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二诉与诉权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1.私法诉权说 – 又称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权,
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19 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 2.公法诉权说 – 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 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 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四、诉权的保护
– 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 当事人自身的诉权意识 立法保障 司法保障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 – 规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一)诉的合并
1.类型: ➢ 诉的主观合并 ➢ 诉的客观合并 ➢ 诉的主客观合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2.诉的客观合并 (1)要件 ➢ 一般要件:起诉要件 ➢ 特殊要件 ✓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 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
第02章 诉权和诉
04年卷三36.下列哪一种民事 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 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 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08/3/86多选.关于诉的种类的表 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 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 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 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 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06年卷三41单选.乙租住甲的房屋,甲 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 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 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 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理论优势:两点 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 问题; 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
诉权否认说
日本学者三月章的学说要点: 第一层次,否定: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 在意义; 第二层次,认为: 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 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
09-3-37单选
37.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 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 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 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五)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 被 告向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 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 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 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 反诉的诉讼标的或理由必须与本诉有牵 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的法律事 实。 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 养关系。 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 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 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 损、人身伤亡的损失。
?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 实,可否反诉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消本诉的诉 讼请求 4、提起时间:本诉提起之后,法庭辩论 终结之前 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通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内涵,即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 程序意义上诉权,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 行答辩的权利。通常称为起诉权和应诉权。 实体意义上诉权,是指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 出实体上请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 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 通常称为胜诉权和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的 权利。
诉权具有如下几层含义: 1、诉权是国家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 种权利。 2、诉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种权利。 3、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基本 权能,其内容是特定的。 4、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二)诉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 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私法上的权利, 是实体法上的一部分权利。
(四)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 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 之诉三种。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 院提出的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 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决)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 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①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 (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②对人的效力。
a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c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 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 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③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 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④时间效力。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体: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诉讼参加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二章诉和诉权1.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要素: 主体: 原告和被告客体: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2) 原因: 案件实体事实诉的要素的意义: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 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 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3)分类:1>确认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 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章
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款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款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款审判组织第四款回避第五款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款证据第七款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款调解第九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款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款诉讼费用第一编总则第一款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答案:A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 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 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2002年单选)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 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 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 系
诉的种类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或创设之诉)
各种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
即诉的竞合问题 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在提起给付之诉的同时不能提起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也以确认之诉为前提
诉的要素
意义 构成 当事人 事实理由(诉讼理由) 诉讼标的 诉讼请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 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 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 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 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 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 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 商解决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 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 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 不予受理
答案:AC
35.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 四川单选)
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 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B.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 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权是指当一个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起诉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方式、限制等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进行探讨。
一、诉权的概念及特点诉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司法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诉权的特点包括:1. 具有法定性:诉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个人才能行使诉权。
2. 具有独立性:诉权是个人独立主张和行使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3. 具有相对性:诉权是相对权利,即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才能行使诉权。
二、诉权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主体是指行使诉权的个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权主体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向法院行使诉权。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常见的诉权主体。
只要是成年人或者经过法定代理、特殊程序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行使诉权。
2. 法人:法人是指获得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权。
3. 其他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允许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使诉权。
三、诉权的行使方式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起诉、变更、撤诉和回避。
1. 起诉: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是诉权的一种常见行使方式。
2. 变更:指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答辩意见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
3. 撤诉:原告可以在起诉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4. 回避:指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回避,以保护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无限制行使的权利,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权等方面的限制。
1.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行为,规定了诉讼时效。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三节 民事诉权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 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11
第一节 民事之诉
•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 (一)诉的类型
• (一)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
• 种类:1、根据给付的内容:物的给付与行为的给付
•
2、根据给付的时间:现在给付与将来给付
•
3、根据当事人要求给付行为的目的:积极的行为给付与消
区别 性质 要件
审判
反诉
诉讼抵销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要件、 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诉继续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原诉,不
审理并判决
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未抵销的 债权无既判力
28
五、反诉与反驳
反驳: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 以此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一项诉讼权利。
15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四)诉的不同种类的关系 根据三种诉的特点可知,确认之诉是诉的基础,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都有 可能因当事人对提起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存在与否发 生争议而提确认之诉。
如果当事人在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中一并提起确认之诉,此时,必须先审理 该确认之诉,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进 一步审理或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
(最新整理)第0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7/26
•35
(二)某些情形下,既判力可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该他人 4.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
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
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需的要件事实
(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
不得以它为基础作出判决。
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
间争执的事实。至于没有争执的事实(包括自认及拟制自认
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也不允许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7/26
•10
第二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
法院审判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二)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
依据。
(三)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四)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2021/7/26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7/26
•12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沿革
1.一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 2.两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产生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即法院 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背诵1-4章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关键术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又称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征: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纠纷内容为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可处分性类型:财产纠纷/人身纠纷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自力救济 :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权益。
特征:依靠自我的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二)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斡旋,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仲裁: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
共性特征:第三者介入(三)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指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公权性,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性: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活动诉讼关系: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诉讼的特点严格依法律规定进行 /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
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
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法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和基础、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为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三、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二章 诉与诉权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一)诉的合并 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 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
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有: 1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
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
2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 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 利。
3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
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 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二)诉讼请求
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实体请求。
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
当同时符合债务抵销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则有
两种选择:(1)请求诉讼抵销;(2)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诉讼抵销的区别:
区别
反诉
诉讼抵销
性质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要件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 要件、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审判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 诉继续审理并判决 原诉,不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 未抵销的债权无既判力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 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 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 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 民事纠纷的权利。
讼标的不同。 (2)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3)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章)
3.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的关系
(1)一致性
(2)冲突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三、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
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法院 认定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
四、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的关系 1.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一致性。 2.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冲突。 3.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之间的协调。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四节
一、诉
(3)诉的客观合并的种类 1)单纯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 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诉讼标的。 2)预备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 (或先位)之诉,同时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或后 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就备位之诉作 出判决,若主位之诉获得胜诉的确定判决则备位之诉 无须审判: 3)选择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 上的诉讼标的,其中任一诉讼标的获得胜诉判决原告 即达到诉讼目的,法院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作出判 决。
(三)诉的类型
标准: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 1.给付之诉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四节
一、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 义务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包括特定物的 给付和种类物的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 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 行使诉权→提起“诉”(起诉):行使起诉权→ 诉讼程序的启动 (2)诉权的实体内涵,是指解决民事纠纷或者 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如果依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因法律 关系由侵权法律关系变为合同法律 关系,应是诉讼标的由此到彼的转 变。但是由于婴儿丢失这一自然事 实未变,所以并未形成新诉,所变 更的只不过是原告对这一自然事实 所采用的不同法律评价或法律主张。
变更诉讼请求时间的限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一 审开庭以前 《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举证 期限届满前
A.
B.
C.
D.
下列哪一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某丙起诉某丁请求撤销两人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 某甲起诉请求某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女方起诉离婚,请求将二人之女判 归自己抚养 陆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B
A.
B.
C.
D.
下列哪一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 某女起诉前夫,要求将两人之女判归前 夫抚养 刘老汉起诉养子刘晓明,要求支付赡养 费 李大起诉王二,请求判决两人之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 王某向法院起诉孙某,请求判决两人离 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C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 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 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 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 法开庭审理,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 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未还,要 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 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①
②
A. B. C. D.
下列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的是( 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要求确认合同关系无效 要求改变共有关系 C
)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主观合并 主体同一 性 程序同一 性 管辖权同 一性
诉的合并
客观合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断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诉的构成要素可以确定诉是否能合并或变更 诉的构成要素可以决定判决既判力的范围。
三、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
含义
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 实体权利。
理解
+抽象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诉与诉权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 米瑟斯 冯· 2013年9月9-11日
主要内容
诉 --诉及其构成要素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种类
反诉 民事诉权
第一节
一、诉的含义
民事之诉
诉是一种请求(程序权利+实体权利)
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主客观合并
--普通共同诉讼中若干诉讼请求的合并 --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合并条件
--若干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受诉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具有管辖权
但如果其他法院对其中一个诉具有专属管辖权时, 在受诉法院的审理中不能合并。
--合并的若干诉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_?
1、理解
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 (程序性内涵)
⊙﹏⊙!
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 而是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 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解决自己 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维护自身 的实体利益的一种权利。 (实体性内涵)
2、程序性诉权和实体性诉权的比较
3、反诉的受理、审理程序
受理法院审查合法(符合起诉条件)一并 受理--审理--判决。 与本诉适用相同的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4、反诉与诉讼抵消
见教材40-41页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权)。 即向人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民事诉权,具体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 权利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的权利。
——具体见教材28—29页
四、诉的种类
温故而知新:实体法赋予的实体权利类型
!!请求权 !!支配权 !!形成权
1、给付之诉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
具体指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
某种给付义务,以保障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给付内容:
金钱; 实物; 行为。
2、确认之诉
二者关系 --形式和内容 --手段和目的
二者不同 --权利产生的时间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只有在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争议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产 生。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实体法律关系产 生时就产生了。
--权利的作用时间
(^.^)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 当时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直接影响到诉讼 程序的启动;
案例说明
3、诉的变更 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具体指同一诉讼程序中以新诉讼请求 替换原诉讼请求。
变更情形 --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额的减少或增加)
--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如合同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
诉变更的阶段限制
— 《民事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权益 合法有效之诉。 具体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 或不存在的请求。
分类 —积极确认之诉
例如:合同关系;收养关系;土地使用权
—消极确认之诉
例如:合同无效;婚姻无效;收养无效
3、形成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注:法律关系已经存在 ⊙⊙?
⊙﹏⊙!
牵连关系
--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 一权利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 原因事实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 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
!!!反诉提起时间
--提倡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实践时间:一审诉讼过程中(辩论终结前) --简化诉讼:二审可以提出,二审法院在遵循自 愿合法原则下调解; 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请求内容是改变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理解
—诉的主体: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诉的指向:人民法院
—诉的特点:一种请求,以解决民事纠纷, 保障民事权利。
二、诉的构成(要素)
1、诉的构成 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要具备哪些内容
⊙⊙? 讨论发言 ⊙⊙!举例说明
诉的主体
即诉的当事人
(原告 被告)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本诉与反诉关系
本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
牵连关系
被告(反诉原告)
反诉请求
1、反诉的特征
反诉主体:特定 反诉目的:对抗本诉 反诉请求:独立(可以另行起诉) 反诉时间:特定(举证期限届满前)
2、反诉的构成要件
提起主体: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管辖法院:本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适用程序:相同 与本诉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
“应当”如何理解
⊙﹏⊙!
--“必须”。当事人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可以”。鼓励性,倡导性规定。 即当事人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或开 庭审理之前提出。
第二节
反诉
一、反诉 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 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1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请求
诉的原因事实
+权利发生事实
(有称诉的理由)
(民事法律事实:买卖合同)
+被告违约事实
(原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依据
2、理解、运用
根据诉的构成要素,可以判断当事人的诉是否完
整,否则,被法院驳回起诉。
举例说明
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
收养关系
五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1、诉的合并
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 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 !!举例说明
2、诉的合并种类 诉的主观(主体)合并
—必要的共同诉讼
诉的客观合并
--同一当事人之间若干诉讼请求的合并
案例说明:房屋买卖合同
+诉讼标的系确定案由的根据
2、诉讼请求
即,诉的声明、诉的请求旨意
指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 具体实体请求。
3、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
抽象与具体(法律实施) 依据与措施
—诉讼标的:一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主张 (因诉讼标的产生。包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及其衍生。)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在诉讼之前开
始审查,而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审查,如 果当事人欠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 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3、诉权与诉讼权利
——见教材43页
二、民事诉权的消灭 三、民事诉权的保护 四、滥用诉权的规制
——见教材43-45页 重点?!难点?!
课后作业
结合本章内容,完成章节后的“问题与思考 ” 预习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