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四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特点:确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分类:依据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 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 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 之诉;行为给付之诉中,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 制执行权。
概念区分:诉权与诉讼权利 诉权与实体权利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联系: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 独立:产生时间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
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等法律并未作出规 定,我国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遵循传统标的论的做法,如 一请求权经法院判决实现后,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也 不能以未获充分赔偿为由,要求法院以另外责任形式补足 赔偿。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 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 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 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2.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 3.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民诉司法解释》第233条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 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4.反诉管辖法院为本诉的管辖法院;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法庭辩论终结前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第四章 诉权与诉
2.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 (2)消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
(二)给付之诉
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三)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
法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 变更共有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 消灭收养关系; 请求离婚的诉讼 —— 消灭婚姻关系。
2. 诉的客体合并 如离婚案件,请求离婚的一方除提出离婚请求外,往往还提出分割共 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 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引起的诉的合并
三、诉的追加
第五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而赔偿义务人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
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死亡赔
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对原告请求的除死亡补偿金外的各种费 用系对本诉两原告的一种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补偿,所以死亡补偿 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作为遗产。 所以,本案反诉请求不能与本诉请求相冲抵,只能以死者的遗产为 限要求赔偿。
的。
...
→ ←
被告(王某) ...
②王某应得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
从死者盖某的遗产中获得。
③死亡补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不是。是给原告(死者盖某的父母) 的,归原告自己支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反诉不成立。
盖某已死亡,其父母不是本案侵权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 任;盖某尚未成家且遗产不明,原告盖某父母主张的各项损 失是被告应给予两原告的赔偿,其性质不属于死者盖某的遗 产,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不能折抵,原告对被告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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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 的权)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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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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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与诉讼请求
三种观点: 1、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 权利,诉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 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狭义的诉讼请求——一种实体权利 广义的诉讼请求—— 对被告,还有对法院提出审理和 裁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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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付之诉 1.概念: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 请求。 2.特征 (1)给付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纠纷; (2)给付之诉法院必须在确认的基础上,判决是否给付; (3)给付之诉的判决除具有既盼力之外还有执行力。 3.分类 (1)根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 A、特定物的给付之诉;B、种类物的给付之诉 C 、行为给付之诉。 (2)根据请求是否已到期为标准; A、现在的给付之诉;现在的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到期,对 方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B、将来的给付之诉。将来的给付之诉,当事人的请求权还未到期,只是为 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诉。 划分的意义在于行使诉权的条件不同。即在诉的利益方面有不同的体现。
第四章 诉权与诉
• 注意: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享有的 主体不同。 • 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所确定的,是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
基础;
• 诉讼权利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是当事
人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
FPP/RAMA
• 联系:
• 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 讼权利
• 诉的理由,即 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和进 行诉讼的根据。 没有诉的理由, 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就不能实现。
FPP/RAMA
三、
1、确认之诉
•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分类:
•
•
•
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
FPP/RAMA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FPP/RAMA
• 答案:A
•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区别与联系:
• 1、确认之诉不能有给付内容。 • 2、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具有 执行性。 • 3、给付之诉中可以先确认再要求给付。
FPP/RAMA
• 例:王某向李某借2
万元到期不还,李 某告到法院,法院 首先要确认两者之 间是否存在借贷关 系,再要求还钱。
第四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要素
(一)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三)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1.概念 2.特征 (1)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即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即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不需要确认具体的权利或义务。无给付内容,不 不需要确认具体的权利或义务。无给付内容, 具执行性。 具执行性。 3.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 (2)消极的确认之诉
5.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 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 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6.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 2003年 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2004年 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 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 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 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 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 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 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 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 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 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 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 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 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04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合并 1、概念 、 法院将两个彼此之间有一定关联的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 程序(案件) 程序(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合并的种类 、 (1)诉的主观的合并(又称为共同诉讼或诉主体的合并 )诉的主观的合并( ),指诉讼标 (2)诉的客观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体的合并),指诉讼标 )诉的客观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体的合并), 的为多数的合并 诉的单纯合并②诉的预备的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①诉的单纯合并②诉的预备的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选择的合并④竞合的合并(重叠合并) ③选择的合并④竞合的合并(重叠合并)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并 ) (4)反诉的合并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代表人 诉讼等,但对诉的客观的合并规定不是很明确。 诉讼等,但对诉的客观的合并规定不是很明确。 (三)诉的分离
(二)诉权的主体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主体 、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主体 、
(三)诉权同诉讼权利的区别
1、内涵和意义不同 、 2、产生的时间不同 、 3、权利主体不同 、
二、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诉权私权说
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一项私权 1、发展阶段说 、发展阶段说——萨维尼 萨维尼 诉权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阶段 2、组成部分说 、 民事权利由基础权、请求权、 民事权利由基础权、请求权、诉权三要素共同组成 3、属性说 、 诉权是权利固有的天然属性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 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生、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生、 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都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形成判决 形成权 形成之诉 形成判决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民事诉讼法5.4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主讲人:熊云辉
一、诉权
(一)诉权概说
1、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
民事权益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
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 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
3.四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和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 1.给付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 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分类
①根据给付请求的时间不同,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 诉。(注意:将来给付之诉提起条件 )
台湾:到期不履行之虞变为有预先提出请求的必要) ②根据给付内容不同,分为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3、形成之诉
概念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改变或者消灭 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即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特点 判决具有执行性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
2.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 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有范围扩大之 趋势)
从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和成立与不成立)扩大到 证书和事实
分类 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 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二元诉权 一元诉权说(也称单一诉权说) 新诉权理论
(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2.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
服务。
(四)诉权的取得:民事诉权要件
高辉《民事诉讼法》教学:04章 诉权与诉
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当事人和法院行使,二者 有机结合,推动民事诉讼发展。
2、诉权优先于审判权,审判权应当保障诉权的充 分实现。
四、诉权与民事权利
联系:
(1)诉权的产生 (2)诉权行使的目的
(三)二元诉权说
基本观点: 认为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 的诉权。
缺陷: 1、将诉权进行分割,缺乏合理性。 2、实践中没有必要、也很难区分二者。 3、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解释为胜诉权与实践 不一定相符。
二、诉权的含义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利。 1.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是对位于国 家审判权的一种权利。 3.诉权是一种抽象的权能(资格),其行使贯穿 于诉讼的全过程。 4.诉权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内涵。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缺陷: (1)消极的确认之诉 (2)请求权竞合
2.诉讼法说
不以实体请求权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 二分支说
根据诉的声明以及事实关系识别诉讼标的。如果 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只有一个,就只有一个诉讼 标的;如果诉的声明或事实关系有多个,就有多 个诉讼标的。——罗森伯格( Rosenberg) 缺陷:基于不同事实关系产生的同一给付请求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某 种法律关系的诉。
分类
1、改变性的变更之诉、消灭性的变更之诉 2、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
特点
1、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而是对于现 存法律关系应否变更、怎样变更存在争议。
第4章 诉与诉权
二、诉诉的合并 含义: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 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1、诉的主观合并 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为两人以上的诉。 2、诉的客观合并 即诉讼标的的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
(二)诉的客观合并要件:
(1)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 诉讼程序中提出; (2)合并的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
(三)诉的客观合并种类:
(1)单纯合并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 的均需审判的诉。 (2)预备合并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先位)之诉,同时 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后位)之诉,二者存在先后顺序, 先位之诉胜诉则后位之诉无须审判。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双重诉权说 2、司法诉权说 3、公法诉权说 4、诉权否定说
第二节 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亦可按照课本) 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 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诉的内涵: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请求对象是法院,法院由此 获得了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3、诉的内容是特定的实体法主张, 即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法律 效果的主张。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 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 3、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 4、我国实践和理论应有按照诉的三种类型来识别诉讼 标的: (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 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2)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要 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第五节 诉的变动
2、给付之诉
民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诉权与诉一.填空1.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三种类型。
2.诉的要素中,“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应由诉讼理由、诉讼标的、当事人构成。
3.赫尔维格是第一个从诉讼法的角度阐述诉讼标的涵义的德国学者。
二.名词解释1.诉权与诉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3.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诉的标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5.诉的合并与诉的追加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6.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三.简答题1.简述诉的要素。
诉有三个要素: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请求,其三是诉讼理由。
当事人为诉的主观要素,当事人即直接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主体,由于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途径,因此诉的成立首先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存在。
否则法院处理案件就失去了基础。
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提出的如何审理的主张。
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出诉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的内容。
2.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诉与诉权
诉的标的VS诉讼标的物
• 诉的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实体法律关系)。
•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审理并确认其权 利义务归属的具体的财产或行为。
第四章诉与诉权
诉的理由
• 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根 据
• (1)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
• 若从实体权利的角度考察,则前诉的诉讼标的是 支配权,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解除权,所以婚姻 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而离婚之诉属于形成之 诉。
第四章诉与诉权
识别诉的标的
• 3、若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均是同一类权利,比如都 是请求权,则需根据具体内容来识别是否是同一 个权利。
第四章诉与诉权
案例
•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先请求返还甲房屋,后 变更为请求返还乙房屋。此例中,虽然均是给付 之诉,但是两诉标的物已发生质的变更,从而导 致请求权和诉的标的之具体内容发生质的变更。 此例属于诉的客观要求“离婚”可否向法院主张?
• 2、牛某认为居委会的调解书有问题,能否以居委会为被告申请 撤销该调解书?
• 3、牛某认为如果没有张某同事李某的挑拨,他们不会离婚,他
能否起诉李某?
第四章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权
• 一、诉权的概念 •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
和民事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 二元诉权说 • 三分诉权
案例
• 房屋归属确认之诉与交付房租之诉
第四章诉与诉权
(三)形成之诉
• 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 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例:离婚诉讼
第四章诉与诉权
(二)诉的识别和判断
第四章 诉与诉权
分析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 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 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 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 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将之前索要的房租金额从6, 000元增至7,000元,仅是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变,即诉讼标的没有变更。诉讼仍 然是原来的诉讼,不是新的诉讼,不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 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不存在合并审 理的问题。
课堂讨论
赵某和钱某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商店。甲公司按照 合同的约定,将复印纸运至该商店。赵某发现复 印纸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复印纸,甲公司不予 更换。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 公司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千元,法院受理了 此案。后来,钱某得知甲公司违约,以甲公司为 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更换 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千元和赔偿损失1千元。法 律问题:法院应否驳回钱某所提之诉呢?
识别意义
一事不二讼与一事不再理
识别方法
基本方法: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一个诉只有 一个诉的标的。
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 的标的来识别诉。
识别诉的标的
1、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同时提起返还借 款之诉和返还货款之诉,构成诉的客观合 并,前诉的诉的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而 后诉的诉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练习
第四章诉权与诉
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法院对于给付之诉做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 案例: 判决为给付判决 甲有一辆名车,被盗并被解体,该车引擎 法院驳回原告给付请求的判决是确认判决。 出售于知情乙,装在乙车上,半年后,甲查知 此事,诉乙返还引擎。
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二)确认之诉
案例:甲写了10万余字的《蚂蚁上树的观察报 告》,在与同事乙、丙、丁共同研究多次后, 甲、乙、丙、丁共同完成100万余字著作,并 约定四人负责拉出版赞助人,拉来赞助的,就 当原被告之间对法律关系或法律权利是否存在 定为主编,不能拉来赞助的,不能列为作者。 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丁某最终没有拉来赞助,甲乙丙认为他不能享 有著作权。 问:丁不服怎么办?
我国学者观点: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 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不同于实体权利 诉权 构成 要件 主体方面: 当事人适格 客体方面: 诉的利益
诉权不同于诉讼权利, 不能直接启动诉讼程序 诉权不同于胜诉权
诉权的滥用
指没有行使诉权的正当根据,而为非正当 的目的行使诉权的情形。 表现形式:
诉权的涵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诉权的涵义:
1、罗马法
诉权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应得的东西。 2、德国 诉权是指可以为诉的权利。 3、法国 诉权,对于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是指请求法官就该诉讼请求之实 体听取其意见陈述,以便由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 对于他方当事人,是指辩论此种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 4、英美法 指国民利用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可能性 。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第四章 诉权与诉
对一分支说的评价
• 贡献:弥补了二分支说的缺陷,但是… • 缺陷:1.在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诉讼中, 根据一分支说只考虑诉的声明而不一并 考虑原因事实,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否 同一。 • 2.一分支说无法处理诉讼标的的识别与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一致性问题。
3.新实体法说
• 此说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以同 一给付为目的的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时,不应当视为几个请求权并存的竞合, 而应当视为只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存在。这种情形下的竞合是“请求权基 础竞合”。 • 缺陷: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基础竞合的 区别标准在实体法中不是很清晰。
五、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概念——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 间有一定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诉,合 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的情形。 2.意义
3.合并的条件
• •
•
这些合并的诉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受诉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有管辖权
这些合并的诉都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 序。
4.诉的合并的情形
• • • 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 诉讼标的的合并(诉的客体的合并) 混合的诉的合并(主体加标的的合并) 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 本诉与反诉的合并 预备的诉的合并(介绍)
1.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 2.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事实
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1.程序上的反驳 2. 目的不同 2.实体上的反驳 3. 前提不同 注:抗辩……抗辩是针对诉讼请求提出的, 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否定。 反驳的范围大于抗辩,反驳包括对对 方诉讼请求的否定,也包括对对方事 实主张和法律主张的否定。
• 二分支说 • 一分支说
二分支说
• 二分支说……诉讼标的由当事人诉的声明 与事实理由构成。两个诉的诉的声明和事 实理由是否一致决定是否为同一个诉讼标 的。该说认为:当不同的原因事实只产生 同一法律后果时,这些不同的原因事实尽 管可能构成实体法上的若干请求权,但并 不形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 凡事实理由与诉之声明任何一个要素为多 数时,诉讼标的即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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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法律 关系之诉 特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但对是否变更 存在争议
• 甲欠乙一百元,乙能否先提前确认之诉? • 甲对乙能否先提起离婚事由存在之确认之诉?
【例题·单选题】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2013-3-37)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 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 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 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例题1: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 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 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 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2011/3/37)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立法上采取允 许竞合的模式。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 合时,受损失方可以择一行使。当事人有权在多 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最有利的、最容易实现目的 的请求权加以行使,请求公权予以保护。 请求权聚合:诉的客观合并
问题: 1.原告以其中之一请求权起诉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被 驳回时,能否以另一请求权为根据再次提起诉讼? 2. 一项请求权因无理由而被法院驳回时,是否允许原 告能否以另一请求权再行起诉? 3.一项请求权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而得到实现,但原告 认为依该请求权所获得的利益小于依另一请求权所获得的 利益,在此情况下,是否允许原告以另一请求权为据提起 追加之诉? 4.原告乘坐公交车,公交车突然急刹车,导致其受伤, 花去医疗费若干,以侵权提起诉讼。若败诉,可否以违约 再次起诉?若胜诉,能否再以违约起诉?
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张三的第二次起诉吗?(是否 为一事不再理) 假如扔石头者为李四,张三能否再诉李四?
《合同法》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 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造成的除外。 第303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 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2013-3-80) 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 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对反诉的处理
1.一审程序
2.二审程序: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 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 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五、诉的合并、分立、变更与追加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两个以上分别提起的诉合并 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一)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观合并
(二)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观合并
(三)诉的混合合并,案件和当事人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三、诉的变更
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包括诉讼请求的变动,诉讼请求的增加 狭义:仅指诉讼请求的变动 理论和实务: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在量上的 变更,即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增加和减少 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
三、诉的追加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基 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 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包含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人民法院请 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主要 包括起诉权、应诉权。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
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例题·多选题】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08/3/86) A. 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 于变更之诉 B. 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 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非诉讼案件不参与诉的种类划 分) C. 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 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 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 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 纠纷进行审判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 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 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 纠纷的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 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意义
诉的特征:
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等法律并未作出规 定,我国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遵循传统标的论的做法,如 一请求权经法院判决实现后,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也 不能以未获充分赔偿为由,要求法院以另外责任形式补足 赔偿。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
问题: 国税局能否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确认之诉功能为消除危险预防纠纷,因此必须具有需要
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即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不明确, 导致原告感到其法律地位有不妥状态存在,并且这种状态能 够通过确认除去,也就是所谓的确认利益。法律之所以规定 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确认利益,是因为如果对于可以请求 确认的对象不以法律明文加以限制,那么当事人对于任何事 情均可请求予以确认,法院将因此不堪重负而不能发挥其应 有的司法功能。 实践中合同无效、亲子关系否认确认之诉等多见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 事争议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特点:确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分类:依据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 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 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 之诉;行为给付之诉中,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民诉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 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 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 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裁判发生法 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掌握:
1.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的声明:具体实体权 利主张)
小结:
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一个“诉” 只有一个 诉讼标的,若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则为两个以上的诉(诉的客观合并);若诉讼标的发生变 更,则变成另一诉(诉的客观变更)。 ——影响地域管辖 诉讼请求是诉的量的规定性,一个诉可以有多个诉讼 请求、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和减少,以及变更。 ——影响级别管辖
【案例】
张三乘坐长途客运汽车旅行,旅途中,车窗外突然飞进 一块石头将其砸伤。张三以客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于人民 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失10万元。人民法院支持了 其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三以车窗外飞进的这块石头 还砸坏了自己在车上随身携带的价值1万元电脑为由,又一 次以客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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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不定项】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 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 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 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 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 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 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 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 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 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不定项)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四、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
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 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 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诉)
(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二)反诉的条件(必背)
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2.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人数不得变化)
(二)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 存在之诉 特点:确认 注意:确认之诉一般针对现在的法律关系
甲的猫被路人踩死,甲能否对经过的路人均提起确 认之诉? 甲男请求确认乙女为其女朋友
【案例】 郎某从国税局的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的玻璃扎 伤脑颅,导致重伤。国税局支付了郎某20多万元的 治疗费用。双方因为就后续治疗及赔偿问题无法达 成协议,郎某拒不提起诉讼,而采取无理纠缠等方 式主张权利。无奈之下,国税局将郎某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确认20万元治疗费以外的费用不存在。法 院认为原告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不享有合 法权益,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3.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民诉司法解释》第233条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 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
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