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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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培训材料
(2012年4月12日)
培训提纲:
一、《行政许可法》相关概念、法律要点及我们要掌握的重点
二、行政服务的主要办事制度
三、电子政务的概念及与我们的关系
时间:大约30分钟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法》相关概念、法律要点及我们要掌握的重点
一、基本概念及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1996年开始起草,到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历时7年,其间国务院两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
该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实施,是迈向法治政府的重要里程碑,有着褚多亮点:
1、行政许可法限制了政府规制的范围,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未禁止的,你都可以做;而对于政府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的,都不可以做)。
2、行政许可法限制了部门和地方的许可设定权力,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举例:10多年前的棉花不得私向外省或外地出售,外省的酒不准在本地销售等)。
3、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
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4、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
5、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多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有利于消除政府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和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建设便民、高效政府。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外地行政服务中心推行的“两集中、两到位”举措)。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这是成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的唯一一个法律依据)
二、行政许可法要掌握的要点:
《行政许可法》共八十三条,需要掌握的东西很多,对于我们来说,要掌握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的类别:
根据实施的程序,要主分为五个类别:
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例如,食品卫生许可、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销售许可等。
这类许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并无数量上的限制。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利用、公共资源的限量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例如:采矿许可,取水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垄断行业)等。
这类许可一般有数量限制,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决定。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格,建设企业的资质等。
这类许可事项一般应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决定。
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电梯运行的核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等。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主要是形式审查。
比如,工商注册、儿童收养登记。
(二)、哪些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
办理残疾人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办理结婚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吗?
(1)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不具法定行政主体资格的一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民间协会等向其成员颁发资格证书及许可性文件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2)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不因为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即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行政相对人有了申请并不必然得到行政主体的许可,具体还要根据法律规则的规范来决定。
(3)行政许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
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行为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如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许可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爆破物品的制作、运输和销售活动等。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义务或处以惩罚的行为,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如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律师、会计、审计、监理等活动的资格证,便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资格。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这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等)等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因此,行政许可必然是要式行政行为。
根据上面的几点分析可知,我们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房屋产权
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残疾证、老年证、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孤儿的收养登记、工商局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计生委的准生证登记、公安局办理的废品收购、持枪资格等都是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部分:行政服务的主要办事制度
(一)首问负责
首问责任制是针对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
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
该制度规定群众来访时,机关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办事机关的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不要让群众多跑或白跑。
对非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该人到相应部门,让来访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
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理。
(二)一次告知
一次告知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大厅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三)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四)同岗替代制
同岗替代制(又称A、B岗位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五)容缺预审制
凡是已具备审批基本条件、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但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的相关审批项目,窗口先予收件办理,并开具“容缺预审工作单”,一次性写明容缺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
申请人可通过取得审批结果(证书、批文)复印件等形式,进入下一个审批环节,但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条件)补齐,否则将给予相关处理,如批文作废、收回证照等。
(六)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一般由把关单位或指定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后,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和权限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七)超时默认制
即对群众和企业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未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将被视为部门默认审批事项。
(八)缺席默许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政府各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堪验或并联审批时,参与会办或并联审批的部门应准时按要求派员参与会审、堪验或审批,否则视该部门同意的办事制度。
第三部分:电子政务的概念及与我们的关系
(一)什么是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就是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
(二)电子政务的类别
-商业机构间电子政务
-公民间电子政务
-雇员间电子政务
(三)电子政务与我们的关系
近年来,网络民主快速兴起,网络监督异军突起,是政府高层始料未及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老百姓借助网络参与民主监督,过去一个人给政府部门提意见,可能不会受到政府重视; 现在一个帖
子发出去后,不到一个小时就有上万或更多的人在网上回应(大家可以注意哦,工作期间千万别被拍了)。
其实,这仅是电子政务应用的一个方面。
电子政务的应用是多方面的,下面我们重点学习一下与我们的日常工作及以后的工作最为密切的一项电子政务的应用:电子监察。
电子监察系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施监控、监督的系统。
功能
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最基本的主要功能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
1、实时监控。
包括在线数据监控和视频监控。
在线数据监控是运用电子监察平台与职能部门的行政服务业务系统直接对接,自动实时采集行政服务办理过程的信息(包括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情况),实行同步全程监控;视频监控是在服务窗口大厅设置摄像头,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办公现场实施现场监控。
2、预警纠错。
预警纠错是指对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审批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系统发出预警、“黄牌”和“红牌”信号,自动通过手机短信息通知承办人、审批人、批准人等。
监察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纠错和追究责任。
3、绩效评估。
按照行政审批绩效评估量化标准,系统自动对考核部门的审批绩效及考核岗位人员的审批绩效进行评估。
系统还可以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现场评估和社会综合评估。
4、信息服务。
系统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审批条件、许可期限等办事指南。
可以随时查询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办理结果。
可以随时将系统监控和检查的情况向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5、统计分析。
定期对电子监察中心监督情况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提供可靠、详实的决策依据,也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