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要求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图(附后);
相关日照分析计算图(附后);
相关资料附件(附后)。
注:可用其它规范日照分析方法
附件二:
承诺书
(建设单位)承诺对(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名称)
《日照分析报告》(日期)中所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及日照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法律后果。
表1各栋建筑物顶部高程Hy、建筑高度H计算表
建筑物编号
层数
士0以上建筑高度H计算(米); (室外地面高程+室内外高差)
±0高程
(米)Hp
窗台面标高He
(米)
建筑高度
(米)H
檐口或女 儿墙、屋脊 标高(米)
Hy
A
6
*6+
B
6
*6+
C
4
五、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设置
日照分析软件:(需附建设部鉴定证书)
相关参数: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承诺在编制(项目名称)《日照分析报告》(日
期)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版)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日照标准及 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定。对日照分析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否则,我单位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一、《淮南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
㈠符合标准格式的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
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
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样例详件附件三);
㈣日照分析软件的建设部评估鉴定报告(样例详件附件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
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
(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
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
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建筑日照要求
建筑日照要求建筑日照要求是指建筑物内部空间能够接受到足够的自然光照射,以保证室内环境舒适、健康和安全。
建筑日照要求涉及到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等多个方面,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日照的定义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经过大气层后射入地球表面所形成的光线。
在建筑设计中,日照主要分为直接日照和间接日照两种类型。
直接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直接射入室内空间,而间接日照则是指通过反射、折射等方式将阳光引入室内。
二、建筑日照要求的意义1.保证室内环境舒适:室内空间能够接受足够的自然光线,可以使人们感到更加舒适和愉悦。
2.促进人体健康:自然光线可以促进人体代谢,增强机体免疫力,有益于身心健康。
3.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可以减少室内电灯的使用时间,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4.提高建筑品质:合理的日照设计可以增加建筑的美感和品质,提高建筑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三、建筑日照要求的标准1.采光面积:采光面积是指室内空间与外部环境相接触的面积。
根据国家标准,居室采光面积应不小于室内面积的10%。
2.采光角度:采光角度是指室内空间与外部环境之间形成的夹角。
一般来说,采光角度应在30度至60度之间。
3.透光率:透光率是指材料对阳光透过程中所吸收或反射掉的比例。
对于玻璃等材料,透光率应不小于70%。
4.遮阳系数:遮阳系数是指材料对阳光照射时所反射或吸收掉的比例。
在南方地区,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6,在北方地区则可以略高一些。
5.日照时间:日照时间是指室内空间能够接受到自然光线的时间长度。
根据国家标准,居室日照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四、建筑日照要求的设计方法1.合理布局:在建筑设计中,应根据建筑朝向、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采光窗口和遮阳设施,以保证室内空间能够接受到足够的自然光线。
2.选用透光性好的材料: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应优先选用透光性好的材料,如玻璃等。
3.使用遮阳设施:在南方地区,应使用遮阳设施来减少室内空间受到过多阳光照射的情况。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正对正对图正对图3 4 图5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1.报告对象:确定报告的对象是一个地区还是一个特定的建筑物。
如
果是建筑物,需要提供建筑物的名称、地址和用途等信息。
2.日期与时段:确定报告的日期和时段范围。
通常选择一年中的多个
时段(如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来覆盖不同季节的日照情况。
3.位置信息:提供报告对象的地理位置信息,包括经度、纬度和海拔
高度等。
这些信息可以方便进行后续的日照计算和分析。
4.表面朝向:确定建筑物的表面朝向信息,包括正面、背面、东侧、
西侧、南侧和北侧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的不同面向的日照状况。
5.相关参数:报告中通常需要给出一些与日照有关的参数,如太阳高
度角、太阳方位角、直接日照时间、全天日照时间等。
7.日照分析方法:报告中需要说明所使用的日照分析方法和计算过程。
常用的方法包括太阳轨迹模拟、天空光线模拟等。
8.结果解读:对于分析结果,报告中需要进行合理的解读和评估,以
便于读者理解报告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9.结论与建议:在报告的最后,需要给出对于所分析的地区或建筑物
的日照状况的结论和建议,以供相关决策的参考。
以上是对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规定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编写报告时,还需要注意科学性、客
观性和严谨性,以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
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时间:2010-9-2811:32:00|???浏览:100第一条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和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第三条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的现状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五条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增加另一主朝向。
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第六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有日照要求时,应对受遮挡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见附录一,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见附录二。
第七条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内少数现状住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的前置条件。
拟建建筑少数户型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在销售(或分配)时需与住户事先说明,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否则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滁州市城乡规划局。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建筑高层化条件下的日照间距控制与方法
建筑高层化条件下的日照间距控制与方法摘要: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在城市中最直观的表现之一就是城市建筑的高层化。
高层建筑的建设己经越来越成为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随之而来的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间的日照遮挡矛盾成为规划管制与协调的突出问题。
我国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于地方规划管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结合案例探讨了建筑高层化条件下的日照控制基本规律和方法,指出对于我国北方地区的城市,高层建筑条件下的日照间距控制的关键是日照方位的控制与协调,并且建立一套规划控制与日照利益协调的方法,为提高地方规划管理的水平以及加强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协调机能进行了有意的探索。
关键词:控制方法;日照间距;高层建筑;日照方位角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case study of the high rise buildings under conditions of solar control basic rule and method, it is pointed out that for the north area of China City, high-rise building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sunshine spacing control is the key to the comprehensive control and coordination, and build up a set of planning control and sunshine interests coordination metho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oc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level and strengthen the planning as a public policy coordination function undertook beneficial exploration.Key words: control method; sunshine spacing; high-rise building; solar azimuth angle中图分类号:[TU3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引言随着城市空间的不断扩展,居住形态也正经历一个急剧的变化。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滁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滁、来、全城镇群范围内需报市规委会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设计要求。
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报审方案必须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内容、深度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规划局经办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及审查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外立面效果图应与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一致。
外立面效果图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夜景照明效果图等,图件中对色彩、材质等要求与建筑方案一致。
设计单位应确保外立面材料的可供性,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并满足滁州市招投标管理等相关规定。
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准确标明。
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六、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等)。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市规划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认真实施。
七、建设项目实行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主持建筑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
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时间:2010-9-28 11:32:00 | 浏览:100第一条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方案和进行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第三条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的现状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第五条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增加另一主朝向。
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第六条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有日照要求时,应对受遮挡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建筑间距。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见附录一,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见附录二。
第七条拟建建筑日照分析范围内少数现状住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的前置条件。
拟建建筑少数户型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在销售(或分配)时需与住户事先说明,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否则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滁州市城乡规划局。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XX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SUN 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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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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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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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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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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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高层建筑愈发成为城市建筑的代表,如何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在此文中,我们将介绍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则和方法。
规则1:标准化时间
对于高层建筑的日照分析,首先要找到一个标准时间。
通常我们使用太阳平均时,即将24小时,按太阳的实际运行时间分成等份,每个份叫做一个太阳小时。
规则2:影响因素
高层建筑的日照分析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建筑的形态
建筑的形态是影响日照的主要因素之一,不同的建筑形态会对日照产生不同的影响。
建筑的朝向和坡度
建筑的朝向和坡度也是影响日照的重要因素。
不同朝向和坡度的建筑物,其日照状况是不同的。
建筑的高度
建筑的高度也会影响日照状况。
一般来说,高层建筑会阻挡低层建筑的日照。
建筑的周边环境
建筑的周边环境如树木、其它建筑物等,也会影响日照状况。
规则3:日照分析方法
高层建筑的日照分析方法比较多,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望远镜法
这种方法需要在建筑上使用一个望远镜,观察望远镜中的垂直棒,测算出太阳的仰角,从而计算出日照时间。
数值模拟法
这种方法使用计算机软件,对建筑进行三维模拟,计算出不同时间段内建筑的日照时间和强度。
物理模型法
这种方法通常需要建造一个建筑模型,然后在模型下方放置光源,测算出模型中的日照状况,从而推算出实际建筑的日照情况。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是一个复杂的计算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通过遵循规则和选择适当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高层建筑的日照情况,为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提供参考。
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技术性复核实施细则
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技术性复核实施细则(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能,规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划方案审定阶段技术复核要求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方案时,需提供《规划方案技术复核报告》和《日照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
技术经济指标和日照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技术经济指标复核机构应具备城市规划编制或测绘乙级以上资质,日照分析复核机构应具备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竣工核实测绘应具备测绘乙级以上资质,以上技术性复核的服务机构简称第三方机构),按照规划条件和我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出具报告。
《规划方案技术复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划条件所要求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要求。
对复核所使用规划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规、建筑设计方案需盖章确认,作为复核报告的附件。
《规划方案技术复核报告》和《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方案的依据。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技术复核要求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需提供《建设工程技术复核报告》。
建设单位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经图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工程技术复核报告》。
第三方机构按照审定的规划方案和我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对施工图纸进行核对,与规划方案不符的需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说明变化情况。
施工图与审定的规划方案有变化,日照影响可能恶化的,建设单位需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技术复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划条件所要求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坐标、标高,公共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等要求。
日照标准(建筑实用)
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日照标准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
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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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
1
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⑵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
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
见附图三)。
⑶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遮挡建筑的范围和遮挡建筑的确定:
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
超过
50
1
2
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七、分析要求
(一)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
其屋顶的附属
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二)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三)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三)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九、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二)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
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
(三)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四)相关资料。
(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附图一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附图三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附图四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附录二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一、《滁州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
㈠符合标准格式的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
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
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
㈤《日照分析报告》审查内容:
⒈拟建项目周边条件考虑的是否合理和全面;
⒉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内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是否都进行了日照分析;
⒊拟建项目报建的高度、定位及户型是否与《日照分析报告》一致;
⒋是否计算出被遮挡建筑的每一个分析窗位的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
附件一: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日照分析咨询报告
一、
二、
资料;
三、标准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及《滁州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基础数据应包括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参与叠加分析的建筑。
表1各栋建筑物顶部高程Hy、建筑高度H计算表
五、日照分析软件及参数设置
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图;
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图;
相关日照分析计算图。
相关资料附件
附件二:
精心整理
页脚内容承诺书
(建设单位)承诺对(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名称)《日照分析报告》(日期)中所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日照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章)
页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