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四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特点:确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分类:依据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 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 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 之诉;行为给付之诉中,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 制执行权。
概念区分:诉权与诉讼权利 诉权与实体权利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联系: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 独立:产生时间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
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等法律并未作出规 定,我国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遵循传统标的论的做法,如 一请求权经法院判决实现后,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也 不能以未获充分赔偿为由,要求法院以另外责任形式补足 赔偿。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 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 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 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2.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 3.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民诉司法解释》第233条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 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4.反诉管辖法院为本诉的管辖法院;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法庭辩论终结前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第四章 诉权与诉
2.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 (2)消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
(二)给付之诉
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三)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
法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 变更共有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 消灭收养关系; 请求离婚的诉讼 —— 消灭婚姻关系。
2. 诉的客体合并 如离婚案件,请求离婚的一方除提出离婚请求外,往往还提出分割共 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 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引起的诉的合并
三、诉的追加
第五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而赔偿义务人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
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死亡赔
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对原告请求的除死亡补偿金外的各种费 用系对本诉两原告的一种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补偿,所以死亡补偿 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作为遗产。 所以,本案反诉请求不能与本诉请求相冲抵,只能以死者的遗产为 限要求赔偿。
的。
...
→ ←
被告(王某) ...
②王某应得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
从死者盖某的遗产中获得。
③死亡补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不是。是给原告(死者盖某的父母) 的,归原告自己支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反诉不成立。
盖某已死亡,其父母不是本案侵权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 任;盖某尚未成家且遗产不明,原告盖某父母主张的各项损 失是被告应给予两原告的赔偿,其性质不属于死者盖某的遗 产,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不能折抵,原告对被告的
第四章 诉权与诉
• 注意: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享有的 主体不同。 • 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所确定的,是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
基础;
• 诉讼权利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是当事
人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
FPP/RAMA
• 联系:
• 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 讼权利
• 诉的理由,即 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和进 行诉讼的根据。 没有诉的理由, 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就不能实现。
FPP/RAMA
三、
1、确认之诉
•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分类:
•
•
•
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
FPP/RAMA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FPP/RAMA
• 答案:A
•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区别与联系:
• 1、确认之诉不能有给付内容。 • 2、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具有 执行性。 • 3、给付之诉中可以先确认再要求给付。
FPP/RAMA
• 例:王某向李某借2
万元到期不还,李 某告到法院,法院 首先要确认两者之 间是否存在借贷关 系,再要求还钱。
第四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要素
(一)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三)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1.概念 2.特征 (1)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即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即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不需要确认具体的权利或义务。无给付内容,不 不需要确认具体的权利或义务。无给付内容, 具执行性。 具执行性。 3.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 (2)消极的确认之诉
5.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 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 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6.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 2003年 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2004年 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 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 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 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 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 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 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 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 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 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 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 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 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04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合并 1、概念 、 法院将两个彼此之间有一定关联的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 程序(案件) 程序(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合并的种类 、 (1)诉的主观的合并(又称为共同诉讼或诉主体的合并 )诉的主观的合并( ),指诉讼标 (2)诉的客观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体的合并),指诉讼标 )诉的客观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体的合并), 的为多数的合并 诉的单纯合并②诉的预备的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①诉的单纯合并②诉的预备的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选择的合并④竞合的合并(重叠合并) ③选择的合并④竞合的合并(重叠合并)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并 ) (4)反诉的合并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代表人 诉讼等,但对诉的客观的合并规定不是很明确。 诉讼等,但对诉的客观的合并规定不是很明确。 (三)诉的分离
(二)诉权的主体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主体 、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主体 、
(三)诉权同诉讼权利的区别
1、内涵和意义不同 、 2、产生的时间不同 、 3、权利主体不同 、
二、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诉权私权说
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一项私权 1、发展阶段说 、发展阶段说——萨维尼 萨维尼 诉权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阶段 2、组成部分说 、 民事权利由基础权、请求权、 民事权利由基础权、请求权、诉权三要素共同组成 3、属性说 、 诉权是权利固有的天然属性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 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生、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生、 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都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形成判决 形成权 形成之诉 形成判决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民事诉讼法5.4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主讲人:熊云辉
一、诉权
(一)诉权概说
1、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
民事权益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
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 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
3.四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和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 1.给付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 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分类
①根据给付请求的时间不同,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 诉。(注意:将来给付之诉提起条件 )
台湾:到期不履行之虞变为有预先提出请求的必要) ②根据给付内容不同,分为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3、形成之诉
概念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改变或者消灭 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即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特点 判决具有执行性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
2.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 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有范围扩大之 趋势)
从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和成立与不成立)扩大到 证书和事实
分类 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 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二元诉权 一元诉权说(也称单一诉权说) 新诉权理论
(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2.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
服务。
(四)诉权的取得:民事诉权要件
高辉《民事诉讼法》教学:04章 诉权与诉
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当事人和法院行使,二者 有机结合,推动民事诉讼发展。
2、诉权优先于审判权,审判权应当保障诉权的充 分实现。
四、诉权与民事权利
联系:
(1)诉权的产生 (2)诉权行使的目的
(三)二元诉权说
基本观点: 认为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 的诉权。
缺陷: 1、将诉权进行分割,缺乏合理性。 2、实践中没有必要、也很难区分二者。 3、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解释为胜诉权与实践 不一定相符。
二、诉权的含义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利。 1.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是对位于国 家审判权的一种权利。 3.诉权是一种抽象的权能(资格),其行使贯穿 于诉讼的全过程。 4.诉权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内涵。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缺陷: (1)消极的确认之诉 (2)请求权竞合
2.诉讼法说
不以实体请求权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 二分支说
根据诉的声明以及事实关系识别诉讼标的。如果 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只有一个,就只有一个诉讼 标的;如果诉的声明或事实关系有多个,就有多 个诉讼标的。——罗森伯格( Rosenberg) 缺陷:基于不同事实关系产生的同一给付请求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某 种法律关系的诉。
分类
1、改变性的变更之诉、消灭性的变更之诉 2、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
特点
1、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而是对于现 存法律关系应否变更、怎样变更存在争议。
第4章 诉与诉权
二、诉诉的合并 含义: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 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1、诉的主观合并 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为两人以上的诉。 2、诉的客观合并 即诉讼标的的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
(二)诉的客观合并要件:
(1)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 诉讼程序中提出; (2)合并的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
(三)诉的客观合并种类:
(1)单纯合并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 的均需审判的诉。 (2)预备合并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先位)之诉,同时 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后位)之诉,二者存在先后顺序, 先位之诉胜诉则后位之诉无须审判。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双重诉权说 2、司法诉权说 3、公法诉权说 4、诉权否定说
第二节 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亦可按照课本) 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 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诉的内涵: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请求对象是法院,法院由此 获得了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3、诉的内容是特定的实体法主张, 即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法律 效果的主张。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 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 3、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 4、我国实践和理论应有按照诉的三种类型来识别诉讼 标的: (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 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2)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要 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第五节 诉的变动
2、给付之诉
第4章 诉权与诉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权利保护资格
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民事 审判权的范围问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一)确认之诉的利益
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现实地处于 不安的状态,且通过法院的确认来消除这种不 安对于解决纠纷是有效且合适的方法时,有确 认的利益。 1.选择作为解决手段的确认之诉的妥当性 确认之诉处于一种补充性地位,如当事人存 在其他形态的诉讼手段时,原则上否定确认之 诉的利益。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双方约定合同生效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38万元,其 余款项自2002年9月1日起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支付按揭 月供款按期支付,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占有使用。 2004年8月15日,B和C(由B代C签字)与A公司又签订 了《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对A公司延期支付房款事宜 达成了补充协议。此后,A公司按照补充协议支付了第 一期款项,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如期支付第 二、三期款项。A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准备对该房屋进 行装修,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且购买了若 干装修材料。2007年4月29日,C以其长期出国、不知 情为由,起诉B及A公司所签合同无效。问题:C的起诉 属于诉的什么类型?C能否诉请法院解除该房屋买卖合 同?对C而言,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解除合同之诉,二 者孰优孰劣?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1.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 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2.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 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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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诉的变动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诉的变更
(一)含义
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1.广义 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诉讼 请求的增加。 2.狭义 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诉与诉权
诉的标的VS诉讼标的物
• 诉的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实体法律关系)。
•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审理并确认其权 利义务归属的具体的财产或行为。
第四章诉与诉权
诉的理由
• 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根 据
• (1)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的事实
• 若从实体权利的角度考察,则前诉的诉讼标的是 支配权,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解除权,所以婚姻 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而离婚之诉属于形成之 诉。
第四章诉与诉权
识别诉的标的
• 3、若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均是同一类权利,比如都 是请求权,则需根据具体内容来识别是否是同一 个权利。
第四章诉与诉权
案例
•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先请求返还甲房屋,后 变更为请求返还乙房屋。此例中,虽然均是给付 之诉,但是两诉标的物已发生质的变更,从而导 致请求权和诉的标的之具体内容发生质的变更。 此例属于诉的客观要求“离婚”可否向法院主张?
• 2、牛某认为居委会的调解书有问题,能否以居委会为被告申请 撤销该调解书?
• 3、牛某认为如果没有张某同事李某的挑拨,他们不会离婚,他
能否起诉李某?
第四章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权
• 一、诉权的概念 •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
和民事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 二元诉权说 • 三分诉权
案例
• 房屋归属确认之诉与交付房租之诉
第四章诉与诉权
(三)形成之诉
• 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 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例:离婚诉讼
第四章诉与诉权
(二)诉的识别和判断
第四章 诉与诉权
分析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 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 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 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 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将之前索要的房租金额从6, 000元增至7,000元,仅是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变,即诉讼标的没有变更。诉讼仍 然是原来的诉讼,不是新的诉讼,不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 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不存在合并审 理的问题。
课堂讨论
赵某和钱某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商店。甲公司按照 合同的约定,将复印纸运至该商店。赵某发现复 印纸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复印纸,甲公司不予 更换。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 公司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千元,法院受理了 此案。后来,钱某得知甲公司违约,以甲公司为 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更换 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千元和赔偿损失1千元。法 律问题:法院应否驳回钱某所提之诉呢?
识别意义
一事不二讼与一事不再理
识别方法
基本方法: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一个诉只有 一个诉的标的。
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 的标的来识别诉。
识别诉的标的
1、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同时提起返还借 款之诉和返还货款之诉,构成诉的客观合 并,前诉的诉的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而 后诉的诉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练习
第四章诉权与诉
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法院对于给付之诉做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 案例: 判决为给付判决 甲有一辆名车,被盗并被解体,该车引擎 法院驳回原告给付请求的判决是确认判决。 出售于知情乙,装在乙车上,半年后,甲查知 此事,诉乙返还引擎。
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二)确认之诉
案例:甲写了10万余字的《蚂蚁上树的观察报 告》,在与同事乙、丙、丁共同研究多次后, 甲、乙、丙、丁共同完成100万余字著作,并 约定四人负责拉出版赞助人,拉来赞助的,就 当原被告之间对法律关系或法律权利是否存在 定为主编,不能拉来赞助的,不能列为作者。 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丁某最终没有拉来赞助,甲乙丙认为他不能享 有著作权。 问:丁不服怎么办?
我国学者观点: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 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不同于实体权利 诉权 构成 要件 主体方面: 当事人适格 客体方面: 诉的利益
诉权不同于诉讼权利, 不能直接启动诉讼程序 诉权不同于胜诉权
诉权的滥用
指没有行使诉权的正当根据,而为非正当 的目的行使诉权的情形。 表现形式:
诉权的涵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诉权的涵义:
1、罗马法
诉权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应得的东西。 2、德国 诉权是指可以为诉的权利。 3、法国 诉权,对于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是指请求法官就该诉讼请求之实 体听取其意见陈述,以便由法官裁判该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 对于他方当事人,是指辩论此种诉讼请求是否有依据的权利 4、英美法 指国民利用诉讼程序处理案件的可能性 。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诉权是要求法院为本案请求是否正当进行判决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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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 (一)诉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 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具有启动诉讼程序,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法院 的被动性) 原告针对被告的间接性 诉的内容是指特定的审判对象或诉讼请求和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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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 的权)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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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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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与诉讼请求
三种观点: 1、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 权利,诉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 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狭义的诉讼请求——一种实体权利 广义的诉讼请求—— 对被告,还有对法院提出审理和 裁判的要求。
在下列情形中,属于给付之诉的有:( )。 A.请求付款之诉 B.返还财产之诉 C.修缮房屋之诉 D.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抚养子女之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对一分支说的评价
• 贡献:弥补了二分支说的缺陷,但是… • 缺陷:1.在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诉讼中, 根据一分支说只考虑诉的声明而不一并 考虑原因事实,无法判断诉讼标的是否 同一。 • 2.一分支说无法处理诉讼标的的识别与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一致性问题。
3.新实体法说
• 此说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以同 一给付为目的的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时,不应当视为几个请求权并存的竞合, 而应当视为只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存在。这种情形下的竞合是“请求权基 础竞合”。 • 缺陷: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基础竞合的 区别标准在实体法中不是很清晰。
五、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概念——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 间有一定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诉,合 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的情形。 2.意义
3.合并的条件
• •
•
这些合并的诉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受诉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有管辖权
这些合并的诉都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 序。
4.诉的合并的情形
• • • 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主体的合并) 诉讼标的的合并(诉的客体的合并) 混合的诉的合并(主体加标的的合并) 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 本诉与反诉的合并 预备的诉的合并(介绍)
1.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 关系 2.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事实
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1.程序上的反驳 2. 目的不同 2.实体上的反驳 3. 前提不同 注:抗辩……抗辩是针对诉讼请求提出的, 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否定。 反驳的范围大于抗辩,反驳包括对对 方诉讼请求的否定,也包括对对方事 实主张和法律主张的否定。
• 二分支说 • 一分支说
二分支说
• 二分支说……诉讼标的由当事人诉的声明 与事实理由构成。两个诉的诉的声明和事 实理由是否一致决定是否为同一个诉讼标 的。该说认为:当不同的原因事实只产生 同一法律后果时,这些不同的原因事实尽 管可能构成实体法上的若干请求权,但并 不形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 凡事实理由与诉之声明任何一个要素为多 数时,诉讼标的即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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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诉与诉权一、单项选择题1、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交,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答案:C2、下列关于民诉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因制陶机器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长江公司要求黄河公司支付拖欠的20 万元购买机器的款项,而黄河公司提出要求长江公司赔偿不合格机器给自己造成陶瓷原料损失15万元,这属于民诉中反诉B、宏远电器商行向某冰箱厂购买了一批冰箱,之后顾客纷纷反映冰箱制冷存在很大的问题,宏远遂决定退货,后冰箱厂调查原因发现是由于向电机厂可以申请参加到诉讼中,诉讼地位是共同被告C、肖某将自己从村庄边天然气管道盗来的气体装在一个大蛇皮口袋里往家里运,由于口袋密封不严,途中不仅将中药植物园的部分植物污染,而且致康某家鱼塘里的鱼大面积死亡,肖某自己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事后植物园及康某均向地区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则植物园与康某为非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D、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答案:B3、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给贷款4000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贷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贷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
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贷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答案:D4、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司考。
2007.3.41)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C5、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
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
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
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答案:C6、陈国忠在安定县有5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
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
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答案:D7、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09.3.36)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A8、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阻挡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司考.2007.3.41)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C9、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四川.2008.3.35)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B、某法院对自己做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C、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D、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答案:B10、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06.3.41)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
在此情形下,他怎样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A、甲可以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甲只能选择一种权利提起诉讼C、甲提起诉讼时,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D、甲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须在人民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答案:ABC2,马某和李某为一对夫妻,婚后所住房屋为马某婚前独自出资购买。
马某长期外出不回,且脾气不好,常在酒后殴打李某,李某终不堪虐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马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马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长期在其购买的房屋居住,两人之间存在有租赁关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李某退出房屋并返还几年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关系并不存在。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B、李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给付之诉C、马某要求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属于给付之诉D、马某主张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答案:ABCD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引起诉的合并?()A、李某起诉王某和赵某侵害其房屋所有权B、张某在诉讼中死亡,由其两个儿子继承诉讼C、苏某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D、陈某起诉顾某返还借贷以及迁出占用的房屋答案:ABCD4、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正确?()A、被告委托其律师作为其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反诉B、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后,法庭立即休庭,并另行指定开庭日期C、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的当天即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同时向二人出具受理通知D、被告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反诉答案:BD5关于诉讼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86)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贷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答案:AB6、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贷款。
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
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额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
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7.3.88)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娶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C三、不定项选择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为了便于审判,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对()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A、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B、被告提出反诉的C、其他法院移送过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D、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答案:ABD2、王强将自己位于某市内的三间房屋分别租给甲、乙、丙三人居住,租期届满,甲、乙、丙三人均以种种借口拒不交纳房租,王强索付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则()A、该案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B、王强可以将甲、乙、丙三人分别作为被告提起诉讼C、王强可以将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D、如果王强对该三人分别提起诉讼,则受诉人民法院只能经过王强同意才能将案件合并审理四、名词解释1、诉与诉讼请求(西北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2、诉的追加与变更3、诉的竞合合并与诉的并列合并(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五、简答题1、简述诉的概念和种类2、简述诉权的涵义3、简述诉的合并的概念和种类4、简述提起反诉的条件5、何谓诉讼担当?其主要有几种类型?(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6、诉的构成要素及意义是什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六、论述题1、论反诉。
(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考研真题)2、什么是诉讼的标的?在不同的诉讼中,诉讼标的各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考研真题)3、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考研真题)4、试述检察机关的民公诉权。
(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5、论述“一元钱官司”在民事诉讼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北京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七、案例分析题1、2004年3月5日,市农具销售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精益加工工厂(位于a 市乙区)鉴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精益加工工厂在其住所地为市农具销售公司生产一套大型播种机器设备,款项为800万元。
2004年4月28日,经专业人员质量检验,该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农具销售公司接受并支付了600万元设备款,还差200万元未付。
精益加工工厂多次索要该笔欠款,每次都是无功而返。
后市农具销售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农具机械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精益加工工厂又向市农具机械公司所要市农具销售公司所拖欠的款项200万,遭到断然拒绝。
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⑴2004年9月,精益加工工厂打算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前,获知市农具机械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原告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⑵人民法院受理了精益加工工厂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中的标的是什么?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农具机械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合同是市农具销售公司所鉴定,现该公司已不存在,这些债务与本公司毫无关系,不应该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