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诉权
第02章 诉权和诉
04年卷三36.下列哪一种民事 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 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 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08/3/86多选.关于诉的种类的表 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 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 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 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 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06年卷三41单选.乙租住甲的房屋,甲 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 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 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 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理论优势:两点 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 问题; 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
诉权否认说
日本学者三月章的学说要点: 第一层次,否定: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 在意义; 第二层次,认为: 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 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
09-3-37单选
37.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 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 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 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答案:A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 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 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2002年单选)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 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 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 系
诉的种类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或创设之诉)
各种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
即诉的竞合问题 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在提起给付之诉的同时不能提起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也以确认之诉为前提
诉的要素
意义 构成 当事人 事实理由(诉讼理由) 诉讼标的 诉讼请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 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 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 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 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 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 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 商解决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 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 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 不予受理
答案:AC
35.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 四川单选)
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 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B.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 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 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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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 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
典型形态: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形异议之诉。 由于在我国不承认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我国理论上和民事诉讼实践上还不存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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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制药厂多次向大药房催讨,大药房经理均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无奈,制药厂凭借刘 晓晓出具的欠条将刘晓晓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刘晓晓在法院开庭时答辩称,此欠条虽为自己所写, 落尾的名字也是自己的,但此款不是自己个人所欠,而是大药房所欠。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已见。原 告不同意撤诉,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予驳回?若是驳回,是裁定驳 回原告的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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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的权)
请求
法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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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诉与诉权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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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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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马工程教材整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一)诉的概念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以下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没有当事人,诉则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由于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依法起诉的权利,故不能认为只有原告一方才是诉的主体。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而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从法律性质上看,诉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的程序内涵——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这种请求使民事审判程序得以启动,是法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例如:妻子因丈夫有外遇,准备与丈夫离婚,向法院请求发生诉讼程序。
诉的实体内涵——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保护自身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请求。
例如:妻子请求法院判决:与丈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界定(1)诉与诉讼。
诉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请求,诉讼则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需要进行的一定活动或活动的过程,诉讼是在诉的请求提出之后才可能发生,诉是诉讼开始的前提和条件之一。
(2)诉与起诉。
起诉是起诉人向法院要求法院对纠纷以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一种诉讼上的行为。
而诉作为一种请求,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要求,而且还包含有要求法院的实体权益予以保护的诉愿。
起诉是诉的提出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诉对起诉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性的意义。
(3)诉与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在实体上所要实现的利益要求,而诉作为一种请求,既有要求保护实体权益之意,还有程序意义上要求保护的内容。
(二)诉的要素:一个完整的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构成。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程序的人。
第五章诉权与诉
个人观点 (一)诉权与宪法关系 1、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被 作为基本人权对待; 2、宪法以及宪法规定的司法制度为诉权的行使和保障提供了基本的前提 3、在当事人的诉权缺乏既定实体法的支持时,宪法可以为当事人的诉权 行使提供基础 (二)诉权与实体法的关系 1.诉权的行使,要求其主体与民事纠纷有着利害关系,也就是说,确定 利害关系必须依赖实体法; 2.诉权的行使有助于其实体权利的实现; 3.历史发展看,诉权是曾经是实体私权的代名词。以后才从诉权 (actio)中分离出了实体请求权和诉权; 4、诉权和实体法的关系,在两大法系各有千秋。
• (三)诉与起诉、诉讼请求的关系 • 1、诉与起诉 • 民事诉讼中有许多程序,这些程序均依赖于诉来发动;起诉 只是诉的一种表现形式,用于发动第一审程序; • 2、与诉讼请求 • 诉讼请求有多种含义,作为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 利保护形态,被称为具体的诉讼请求,他们可以说诉的具体 内核,但其与诉之间有严格的区别,在很多情况下,具体诉 讼请求的变更并不导致诉的变更; • 诉讼请求的另外一层含义,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 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概括性要求,旨在启动诉讼程序,此 时的诉讼请求与诉是一致的。我们所指的请求是具体的诉讼 请求,它与诉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有不同的意义和地位。 • 诉与具体诉讼请求的联系,作为诉必须以具体的诉讼请求为 内容,否则法院无法受理,诉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也无法实 现。
(四)诉讼理由的变更 诉讼理由的变更是之诉讼程序发生以后,提起诉的当事人按照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改变已经提出的诉讼理由的制度或者 活动。 1、诉讼理由是当事人提出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 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诉讼理由的变更: (1)事实方面:不同的事实处理方法可能有一定的区别。续审 制、复审制、事后审查制等采取的方法不同。在我国现阶段 举证时限制度下,虽然没有限制以后的事实理由的提出,但 由于限制了证据的提出,即使提出新的事实主张也没有实际 意义; (2)法律作为其基本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在原来未做限 定,现在规定所依据的法律理由的变更必须在举证时限届满 前提出。
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案件一] A与B签订了一份电器买卖合同。
A依照合同,将电器运到B处。
但是,B 以电器质量有瑕疵为由,没有支付货款,于是两人发生争执。
A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支付货款2万元。
法院收到A的起诉状以后,经审查发现,起诉状所记载的案件事实模糊不清,于是裁定不予受理。
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吗?[案件二] 李某打伤了王某,于是王某向法院对李某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500元。
问:本案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什么?以上两个案例的所问的问题要如何解决,需要参考以下各节的内容。
第一节诉权诉权学说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哥德巴赫猜想”。
诉权学称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因为,正是诉权学说的发展说明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不依附于实体法学而独立存在的法学部门。
一、民事诉权理论的历史演变诉权学说以“人们为何可以诉讼”为命题,引导学者探讨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不同的诉权理论反映着不同的诉权观。
即是说,不同的诉权理论对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有不同理解。
(一)私法诉权说产生于19世纪前半叶的德国普通法时期,开始于1856年乌印特侠伊道关于《罗马私法诉讼》的研究①。
当时,公权理论并不发达,从而决定了此说在诉权理论上的重要地位。
代表人物是萨维尼(Savigny)和温德雪德(Windscheid)。
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以后产生的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在审判上的行使或方法。
诉权是民事权利的附属品,本质上是种私权。
私法诉权说的产生意味着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
私法诉权说是诉讼法与实体法在形式上第一次分离后对诉讼构造进行的探索,不可否认,当今的民事诉讼法学在根本上是按照这种体系发展与构造的。
私法诉权说的缺陷在于:1.依照此学说诉权是私权,其只能向对方当事人行使。
然而,诉权的指向的是国家审判机关。
因而,此学说无法解释诉权的公权性质这一面。
2.私法诉权说在仅有给付之诉的场合中,其学说尚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三节 民事诉权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 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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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之诉
•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 (一)诉的类型
• (一)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
• 种类:1、根据给付的内容:物的给付与行为的给付
•
2、根据给付的时间:现在给付与将来给付
•
3、根据当事人要求给付行为的目的:积极的行为给付与消
区别 性质 要件
审判
反诉
诉讼抵销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要件、 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诉继续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原诉,不
审理并判决
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未抵销的 债权无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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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诉与反驳
反驳: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 以此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一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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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四)诉的不同种类的关系 根据三种诉的特点可知,确认之诉是诉的基础,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都有 可能因当事人对提起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存在与否发 生争议而提确认之诉。
如果当事人在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中一并提起确认之诉,此时,必须先审理 该确认之诉,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进 一步审理或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
第三章 诉和诉权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诉讼标的的开始时被看作是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 后来被作为诉讼上的请求权分离于实体上的请求权。 2、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旧诉讼标 的论”和“新诉讼标的论”。 3、我国民诉法学界,以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 作为识别标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两者中,有一个要素为 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单一。两者均为多数时,则构成多个 诉讼标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对诉讼标的的作用与影响的几点认识 1、诉讼标的对起诉的影响。 (1)对确定诉讼请求的影响。 (2)对重复起诉或再次起诉的影响。 2、诉讼标的对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 (1)诉讼标的确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和裁判的 范围。 (2)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判决既判力作用的客观范围。 3、诉讼标的对当事人胜诉权和诉讼结果的影响。
二、诉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 中,有关诉权本质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 (二)“公法诉讼说”。 1、诉权起诉权说。 2、抽象诉权说。 3、具体诉权说。 (三)诉权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四)诉权司法保护说 (五)诉权否认说 (六)“二元诉权论”。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二章 诉与诉权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一)诉的合并 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
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有: 1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
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
2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 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 利。
3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
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 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二)诉讼请求
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
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
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
两种选择:(1)请求诉讼抵销;(2)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诉讼抵销的区别:
区别
反诉
诉讼抵销
性质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要件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 要件、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审判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 诉继续审理并判决 原诉,不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 未抵销的债权无既判力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 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 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 民事纠纷的权利。
讼标的不同。 (2)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3)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有联系的几个诉合 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诉的合并条件 1、合并之诉之间必须存在联系; 2、合并的各个诉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合并的诉只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5、诉的合并必须达到“两便”,即方便当事人 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3、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诉的理由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 例如:王某饲养的宠物狗牧羊犬把李某咬伤, 李某为此花费人民币2000元。李某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向 原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请分析:李某起诉王某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是什么?
1、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即诉的主体,是任何一个诉都不 可缺少的。没有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 争议,也就不可能有诉。
例如,2015年3月,张某买大华房地产公司开发 的绿茵小区商品房一套,后因商品房存在严重 质量问题,张某要求大华房地产公司退房,多 次交涉未果。于是,2015年9月,张某将大华房 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请问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是谁?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将合并审理的几个诉从一 个案件中分离出来,分别作为独 立案件进行审理。 诉的分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 少,不利于“两便”原则。
思考练习题: 1、什么是诉?诉的种类有哪些? 举例说明。 2、什么是诉权?当事人行使诉 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什么是诉的合并?举例说明。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 改变或消灭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的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法院以 判决改变或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变 更抚养费之诉;变更监护权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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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 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若A 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若A与B通 过和解、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则A 过和解、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则A和B 之间发生的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 之间发生的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 所享有的给付价款的请求权仍然不能成为 诉讼标的。只有当B 诉讼标的。只有当B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 审判该争议时,A 审判该争议时,A与B之间发生争议的买卖 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请求A 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 款的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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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合并
(1)含义: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 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 裁判的诉讼制度。 (2)分类: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A、诉的主观合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 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B、诉的客观合并:将不同诉讼标的的诉合并在 同一诉讼程序中的。( 同一诉讼程序中的。(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 合并.P64) 合并.P64) (3)条件:P64 )条件: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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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 具体实体请求。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 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 主张。
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诉讼标的 请求权 支配权 形成权
诉讼请求 给付什么或给付多少 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 在 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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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形成权是单纯形成权,是以形成权人 单方的意思来行使,其意思通知到相对人 即发生形成效力,无须求助于法院也无须 相对人同意、协助或不作为,相对人只能 无条件地承受形成权人对法律关系进行改 变的法律后果。但相对人可以行使形成抗 辩权(或形成反对权)以抗辩或反对形成 权人,由此形成权人与其相对人对于应否 解除或变更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这时形成 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形成效力。 如《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相 合同法》 对人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的,解除权人可 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来确认解除合 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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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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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诉的含义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 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 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被称为“ 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被称为“反诉原 告”,本诉原告被称为“反诉被告”。 ,本诉原告被称为“反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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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诉的要件
1、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 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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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 事实体权利。(若A 事实体权利。(若A与B均履行了合同义务, 并未发生争议,则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 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A 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A与B发 生争议,如因为A 生争议,如因为A没有按照合同义务支付价 款而发生了争议,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 者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可 所享有的请求A 能成为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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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B打伤了A,于是A对B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 打伤了A,于是A 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 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赔偿医疗费 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 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 诉讼标的:A 诉讼标的:A与B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 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承担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 诉讼请求:A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由B 诉讼请求:A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由B赔 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的具体 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的具体 实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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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A诉B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以B少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 100万元货款为由,请求法院判决B 100万元货款为由,请求法院判决B支付所 欠货款及其利息。B 欠货款及其利息。B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 同一法院提交了反诉状。B 同一法院提交了反诉状。B以A的货物质量 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A 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A更换 货物并赔偿损失。试分析B 货物并赔偿损失。试分析B的反诉是否符合 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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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 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 和行使诉讼权利。 (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 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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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 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 (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 而与诉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 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 (3)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 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可 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4)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
1、诉的变更 (1)含义:即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在同 )含义:即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在同 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 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 新的诉讼请求替换原诉讼请求。 (2)包括两种情形 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减少或增加) 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即诉讼请求性质 的变更。如合同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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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 确认之诉— 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 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 存在或有效之诉。后者则反之。 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实体法律 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实体法律关 系存在或者不存在。 例:原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之诉,其诉讼标的是 原被告存在的收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收养 关系的支配权,诉讼请求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收 养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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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诉的程序
1、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是否具备反诉要件。 2、提起反诉应当提交反诉状(实为起诉状),应 当送达反诉被告。 3、由于反诉是一相对独立的诉,所以反诉不因本 诉撤回或终结而失去效力。 4、法院受理反诉后,应当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审理 本诉和反诉,在审理中可以合并辩论也可以分开 辩论或限定辩论。对本诉和反诉应当分别作出裁 判,各裁判可以同时作出也可以先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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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构成要素(即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 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 (1)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 事法律事实(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和 民事纠纷事实(如被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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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 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 体权利。(又称为诉讼客体、诉讼对象、 系争标的)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 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 体权利。(如买方A与卖方B 体权利。(如买方A与卖方B之间存在的货 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 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 B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有的请求A 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有的请求A 支付价款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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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例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 在上例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 构成了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而“ 构成了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而“请求法 院审判” 院审判”则体现出诉讼标的之程序内容。 因此,诉讼标的同时具有实体内容(或实 体性质)和程序内容(或程序性质)。 案例分析:种鸡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书P74) (案例书P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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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形成权,法律要求通过诉讼途径 即形成之诉行使,形成权在形成判决 具有既判力之时才能发生效力。如婚 姻撤销权、婚姻解除权、收养解除权、 公司决议撤销权。这类形成权也可通 过其他法定途径行使,如双方自愿离 婚,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无须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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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P60) (四)诉的变更与诉的合并(教材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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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两种情况的诉讼请求变更应当允 许: 诉的变更得到被告的许可 基于同一事实,只是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诉讼 请求的变更实质上不过是法律理由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 五条.教材P62) 五条.教材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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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权消灭的情形
1、已被合法提起诉讼或处于审理过程中的; 2、法院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 3、已经作出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如法院调解 书、仲裁裁决等); 4、法院按照《民诉法》第137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的; 、法院按照《民诉法》 137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的; 5、撤诉后,法律规定不得再起诉的; 6、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时,在强制执行中, 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债权的,对该债权纠纷,被执行人没 有诉权; 7、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国外仲 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被我国法院承认的; 8、对于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港、澳、台地区法院作 出的判决或者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被内地人民法院 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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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种类(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 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 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 (作为与不作为)。 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的特定的给 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实体(法) 基础。就是说,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 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 诉。(教材P51倒数第二段) 诉。(教材P51倒数第二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