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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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3.31
•【字号】陕司通〔2017〕37号
•【施行日期】2017.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
理制度的通知
陕司通〔2017〕3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省司法厅经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就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选派、参与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事)件以及考核评估等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
2017年3月31日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第一条为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现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要求,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三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办)司法所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村(社区)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合同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脱贫致富项目健康发展,参与人民调解,开展法治宣传,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要求参加集中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技能和水平。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有理有节地处理并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开展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严谨、客观地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并拒绝服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第八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九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重大或敏感性群体案(事)件中,应
当遵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炒作或变相炒作。
第十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上访案件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引导上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工作日志,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选派工作,更好地服务基层农村、社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司法局根据所辖各县(市、区)的村(社区)数量等基本情况和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统筹协调和配置工作。县(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选派和更换工作。
第三条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律师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在我省执业的律师;
(三)近两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工作持续性和为村(社区)服务
方便的原则。对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前已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有偿法律顾问合同未到期的,应当尊重双方已有的合同关系,双方继续维持法律顾问合同。合同到期的,应根据双方意愿进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于村(社区)指定要求聘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按要求指派。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不得自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聘请高等院校法学教师、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司法系统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等担任或辅助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暂时或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需提前至少三天向律师事务所主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应提前至少两天与村(社区)进行联系沟通,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与村(社区)协商,另行指派符合条件的其他律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执业机构发生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协商,另行指派符合条件的其他律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要求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原法律顾问及其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意愿进行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村(社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跟村(社区)协商,及时选派新的顾问律师: