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货币资本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7]3号【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07.19【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苏住建规〔2017〕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做好国有资金项目的投资控制,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对原先发布的《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1〕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19日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编制、审核以及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过程。
第三条采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时间:2010-07-22 22:18来源:未知作者:l 点击:次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在所有的融资渠道中算是较繁琐的一种融资方式,办理起来其要求提供的资料较多,办理周期较长.并且对相关的财务指标及企业资料及项目开发面积等方面都有相关硬性规定. 项目开发贷款要求企业达到的条件有:(1)开发资质为三级以上;(2)注册资本金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在所有的融资渠道中算是较繁琐的一种融资方式,办理起来其要求提供的资料较多,办理周期较长.并且对相关的财务指标及企业资料及项目开发面积等方面都有相关硬性规定.项目开发贷款要求企业达到的条件有:(1)开发资质为三级以上;(2)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3)自有资本金率达到35%以上.(4)银行信用评级为A+以上;另外要求项目开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放贷额度一般为项目评估值(包括土地及建筑物)的50%. 相关的财务指标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近三年为盈利等,此方面具体数值列示如下:项目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29.98 45.48 57.93 70.87 82.16流动比率(%)250.55 201.04 162.12 131.98 116.72房地产速动比率(%)217.11 173.61 130.22 79.93 54.64全部资本化率(%)15.92 22.11 36.94 58.14 67.45已获利息倍数11.76 7.52 4.08 1.89 1.12非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总债务-预收帐款)0.26 0.15 0.06 0.02 -0.04 盈利能力三年平均资产收益率(%)22.24 16.11 9.24 3.98 1.61三年平均销售利润率(%)36.02 31.28 24.66 16.36 11.26非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非筹资活动现金流入量(%)14.24 8.22 3.37 0.91 -2.13三年平均成本费用利润率(%)27.77 20.24 10.14.81 2.27三年平均总资产报酬率(%)5.24 3.36 2.03 1.44 0.6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预收帐款本期增加额)/销售收入1.541.311.10.990.85资金营运能力三年平均存货周转率(次)3.071.910.730.330.16三年平均流动资产周转率(次)0.870.640.330.160.07三年平均总资产周转率(次)0.760.580.350.190.08(责任编辑:admin)三年平均应收帐款周转率(次)16.211.647.12.461.32营运资本/总资产1.21.030.610.310.12发展能力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28.8217.754.83-2.97-10.21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29.7321.310.084.271.17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26.2516.568.273.06-9.22预收帐款/(预收帐款+销售收入)0.670.60.40.250.15上表为对房地产三级企业也就是办理开发贷款最低的要求数据.另外办理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内容:住房开发贷款资料目录序号资料内容一市行资料1市行申请报告2市行法律意见书3授信审批表4房地产贷款审批表5经办行申请报告6经办行调查报告二企业资料1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代码证书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及签字样本5借款人申请书及借款人授权书(有限责任公司为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为股东大会决议)6经年检的贷款证(卡)及复印件7公司章程及成立批文或合同8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9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年报及申请贷款时上期的财务报告三贷款项目资料1项目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估报告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交凭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编辑:admin)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已投入项目自有资金凭证7其他补充资料四贷款担保资料1若属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保证人应提交以上企业资料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相关文书,承诺书及董事会决议.2若属抵押或质押方式的贷款,需提交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及有处置权人同决抵押或质押的承诺证明(有限公司应提交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一、引言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引投资的热门领域之一。
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庞大、投资风险高等特点,资本金的监管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的相关问题,包括监管目的、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等。
二、监管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开发商按照约定的资金使用规则进行资本金运作,防止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资本金监管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无效竞争、恶性竞争的出现。
此外,资本金监管也可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
三、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由相关部门负责,通常包括房地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及规定,监督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本金运作情况。
金融监管机构则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资金运作等进行监管和审查,防范金融风险。
四、监管措施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资本金的准入管理,对资本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其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将资本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资金运作活动的监管,例如要求开发商按规定时间和比例使用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等。
另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抽查资金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发现资金问题的情况下,应及时启动相应的监管机制,例如冻结资金、追查责任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资金监管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五、监管效果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的效果应进行定期评估。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情况、市场秩序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监管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苏州市市级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6月30日)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收取
苏价服〔2002〕294号,苏财综字〔2002〕91号、苏价费字〔2002〕304号、苏人防〔2002〕13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0国函1997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200119号财综200223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3水利防洪保安资金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1收取财综字1998143号苏政发199946号苏政发201166号苏政发201180号4教育教育费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5教育地方教育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序号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备注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6住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30【实施日期】201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管理(一)确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原则(1)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国家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资计划。
(2)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形:(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2)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朋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建设条件书面意见的内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的条件;(2)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3)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4)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1.项目资本金的概念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购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苏住建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通知各监管银行:《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执行以来,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实现了全面监管,降低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运行风险。
近期,我局会同银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对全市资本金运行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
检查发现,资本金监管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监管程序不规范、经办人员业务不熟悉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服务企业,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银行签章。
房地产企业足额缴存货币资本金后,各监管银行授权支行方可在《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签署验核意见并加盖支行公章,不得使用业务专用章等其他印签。
二、加强账户管理。
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只能开设一个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分期开设;所监管的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使用存单、保函、信用证等其他形式资金冲抵。
三、规范合约行为。
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开发企业?银行)时,应按开发项目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不得分期签订。
四、建立考核机制。
对各监管银行的监管考核以授权支行为对象,以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监管银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两家以上授权支行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事项的,将暂停该行资本金监管资格;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所监管的货币资本金总量均列末位的,建议取消监管资格;五、落实专项管理。
各监管银行应明确货币资本金扎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货币资本金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授权支行应明确专人负责货币资本金管理工作。
各监管银行应定期将有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苏州房地产市场近年来经历了快速发展,为确保市场稳定和防控风险,苏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止房地产资金过度流动和投机行为的出现。
首先,苏州市政府实行了购房资金监管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购房者需要将购房资金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经批准后才能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
这样的举措可以防止购房资金被滥用或挪用,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
其次,苏州市还加大了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力度。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这些资金将由政府进行监管和管理。
同时,苏州市政府还规定了开发商房地产销售款的使用限制,要求开发商将销售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和相关开支,禁止将资金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另外,苏州市政府还实行了严格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制度。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审慎评估房地产开发商的信用状况和项目可行性,避免过度放贷和不良贷款的风险。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确保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正确进行房地产开发贷款。
最后,苏州市政府还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测。
市政府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数据和相关政策,向公众提供透明、准确的信息。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稳定。
总体而言,苏州房地产资金监管政策的出台旨在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过加强对购房资金、开发商资金、贷款和市场信息的监管,防范了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了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苏州的房地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底气和可持续的发展基础。
问题解决月活动问题解决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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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为高校毕业 生办理报到和落 户手续,使用人 苏州市人 单位及时签订劳 力资源和 动合同和办理《 社会保障 就业失业登记证 局 》、人事关系接 转、缴纳社会保 险等相关事宜的 问题
主要措施:一、积极对上争取。主动向省教育厅、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客观反映现有政策和 实际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有效地沟通,上级部门认可苏州今后可 以从高校毕业生离校就业后即可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二、系统规范流程。以此为契机,根据客观形势 变化和高校毕业生及用人单位需求,本着“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梳理高校毕业生办 理报到和落户手续的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具体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确保高校毕业生及时办 理相关手续。此外,广泛运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效用,及时编印宣传手册,进而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和家 长能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政策和实际办理流程;三、提升办事效率。在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上,一方 面积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开设网上对话等多种形式广泛了解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对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而更好地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效能;另一方面,将继续以“征集 岗位”为核心,确保全年提供岗位不少于8万个;继续以“提升能力”为主导,大力推进就业见习基地建 设;继续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积极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顺利就业;继续以“畅通信息”为基础,全 面建立高校毕业生四级信息网络,从而全力确保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长效机制:将根据年初工作目标和任务,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五大机制”建设,进一 步加大就业困难援助和就业见习力度,确保这一政府实事项目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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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拥有盲 人医疗按摩专业 苏州市残 技术资格证书资 疾人联合 质的盲人,要求 会 开办盲人按摩诊 所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法律根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2、《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第六条: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
(十八)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
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06]61号)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监控,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对项目资本金实行管理、解控与返还。
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资本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与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应到市开发办办理项目资本金监控手续。
办理监控手续程序如下:(一)开发企业与市开发办、银行三方签订《黄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书》,并在签订该协议的银行设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监控专用帐户。
(二)开发企业持市开发办项目资本金核缴通知书,将项目资本金一次性足缴存入到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并在市开发办备案。
审批(服务)机构:黄石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批(服务)主体: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服务)范围:对全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建立资本金制度审批(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不收费审批(服务)执法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流程(见下页)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的通知》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流程图(法定工作日30日,承诺7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事项 ★ 不收费受理申请黄石 市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2、发改委批文;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出让批准通知书;4、《建设规划许可证》;5、修建性详规红线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7、《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9、《房屋拆迁许可证》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的有关材料;11、项目可行性报告。
2024年标准版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标准版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资本金1.3 项目1.4 监管账户1.5 监管期1.6 违约1.7 利息1.8 银行2. 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3. 资本金监管3.1 资本金金额3.2 资本金缴纳时间3.3 资本金使用范围3.4 监管账户开设与管理3.5 监管期3.6 监管解除条件4. 违约责任4.1 甲方违约责任4.2 乙方违约责任4.3 丙方违约责任5. 争议解决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途径6.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条件6.3 合同终止条件7. 一般条款7.1 保密条款7.2 法律适用7.3 争议解决7.4 合同的附件8. 其他条款8.1 甲方声明8.2 乙方声明8.3 丙方声明9.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9.1 签订日期9.2 签订地点9.3 合同生效日期10. 甲方签字10.1 甲方单位名称10.2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10.3 甲方单位盖章11. 乙方签字11.1 乙方单位名称11.2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11.3 乙方单位盖章12. 丙方签字12.1 丙方单位名称12.2 丙方授权代表签字12.3 丙方单位盖章13. 附件13.1 监管账户开设证明13.2 资本金缴纳证明13.3 项目批准文件13.4 其他相关文件14. 合同副本14.1 甲方副本14.2 乙方副本14.3 丙方副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资本金资本金:指甲方为进行项目开发而向乙方申请贷款的总额,具体金额、用途及还款计划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3 项目项目:指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在____省____市____区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150627-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购的出资额。
对开发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以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出。
国务院于 1996 年 8 月发文通知,从 1996 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具体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法律规定资本金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 20%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开发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项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可以有效地防止部分企业不规范行为,减少楼盘“烂尾”等现象的发生。
【相关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0720]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 修正)[20040828]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系统用户手册企业版v2.0
企业版用户手册
(V2.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 南京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2014.11
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
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系统概述 ........................................................................................................................................ 3 第二章 安装与配置 .................................................................................................................................... 4 第一节 客户端环境配置 ....................................................................................................................... 4 1、客户端要求 .............................................................................................................................. 4 2、登录系统 .................................................................................................................................. 4 第三章 手册申领 ........................................................................................................................................ 6 第一节 新增项目 ................................................................................................................................... 6 1、 2、 3、 4、 5、 6、 7、 基本信息.............................................................................................................................. 6 项目许可信息...................................................................................................................... 9 项目投资情况.................................................................................................................... 14 开发建设情况.................................................................................................................... 15 经营销售情况.................................................................................................................... 18 其他信息............................................................................................................................ 19 图片材料............................................................................................................................ 26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苏住建房[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的通知(苏住建房〔2014〕2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我局根据有关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申请情况,经研究,现将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其中,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货币资本金监管范围仅限于昆山市行政区域。
收到通知后,受委托货币资本金监管银行应尽快到我局办理委托监管系统接入等手续,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主管部门,银行)的有关监管职责。
对违反货币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将取消监管银行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各自开发项目的需要,提前选定有监管资格的银行签订《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开发企业,银行),委托监管项目货币资本金。
委托无监管资格的银行监管货币资本金为无效委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取得监管资格的银行不得委托监管货币资本金。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第五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及授权支行名单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的要求项目资本金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及其相应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根据2015年9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的规定,目前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资金不足而可能对项目投资人、贷款人、购房人等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其价值,且不得高估或低估。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使用,由建设部门主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抽回、调出。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转让方在受让方按照本规定存储相应数额项目资本金后,方可调出存储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项目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5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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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
甲方(主管部门):
乙方(托管银行):
为了加强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顺利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商议,就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即托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概述
(一)定义。
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是指按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甲方委托乙方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支付的行为。
(二)乙方及其分支机构自愿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项目货币资本金委托监管职责。
第二条托管范围
苏州市辖区范围内符合《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托管方式、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甲方按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签发《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该证明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货币资本金存入金额、存入时间等内容),作为乙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项目货币资本金
托管专用账户的依据。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为开发企业办理货币资本金支付手续。
(二)甲方按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实项目实际工程进度后,向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发《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该通知书应明确付款金额及收款人等内容),作为乙方为房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支付手续的依据。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签署《资本金货币使用通知书》(原件)的要求,及时(最长不超过2天,遇节假日顺延)足额办理支付手续。
若因甲方监管需要,乙方应及时将指定项目的货币资本金收付情况报甲方核对,同时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货币资本金缴存进账单和支付情况复件等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因故出现转让、终止或其他变化特殊情况,乙方凭甲方的通知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的解控支付、退存、转换等手续。
(四)项目货币资本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不能用作偿还乙方贷款及其他债务。
同时,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利率政策对项目货币资本金存款计付利息。
(五)对甲方确定已经达到终止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条件的建设项目,乙方凭甲方出具的《货币资本金监管终止通知书》,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销户手续。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作为乙方
办理货币资本金托管专户开立的依据;甲方根据开发项目的施工进度,按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作为乙方办理货币资本金支付手续的凭据;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人,并协助乙方加强对项目货币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对乙方履行本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优质的银行服务,接受和服从甲方对项目货币资本金的管理要求,自愿承担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失控,一切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根据甲方签章的《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内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的托管专用帐户,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存入及监管手续,并将办理完结手续的信息反馈给甲方。
(三)根据甲方签章的《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内容,及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支付使用手续,并向甲方反映项目货币资本金的使用情况及有关信息。
(四)对本协议项下开发项目因故转让、终止或其他变化等特殊情况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签章的《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解控、支付、退存、转换手续。
(五)无论乙方与实施开发项目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该贷款偿还期限是否届满,乙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确定范围内的项目货币资本金以任何方式冲抵该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贷款及相关利息及其它费用等,并保证按甲方签署的《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确定的金额,及时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监管的项目货币资本金。
(六)对甲方推荐的优质工程项目和企业,在符合信贷政策和乙方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在授信融资、结算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七)乙方应通过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等手段,使甲方能及时了解项目货币资本金缴存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拨付项目货币资本金,或未按甲方出具的签署意见并签章的《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原件)要求拨付项目货币资本金的,按违约额的3%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二)在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过程中,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项目货币资本金业务的各项服务工作,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项目货币资本金或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两年内参与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资格。
第七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况外,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货币资本金缴存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甲、乙双方经协商可采取补充本协议的方式加以完善。
如发生争议,无争议
部分继续履行,争议部分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结性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启用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的开具存入证明、开具使用通知书、资本金账户注销等指令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开出的书面存入证明、使用通知书、终止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暂定有效期为两年,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应共同自觉遵守本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或违背本协议条款。
本协议执行到期后,双方根据管理情况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正式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托管银行:
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