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员工内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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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交投发〔2016〕26号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印发员工内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控股公司,直属各单位,集团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退审批表
2.员工内退协议书
3.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退人员名册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9日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直属单位,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内退原则。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本办法出台前已按照本单位内退办法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按照原办法执行,本办法出台后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退养条件
第四条内退人员范围。
(一)已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并在集团公司工作满5年(含5年)的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
(二)在第一点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内退:
1. 男性员工连续工龄满30年(含30年)以上、女性员工连续工龄满25年(含25年)以上(均不含折算工龄),且距规定退休年龄(含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
2.因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男性员工年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均不含折算工龄),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含五级)以上。
3. 经国家级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患癌症晚期、精神病的。
第三章内退办理流程
第五条内退办理流程
(一)员工本人填写《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退审批表》(见附件1)上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二)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实该员工条件无误后上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三)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的《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退审批表》(见附件1)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后,报送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如申请人员为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还需会同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一同审核通过。
(五)集团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领导在领导班子会通报内退人员名单,集体讨论后由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集团公司领导签批意见。
(六)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集团公司领导签批意见反馈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七)经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集团公司领导签批同意的,员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员工办理内退手续,与员工签订《员工内退协
议书》(见附件2)。
(八)员工内退手续办理完毕后,在单位统一安排下做好工作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方能离岗。
第六条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 各单位要及时帮助内退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内退期间自然死亡的,劳动合同、内退协议书自然终止。
第四章内退待遇第七条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内退生活费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算办法,按内退当年职工个人基本养老金测算值的80%核定。
第八条内退人员除享受内退生活费外,不能再发放相关额外津补贴,但保留工会相关福利费用。内退期间不进行薪酬晋档和调整。
第九条内退人员按照在职员工的缴费条件, 继续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企业年金以内退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基数执行。
单位为内退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并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计入个人相应账户。
第十条内退人员住房公积金仍按其办理内退手续当月的缴纳基数和缴纳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二条内退人员享受的内退生活费从审批表批准的下月开始执行。内退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发放内退生活费,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员工在单位加入企业
年金计划的,单位一并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领取手续。
第五章内退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内退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管理,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退人员登记造册, 管理个人档案, 并比照退休人员对内退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编制《内退人员花名册》报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能扩大内退范围、提高和降低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集团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内退员工一律不能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重新返聘上岗工作。一经发现返聘上岗的,将追究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直属单位的内退员工薪酬和人员数据分开统计、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员工在办理内退手续时,若本人同意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变更到退休年龄。
第十八条内退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应与其解除内退协议, 不再纳入内退人员管理范围。人事关系和薪酬待遇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内退员工内退期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在外单位从事其他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人身伤害等其他情况,责任自负,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内退条件的,取消担任职务,相关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应当保守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集团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如因内退人员的上述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内退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期间遇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调整,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抄送:集团公司各位领导,董事会秘书、工会副主席、副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