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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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第二章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
具有执行性,后者不具有执行性。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也有一定的联系。 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 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 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 预决性。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
(3)“诉”有时指的是一种“制度”。
从名词的角度来界定“诉”,则指特定原告
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 (法)主张的请求。具体阐释如下: (1)“诉”依其本质来看,是原告请求法院 给予诉讼救济。 (2)“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提起的。 (3)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了诉讼请 求之实体内容。
诉与起诉的关系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 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 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起诉是诉 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 区别主要有: 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 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 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 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 程序。
第二节 诉权
探讨的主要问题有:
诉权的内涵、性质、要件、保护和滥用诉权
的规制等。 诉权理论的复杂性使其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 中的“哥德巴赫猜想”。
一、诉权的涵义
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不仅原告享有,被告也享有。 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 保护的权利。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 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 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 纷的权利。 图示之:
诉的构 成要素
诉的客体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答案:A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 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 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2002年单选)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 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 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 系
诉的种类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或创设之诉)
各种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
即诉的竞合问题 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在提起给付之诉的同时不能提起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也以确认之诉为前提
诉的要素
意义 构成 当事人 事实理由(诉讼理由) 诉讼标的 诉讼请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 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 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 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 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 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 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 商解决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 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 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 不予受理
答案:AC
35.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 四川单选)
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 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B.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 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2诉、诉权

2诉、诉权

关于再反诉问题
本诉
原告
反诉
被告 反诉原告
再反诉
反诉被告 再反诉原告
再反诉被告
诉权
诉权的定义 诉权的内涵 诉权的要件 滥用诉权问题
诉权定义
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 诉讼保护的权利。 诉权学说以“为什么可以提起诉讼”这 一命题为研究对象,是一切理论的出发 点。
诉权
在英美法系学者的论述中很难见到关于诉权 的解释和定义,学者在谈到当事人为什么能 够提起诉讼时,总是抽象地从宪法和法理的 角度谈论所谓“绝对的诉权”。 在英美法诉权和起诉权的概念和原则是十分 混乱的,但是,在审判实践和诉讼理论中它 们往往求助于“常规”(standing)这个概念 来确定起诉许可的范围,“常规”的条件具 备与否最主要的一点是原告人是否具有法律 保护的个人利益。
思考(特殊情形之人事诉讼)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何芳对张军提起离婚 之诉,不过何芳同时提出恶习、虐待等多 个离婚的事实理由。 问:在本案中,有几个诉?
思考(特殊情形之请求权竞合)
某市市民李某购买车票乘坐212路公共汽车。 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致使李某脸部被 碰受伤。 于是,李某以该市公交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 起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 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 后来,原告从被告的答辩状中,得知司机突然 刹车是因为一个人在该辆公共汽车前突然横 穿马路。 原告为了避免败诉,向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即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诉的合并与变更
群体诉讼
诉的主观合并
必要共同诉讼 预备合并 单纯合并
诉的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预备合并 选择合并
诉的变更
案例
2000年10月,刘京胜在上网访问搜狐网站时 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首页上“文学”栏目 下的“小说”,根据页面提示继续点击“外 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 吉诃德——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 可以在页面上看到其译作《唐吉诃德》。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 诉与诉权
1、作用不同。诉的标的是诉的构成要素,如果诉的标的发 生了变化,那么诉也就发生了变化;而诉讼标的物不是, 诉讼标的物的变化不影响诉的构成。
2、数量不同。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一个诉里有时 会存在几个标的物。
3、范围不同。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诉的标的;而有些诉里 并不一定会有诉讼标的物。
4、表现形式不同。诉的标的是一种关系,看不见摸不着, 但实际存在;而诉讼标的物有时则是这种关系的具体体现。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则是诉的标 的;而房屋则是该诉中的诉讼标的物。
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此处的 当事人即包括为解决民事纠纷提起诉 讼的一方也包括应诉的一方。
2、诉的标的(注意:它与诉讼标的 物的区别)
诉的标的是指存在于当事人 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予以裁 决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要求法院裁 决的对象(诉的标的也叫诉的客体, 就是双方是基于什么而发生争议的)
• 诉的标的与诉的标的物的区别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形成之诉
D、变更之诉
• (五)反诉
• 概念: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与本诉具 有牵连关系、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 求。
• 特点:1、主体特定性;2、目的的对抗性;3、反诉请求 的独立性;4、时间特定性:一般讲,反诉应在本诉进行 中提出,根据司法解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诉权具有任意性和自由性。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 的意愿处分,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还可以行 使后撤回;
4、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诉权。只是他们的表现形式 和具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
5、诉权的行使贯穿整个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在诉 讼阶段实施的所有诉讼行为都是当事人行使诉权 的体现。
(五)诉权的双重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二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二诉与诉权
具体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 或不存在的请求。
分类 —积极确认之诉
例如:合同关系;收养关系;土地使用权
—消极确认之诉
例如:合同无效;婚姻无效;收养无效
3、形成之诉
指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注:法律关系已经存在
⊙⊙? 举例说明
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章 诉与诉权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013年9月9-11日
主要内容
诉 --诉及其构成要素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种类
反诉
民事诉权
第一节
一、诉的含义
民事之诉
诉是一种请求(程序权利+实体权利)
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请求内容是改变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并条件
--若干诉讼请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受诉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具有管辖权
但如果其他法院对其中一个诉具有专属管辖权时, 在受诉法院的审理中不能合并。
--合并的若干诉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_? 案例说明
3、诉的变更 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具体指同一诉讼程序中以新诉讼请求 替换原诉讼请求。
合法原则下调解; 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反诉的受理、审理程序
受理法院审查合法(符合起诉条件)一并 受理--审理--判决。
与本诉适用相同的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4、反诉与诉讼抵消 见教材40-41页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权)。 即向人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三节 民事诉权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亦即当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 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11
第一节 民事之诉
•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 (一)诉的类型
• (一)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
• 种类:1、根据给付的内容:物的给付与行为的给付

2、根据给付的时间:现在给付与将来给付

3、根据当事人要求给付行为的目的:积极的行为给付与消
区别 性质 要件
审判
反诉
诉讼抵销
独立的诉
非独立的诉
符合起诉要件、合并要件、 反诉要件
无此要求
本诉撤回或终结,反诉继续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于原诉,不
审理并判决
能单独判决
既判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未抵销的 债权无既判力
28
五、反诉与反驳
反驳: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 以此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一项诉讼权利。
15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四)诉的不同种类的关系 根据三种诉的特点可知,确认之诉是诉的基础,在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都有 可能因当事人对提起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身存在与否发 生争议而提确认之诉。
如果当事人在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中一并提起确认之诉,此时,必须先审理 该确认之诉,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进 一步审理或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节 反诉
一、反诉的含义 二、反诉的要件 三、反诉的程序 四、反诉与诉讼抵销
第三节 民事诉权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1.当事人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2.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 3.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4.诉权与诉讼权利 二、民事诉权的要件 (一)民事诉权的要件 (二)民事诉权的消灭 三、民事诉权的保护 (一)在制度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二)在实务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四、滥用诉权的规制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 (二)诉讼要件 (三)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调查 五、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一)诉的合并 1.诉的合并含义 2.诉的客观合并要件 3.诉的客观合并种类
(1)单纯合并(又称普通合并、并列合并) (2)预备合并(又称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3)选择合并(又称择一合并) (二)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2.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 3.诉的客观变更要件和程序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民事之诉的含义 (二)诉的构成要素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诉讼标的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2.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一)诉的类型 1.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 3.形成之诉 (二)诉的识别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 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 3.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诉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推荐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事诉讼法(三版)
主 编 江伟 副主编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 诉与诉权

反诉
一、反诉的含义
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 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 的反请求。

反诉与反驳
反驳,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
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 利,即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证据的辩驳。 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 告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 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 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诉讼抵销 非独立的诉 无此要求
本诉撤回或终结, 只能合并审理,附随 反诉继续审理并判 于原诉,不能单独判 决 决
既判 力
有既判力
抵销的债权有既判力; 未抵销的债权无既判 力
反诉的对象问题 A银行贷款100万元给B公司,由C作担保人(连带 担保),B公司又借给C公司50万元,后A银行要 求还款,B公司支付70万元,A起诉B和C,在本案 中,是否允许B对C提出反诉? A→B+C B→C C→B 共同被告人之间的反诉问题 向第三人扩张 再反 诉 反诉的实质要件 英美法系不要求有牵连关系
请求权竞合时的困境 电车事件 消极确认之诉中无实体法上的权利(实体法请求 权) 2.新诉讼标的理论 (1)二分肢说——罗森贝克
诉的声明+事实
事实关系(自然事实、历史事件、生活事实)不 是从实体法上评价的 电车事件:侵权或违约为由提出的赔偿,只是原 告攻击方法的变更,而非事实理由的变更
(2)一分肢说 诉的声明 在以同一给付为目的,而有不同的事实理由时, 二分肢说遭遇囧境 A.买卖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给付价金 B.离婚诉讼 P34(案例2—2) 3.新实体法说 ——新的轮回 抛弃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即为一个实体请求权的陈 旧观念,而以一事实关系为判断标准

第二章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

三、对诉权理论的总结 1、诉权理论的发展虽然不够成熟,理论不够周延 ,但是,其作为一种基本理论,解释诉讼存在的正 当性,连接审判权和实体权利,有其存在价值。 2、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是诉讼法摆脱实体法寻 求独立的过程。 3、应当明确,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 诉权在性质上是公权,其与私法上的实体权利没有 必然的联系,但又不能认为诉权是完全抽象的。诉 权虽然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诉权不是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集合,诉权存在于诉讼开始之前和诉讼 过程中,而诉讼权利只是存在与诉讼过程中。 4、诉权具有任意性,但诉权的行使也应该具备一 定的条件。
关于诉讼请求与诉讼标 的
1、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具有密切的联系,一定 程度上,诉讼标的通过诉讼请求表达或者体现出 来,诉讼请求可以看成是诉讼标的的具体化,这 一点给付之诉中尤为明显。 2、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而诉讼请求可 以看成是诉的量的规定性。决定诉的构成的是诉 讼标的而不是诉讼请求。
(2)具体的公法诉权说
含义: A.诉权是在个案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请求特定内容 的胜诉判决(利己判决)的权利。 B.诉权既针对法院,也针对被告。 缺陷: A.诉权作为公权,不可能既针对法院,也针对被 告。 B.难道只有原告才有诉权? 积极意义:将原告具体的实体权利主张作为诉权 的内容,使得诉权由抽象变得具体。back
“正常收视权”
1999年7月,西安有限电视台用户王忠勤向西安市 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有线电视台。原告诉称: 被告在播放《还珠格格》续集时,滥播广告,其中 第14集插播广告分6个隔断,共计插播广告70条,该 集时间共约70分钟,广告时间就占了约27分钟。碑 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原 广电部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正常收视权 ”,对原告造成一定的身心损害;依据《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2000年3月3日一审判决如下:被告 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因此次诉讼造成的损 失707.60元,赔偿其一个月的收视费17.80元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具体事 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 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五、诉的合并与分离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第二节 诉 权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就自己的民事 权益请求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 的判决 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
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享有的主体
不同;3、产生的时间不同;4、行使的阶 段不同 联系: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 决定诉讼权利;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 以诉权为中心,是诉权是各个不同诉讼阶 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主体不同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权主体 (当事人)
(包括诉讼代理 人、证人、鉴定 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和协助 执行人)
第二章
民事之诉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第一和特征 诉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二、诉的要素 1、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的理由 三、诉讼标的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的意义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三、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四、关于再反诉问题
(一)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即原告向被告所 为之权利主张。它表明了原告在诉讼中 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理 和裁判的对象。
(二)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 主张”说

诉和诉权专题知识讲座

诉和诉权专题知识讲座
2
❖ 2.诉是原告向法院提出旳诉讼上旳祈求。 尽管该诉讼祈求中旳实体祈求也是针对被 告提出旳,但原告提出旳这种诉讼上旳祈 求是要求法院裁决原告针对被告旳实体祈 求是否正当。
3
❖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受过去苏联东欧理 论旳影响,我国老式民事诉讼理论以为诉 具有双重涵义,即程序意义上旳诉和实质 意义上旳诉。
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怎样变更有争议。 在法院旳变更判决生效此前,当事人之间旳法律关系 依然保持不变。 ❖ 在审判实践中,变更之诉经常与给付之诉合并在一起,
如要求离婚,同步要求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11
❖ (三)反诉 ❖ 1、反诉旳概念 ❖ 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旳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
本诉旳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和本诉有联 络旳独立旳诉讼祈求。 ❖ 2、反诉旳条件 ❖ (1)反诉旳被告必须是本诉旳原告 ❖ 原告(甲) 本诉 被告(乙) ❖ 被告(甲) 反诉 原告(乙)
18
❖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诉在量上变更一般都 被人们认同,诉讼中当事人变更诉讼祈求 一般也是许可旳。从司法解释来看,至少 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在质上变更诉讼祈 求是被许可、甚至是被鼓励旳。
19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要求》第35 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旳法律关系 旳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旳效力与人民法院根 据案件事实作出旳认定不一致旳,人民法 院应该告知当事人能够变更诉讼祈求。
12
❖ (2)反诉应在本诉起诉后,法院做出判决 之前提起。如已经判决,可另行起诉,不 采用反诉程序。
❖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旳法院提起。 ❖ (4)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络。
13
❖ 二审是否能提起反诉,有两种意见,一种 以为:不能,不然审理上不好处理。另一 种以为:能够,法院先调解,调解不成发 回重审。最高法院意见184条要求:在二 审中,原告增长诉讼祈求、或被告反诉, 应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2章 诉与诉权

第2章 诉与诉权

2007年司考卷三第41题
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 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 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 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2004年司考卷三第36题
下列哪项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某种 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有效或无效,并不要求法 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因此不存在执行问 题。 3.分类 (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概念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 民事权益的诉。
2.特征 ⑴当事人对于其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并 无争议,只是对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应 当变更发生了争议。 ⑵在法院作出变更判决之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民事权益不变。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8月16日,反诉人魏某驾驶鲁W22360 号东风标志轿车沿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遇被 反诉人王某驾AR0715号神龙-富康型轿车沿港西路 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反诉人 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反诉人预交交通 事故技术鉴定费1500元,支付医疗费89元,支付 拖车费410元,支付停车费460元;修理车辆所需 费用53595元(最终费用以修车发票为准)。济南
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关系
(二)诉的特征 1.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包括双方当事人。 2.提起诉的前提: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实体权益受 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3.诉的目的: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4.诉的提出对象:只能向法院提出。 (三)诉的表现形式 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再审之诉。

第二章诉、诉权、反诉

第二章诉、诉权、反诉

两种诉常常并存于一个案件中,且在特定情 况下,变更之诉可以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
四、诉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诉合并的条件—— 一是几个诉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二是几个诉在诉的标的和理由方面有联系; 三是将合并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2、包括三种:
第一,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
第二,诉的客体合并,即诉的标的合并; 第三,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体与客体合并。如第 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章 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三节 反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概说 (一)定义和实质

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
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行使诉权的目的是请求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
(二)诉的分离

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 分离出来,作为若干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 理解决。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
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 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
(一)确认之诉
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 事法律关系的请求。有肯定的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特点: 一是其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 的给付义务;
二是法院作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从而不具有执行 性。
(二)给付之诉
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 事给付义务的请求。

第二章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

天意公司与顺达公司设备买卖纠纷一案, 天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顺达公司支付拖欠 的货款15 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顺达公 司提出因天意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设备给 自己造成原材料损失8 万元了,请求法院一 并处理。顺达公司的请求能否构成反诉?
张某与罗某系多年邻居,两家的房屋相连。2006年罗某家 的儿子结婚就在原来的院子里盖了间新房子,张某认为罗 某在建新房时拆了其与罗某相连的一间小房子,为此多次 找罗某协商要求其拆了新房,罗某认为其根本没有拆其房 子,就不予理会。张某为此多次找到居委会及当地派出所, 要求他们去解决这一问题,并多次到罗某家闹,导致罗某 高血压复发半身不遂。当地居委会及派出所经调查认为罗 某并未拆张某家的房子,而是张某年纪大了,记忆不清。 经过做思想工作,张某仍认为罗某拆了他的房子。为此, 张某起诉到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罗某提出其因为此次 事件中风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故提出反诉要求原告 赔偿其医药费。原告认为此反诉不成立,因为反诉须与本 诉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本诉是财产损害赔偿关系,而反 诉却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但被告坚持认为反诉与本诉的 发生是有关系的,是基于同一事件的。
也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 为诉权提供了宪 法保障。
二、国际化趋势 一般要求在一国现有法律手段用尽情况下,
可以向有关国际机构控诉。 1998年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第十四条 明确规定了诉权。
第二节 诉与诉讼标的理论
一、 诉与诉讼标的概念 (一)诉 当事人就具体权利主张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行
得再行起诉。
四、判断是否构成客观诉的合并的依据。
126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提 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五、是判断是否构成诉的变更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章 诉权和诉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章 诉权和诉

物 行为
种类物 作为和不作为
根据义务是否到期分为:现在给付和将来 根据义务是否到期分为: 给付
(3)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关系: 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关系: 区别:给付之诉具有可执行性; 区别:给付之诉具有可执行性;而确认之诉不具 有可执行性 联系: 联系:首先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 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肯定判决, 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肯定判决,对将 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
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根据 事实根据
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的事实。 的事实。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 争议的事实。 争议的事实。
法律根据
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法律规 定。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诉讼标的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诉的客观合并的种类 3.诉的客观合并的种类
单纯合并 预备合并 选择合并
(二)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的含义 1.诉的变更的含义 2.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 2.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 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 3.诉的客观变更要件和程序 3.诉的客观变更要件和程序 新诉与原诉程序相同 举证期间届满前变更 属于本院管辖
第二节 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的概念 法律规定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 告以原告为被告, 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 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 请求。 请求。 当事人的特定性;( ;(2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2)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3)诉讼 目的的对抗性;( ;(4 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目的的对抗性;(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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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诉的要件
• • • • • • 一般要件:具备起诉条件。 特殊要件: 1、通常情形,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 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第三节 民事诉权
•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二、民事诉权的消灭 • 三、民事诉权的保护 • 四、滥用诉权的规制
一、民事诉权的含义
• (一)含义 • 是指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 权利。包括: • 1、当事人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 • 特殊的公权;体现了当事人与国家之间公法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 • 2、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 • 3、具有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 程序内涵:启动诉讼程序;实体内涵:获得实体 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
四、滥用诉权的规制
• 滥用诉权的认定:存在主观上故意;存在 客观行为。 • 规制措施: • 1、法院主动审查; • 2、没有造成后果的,让滥诉者承担诉讼费 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妨害民事行为 而加以惩处,同时受害者可提起赔偿; •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 人可以参加诉讼或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
第一节 民事之诉
•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 四、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 • • • • • • • •
(一)民事之诉的含义 1、作为制度之“诉”: 2、作为动词之“诉”: 3、作为名词之“诉”: 含义: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 实体主张的请求。 (1)依其本质看,是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2)特定原告针对特定被告提起的; (3)特定的实体主张构成了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 诉的根据是“诉权”,是程序请求与实体请求的统一体。
•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 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 出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具体请求。 • 包括当事人请求的质的规定性,如确认、给付、形 成等权利保护形态上的要求,也包括请求数量上的 确定性等。 • 不同的案件可能案件事实类似、诉的性质相同,但 由于诉讼请求不同而使诉讼具有独立的特征。 • 当事人在一个诉中可以提出数个诉讼请求。 • 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 2、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与诉讼标的额的不同。
三、反诉的程序
• 1、反诉的提起 • 参照起诉制度:三种形式:在接受起诉状 副本后递交反诉状;在答辩状中声明提起 反诉;口头声明反诉。 • 2、反诉的受理 • 3、二审中反诉的处理
四、反诉与诉讼抵消
• • • • • • • 诉讼抵消:指在民事诉讼中进行债务抵消的。 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在提起要件或申请要件方面; 3、在审判方面; 4、在既判力方面。 注: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 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二、民事诉权的消灭
• • • • • •
1、已被合法提起诉讼或处于审理过程中的; 2、法院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再审除外); 3、已经作出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的; 4、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的; 5、撤诉后,法律规定不得再起诉的; 6、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时,在强制执行中, 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债权的,对该债权,被执行人没有 诉权; • 7、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国外仲 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被我国法院承认的; • 8、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或其仲裁机构作出 的民事裁决等,被大陆或内地人民法院承认的。
• • • • • • • •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 2、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 目的。 区别: 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 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与诉讼权 利主体相对义务主体的是法院、对方当事人等; 3、诉权只能行使一次,但诉讼权利可多次行使; 4、诉权的实体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诉与诉权
民事之诉
反诉 民事诉权
• • • • • • • • • •

• • •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 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 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 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 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 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 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 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 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 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 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5年7月10日
第二节 反诉
• 一、反诉的含义
• 二、反诉的要件 • 三、反诉的程序 • 四、反诉与诉讼抵消
一、反诉的含义
•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 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 本诉被告被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被称为 “反诉被告”。 • 反诉与本诉是两个不同的诉(可从诉的主体、诉 讼标的和案件事实进行识别)。 • 反诉以本诉为存在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 但反诉具有独立性。本诉撤回不影响反诉审理。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 (一)诉讼标的 • 也称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 •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 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 (1)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 (2)该关系或权利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 (3)请求法院审判争议的关系或权利。
• (二)诉的识别 • 指一“诉”区别于他“诉”。“一事不再理”原 则的需要。 • 1、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 • 诉的主体不同诉就不同,但例外情形:法定当事 人变更情形;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 2、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 • 诉讼主体相同,但诉讼标的不同,诉就不同。方 法: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识别;根 据民事实体权利识别;若两个诉讼标的均是同一 类权利,则根据具体内容来识别是否是同一个权 利。
• (二)诉的构成要素 • 含义:一个完整的诉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 包括: • 1、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 3、诉的原因:权利发生事实。 • 意义: • 1、判断一个“诉”是否完整; • 2、一“诉”区别于他“诉”; • 3、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 • 4、体现当事人诉讼目的以及法院审判对象; • 5、确定判决的主观范围与客观范围。
• (二)诉的变更 • 1、含义:包括诉的主观和客观变更。狭义 仅指诉的客观变更。指以新的诉讼标的替 换原诉的诉讼标的。 • 判断诉讼标的之变更是依据诉讼标的之识 别标准来进行。 • 允许诉的客观变更是理由:原告起诉时认 识不足,为了便于纠纷适当和充分解决; 降低诉讼成本。 • 2、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 • 现行法处理办法:择一起诉;选择之后, 通过诉的变更获得有效保护。 • 3、诉的客观变更要件和程序
三、民事诉权的保护
• • • • • • • (一)在制度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宪法保护; 民事实体法保护; 民事诉讼法保护; 合理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保护。 (二)在实务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法院保护方面:对于符合条件之诉,法院应当及 时受理;起诉时存在程序错误应允许补正,不能 轻易拒绝;对于法院侵权的,应通过诉讼程序内 部来纠正。
四、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 • • • • • • • • • (一)诉的合并 1、诉的合并含义 分:诉的主观合并与诉的客观合并。 理由:满足诉讼效率与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 基本功能;减少矛盾判决。 2、诉的客观合并要件 一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3、诉的客观合并种类 (1)单纯合并; (2)预备合并; (3)选择合并。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 (一)诉的类型 • 给付之诉(请求权);确认之诉(支配权);形 成之诉(形成权)。 • 1、给付之诉; • 给付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 给付之诉分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 • 2、确认之诉; • 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 • 3、形成之诉; • 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与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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