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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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
(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
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五)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六)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定期(按季)、不定期地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八)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九)根据检查分析的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提出贷款风险分类意见;
(十)根据检查分析分类情况,发现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十一)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提示等形成检查报告,向风险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
贷款协助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二)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三)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四)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二)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三)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四)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五)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其责任界定: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
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形成风险的;
(五)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六)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七)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八)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九)其它经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六)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八)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