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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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诉权和诉

第02章  诉权和诉

04年卷三36.下列哪一种民事 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 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 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08/3/86多选.关于诉的种类的表 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 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 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 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 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06年卷三41单选.乙租住甲的房屋,甲 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 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 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 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理论优势:两点 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 问题; 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
诉权否认说


日本学者三月章的学说要点: 第一层次,否定: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 在意义; 第二层次,认为: 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 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
09-3-37单选




37.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 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 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 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四、反诉
1、概念:指在已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
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 独立的反请求。
2、特征
反诉对象的特定性;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反诉时间的限定性;
反诉和本诉之间有牵连性。
3、反诉的条件(解释232、233)
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 3)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5)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第七章 诉权和诉
反种要概: 诉类素念

诉 权
: 概 念
重点
诉权 诉的种类 反诉构成要件
第一节 诉权
一、概念 1、诉权概念 诉权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 实质: 司法保护请求权。
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 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 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包括起诉权、 上诉权、反诉权等。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指当事人通过诉讼 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者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比较项 目 概念 诉权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行使审判权,以 保护其财产权和人 身权的权利。 诉权基于程序法和 实体法上的规定
诉讼权利
法律赋予当事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 诉讼行为之手段。 诉讼权利只源于程序 法上的规定
2)特征:
只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 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者 否定的确认;
不发生执行问题。
2、给付之诉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答案:A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 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 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2002年单选)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 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 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 系
诉的种类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或创设之诉)
各种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
即诉的竞合问题 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在提起给付之诉的同时不能提起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也以确认之诉为前提
诉的要素
意义 构成 当事人 事实理由(诉讼理由) 诉讼标的 诉讼请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 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 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 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 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 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 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 商解决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 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 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 不予受理
答案:AC
35.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 四川单选)
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 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B.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 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1、诉的概念 、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 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不同于起诉;诉与诉讼请求关系。 诉不同于起诉;诉与诉讼请求关系。 2、诉的特征 、 1)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 ) 济手段,是一种公力救济; 济手段,是一种公力救济;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诉是法院行对诉权的观念的认识 、 2、改善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 3、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保护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彦斌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 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 剧情结构不完整, 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当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元 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 天,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 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戒》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请求权说 诉权是请求
判决请求权说 诉权是 求法院 权利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 )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3、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两者的内涵和意义不同 ) (2)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 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只有行使诉权 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 (4)行使的阶段不同。 )行使的阶段不同。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
诉与诉讼请求的联系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13
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30
(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FPP/RAMA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诉讼标的的开始时被看作是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 后来被作为诉讼上的请求权分离于实体上的请求权。 2、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旧诉讼标 的论”和“新诉讼标的论”。 3、我国民诉法学界,以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 作为识别标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两者中,有一个要素为 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单一。两者均为多数时,则构成多个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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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诉讼标的的作用与影响的几点认识 1、诉讼标的对起诉的影响。 (1)对确定诉讼请求的影响。 (2)对重复起诉或再次起诉的影响。 2、诉讼标的对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 (1)诉讼标的确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和裁判的 范围。 (2)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判决既判力作用的客观范围。 3、诉讼标的对当事人胜诉权和诉讼结果的影响。
二、诉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 中,有关诉权本质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 (二)“公法诉讼说”。 1、诉权起诉权说。 2、抽象诉权说。 3、具体诉权说。 (三)诉权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四)诉权司法保护说 (五)诉权否认说 (六)“二元诉权论”。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二章 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二章 诉与诉权
5 在不具备绝对诉讼要件的情况,法院作出 的本案判决是违法判决,通常按无效判决处理、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一)诉的合并 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
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有: 1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
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
2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 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 利。
3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
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 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二)诉讼请求
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
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
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
两种选择:(1)请求诉讼抵销;(2)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诉讼抵销的区别:
区别
反诉
诉讼抵销
性质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要件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 要件、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审判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 诉继续审理并判决 原诉,不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 未抵销的债权无既判力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 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 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 民事纠纷的权利。
讼标的不同。 (2)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3)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有联系的几个诉合 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诉的合并条件 1、合并之诉之间必须存在联系; 2、合并的各个诉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合并的诉只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5、诉的合并必须达到“两便”,即方便当事人 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3、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诉的理由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 例如:王某饲养的宠物狗牧羊犬把李某咬伤, 李某为此花费人民币2000元。李某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向 原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请分析:李某起诉王某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是什么?
1、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即诉的主体,是任何一个诉都不 可缺少的。没有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 争议,也就不可能有诉。
例如,2015年3月,张某买大华房地产公司开发 的绿茵小区商品房一套,后因商品房存在严重 质量问题,张某要求大华房地产公司退房,多 次交涉未果。于是,2015年9月,张某将大华房 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请问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是谁?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将合并审理的几个诉从一 个案件中分离出来,分别作为独 立案件进行审理。 诉的分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 少,不利于“两便”原则。
思考练习题: 1、什么是诉?诉的种类有哪些? 举例说明。 2、什么是诉权?当事人行使诉 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什么是诉的合并?举例说明。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 改变或消灭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的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法院以 判决改变或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变 更抚养费之诉;变更监护权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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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五项
1、诉的提出以诉权的产生为前提:
民事纠纷的发生
诉权

2、诉只能由在纠纷中享有诉的利益的特定 主体提出:
诉权+“诉的利益”
诉的提出主体
3、诉只能向法院提出;
(二)特点
4、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激活审判权; 5、诉的内容、目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要求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要求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程序; 第三,要求对民事纠纷作出正确的裁判。
1、抽象诉权说
理论缺陷:
过于强调诉权的公法、程序属性,而忽 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在联系,导致理论主 张过于抽象,无法解决民事诉讼制度中出现 的具体问题。
与私法诉权说相比,抽象诉权说走向了 另外一个极端。
2、具体诉权说
本质: 对抽象诉权说的修正。
代表人物:(德国) 拉邦德(Laband)、瓦希(Wach)
4、诉权与审判权相对应,共同决定着民事 诉讼程序的总体格局。
性质:
基本属性: 公法性、程序性是诉权的基本属性;
基本属性的来源: 但这种基本属性来源于私法领域的实体
权利(权益)。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联系: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讼权利是诉
权在具体诉讼环节的具体表现。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区别:三点
1、诉权的行使贯穿整个诉讼程序,而特定诉讼权 利的行使只能针对某个特定的程序环节;
2、诉权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概括,没有直接的法 律条文依据,而诉讼权利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 依据;
3、诉权的直接意义在于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对民事 诉讼实践的意义是间接的,而诉讼权利具有直接、 具体的实践意义
(一)诉权的取得
公法诉权说
来源:
1、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分离、独立发展 趋势的加强,促使法学研究领域到实体法之 外寻找诉权的内涵。
2、“法治国家”理论和实践的推进,迫 使法学研究领域突破“私法”领域而到“公 法”领域中寻找诉权的内涵。
公法诉权说
学说分支:三个分支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诉权说:实质诉权说、权利保护请
或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主体所享有的 启动、参与诉讼程序,并获取法院对纠纷的正 确裁判的权利。 特点: 性质:
特点:四项
1、诉权的产生以民事纠纷的发生为前提; 2、诉权由特定的主体享有和行使;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并在
具体的诉讼程序环节表现为具体的诉讼私利、 义务和诉讼行为;
诉的主体(only当事人) VS
诉讼主体(当事人+人民法院)
(二)诉的标的
1、界定: 2、相邻概念区分: 3、识别标准:
1、界定:
诉的标的又称为诉讼标的,是指诉讼主 体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客观对 象:
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要求人民法院 审理、裁判、并解决的民事纠纷。
2、相邻概念区分:
求权说、胜诉裁判请求权说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纠纷解决请求权说
1、抽象诉权说
本质: 公法诉权理论的初始形态。
代表人物:(德国) 德根科贝(Degenkolb)、 伯洛兹(Blosy)、 比洛(Bǜlow)
1、抽象诉权说
学说要点:三点 1、诉权是社会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要求法院作出某项裁判的权利;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3、诉权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性权利,不以任 何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二元诉权论
本质: 是对私法诉权理论和公法诉权理论的糅
合处理。 代表人物:(前苏联)
顾尔维奇、多勃罗沃里斯基
二元诉权论
学说要点:诉权有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要求法 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并亲自参 与程序的权利;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纠纷主体的一方 可能通过法院向另一方提出实体权利主张。
诉的声明: 民事利益给付要求
(三)诉的理由
界定: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
判权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诉的理由的体系构成:
诉的声明:
界定:
诉的声明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 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民事“利益”“给付”。
实质:
是从民事实体法律所确立的民事权利、 实体请求权等法律概念的范畴,回归到做为其 基础的、原始形态的民事利益层面,对民事纠 纷作出新的理解。
原因事实:
界定:
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始形态的、纯粹的事 实。 实质:
1)旧诉讼标的理论
对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实体
法上的权利主张。 识别标准的确定:
实体法所规定的民事实体权利类型,即 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
1)旧诉讼标的理论
理论缺陷:
无法解决实体请求权竞合难题:
实体请求权竞合
诉的竞合
案例:
案例:
主体: 甲:乘客; A车 乙:公交公司 B车 丙:货运公司
(二)诉权的丧失
两种情形: 第一种:诉讼程序因裁判而正常结束
诉讼程序完结,产生具有终局法律效力 的裁判文书时,诉权因消耗殆尽而归于消灭。 第二种:诉讼程序因特殊事由而终结
如,身份性纠纷中一方主体消灭,对方 主体丧失诉权。
又如,财产性纠纷中的一方主体消灭, 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且无遗留财产时,对 方主体丧失诉权。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理论优势:两点 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 问题;
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
诉权否认说
学说要点: 第一层次,否定: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 在意义; 第二层次,认为:
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 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
案情: 甲乘座乙公司A车前往某地,途中A车
司机跨线连续并道行驶,与丙公司B车发生 碰撞。
2)新诉讼标的理论
二分肢说: 一分肢说:
二分肢说
对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该学说回避该问题,未作正面回答。
识别标准的确定: 诉的声明+原因事实 只要其中之一为复则诉讼标的为复数。
诉的声明: 原因事实:
(三)相邻概念区分
诉 VS 起诉 诉 VS 诉讼请求
诉 VS 起诉
起诉是在诉讼程序的开始环节,由 原告依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一项诉讼行 为,是当事人用来表达“诉”的基本方 式。
诉 VS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为实 现“诉”的第3项目的,而提出的实体权利 主张。
二、诉的构成要素
诉讼标的 VS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是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裁判的
客体;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益 主张。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在诉 讼中的具体反映。
2、相邻概念区分:
诉讼标的 VS 标的物: 标的物只能是有体物, 而诉讼标的内涵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存
在的纠纷、冲突,是无形的。
2、相邻概念区分:
民事实体权利 实体请求权 诉权 回归
受到侵害 无法自动实现 通过诉讼实现 民事实体权利
私法诉权说
理论缺限:无法解释的一个“悖论” 民事实体权利的真实状态要经过诉讼程
序来最终确认
VS 而诉权的状态需要在诉讼开始时就得到 确认
私法诉权说
不良后果:
易于导致抹杀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的 倾向,造就“程序工具主义”的法学理 论价值观,对于实体法学和程序法学的 独立发展和相互配合、促进有不利影响。
复数实体请求权:解析
可单项选择的 复数实体请求权
单一原因事实
可单项选择的 作为实体请求权依据的
复数法律规范依据
结论
诉讼标的的内涵界定: 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要求人民法院审
理、裁判、并解决的民事纠纷。 识别标准的确定:
只要原因事实单一,则诉的标的就是单 一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图示 )
图示:
民事纠纷
原因事实
悖论:
诉权因程序启动而被确认
VS 程序终结时“败诉裁判”又会否定诉权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本质: 对具体诉权说的修正。
代表人物:(德国)艾尼克·布莱 (日本)兼子一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学说要点:三点 1、诉权是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向法院提 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作出适当裁判以解决纠 纷的权利; 2、诉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3、诉权产生以具体纠纷发生为前提;
诉讼标的 VS 民事法律关系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
观对象;
而民事法律关系标的则是民事实体权利义 务所指向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等等。
3、识别标准:
意义: 传统理论:
1)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学说) 2)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学说) 3)新实体法学说 结论:
当事人为什么能够进行民事诉讼?
(二)传统诉权理论学说:四种
私法诉权说(实体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诉权否认说: 二元诉权论:
私法诉权说
来源于罗马法: 19世纪中叶德国由萨维尼
(Savinny)、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 等法学家最终确立。
私法诉权说
核心主张:诉权=实体权利 学说要点(诉权来源):
第三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诉权 诉 反诉 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理论概述 (一)诉权理论的任务 (二)传统诉权理论学说 (三)诉权的界定 (四)诉权与诉讼权利
二、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二)诉权的丧失
(一)诉权理论的任务
解释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核心性问题:
二元诉权论
理论缺陷:三个方面 1、将诉权理论推向更复杂的局面;
2、“兼容并蕴”的做法可能对“优点”有 效,但必然对“缺陷”有效。
3、强调诉权的“实体含义”,在诉讼程序 中没有实质意义:诉权本身是诉讼程序的产 物,也只能在程序中存在,因此“程序性” 是其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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