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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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诉权和诉

第02章  诉权和诉

04年卷三36.下列哪一种民事 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 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 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08/3/86多选.关于诉的种类的表 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 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 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 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 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06年卷三41单选.乙租住甲的房屋,甲 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 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 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 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理论优势:两点 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 问题; 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
诉权否认说


日本学者三月章的学说要点: 第一层次,否定: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 在意义; 第二层次,认为: 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 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
09-3-37单选




37.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 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 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 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诉权的名词解释

诉权的名词解释

诉权的名词解释诉权是指个体或集体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寻求救济、追求正义的权利。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法律与公正相结合的原则。

诉权可以被视为个体与社会的一种契约关系,个体将自己在法律上的权益委托给法院,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诉权进行解释。

一、法律基础诉权作为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一般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诉权。

法律则规定了具体的诉讼程序和内容。

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可以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诉权的特点1. 公正性:诉权注重公正,法院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审理案件,做出公正判决。

2. 平等性:法律将诉权赋予每个公民,无论其贫富、地位、身份等其他条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行使诉权。

3. 有限性:诉权是有限的,个体不能滥用诉权。

法律规定了合理的限制,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

三、诉权的途径个体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行使诉权,例如:1. 民事诉讼: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刑事诉讼:当个体受到犯罪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者的刑责,保护社会的安宁和公共安全。

3. 行政诉讼:当个体认为政府或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改变相关行政决定。

四、诉权的价值和意义诉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还对法律、社会和公正有深远的影响。

1. 维护法律权威:诉权的行使可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强化法治社会的建设。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诉权行使,个体可以得到公正的判决,不仅可以保护个体的权益,也有助于社会的公正和平衡。

3. 提高法律意识:诉权的存在和行使,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个体更加重视法律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4. 促进社会进步:诉权的行使有助于纠正社会不公和不正义现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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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 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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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 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
典型形态: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形异议之诉。 由于在我国不承认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我国理论上和民事诉讼实践上还不存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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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制药厂多次向大药房催讨,大药房经理均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无奈,制药厂凭借刘 晓晓出具的欠条将刘晓晓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刘晓晓在法院开庭时答辩称,此欠条虽为自己所写, 落尾的名字也是自己的,但此款不是自己个人所欠,而是大药房所欠。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已见。原 告不同意撤诉,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予驳回?若是驳回,是裁定驳 回原告的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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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的权)
请求
法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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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权是指当一个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起诉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方式、限制等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进行探讨。

一、诉权的概念及特点诉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司法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诉权的特点包括:1. 具有法定性:诉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个人才能行使诉权。

2. 具有独立性:诉权是个人独立主张和行使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3. 具有相对性:诉权是相对权利,即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才能行使诉权。

二、诉权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主体是指行使诉权的个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权主体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向法院行使诉权。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常见的诉权主体。

只要是成年人或者经过法定代理、特殊程序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行使诉权。

2. 法人:法人是指获得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权。

3. 其他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允许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使诉权。

三、诉权的行使方式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起诉、变更、撤诉和回避。

1. 起诉: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是诉权的一种常见行使方式。

2. 变更:指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答辩意见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

3. 撤诉:原告可以在起诉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4. 回避:指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回避,以保护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无限制行使的权利,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权等方面的限制。

1.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行为,规定了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FPP/RAMA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三节 民事诉权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 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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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之诉
•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 (一)诉的类型
• (一)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
• 种类:1、根据给付的内容:物的给付与行为的给付

2、根据给付的时间:现在给付与将来给付

3、根据当事人要求给付行为的目的:积极的行为给付与消
区别 性质 要件
审判
反诉
诉讼抵销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要件、 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诉继续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原诉,不
审理并判决
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未抵销的 债权无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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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诉与反驳
反驳: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 以此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一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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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四)诉的不同种类的关系 根据三种诉的特点可知,确认之诉是诉的基础,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都有 可能因当事人对提起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存在与否发 生争议而提确认之诉。
如果当事人在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中一并提起确认之诉,此时,必须先审理 该确认之诉,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进 一步审理或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诉讼标的的开始时被看作是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 后来被作为诉讼上的请求权分离于实体上的请求权。 2、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旧诉讼标 的论”和“新诉讼标的论”。 3、我国民诉法学界,以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 作为识别标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两者中,有一个要素为 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单一。两者均为多数时,则构成多个 诉讼标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对诉讼标的的作用与影响的几点认识 1、诉讼标的对起诉的影响。 (1)对确定诉讼请求的影响。 (2)对重复起诉或再次起诉的影响。 2、诉讼标的对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 (1)诉讼标的确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和裁判的 范围。 (2)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判决既判力作用的客观范围。 3、诉讼标的对当事人胜诉权和诉讼结果的影响。
二、诉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 中,有关诉权本质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 (二)“公法诉讼说”。 1、诉权起诉权说。 2、抽象诉权说。 3、具体诉权说。 (三)诉权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四)诉权司法保护说 (五)诉权否认说 (六)“二元诉权论”。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诉权的名词解释

诉权的名词解释

诉权的名词解释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行使起诉他人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它允许个人或组织在合法途径下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并获得法律保护。

诉权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因遭受侵权或其他法律纠纷,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它是个人或组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手段。

当个人或组织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合同违约等损害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诉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起诉书、诉状等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向法院起诉犯罪行为、举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当个人或组织发现犯罪行为或怀疑某人涉嫌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提供犯罪线索。

如果经过侦查和审查,发现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时,个人或组织就行使了诉权,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诉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诉权的行使可以增强个人或组织的自信心和自主性,增加了维护正义的力量。

通过诉权的行使,可以使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得到法律制裁,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

然而,诉权的行使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个人或组织需要具备诉讼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性、管辖权等要求提起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个人或组织提供的线索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查确认,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诉权的行使也需要按照程序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以便法院能够依法做出裁决。

总之,诉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它允许个人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法治建设。

然而,在行使诉权的过程中,个人或组织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诉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二章 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二章 诉与诉权
5 在不具备绝对诉讼要件的情况,法院作出 的本案判决是违法判决,通常按无效判决处理、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一)诉的合并 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
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有: 1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
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
2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 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 利。
3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
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 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二)诉讼请求
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
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
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
两种选择:(1)请求诉讼抵销;(2)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诉讼抵销的区别:
区别
反诉
诉讼抵销
性质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要件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 要件、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审判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 诉继续审理并判决 原诉,不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 未抵销的债权无既判力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 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 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 民事纠纷的权利。
讼标的不同。 (2)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3)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三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有联系的几个诉合 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制度。 二、诉的合并条件 1、合并之诉之间必须存在联系; 2、合并的各个诉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3、合并的诉只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5、诉的合并必须达到“两便”,即方便当事人 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3、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诉的理由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 例如:王某饲养的宠物狗牧羊犬把李某咬伤, 李某为此花费人民币2000元。李某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向 原告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请分析:李某起诉王某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是什么?
1、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即诉的主体,是任何一个诉都不 可缺少的。没有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 争议,也就不可能有诉。
例如,2015年3月,张某买大华房地产公司开发 的绿茵小区商品房一套,后因商品房存在严重 质量问题,张某要求大华房地产公司退房,多 次交涉未果。于是,2015年9月,张某将大华房 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 请问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是谁?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将合并审理的几个诉从一 个案件中分离出来,分别作为独 立案件进行审理。 诉的分离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较 少,不利于“两便”原则。
思考练习题: 1、什么是诉?诉的种类有哪些? 举例说明。 2、什么是诉权?当事人行使诉 权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3、什么是诉的合并?举例说明。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 改变或消灭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的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法院以 判决改变或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变 更抚养费之诉;变更监护权之诉等。

什么是诉权

什么是诉权

什么是诉权诉讼权利,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法律赋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诉权和诉讼权利,二者之间虽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

什么是诉权?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诉权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通说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按照我国诉讼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诉具有双重含义一样,诉权也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在理论界,基于这一观点是认为诉权有双重含义,一般将其称为“二元诉权说”。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

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

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

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

可见,二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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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反诉
C 保证人
问题:在本案诉讼中,是否允许B对C提出 反诉,要求C归还借款50万元?
案例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用作商店,乙未按期 交付房租。而甲则向乙多次赊购商品。 后来,甲、乙发生纠纷,乙起诉甲要求 给付商品价款,在诉讼过程中甲则提出, 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 问题:甲要求乙偿还租金是否为反诉?
案例
诉讼标的涵义重释
书中观点,采取旧诉 讼标的说,认为诉讼 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 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 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者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即诉讼请 求或诉的声明,是指 原告获得实体(法) 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 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 主张。
诉讼标的之确定
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采取较为可行的多 种标准,主张采取什么理论并不重要,重要 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确定诉讼标的, 关键问题是识别标准的实用性和结果的合理 性。 在通常情况中,采取诉的声明或者以诉的声 明加原因事实作为判断诉讼标的之标准,但 是,对于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原告在案件中 的利益或诉讼所针对的对象来确定诉讼标的。
分析
对于后发性请求,只要有正当理由,当事人 也没有放弃的,就不应根据诉的识别标准机 械地适用既判力或一事不再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19 条2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 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 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 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反诉:反诉被告
反诉原告
反诉的含义
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证据的辩驳。 反诉与反驳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而反 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 是一个独立的诉。 二是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 前提,而反驳则是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 部诉讼请求。 三是目的不同。反诉除抵消、吞并、排斥原 告提出诉讼请求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 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 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 侵权责任。(择一起诉) 《证据规定》第34条,当事人增加、变 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 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提起侵权之 诉可能败诉,通过违约之诉可能胜诉, 则通过诉的变更来获得保护。)
诉的合并与变更
群体诉讼
诉的主观合并
必要共同诉讼 预备合并 单纯合并
诉的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预备合并 选择合并
诉的变更
案例
2000年10月,刘京胜在上网访问搜狐网站时 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首页上“文学”栏目 下的“小说”,根据页面提示继续点击“外 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 吉诃德——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 可以在页面上看到其译作《唐吉诃德》。
案例
甲骑车带乙与骑车的丙相撞,两车均有 损坏。甲向法院起诉丙,要求赔偿,丙 反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
甲 乙

问题:丙能否反诉甲和乙?
案例
A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给B公司,由C公 司作为保证人(连带担保),B公司取得该 款项后又借给C公司50万元。后A银行要求 还款,B公司先后支付70万元。A银行后因 要求还款得不到满足起诉B公司和C公司, B和C作为共同被告。
诉的识别
首先就诉的主体来判断。 其次,若诉的主体相同,则须根据诉讼 标的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否相 同。 A B:返还房屋;A B:支付汽车价款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还需结合案件的具 体事实,来判断一“诉”与他“诉”是 否相同。 A以B有恶习为由提起解除婚姻之诉,败 诉后A又以受虐待为由提起解除婚姻关 系之诉。

法 院
原告
被告
诉的构成要素
诉之构成要素
诉的主体
诉讼标的
案件事实
诉的构成要素的意义
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的“诉”是否构 成一个完整的“诉”,如果不是,法院 则不予受理。 使“诉”特定化,从而使一“诉”与他 “诉”区别开来,以配合“一事不再理” 或既判力原则的适用。 根据诉的构成要素的增加或者变更,来 确定诉的合并或者变更。
诉的识别特殊情形
A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提出多个离 婚的事实理由(如恶习、非法同居、虐 待等),那么根据诉的识别标准则为多 个诉,若理由均成立则需作出多个准许 离婚的判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应作 为一个诉对待。 请求权竞合:汽车刹车使原告被碰受伤, 原告可提两个诉: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 实务择一起诉或选择之后变更。

诉讼对象
诉讼标的
系争标的
诉讼物
诉讼标的之学说
旧实体法说(旧诉讼标的理论)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二分肢说,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任一多数, 诉讼标的为多数 新二分肢说,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两者均为 多数时诉讼标的才为多数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由诉的声明构成 新实体法说,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 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实 际为一个请求权。
反诉的时间
《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反诉在举证期 限届满之前提出。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56条规定,反诉可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二审中能否提反诉?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4条,第二审程序 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 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 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 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章 诉与诉权
民事之诉 反诉 民事诉权
民事之诉
民事之诉的含义 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识别 诉讼标的 诉的类型与诉的利益 诉的合并与变更
民事之诉含义
动词,诉讼
民事之诉
名词 名词
给付之诉
制度
诉之含义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 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 (法)主张的请求。具体分析: 依本质,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 济。 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提起的 。 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 诉、诉权和诉讼标的(或诉讼 请求)之实体内容。
思考(特殊情形之人事诉讼)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何芳对张军提起离婚 之诉,不过何芳同时提出恶习、虐待等多 个离婚的事实理由。 问:在本案中,有几个诉?
思考(特殊情形之请求权竞合)
某市市民李某购买车票乘坐212路公共汽车。 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致使李某脸部被 碰受伤。 于是,李某以该市公交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 起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 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 后来,原告从被告的答辩状中,得知司机突然 刹车是因为一个人在该辆公共汽车前突然横 穿马路。 原告为了避免败诉,向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即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10月18日,刘京胜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 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 内容进行公证,然后据此于10月24日提起诉 讼。
原告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 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译 著《唐》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阅读人下 载。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网上刊登上述作品。 被告答辩称:本公司所属的搜狐网站从未将原 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实有原告作品的 三个版式,在m等网站上都登载 了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 系。但链接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指控 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案例:丁诉郑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2004年5月,酒后驾车的郑某将行人丁某撞倒, 丁某头部被撞伤。2004年7月,丁某以郑某为 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 12万元。法院判决郑某赔偿,郑某没有上诉。 此后,丁某感觉视力下降,医院诊断出丁某 视力下降是由上次撞伤所致。2005年9月,丁 某以郑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治 疗视力所付出费用4.6万元。 郑在答辩中声称法院就侵权案件作出的判决 已产生既判力,所以法院应当驳回丁某的起 诉。
诉的类型与诉的利益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 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 务之诉。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 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 事关系是否存在之诉。 形成之诉,原告利用 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 或既存的民事关系。
思考
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 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 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关于再反诉问题
本诉
原告
反诉
被告 反诉原告
再反诉
反诉被告 再反诉原告
再反诉被告
诉权
诉权的定义 诉权的内涵 诉权的要件 滥用诉权问题
诉权定义
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 诉讼保护的权利。 诉权学说以“为什么可以提起诉讼”这 一命题为研究对象,是一切理论的出发 点。
诉权
在英美法系学者的论述中很难见到关于诉权 的解释和定义,学者在谈到当事人为什么能 够提起诉讼时,总是抽象地从宪法和法理的 角度谈论所谓“绝对的诉权”。 在英美法诉权和起诉权的概念和原则是十分 混乱的,但是,在审判实践和诉讼理论中它 们往往求助于“常规”(standing)这个概念 来确定起诉许可的范围,“常规”的条件具 备与否最主要的一点是原告人是否具有法律 保护的个人利益。
思考
1998年,王某与上海英剑贸易发展公司达成 口头协议,由王某出资20万元,以上海英剑 贸易发展公司名义设立上海巴比火锅店,企 业性质为集体企业。 2003年,巴比火锅店脱钩改制,经工商部 门批准变更为上海淮海坊餐饮有限公司,股 东为王某及案外人茅某。因上海英剑贸易发 展公司就企业改制与王某发生争议,故王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巴比火锅店原来所有的 资产均系其实际出资。 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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