在诉的构成要素中,诉讼标的 对于诉的识别,是最为重要的一个 要素。诉讼标的单一,则诉单一, 诉讼标的为复数,则诉为复数的。
因此,只有明确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才能准确的识别诉,也才能正确的确定法院 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攻击和防御 的目标、管辖及诉的合并、分立、诉讼请求 的追加变更等程序事项,并防止重复起诉, 从而遵循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或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主体所享有的 启动、参与诉讼程序,并获取法院对纠纷的正 确裁判的权利。 特点: 性质:
特点:四项
1、诉权的产生以民事纠纷的发生为前提; 2、诉权由特定的主体享有和行使;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并在
具体的诉讼程序环节表现为具体的诉讼私利、 义务和诉讼行为;
(三)相邻概念区分
诉 VS 起诉 诉 VS 诉讼请求
诉 VS 起诉
起诉是在诉讼程序的开始环节,由 原告依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一项诉讼行 为,是当事人用来表达“诉”的基本方 式。
诉 VS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为实 现“诉”的第3项目的,而提出的实体权利 主张。
二、诉的构成要素
不涉及法律规范对事实所作出的法律评 价。
一分肢说
对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该学说回避该问题,未作正面回答。
识别标准的确定: 诉的声明。
3)新实体法学说
实质:
重新回到实体法领域寻找答案。
学说要点:即其对“请求权竞合”的解释
同一原因事实
同一民事纠纷
同一给付请求
可单项选择的复数
实体请求权:(解析图示)
诉讼标的 VS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是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裁判的
客体;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益 主张。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在诉 讼中的具体反映。
2、相邻概念区分:
诉讼标的 VS 标的物: 标的物只能是有体物, 而诉讼标的内涵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存
在的纠纷、冲突,是无形的。
2、相邻概念区分:
案情: 甲乘座乙公司A车前往某地,途中A车
司机跨线连续并道行驶,与丙公司B车发生 碰撞。
2)新诉讼标的理论
二分肢说: 一分肢说:
二分肢说
对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该学说回避该问题,未作正面回答。
识别标准的确定: 诉的声明+原因事实 只要其中之一为复则诉讼标的为复数。
诉的声明: 原因事实:
复数实体请求权:解析
可单项选择的 复数实体请求权
单一原因事实
可单项选择的 作为实体请求权依据的
复数法律规范依据
结论
诉讼标的的内涵界定: 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要求人民法院审
理、裁判、并解决的民事纠纷。 识别标准的确定:
只要原因事实单一,则诉的标的就是单 一的:(图示 )
图示:
民事纠纷
原因事实
诉的声明: 民事利益给付要求
(三)诉的理由
界定: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
判权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诉的理由的体系构成: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理论优势:两点 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 问题;
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
诉权否认说
学说要点: 第一层次,否定: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 在意义; 第二层次,认为:
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 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特点 (三)相邻概念区分
二、诉的构成要素
(一)诉的主体:当事人 (二)诉的标的 (三)诉的理由
三、诉的种类
(一)概念界定
界定: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另 一方当事人为相对方,就其间的民事纠纷, 向特定法院提出的进行审理并作出正确裁判 的请求。
第一环节:诉权的产生
民事纠纷的发生
诉权的产生
第二环节:诉权的主体归属:具体主体享有、
行使诉权
诉的利益的确认
诉权的归属
诉权的归属
当事人资格的确认
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
界定: 特定主体于纠纷中所涉及的利益。
诉的利益享有主体的两种基本形态: 1、纠纷主体: 直接的权利、义务主体; 2、非纠纷主体: 法定的利害关系主体。
诉讼标的 VS 民事法律关系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
观对象;
而民事法律关系标的则是民事实体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等等。
3、识别标准:
意义: 传统理论:
1)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学说) 2)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学说) 3)新实体法学说 结论:
求权说、胜诉裁判请求权说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纠纷解决请求权说
1、抽象诉权说
本质: 公法诉权理论的初始形态。
代表人物:(德国) 德根科贝(Degenkolb)、 伯洛兹(Blosy)、 比洛(Bǜlow)
1、抽象诉权说
学说要点:三点 1、诉权是社会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要求法院作出某项裁判的权利;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3、诉权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性权利,不以任 何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二)特点:五项
1、诉的提出以诉权的产生为前提:
民事纠纷的发生
诉权

2、诉只能由在纠纷中享有诉的利益的特定 主体提出:
诉权+“诉的利益”
诉的提出主体
3、诉只能向法院提出;
(二)特点
4、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激活审判权; 5、诉的内容、目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要求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要求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程序; 第三,要求对民事纠纷作出正确的裁判。
民事实体权利 实体请求权 诉权 回归
受到侵害 无法自动实现 通过诉讼实现 民事实体权利
私法诉权说
理论缺限:无法解释的一个“悖论” 民事实体权利的真实状态要经过诉讼程
序来最终确认
VS 而诉权的状态需要在诉讼开始时就得到 确认
私法诉权说
不良后果:
易于导致抹杀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的 倾向,造就“程序工具主义”的法学理 论价值观,对于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的 独立发展和相互配合、促进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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